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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託稅制

發布時間:2021-03-21 20:47:32

1. 日本現在對信託業的監管

日本採取的是統一化的信託監管模式,我們從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獲知,日本的信託銀行由金版融廳負責監管權,主要由監管局執行,具體落實在銀行二部.

理解日本的信託監管要從研究日本的信託機構變遷開始,並注意<兼營法>和<銀行法>在信託監管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2. 日本大藏省到底是一個什麼機構職能又是什麼

日本大藏省:主管日本財政、金融、稅收的最高行政機關。創立於明治2年(1869年7月),迄今已有100多年歷史。初設時,不僅主管財政、金融,而且還負責通商產業和建設等,後來,通商產業和建設事務分別移交其他省。根據《大藏省設置法》規定,其主要職權如下:

(1) 負責編制國家預算草案,管理預算開支;

(2) 制定稅收政策和稅收具體方案;

(3) 制定財政投資計劃,發行國債,管理國庫、國有財 產,發行紙幣;

(4) 監督國家各級金融機構,制定對外匯兌政策等;

(5) 制定國家財政政策

大藏省不僅在金融、財政及稅收上起主導作用,而且在制定國家財政政策上也佔有重要地位。它還通過分配經費、審批各省的年度預算方案等途徑,牽制和影響各省的活動。大藏省與日本壟斷財團有密切聯系,在制定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及資金使用上都受到財界的很大影響。大藏大臣是大藏省的主要負責人,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其主要職責是:主持省內一切事務,向國會作財政報告,編制年度預算提交國會審查、核定,並負責制定和協調經濟政策,監督財政支付。大藏大臣是內閣中重要的大臣,是內閣總理大臣管理財政方面的頭號助手。大藏省設兩名政務次官和一名事務次官協助大臣工作。政務次官一般從國會議員中任命,參與制定政策和實施計劃。大藏省有關財政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活動,均由政務次官負責與國會、政黨聯系。在大藏大臣出訪或生病時指定一名政務次官代行其職權。事務次官輔助大藏大臣處理省內的事務,監督一切所屬部局和機關的工作。大藏省內設大臣官房和主計局、主稅局、關稅局、理財局、證券局、銀行局、國際金融局以及造幣局、印刷局等9個局。大臣官房是綜合管理大藏省一般行政事務的機關,管理省內人事、勞務、財會、宣傳、綜合政策計劃的調查及調整省內各局之間關系,負責保管大臣印鑒,審查管理公文函件,並對地方財務局實行綜合監督,負責有關國內外財政經濟的統計資料和出版這方面的刊物等工作。主計局是大藏省核心機構之一,負責擬定和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國庫儲備。起草有關財政、會計制度的法案、調查匯總國內財政制度執行情況、國外財政制度的資料以及有關擔任「特別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薪金、津貼、國家公務員互助等工作。主稅局主要負責制定一般稅收政策,管理調查國內稅收制度以及同其他國家的稅務協定等工作。理財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財政投資計劃。發行國債,管理國庫及國有財產,平衡國庫收支、監督和管理地方財政事務,發行和回收紙幣,管理和運用國內資金。證券局主要負責監督證券交易所、證券金融公司,管理調查有關證券交易,企業會計以及證券法的實施和批准,調查、制定有關流通市場的政策。銀行局是統管、調查、制定國家金融政策以及管理、監督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活動。國際金融局主要負責管理有關國際金融、外匯,調整國際金融和國內金融,調整國際收支以及調查外資引進、調查國際資本、市場情況,調查、管理對外投資等。關稅局主要是管理、調查、起草關稅制度以及同其他國家的關稅協定。它還監督檢查進出口貨物、船舶、飛機,辦理許可手續,徵收進出口稅等。為了對國內稅收加強統一管理,大藏省於1949年6月設立了國稅廳。其主要任務是:徵收國稅、監督考察稅務員,監督、批准酒類的製造、販賣及其價格和稅制。國稅廳在全國一個地方設有財務局,在沖繩設有沖繩綜合事務局,以管理各地稅務。此外,作為大藏省的咨詢機構,有關稅、金融、外資等17個審議會和審查會。大藏省還設有關稅研究所、財務研究所、稅務大學等附屬機構。

