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小區信託管理具體指什麼
信託式物管,就是委託人(業主大會)基於對受託人(物業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業主)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
在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將會是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廣大業主。與傳統的委託物管模式不同,信託式物管有力的法律依據是《信託法》。
這種模式逐漸演變成物業管理。
2. 如何准確認識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您好,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最早的定義為「有多個受託人作為管理者,並持有可轉換的收益股份所組成的非公司組織」。由此將REITs明確界定為專門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相關的資產或同時持有兩種資產的封閉型投資基金。
從國際范圍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與我國信託產品純屬私募所不同的是,國際意義上的REITs在性質上等同於基金,少數屬於私募,但絕大多數屬於公募。REITs既可以封閉運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類似於我國的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
發展現狀:據調查數據顯示,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快速上升的趨勢,大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一個行業。國家展開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銀行一系列的政策性信貸緊縮政策,使得房地產融資渠道單一的缺點顯露出來。於是,構建渠道多元化、高效並且有利於風險分散的房地產金融成為當前我國房地產發展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正是由於國家對房地產公司信貸資金加強了管理,在政策高壓下,房地產公司為了保證資金鏈條而與信託投資公司合作,從而推動了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發展。
從組織形態來看,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都是契約型的,即信託投資公司推出信託計劃,然後由投資者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都有最低的認購金額(根據規定最低為五萬元)。
從組織形態來看,公司型具有基金經理和公司股東信息不對稱、股東權益難以得到保護、雙重稅收負擔(公司所得稅和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等缺點;而契約型因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使得信託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基金收益可得到法律保護,此外契約型只需納稅一次,可提高基金收益。美國作為成熟的REITs市場主要為公司型,考慮到我國初期REITs的發展應以穩定為主,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我國在初期宜采有契約型模式,雖然不利於基金的擴張,但它可以保證基金的相對穩定,不會因投資者的退出而使基金解散或削弱。
發展優勢:
REITs具有其他投資產品所不具有的獨特優勢。第一,REITs的長期收益由其所投資的房地產價值決定,與其他金融資產的相關度較低,有相對較低的波動性和在通貨膨脹時期所具有的保值功能;第二,可免雙重征稅並且無最低投資資金要求;第三,REITs按規定必須將90%的收入作為紅利分配,投資者可以獲得比較穩定的即期收入;第四,在美國REITs的經營業務通常被限制在房地產的買賣和租賃,在稅收上按轉手證券計算,即絕大部分的利潤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公司不被徵收資本利得稅;第五,一般中小投資者即使沒有大量資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錢參與房地產業的投資;第六,由於REITs股份基本上都在各大證券交易所上市,與傳統的以所有權為目的房地產投資相比,具有相當高的流動性;第七,上市交易的REITs較房地產業直接投資,信息不對稱程度低,經營情況受獨立董事、分析師、審計師、商業和金融媒體的直接監督。從本質上看,REITs屬於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方式。REITs典型的運作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特殊目的載體公司(SPV)向投資者發行收益憑證,將所募集資金集中投資於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並將這些經營性物業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還本歸息;其二是原物業發展商將旗下部分或全部經營性物業資產打包設立專業的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為標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給投資者,然後定期派發紅利,實際上給投資者提供的是一種類似債券的投資方式。相形之下,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的現金流遠較傳統住宅地產的現金流穩定,因此,REITs一般只適用於商業地產。 另外,從REITs的國際發展經驗看,幾乎所有REITs的經營模式都是收購已有商業地產並出租,靠租金回報投資者,極少有進行開發性投資的REITs存在。因此,REITs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房地產項目融資。
