A. 融資租賃為什麼與會計和稅法有差異
1、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3、差異: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B. 稅法:關於融資租賃企業
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C. 稅法中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D. 從財務角度所指的融資租賃是否符合稅法關於融資租賃的條件
當然需要符合了,兩者不相矛盾。
融資租賃:出租方經人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出售行為: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租回行為:①如果是有形動產,則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如果是不動產,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E.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費用全部資本化,進入該固定資產帳面價值,進入後就與企業自有固定資產折舊是一樣的,稅法只規定了折舊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舊的條件,並沒有其他與會計不一樣的地方
2.你的基本建設項目,你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後,也是與你購入固定資產的折舊是一樣的,該進在建工程,進在建工程,該入其他的入其他的,跟什麼竣工決算的沒關系
3.售後回租的方式,雖然你進行了售後回租,但你租賃固定資產的實質還是融資租賃,因此是否租出與你使用什麼方法折舊無關,因為你在售後回租的時候,那部分收益如果在融資租賃前有合同的話,就應該已經入過帳;如果未入帳,那應該算做當期的收益,也與該期間折舊無關
4.我覺得你進入一個誤區,因為這只是簡單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處理,與什麼在建工程,竣工決算什麼的沒關系,售後回租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方式而已,不需要想得那麼復雜,該怎麼折舊怎麼折舊.
最好看一下中級財務會計固定資產那一章,上面有很詳細的介紹以及例題
附註: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可以看一下網路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F. 稅法如何規定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確認
稅法所指的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出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G. 融資租賃為什麼會計與稅法有差異
主要差異在於計算不同。在租賃合同期內,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計人損益,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攤銷全部計入損益(財務費用)。
因此,計人損益的合計金額為兩者之和,為「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初始直接費+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
根據稅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亦即初始直接費之和,在租賃合同期內,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金額為「租金+行使優惠購買權的購買價款+初始直接費」。
從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會計處理可知,以上兩個計算式相等,即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入賬價值之和是稅法認可的,取得時會計准則確認的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賬面價值等於稅法確認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未確認融資費用在存續期間進行後續計量時,會計准則規定,固定資產按照「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進行計量,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照「成本-攤銷額」進行計量,兩者合並為「(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未確認融資費用)-(累計折舊+攤銷額)-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而稅法按照「成本-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折舊額」進行計量。由於會計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必須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採用平均年限法攤銷,導致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計量的賬面價值產生差異,形成暫時性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為便於說明,假定會計規定的折舊政策與稅法一致,不考慮減值准備。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H. 准則規定,一項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准有哪些
一、現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2月15日發布)相關定義為:
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二、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及美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劃分標准上的差異,沒有本質差異。
I. 融資租賃在稅法上怎麼計量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2012年我國開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形動產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部分,改徵增值稅。
稅率:17%
余額計稅: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①貸款利息、②關稅、③進口環節消費稅、④安裝費、⑤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租賃費扣額)
特殊優惠: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例】某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購進融資租賃用設備一台,價款3000000元,增值稅5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安裝費600000元,取得安裝費發票。上述款項均已支付。
『解析』⑴抵減的銷售額=600000÷(1+17%)=512820.51(元)
⑵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3512820.51=3000000+512820.51
應交稅費-增(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87179.49=512820.51×17%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12000(稽核比對完成後才能計入「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212000
J. 稅法對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如果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情形,也可以加速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