3. 信託稅制的借鑒

日本的信託制度是當今發達國家中比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東京信託公司成立,成為日本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並從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開始,日本進入了「信託時代」。信託的金融功能和財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領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與之相對應的是信託稅收制度也比較完善和規范。
(一)日本信託稅制構架的三個階段
第一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予受託人階段。對財產轉移課交易稅,其中包括不動產取得稅、有價證券交易稅及轉讓所得之課稅。
第二是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階段。該階段為信託稅制的核心階段,涉及信託人的課稅問題。
第三是信託終了,受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益人階段。該階段涉及交易稅、所得稅,此外還涉及信託契約書的印花稅、放貸信託及證券投資信託發行受益憑證的印花稅、信託財產所有權狀態的登記許可稅、信託財產的固定資產稅或因信託取得特種土地的特別土地持有稅、受益人死亡的繼承稅。
(二)日本信託稅制的內容
所得稅。日本對所得稅的課征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
其一,發生時課征所得稅。具體地講,當歸屬信託財產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時,則直接對受益人進行課稅;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則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託人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課征所得稅。發生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地上權即土地租賃權信託等。所得稅的所得種類主要有:不動產租賃收入、放款利息、公債及公債利息、股利的分配、動產的租賃收入等。
其二,分配時課征所得稅。分配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合同運用金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退休年金信託、財產形成給付信託等。分配時課稅,是針對信託財產的收益、最終分配予受益人,並根據信託的種類分別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課稅。此外,日本在徵收所得稅時,對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如公債及公債利息、股票的盈餘分配等,還採用一種源泉扣繳的做法。
法人稅。日本法人稅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和受益人課稅的原則。法人稅一般採用發生時課稅的辦法,但集團信託、特定公益信託除外。繼承稅。在受益人(或委託人)等信託當事人死亡時,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課稅:受益人死亡時,如信託契約無特別規定,受益人的繼承人承繼信託利益的權利,應課征繼承稅;委託人死亡時,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關該人的信託權利,應按繼承人財產的方式處理並課稅;委託人死亡時,不發生課征繼承稅行為。
其次是對課征繼承稅的遺產的評價標准: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的價額,原則上以繼承或贈與時的價格為基準,依法申報納稅;對放貸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受託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憑證時,以該價格為評價基準;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依據日本的早報新聞等所記載課稅時期的基準價格為准;其他信託受益權的評估:當受益人僅一人時,按課稅時期信託財產的時價評估,受益人為多人時,按時價乘以受益率評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與收益受益人相異時,分別按本金、收益部分將來可領受金額的現價為評估標准。
第三是課征繼承稅的例外。特別殘疾者撫養信託,信託價格在6000萬日元以下的免稅;以法人為委託人的他益信託,其受益人不需課征繼承稅,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個人應以一時所得繳納所得稅,法人則繳納法人稅。特定公益信託:個人自公益信託受領給付金時,受託人為個人時應課繼承稅,為法人時,原則上以一時所得課所得稅。
登記許可稅 首先,信託的登記、登錄。信託的登記、登錄、塗銷,依登錄許可稅法規定,應課征登錄許可稅;不動產所有權信託時,稅率為6%。其次,所有權移轉時,凡屬下列情況的不課征登記許可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受託人時,由受託人移轉該信託財產時的登記或登錄;舊的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予新的受託人時,所發生的登記、登錄行為。有價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侈轉時。原則上應課有價證券交易稅,但下屬形式的轉移不需課稅: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委託人將有價證券轉予受託人;有價證券信託終了時,受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予委託人或繼承人。另外,放貸信託受益憑證也屬有價證券交易稅法規范的有價證券,但當信託銀行自受益人手中購買受益憑證轉讓第三者時,則不需課稅。消費稅。日本的消費稅,稅率為3% ,涉及信託交易、信託設定、收益分配、受益權的轉讓等行為。日本的消費稅依據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專對實質上享受資產移轉等利益者課稅。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時課消費稅。受益憑證的轉讓在處理上被視為信託財產的轉讓,所以課稅;對信託銀行的報酬課消費稅。
地方稅。地方稅與所得稅、法人稅一樣,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對信託財產的所生所得,視領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該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在所得發生時課稅。
地方稅對不動產的取得課稅的稅率為4% ,但在下列情況下,則不需課稅: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不動產的取得;僅委託人為信託財產本金受益人時,自受託人處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本金受益人時的不動產取得;因受託的變更,新受託人取得不動產時。
地方稅僅對固定資產登記賬冊上的名義所有人課稅,其稅率為1.4% ;還對特別土地持有者課征。

4.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怎麼扣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1995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

級數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越過330萬日元的部分10;

2、超過330萬日元至900萬日元的部分20;

3、超過900萬日元至1800萬日元的部分30;

4、超過1800萬日元的部分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65萬日元。工薪所得最低扣除額扣除率(%):

1、超過162.5萬日元至180萬日元的部分65萬日元40;

2、超過180萬日元至360萬日元的部分72萬日元30;

3、超過360萬日元至660萬日元的部分126萬日元20;

4、超過660萬日元至1000萬日元的部分186萬日元10;

5、超過1000萬日元的部分220萬日元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基本生活扣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准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384.2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1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

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183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20%的稅。

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20%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

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20%,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15%,居民稅率是5%。

非居民不必繳納5%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4)日本信託稅制擴展閱讀

日本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一、基礎扣除

不管一年收入多少,38萬日元的收入是屬於人人有份的扣除對象。

二、社會保險費扣除

個人,也包括家庭全部成員,一年中繳納的全部的社保費用,都屬於免交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三、配偶扣除