發展意義:
中國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利於完善中國房地產金融架構。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在國外既參與房地產一級市場金融活動,也參與二級市場活動,是房地產金融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促進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直接把市場資金融通到房地產行業,是對以銀行為手段的間接金融的極大補充。因此,推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大大地提高房地產金融的完備性,是房地產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選擇。
其次,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助於分散與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安全。從房地產金融的角度來看,引進具有市場信用特徵的房地產信託基金,將一定程度提高房地產金融當期的系統風險化解能力,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
再次,引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有助於疏通房地產資金循環的梗阻。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單一融通體系下銀行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硬沖擊,減緩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對整個市場的整體沖擊力度,有助於緩解中國金融體系的錯配矛盾。房地產的固有特性決定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因此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相對比較穩定。
運行模式: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房地產企業一種創新的融資手段,首先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20世紀60年代後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已經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後,房地產證券化得到了迅猛發展,英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先後開展了證券化業務。 2003年,房地產投資信託開始進入香港房地產市場運作,其資金管理採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年6月,香港頒布新規則允許房地產投資信託投資海外地產,並允許借款不超過持有房地產價值的45%。
美國REITs的設立主要由《證券投資法》和有關的稅法決定。REITs像其它金融產品一樣,必須符合美國1933年的《證券投資法》和各州的相關法律,而稅法則規定了REITs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一些主要條件,從而解釋為什麼了美國REITs在結構、組織、投資范圍,收益分配等的發展都會圍繞著稅法的變更而展開。2003年7月,香港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頒布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的設立條件、組織結構、從業人員資格,投資范圍、利潤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美國REITs的結構,以信託計劃(或房地產地產公司)為投資實體,由房地產地產管理公司和信託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香港REITs每年必須將不低於90%的凈利潤以紅利形式分配給信託單位持有人。盡管美國、澳大利亞和其他亞洲國家對REITs的收入分配都有要求,但是這些國家對REITs的分配要求與稅收條款相聯系,尤其是美國的REITs發展基本上是稅收優惠驅動,收入分配要求其實是避免雙重征稅的需要。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上市的REITs必須交納地產稅,REITs面臨公司資本利得和地產稅的雙重征稅。香港採用的是比較謹慎而且限制性較強的模式,除了對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規定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結構中的各參與方的資格和責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可見,美國的REITs是始終圍繞著稅法來發展的,其REITs的起源有明顯的稅收優惠特徵;而香港對REITs的規范不是通過稅法中稅收優惠的杠桿而實現,而是通過專項的立法、修改投資、信託等有關法律或新建法令,對REITs的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了硬性的規定,並沒有明顯的稅收優惠驅動的特徵,因而可以說香港的REITs是發展是專項法規型,這種模式對控制REITs這類新產品的風險有積極的作用。美國的 REITs的發展非常迎合市場的要求,所以可以說非常市場化,其REITs市場化導致的結構變異也得益於比較成熟的市場化經濟,以及其較成熟的金融體系;而由於REITs在香港的發展歷史較短,所以REITs的形成僅僅是在各個專項法規要求的規范框架內,因而REITs在香港也沒有形成由市場環境所致的結構上的變異。
