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如何計量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2.對於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實務中,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准。該項標准一經確定,應當一致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2.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採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㈡ 資產減值損失,資產減值准備,當期損益是什麼關系啊
資產減值損失、資產減值准備、當期損益均可作為資產損失的衡量指標。資產減值損失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所謂資產減值准備是指由於固定資產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減值准備金額。當期損益即企業在一定時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財務成果,表現為利潤或虧損。
(2)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3、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記入當期損益 。
㈢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是否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將累計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公允價值變動
㈣ 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請問這句話怎麼理解,為什麼要這么做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計入資本公積的,而計入資本公積是一個臨時性科目,一定條件下最終還要轉出來的。這個條件就是發生減值或出售。
上面那句話就是指當發生減值的時候,原來計入資本公積這個臨時科目的金額要轉出來,轉到投資收益中,即當期損益。
㈤ 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是什麼意思
換句話說就是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損失計入損益類科目,增加記在借方,減少記在貸方
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是的,不過要先沖減資本公積(無論借方還是貸方),資本公積沖完才能減記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減值恢復時,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過資本公積恢復,債券型可供出售金額資產通過損益恢復。
㈦ 資產減值損失應計入資產負債表中哪個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應該計入損益類科目,計入利潤表,不要計入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㈧ 資產減值損失為什麼計入當期損益
因為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根據會計客觀性原則(指企業應當以實際性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地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應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新會計准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於損益類科目。
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來體現當期損益,但當出售時不是要把「資本公積-其他
你看的教材是中級職稱吧?注冊這部分減值與中級教材還是有差別的,或許你的教材還是2015之前的版本,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科目已改為 「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確鑿證據發生減值的,按照減記的金額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原已變動的金額 部分 有多少轉回多少 也有借方時候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倒擠
針對這個 其他綜合收益 也就是所說的 其他資本公積 這時候是沖減原已經計提的部分,屬於回沖的部分,這部分已經沖減完畢了。之前的有變動部分 ,此時發生減值 應當先沖減這部分,而以後期間的回升的部分 請參照2015的教材 分情況,又重新出現的其他資本公積 是新增的,這與處置之後的金額 他們不是一樣的金額。這個金額是不斷變動的,減值時候是沖減沒有了,以後期間還會變動則還會出現,到處置的時候 在結轉。的確是計算了兩次損益 但是這兩次損益不是重復的。
㈩ 在《注會》「金融資產」一章中提到「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在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之後,有可能最後又沒有發生損失(或損失的數額小於計提的准備),那麼對於這部分差額有的可以轉回:也就是借記減值准備,貸記減值損失(與開始確認減值損失時的方向相反),比如應收賬款的減值處理就是如此。
對於金融資產而言,規定不允許將開始多提的減值准備轉回,就是計提的損失在每個資產負債日檢查,已經確認的損失大於等於當日應計提的減值准備則不做任何處理;小於則增記減值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