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准,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② 融資性租賃與經營性租賃兩者區別是什麼
最簡單的區別就是,經營性租賃是不改變所有權的,期限結束之後,該是誰的還是誰的,而融資性租賃則是會改變所有權。是以取得該物件為目的的行為,你可以理解為分期付款購買商品的意思。
經營租賃的模式就更簡單了,和單純的租入是差不多的意思,就是你並不想擁有房子的所有權,而是因為某一些活動的需要暫時的使用它,為此造成的支出全部做費用處理就行了。是最貼近生活的一種方式。
③ 從出租人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以出租人的角度來看有以下幾點:
經營租賃類似租房子,按月付租金;融資租賃的直租賃類似按揭購買房子,按月支付按揭款;融資租賃的回租賃則類似拿房子去抵押貸款,按月分期還款。
2.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最大區別是所有權是否轉移,以及對應的固定資產、租金在財務報表中的位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可入資產負債表,可計提折舊,租金用於償還長期應付款(利息部分可入費用);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不進入資產負債表,租金按費用計。
3.直租賃和按揭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租賃期所有權歸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後者在按揭期所有權就屬於購買方,只是該所有權附加了他項權利,即銀行的抵押權。
4.回租和抵押貸款的最大區別是前者所有權過程中轉移兩次,後者則不轉移。
望採納,恩美路演(* ̄︶ ̄)
④ 融資租入和經營租入的區別是什麼
融資租入和經營租入的主要區別是:
(1)租賃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專用性強,一般為專用設備。
經營租賃的標的物:一般為通用設備。
(2)租賃期間標的物的處理不同:
融資租賃:承租人視同自己的固定資產管理並計提折舊及負責維修保養,不得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經營租賃:出租方提供技術服務並負責維修,承租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3)租賃期限長短不同
融資租賃:一般超過設備壽命周期得75%或接近其壽命周期。
經營租賃:租期短,租賃物可反復租賃給不同的承租認使用。
(4)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處置方式不同
融資租賃:期滿後,一般會將設備作價賣給承租企業。
經營租賃:期滿後,租賃物一般退還給出租人,不發生轉讓行為。
融資租入的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經營租入的特點: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經營租賃的風險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內,出租人只能從出租中收回設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後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並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