發展政策:
法律體系
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作為一種新的房地產投資工具,是一個需要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相結合的市場配置資金的投資產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和維持整個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和透明,進而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健康、理性地發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僅僅只頒布單一的《信託法》、《投資基金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將法律制定工作細化、完備化,要達到此目標還必須配備一些其他的相關法規。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發展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法規。其次,還可制定一些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專項管理措施,如對投資渠道、投資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從一開始就以較規范的形式發展。另外,還需對稅法進行改革,避免雙重征稅問題,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人才培養
加快、加強REITs的人才培養。發展REITs需要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一個專業的房地產信託運營機構或專業人員通常有較強的房地產項目操作能力,對市場的嗅覺靈敏,能在恰當的時點對恰當的項目進行恰當的投資;同時這種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也是證券市場上的分析家。加強房地產信託人才的培養,需要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託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與此同時,還需積極促進信託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型人才的隊伍建設。
道德風險
從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運作經驗來看,其經營與管理由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通常由三名以上受託人或董事組成,其中大多數受託人必須是「獨立」的。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考慮在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中建立類似的受託人委員會,負責制訂房地產信託的業務發展計劃,並且要求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和相關的房地產企業沒有利益關系,還要創造一種環境或制度,盡可能使投資者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對REITs的發展就顯得非常關鍵。另外,有限合夥形式能較好地解決約束和激勵的問題,管理者承擔的無限責任以及管理者的業績回報制度,能將管理者和投資者的風險及利益有效地捆綁在一起,激勵管理者努力管理好各項投資以實現價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防範風險。
信用制度
建立信託企業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體系促進信託市場的誠信,保證信託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信託企業徵信體制,劃分信託企業信息類型,實現徵信數據的開放;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標准化的信託企業徵信資料庫;建立健全失信懲罰制度;規范發展信用評級行業;大力發展信託企業信用管理教育。
披露制度
有的信託公司將募集資金投入關聯方、並由關聯公司進行擔保,但信託合同中對此沒有揭示,使投資者身處風險隱患而不知情。信託投資公司應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經審計的年報和重大事件臨時報告等,在年報中披露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及公司治理信息,並在會計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等。
3. 房地產信託產品在哪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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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私募基金 物業並購基金的渠道嗎
如果以2010年為元年開始算起的話,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已經進入了第五年,盡管期間金融環境以及政策空間存在諸多限制,但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已經的確開始倔強成長。有了領先國內近20年的美國等發達國家作為參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的未來其實並不模糊,但是由於金融改革前景的不確定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的成長腳步還不太讓人看得清,至少在中短期內,國內地產基金產品仍將落後國際不小的差距。但是積極的因素在於,在近短短四年中,我國地產基金已經開始自我反省、學習和變革,發展的模式也開始百花齊放,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在中期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存在著樂觀的變因,而這些變化將引領我國房地產行業進入新的周期。投退渠道多元化