撫養的配偶(不管是妻子還是丈夫),她(他)的年收入是在150萬日元以下(約9萬3000元人民幣)的,可以扣除38萬日元。譬如,一位家庭主婦她不工作沒有收入,或者她只是打一點零工,每月收入不到12萬日元(7500元人民幣),那麼,他的丈夫的年收入中,可以扣除38萬日元免交所得稅。

四、配偶特別扣除

如果配偶有工作,但是她(他)的年收入只有150萬至201萬日元(也就是年收入在12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也可以扣除3萬至36萬日元不等的收入。

五、撫養對象扣除

日本稅法中,撫養對象所指的不只是妻子兒女和父母,還包括直系和傍系的親屬,也就是說,兄弟姐妹都可以列入撫養的對象范圍。

當然,也要看撫養對象的收入情況。這一項目的扣除金額,有四個分類:年齡在16歲以上的,扣除38萬日元。年齡在19至22歲期間的,也就是讀大學的孩子,可以扣除63萬日元。與自己同居的70歲以上的親屬(包括自己的父母和岳父岳母),扣除58萬日元。

六、勤勞學生扣除

這一項目是針對勤工儉學的學生,也就是說,如果孩子在高中開始,讀書之餘自己還去打工,只要他的年收入是在130萬日元以下(約8萬元人民幣以下),他的父親的年收入中,還可以扣除27萬日元。

孩子勤工儉學是增加了家裡的收入,不應該列入免稅的范圍,但是日本政府顯然是為了鼓勵年輕人去勤工儉學,培養自己勤勞的品德與減輕父母經濟負擔的一種責任感,只要家裡有孩子勤工儉學打零工,在父母的收入中,也扣除一部分納稅額。

七、生命保險費的扣除

如果加入了生命保險、或者護理醫療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等,最多可以減免12萬日元的納稅額。

5.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6. 信託稅制的面臨的問題

中國的信託公司經歷了五起五落得艱難歷程,終於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按照目前《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制度是以信託財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委託為方式的現代財產轉移及管理方法。信託業五次被清理,主要在於中國信託業的法規體系、制度安排以及信託公司治理的嚴重缺失與不足。信託業缺乏基本的業務規范和定位,許多信託投資公司高息攬存、亂拆借、盲目投資,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最終導致嚴重的支付危機。這些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對信託業建立健全的法規體系和有效的制度安排異常重要。
然而, 目前就稅制方面,我國改革後的信託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理論上看,信託畢竟是普通法法系下所特有的財產制度,與民法法系下的財產制度存在著顯著差異。對於繼受民法法系傳統的我國法律而言,在引入信託制度時必然面臨如何對現有財產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以便適應信託運行的問題。具體而言,信託的法律實質在於,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貨箱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因此,受託人是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受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對信託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這是普通法法系所特有的「雙重所有權」原則。然而,這一原則卻與民法法系下所有權「一物一權」的物權一元原則相沖突。信託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明顯不同於民法法系傳統的物權債權關系。實踐上看,在稅制方面,我國現行稅制並沒有對信託課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未考慮信託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信託課稅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一是重復征稅問題。這是當前信託課稅所面臨的最突出問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雙重所有權原則與「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現行稅制對信託實行與其他經濟業務相同的稅收政策,未考慮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重復征稅也就成為必然:一是信託設立時就信託財產轉移產生的納稅義務與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真實轉移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相重復;二是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受益分配時產生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相重復。
二是稅負不公。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典型的資金信託。當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不僅免徵募集基金的營業稅以及得自證券市場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這就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稅負低於其他信託經營活動的稅負不公問題。

7. 信託稅制的介紹

信託稅制是新興的金融活動,是指與信託行為、信託當事人相關的稅收政策版、法規和制度的權總稱。具體是指對信託行為及其當事人之間財產轉移、管理、受益所課征的各種稅收。是經濟活動的一環,所有過程都將產生信託行為關系人之間財產之增減變化。

8.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9. 日本信託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的差別是什麼你怎麼看待中國信託銀行呢

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也只有信託公司才有資格發行信託產品;
但信版托產品的銷售有權很多歌渠道,銀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銀行應該不缺信託產品,但我的建議是;買信託產品還是要信託公司去認購比較好。
希望採納

10. 信託怎麼收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知識產權信託等財產和財產權信託業務,按照委託人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可以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1)救助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保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1]

一個國家的信託稅制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稅種結構、分稅制、信託品種等各個因素都會影響一個國家信託稅制結構的設置。首先,一個國家的稅種結構一旦有了大致架構,就不會輕易發生重大改變,而且信託稅制的設計必須建立在當前我國普通稅制基礎之上。所以要探討信託稅制的基本原則必須先了解我國目前的稅種結構。其次,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地方在稅種上的劃分使得中央財政力量逐漸強大,地方財政實際上比較虛弱。而信託稅製作為財產稅,主要屬於地方稅制,如果能夠完善信託稅制,必定能解決地方財政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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