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中,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的,承租人仍需支付租金(理由: 租金代表的
既然承租人使用了租賃物,那就要支付資金咯,
⑵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支付租金,則出租人有權採取下列救濟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謂全部租金,就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沒有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還沒有到期的租金。在融資租賃合同規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來之前,出租人無權請求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經出租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於承租人的違約行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行使解除權是不需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的,可以單方解除。
⑶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
1、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
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2、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保證租賃物處於安全態,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4、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⑷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租出租人房屋,承租人需要設備,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設備租給承租人使用。理解對么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⑸ 融資租賃合同必需為三方合同嗎出賣人與出租人為同一方是什麼狀況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⑹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哪些權利
1.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基於買賣合同而取得的,這也是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在租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 在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賃期屆滿時,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取回租賃物。 2.收取租金的權利 這項權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對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然而,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並且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定而購買租賃物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由於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負擔責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應商廟駐並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就應當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租賃物風險負擔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責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的免責權
⑺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保證租賃物處於安全態,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
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⑻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支付的保證金財務如何處理
因為融資租賃業務中,保證金通常在正常還款結束後返還給承租人或抵扣最後幾期租金。所以應計入長期應收款。
⑼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
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
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