從投資業態角度來看,住宅機會型基金依然當道,但地產基金對於不同地產業態的興趣正在萌芽,主要可分為三類:1、商業地產:一線城市核心地段的寫字樓仍處於租金和出租率上升周期,尤其受到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的偏愛,專業化的基金團隊得以迅速成長並品牌化;2、養老地產:在我國逐步邁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不少房地產公司開始戰略轉型涉足養老地產,作為融資工具,不少地產基金已經在養老地產尤其是以養老公寓為主的模式中開始顯露身影;3、產業地產:在海外市場,近半地產投資規模都投向產業地產,美國REITs產品市場份額中產業地產占據重要權重,國內產業升級所帶來的產業園區需求使得基金多了一個新興投資領域,目前除了國際機構普洛斯、嘉民集團等,部分本土基金也開始涉足產業園區和物流園區投資。我們認為其中寫字樓、產業地產的投資基金在未來將最有望迎來發展先機,藉由REITs實現資本市場對接。
從退出渠道來看,美國、新加坡等資產證券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私募房地產基金最好的退出渠道即在於REITs、CMBS等產品,通過將物業打包上市,在進入證券市場流通,凱德置地的地產開發模式即是最好的示範。當前中國的私募房地產基金退出方式較為單一,大多是通過大股東回購、項目清算等退出,在面臨市場調整去化率下降時,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都只能素手無策。而近期以來,國內資產證券化開始起步,海印股份等多個地產公司開始嘗試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雖然目前國內正在嘗試的資產證券化離國際上真正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有較大差距,但相信未來藉助國內資產證券化等渠道的興起,國內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將迎來更多元化的退出渠道以及流通活力。
股權,夾層投資成主流
目前市場上多數股權投資實質上都是一種夾層投資或者股權與債權結合的過渡模式。夾層投資滿足房企項目公司短期資金需求,融資成本高,償還期限短,需要企業抵押物擔保;同時兼有股權的性質,但不以獲取分紅和股東權益為目的,又被業界稱之為債權形式的「高利貸」。在股權與債權結合的投資方式中,股權投資僅占項目公司全部所需融資額的少部分,其餘部分通過債權方式投入,以確保項目的風險和收益率相對穩定,投資期限通常超過過橋投資。而純粹的股權投資注重被投資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和資本增值,且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投資風險相對較大,投資期長,藉助退出機制出售持股獲利,由於期間委託成本高,市場風險難以把握,退出難度較大,在國內資本市場並不受歡迎。
結合前文判斷,當LP構成趨於成熟、基金管理公司更加註重團隊以及品牌的內生性建設,勢必將帶來整個基金行業投資策略的變革。私募房地產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參與房企項目運作,共擔盈虧,為房地產市場注入長期發展資金。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戰略投資,將是私募房地產基金未來發展趨勢。事實上統計數據已經開始顯示,私募房地產基金股權投資比例正逐步上升,「明股暗債」的陰影將逐步淡化,而部分國內基金如河山資本和盛世神州已開始嘗試「去債權化」,朝完全股權投資模式演變。
大資管時代合作契機
自2012年5月以來,中國的資產管理行業迎來了一輪監管放鬆、業務創新的浪潮。新一輪的監管放鬆,在擴大投資范圍、降低投資門檻,以及減少相關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投基金管理公司、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之間的競爭壁壘,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進一步的競爭、創新、混業經營的大資管時代。在這樣的金融格局下,行業之間壁壘的減少為私募房地產基金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合作帶來了可能性,在未來法律限制進一步放寬的假設前提下,險資、養老金、證券公司等都可以通過其資管業務投資私募房地產基金,未來房地產基金行業將存在龐大的潛在機構投資者以及通過各大資管平台間接投資的個人投資者。
通過合作,整個私募房地產基金行業的游戲玩法可能都發生變化,在募集階段,房地產基金可以藉由各種資管平台的產品設計不同的基金結構和募資方案,也可以為投資人打造個性化的財富管理方案。在投資階段,各個資產管理機構除了能為地產基金管理機構帶來充足流動性,還能通過各大資管機構的資源為基金項目池帶來儲備。在退出階段,傳統的回購和項目出售方式將被更為復雜的金融工具所代替,比如資產證券化和REITs。想的更遠一點,隨著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網路支付的興起,未來私募房地產基金完全可能和這些渠道合作,產品的購買和兌付將更加便捷,而基金的門檻也可能因此下降,總而言之,技術驅動以及金融變革將為私募房地產基金帶來新的生命力。
險資入注主導LP機構化
