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工具列報准則有哪些變化
新舊對比
新准則一共有9章82條,相較舊准則篇幅有所增加,主要變化是明確了金融工具的分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定義,並將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做了區分,增加了收益和庫藏股相關列報與披露;明確了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相互抵消的條件;豐富了報表披露的具體內容,例如增加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利潤表相關信息的披露、重大匯率風險敞口分幣種分析以及有關復合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等。
新准則最大的變化是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互相抵銷的標准。在舊准則中,我國對於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抵銷還是持比較謹慎的態度的。舊准則沒有說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目標,沒有界定什麼是抵銷,什麼是抵銷權,這種抵銷權是無條件抵銷還是有條件抵銷等。由於舊准則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必然會對會計實務的操作帶來一定的影響,增加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度。在新准則中增加了抵銷權的定義,還以列舉的方式提出了5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能相互抵銷的情形。這種做法在當前我國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較簡單且交易較少的情況下是適用的,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復雜性將會不斷增加,以列舉的方法僅僅規范的是在原有環境下可能出現的情形,一旦出現新的情形,則難以應對。個人認為,我們需要對這些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從而為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提供指引和規范,避免陷入對准則持續「打補丁」的過程中。
中外對比
新准則的實質內容和國際會計准則基本相同。對列示和披露部分,分別基於國際會計准則第32號(IAS32)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7)作出比較後,主要有以下差異:
(一)准則的命名。我國新准則以金融工具列報命名,規范了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兩方面的內容,國際會計准則用兩個准則IAS32:金融工具列報和IFRS7:金融工具披露分別規范。我國金融工具的列報,是更廣泛的概念,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的披露。列示只在財務報表內反映,披露是財務報表附註中的解釋說明。國際准則中的列報與我們的列示含義相同。
(二)不涉及事項。我國新准則不涉及以下六個方面的事項:1.長期股權投資;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3.職工薪酬;4.股利支付;5.債務重組;6.保險合同。國際會計准則不涉及五個方面的事項:1.子公司、聯營、合營中的權益;2.雇員福利計劃中的僱主權利和義務;3.保險合同;4.企業合並;5.股份支付。我國准則規范的范圍相對國際准則來說,范圍較窄,除國際准則不涉及的事項外,還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項目。
新准則充分體現了與國際准則的趨同,例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披露風險等。這對我國融入全球經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准則的頒布只是起點,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新准則,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盡快頒布解釋公告或執行指南。就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市場而言,筆者認為應該採用以詳細的規則為基礎的准則。盡管現在的准則很全面,但可操作性不夠強,特別是公允價值的大范圍採用,對會計人員專業判斷要求較高,對整個社會環境的要求也較高。我國應該盡快頒布解釋公告或執行指南等,以指導實務中的具體操作。
(二)健全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新准則要求披露較為詳盡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數量信息等,實際操作中將有較大難度。因為這不僅涉及系統改造,而且涉及整個企業風險管理模式的轉變。目前,我國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除了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其他企業很少專門建立風險管理流程。因此,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是新准則實施的有效保障。
B. 金融資產轉移的簡介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時會為滿足資產流動性或風險管理等需要,專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屬轉移給該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據背書、商業票據貼現、應收帳款保理等業務中涉及到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特別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資產證券化、債務買斷或回購等結構化融資已經出現。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需要明確和規范。《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范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C.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以下屬於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情形有
ABC
D.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屬於部分轉移 的有(多選
ABC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版中特定、可辨認部權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90%轉移等。(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90%轉移等。金融資產轉移的其他情形適用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E. 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判斷。
一項資產終止確認,關鍵是風險的轉移。
甲公司低於公允價值10萬收回,10萬元的版風險轉移至對方。應該終權止確認。
關於回購啊凡是有附件條件不利於出售方的,會增加出售方風險的都不能終止確認出售的資產。因為將來你要為這些額外風險買單的。而這些買單的錢實際是你的融資費用。實質重於形式,你是在融資啊!
如果附加條件是減少風險的,比如低於回購日公允價值回購,低於市場價回購,或者是已回購日市場價或公允價回購。對於這樣的回購,你是收到好處的,或者沒一點吃虧的。你融資是沒有額外成本的。是正常的交易!實際是2筆會計事項。首先你已公允價值賣給對方,而後對方又已公允價值或更便宜的價賣給你。實質上看和之前的融資無任何關系。所以能確認為處置。
F. 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議」,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如果「過手協議」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要求,當金融資產轉出方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表明轉入方承擔了延期收款的風險。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通常指被轉移資產未來的現金流量是轉出方最終支付所需現金流量的的唯一來源,其金額應當與最終支付的現金流量相等。轉移協議中一般應該對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況下轉出方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較短期限內將收取現金流量再投資做出了限制,而且對轉出方出於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再投資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允許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的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如何進行計量的問題。
G. 關於金融資產轉移的問題。多選題
正確選項:A D
解析:由於A銀行將貸款的一定比例轉移給B銀行,並且轉移後該部分的風險和報酬不再有A銀行承擔,A銀行也不再對所轉移的貸款具有控制權,因此,符合金融資產轉移准則中規定的部分轉移的情形,也符合將所轉移部分終止確認的條件,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
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選項C錯誤;當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將滿足終止確認部分從企業的賬戶及資產負債表上予以轉銷,並確認此項轉移損益,選項D正確,E錯誤。
H. 請問金融資產轉移與金融資產處置是什麼區別呀
處置來金融資產一般自都是直接將金融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而金融資產轉移並沒有全部的轉移風險和報酬,可能存在繼續涉入的情況。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里所指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I. 關於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問題
你這個思路沒理清啊
這句話用白話來說 是這個意思
比如 我有一金融資產,面值100塊錢的某公司債券,在我賬上也是100塊;現在我要把他賣給你,然後債券買賣合同上寫著:就算將來那公司破產了,損失全都你自己兜著,別來找我。
這樣的話,只要咱倆錢券兩清了,那麼所有的風險報酬都給你了
以後 這金融資產再升值,也跟我沒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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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賣回來 賣了就是賣了
比如 你買了100股股票 過了一個月 又給賣了
誰也不逼你過一段時間再買回來啊。。。
這就是不附追索權和回購條款的金融資產買賣,也是最常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