國際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絕大多數來源於公共養老基金、企業養老基金、大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其餘來自於個人和基金合夥人,相形之下,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市場由於存在較多的限制,機構LP的參與度較低,而散戶LP的佔比很高。根據國際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經驗以及結合投資人資產配置的實際因素,機構投資人成為人民幣房地產基金未來主要資金來源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尤其是以養老金、險資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長期以來只能投資銀行的存款,更需要多元化的投資窗口,近期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的細則出台,為未來人民幣房地產基金 LP市場帶來了曙光,國壽、平安、生命、陽光等保險公司皆紛紛加強了房地產方面的投資,凸顯險資和養老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入市預期臨近,投資人結構的改變將主導整個行業的迅速發展和成熟。
管理重心向團隊品牌變遷
前文已經提到,國內的房地產基金大多附屬於房地產開發商,對外部項目採取審慎和逐步開放的態度,這與打造國外獨立品牌的房地產基金完全不同,因此,房地產基金被僅僅理解為開發商一個新的融資渠道並不為過,但這樣的模式對於打造一個持久基金品牌並無益處,項目式的開發周期對基金的管理團隊也會造成波動。過去兩年房地產基金的爆發,可能更多地需要歸因於國內房地產市場融資手段的轉移而非獨立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崛起,在混亂的大環境下,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獨立品牌與投資管理能力也就很難得到凸顯。
從國際經驗來看,基金管理人體現獨特的專業投資與項目管理能力,並為投資人創造與風險相適應的回報,開始真正形成一批而非零星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是一個資產管理行業成熟的先決條件,這點是和其他資本市場品種無異的。在美國,一個標準的房地產基金,可以同時持有多個項目,通過各個項目時間上的搭配,以及項目需求資金大小的配置,讓各種規模、期限和收益率的項目合理搭配起來,實現風險收益最大化,而基金管理人最核心的能力就是對投資品類進行合理組合,而這需要長期積累的專業判斷。因此,一個基金經理曾經管理過的基金個數、基金規模以及收益率就成了投資人挑選基金的首要條件。根據Preqin統計,全球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中,有三成以上的管理人有4個以上的基金管理經驗,其中2%的管理人曾經管理過15個甚至更多的私募房地產基金。
監管制度趨於完善
相對於我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百花爭鳴,相關法律法規卻相當滯後,在我國現有相關法律下,適用於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法律僅僅有《合夥企業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暫行辦法》等較為寬泛的條款,而沒有針對性的文件,導致對於私募房地產基金運營過程解釋力度和約束性較差,經過近3年的快速發展,不少問題和風險已經開始暴露。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107號文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規范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要按照不同類型投資基金的本質屬性,規范業務定位,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文件的公布意味著管理層對於當前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監管開始起步,有助於遏制當前地產基金市場較為扭曲的「明股實債」模式。我們認為當前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無序發展的狀態不可持續,未來必將面臨越來越嚴苛的監管制度。
從國外私募地產基金的發展經驗來看,法律法規都是隨著行業的擴張而逐步健全,尤其是在08年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普遍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核心在於增加私募基金透明度以及控制發行風險,普遍做法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相關監管機構注冊,並且定期向受益人披露詳盡投資信息。其中美國的證券法律制度最值得國內借鑒,2010年7月美國通過的Dodd-Frank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明確規定將私募基金納入到法律監管范疇,同時法案第四部分專門針對私募基金規定了若干具體監管規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在SEC通過考試而通過注冊。
行業整合並購大潮
從成熟市場經驗來看,歷次行業周期波動時期,都是行業並購的窗口期,美國、日本以及香港市場,都在波動中成就了諸多偉大企業。當前我國房地產行業正進入更加深化的調整周期,中小房企生存空間被逐漸壓縮,轉型和退出房地產行業的決心和真實性更強,同時,由於土地成本的居高不下也使得房企股權的相對價值更加凸顯,在此背景下,2014年以來已宣布的地產並購交易總金額接近過去三年的總和,行業並購大潮已然來臨。另一方面,當前行業融資渠道雖然有所拓寬,但整體資金狀況仍不容樂觀,再融資雖然開啟但龍頭企業仍然受限,銀行貸款、信託等渠道也均受限於政策因素,短期內難以在並購市場上施展拳腳。而且傳統融資渠道往往只有單一的融資功能,而並購基金則兼具融資和管理雙重功能,擁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在並購周期中,基金的引入是一種必然。
2012年是中國房地產並購基金發展的元年。2012年4月信達系試水組建百億規模的房地產並購基金,收購標的集中於不良房地產信託產品。10月香港永信資本擬在西部地區設立200億元規模的房地產並購基金,主要用於收購西部地區的房地產企業,同時投資四川的農業、旅遊業和高科技產業。近期,德信資本與天朝集團合作成立並購基金,基金規模5000萬元,專門用於深圳市橫崗荷坳地鐵口「水晶之城臨街商鋪」並購項目的實施。目前國內的並購基金多限於項目層面,主要為項目收購提供資金支持,未來類似於黑石的股權並購型基金或是大勢所趨。
行業洗牌加速利率和理化
我國房地產基金過去賴以生存的寬鬆土壤也正發生變化,除了監管制度方面的趨嚴,另一挑戰主要在於房地產行業融資環境的回歸,上市公司再融資重新開放,優先股開始試點都意味著房地產融資渠道的正常化,導致房地產基金面臨更多的競爭壓力,行業內部的洗牌重構的信號已經開始顯現,基金管理流程更完善、擁有更好的品牌背書,能通過產品結構設計拿到更便宜的錢的地產基金將具備更好的發展前景和投資人認可,而項目型、關注於投機的地產基金將逐漸被邊緣化。總體來看,在經歷了3年的高增速以後,隨著監管門檻的提升以及資金分流壓力,地產基金擴張規模增速逐步下行是大趨勢,而在房地產基金的品牌以及行業的集中度有望快速提升
另一方面,地產基金生存環境的改變也將助推行業收益率合理化。從我國目前普遍發行的房地產私募基金來看,總體成本保持在16%-20%以上,高利率一方面源於房地產融資渠道的狹窄,另一方面也由於當前開發商的高利潤率足以支撐該成本。從美國地產基金歷史來看,美國地產機會型基金在20世紀90年代也一度高達20%左右,但隨著行業規模擴張以及本土地產逐步復甦,收益率開始逐年下降。從宏觀層面看,央行定向寬松等一系列貨幣政策初見成效,社會融資成本的下行趨勢已逐步確立,房地產行業也有望從中受益。從行業環境看,房企利潤率下行趨勢已現,可選擇融資渠道也逐步回歸。這些因素將共同助推國內地產基金收益率逐步下降,向合理水平回歸。
5. 房子當作投資理財產品來賣該怎麼做
房子作為不動產,在當下中國市場,具有保值增值的穩定性。單個房子可以用來抵押給銀行進行融資,可以將抵押獲得的資金用於投資,投資高收益理財產品、投資P2P產品,大部分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所以,當下部分熱點城市的房子會被人們當做投資產品來投資購買。
6. 你們知道物業並購基金是什麼嗎有了解的嗎
熒興源的基金產品服務包括,並購基金、地產基金、證券基金、文化產業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境外投資合作基金、政府產業合作基金(引導基金)、能源基金等
7.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8. 請問什麼是房地產信託什麼是房地產信託產品
簡單點說
地產公司把自有的物業(比如寫字樓)的出租權和收益為標的,委託給信內托公司,發行信託產容品,再把這些信託產品賣給投資人,這個就是房地產信託產品了
地產公司可以馬上回籠資金,進行新的項目開發,而投資人可以獲得租金收益,到期了,還可以拿回本金
所以,這個信託產品跟基金還不是一回事,基金是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然後交給基金公司去做投資,賺錢了,可以享受分紅,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作為報酬
你把房子交給中介不能算是信託產品,只能是一個委託出租的關系,並沒有信託關系存在
9. 中國推出REITs沒有
業內一直呼聲頗高的中國版REITs(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已再次擱置,何時推出仍遙遙無期。
繼新加坡推出REITs之後,香港首支真正意義上的REITs領匯基金已於12月份在港證交所正式掛牌上市。然而,目前中國內地還沒有一款真正意義上的REITs產品。 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通俗地來講,是指投資人將資金投資在由專家管理的房地產投資組合里,主要用來購買有穩定租金收入的成熟物業,以得到的收益來回報投資人。由於採取公開募集,並發行上市交易的收益憑證的形式,所以被定義為大眾投資工具。迄今為止,中國現在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只是一種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而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REITs。它們之間的共同點:首先是將房地產投資作為基金投資的重要目標;其次是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所以被通稱為房地產投資基金。(和訊財經原創) 不同於一般的信託產品,REITs具有鮮明的特徵。它投資期限長,以成熟的商業物業為主,資金來源多是公募形式,對投資對象(限制開發項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屬於一種大眾投資工具,監管嚴格。每份房地產投資信託憑證都代表對某個物業一定比例的所有權,有固定資產作後盾,因而也較容易用於質押或擔保融資,收購物業需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相反,信託產品一般期限短,資金募集對象多為特定對象。實際上,早些時候,中國內地信託公司曾企圖通過說服監管部門批准降低信託單位金額下限,以期擴大募集面,這只能算是一次逼近REITs的創新嘗試。目前,中國市場上沒有真正意義REITs產品的主要原因是沒有相應的法律作為依託。亞洲第一支REITs選擇在新加坡上市,在2000年以前新加坡已經有REITs上市的法規。而香港也在今年6月份宣布修訂後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正式生效。但是中國內地至今沒有設立相應的產業基金法。(和訊財經原創) REITs堪稱2005年最熱的名詞之一,近期正有一大批內地物業泉涌般計劃於新加坡或香港上市。修訂後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允許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即REITs)投資世界各地的房地產項目,這把在內地的房地產項目納入了在香港以REITs方式上市的范圍內。(和訊財經原創) 在目前,中國內地有大量多元化融資需求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發展本土化的REITs。可以借鑒新加坡和香港的成功經驗,為中國內地市場中更多的人分享REITs提供機會。(和訊財經原創) 事實上,中國內地一旦出現REITs產品投資於成熟物業,將會對商業地產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一個成熟開發的物業如果沒有放到房地產信託基金上,有可能發展商還是一個大股東,按照公司持有方式在持有物業,那麼,他們所投的資金很大一部分就鎖定在物業裡面。但是,如果將物業放入房地產信託基金中,就等於把物業賣給了信託基金,那麼大部分投資就可以收回來,這些基金還可以開發新的物業。(和訊財經原創) REITs這類產品最大的賣點是低風險、高回報。相對於股票,它不僅投資風險較低,而且投資收益率又高於股票的回報。REITs所投的不是單個開發商,買的不是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優中選優,把已開發好的項目中成熟的、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挑出來作為投資產品,然後長期持有,以獲取租金作為投資回報。那麼,既然在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中可以允許股票這類證券產品存在,為何沒有REITs呢?(和訊財經原創) 當然,不能因為現階段暫時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制約機制,就放棄這種產品走上內地證券市場的機會。所以,盡早確立產業基金法,是中國政府眼下最應首要進行關注和研究的。(和訊財經原創) 而從當前新加坡、香港的REITs發展來看,REITs操作的水平和方法趨於成熟,國內發展REITs完全有例可循,能降低風險,避免走一些不必要的彎路。所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國內地推出本土REITs正逢其時。(
10. 信託式物業是什麼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信託法》和《物權法》提供保障
用簽署信託契約的方式來約束物業公司,對於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業主來說,聽起來不錯。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是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爆出來的新事物。該小區的業主與原有物業管理部門一直紛爭不斷,日前請進了新的物業管理部門,並簽訂了《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物業管理權信託契約》,找到了一種物業管理的新模式——信託式物管。在這種物管模式中,朗琴園業主大會為委託人,物業公司為受託人,全體業主為受益人。據報道,它是全國首家實行物業管理權信託的小區(《新京報》2007年11月21日報道)。
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我國的《信託法》,是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由於有專門法律的規范,在信託行為中,各方受到更有力的制約,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
信託能夠與物業管理結合,離不開《物權法》的出台。因為《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物權法》在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首次明確了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可見,《物權法》也為信託式物管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在信託式物管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將會是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廣大業主。與傳統的委託物管模式不同,信託式物管為物業管理找了一個新的「法律婆婆」——《信託法》。一方面,《信託法》對於受託人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比如,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等等。另一方面,《信託法》對於委託人的權利規定得更為完備。比如: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等等。(信託法律網-編輯)而作為信託物管模式的一個最大的優點,就是每個業主和業委會一樣,都可就小區的公共利益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因為《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損害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很明顯,按照上述法條制定的《物業管理信託契約》,明顯加大了對物業公司的約束力度,在生效後對於業主是十分有利的。比如,目前頻頻引發爭端的物業費問題,在這種物管模式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解決。《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這就是說,如果業主認為物管公司的管理水平、管理質量不能令人滿意,就可以協商減少物業費的數額,這樣就可以避免要麼拒交要麼全交的兩難處境。
由於朗琴園的信託式物管尚屬首家,而且,現有的法律政策對這種模式沒有相關規定,這種模式還有待檢驗。但是要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難題,對於信託式物管這樣的新生事物,職能部門就不能只是觀望,更要積極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