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遷安置房貸款怎麼辦理
若是招商銀行,接受產權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用於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於同一城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物;
2、不接受評估現值在10萬元(含)以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
3、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
4、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劃的拆遷范圍內;
5、抵押物為商品房的,房齡一般不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抵押物為商業用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
6、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
具體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您申請貸款時與經辦行確認。
『貳』 拆遷安置方案有幾種方案
安置方式
實行多種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跨區域異地安置的基礎上,增加本區域就近安置方式。貨幣補償、就近安置和跨區域異地安置的補償安置標准基本等同。
動遷應安置人口認定標准(享受過安置補償或政策優惠的,就不能作為應安置人口認定,不能享受託底保障,但作為房屋權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補償。)
標准一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標准二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准三 :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海的相關拆遷規定,除了法定的應安置人口外,拆遷期間報入戶口的下列人口可以安置:
1、按政策回滬(插隊落戶、之內、冤家錯案平反,刑滿釋放等)但戶籍尚在辦理過程中,於拆遷期間報入戶口的。
2、拆遷期間,因出生報入戶口的。
海城市房屋拆遷面積認定
根據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文《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2條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
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
『叄』 拆遷安置方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准、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於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後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城市公共建築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徵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託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託,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准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准。 估價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由估價機構同時印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嚴格按照估價技術規范進行。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土地價值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失效的,估價時點為重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房屋拆遷分期分段實施的,估價時點為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一般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採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採用其他估價辦法,並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准。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准。 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准。拆遷公告發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經依法取得城市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變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就房屋拆遷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當事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申請人為拆遷人的,受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被拆遷人。行政裁決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拆遷人未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證機關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在實施拆遷中不得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不得擅自組織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建設項目轉讓,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憑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證件、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安置用房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拆遷非公益事業用房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用於拆遷安置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每戶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不得低於45平方米。 對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他處無住房並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按不低於45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准戶型進行安置。45平方米以內的差價款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實際成本價結算,超過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結算。 拆遷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住宅房屋,應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只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需要過渡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參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使用面積的同區位、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額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自合同約定的被拆遷房屋交房之日起,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給予45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自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應加發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因城市房屋拆遷發生的電話、水、電、氣、閉路電視遷裝等費用,由拆遷人按拆遷時合法的收費標准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足;逾期拒不補足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拆遷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違法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評估資質,報請批准核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禁止直接責任人5年內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終身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拆遷人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止,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賠償損失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權不受理其行政裁決申請。被拆遷人有權提出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二)對違規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行為不及時制止和查處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四)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託的;(五)設立拆遷公司的; (六)不及時制止拆遷人強迫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 (七)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八)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九)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的;(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記得採納啊
『肆』 改造安置補償方案應該怎樣制定
您好! 吉安縣棚戶區(危舊住宅區)改造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快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棚戶區(危舊住宅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我省城市棚戶區(危舊住宅區)改造的實施意見(試行)》(贛府廳發[2010]20號)及市政府辦《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的通知》(吉府發[2010]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棚改是一項以改善棚戶區居民生活條件、改善人居環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設和諧發展新吉安、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得民心、順民意、解民憂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時,也是縣委、縣政府踐行科學發展觀,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通過棚改,做到「四個確保」即:確保中央的方針政策得到落實,確保棚戶區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確保我縣城區整體環境質量得到提高,確保城市品位得到顯著提升。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縣政府為棚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把棚改工作納入年度城建重點工程,按照全縣聯動、部門協同、各負其責的要求,統籌組織實施。在具體操作中,堅持以市場運作和商業性開發為主,多渠道、多形式籌措改造資金,充分調動各方面參與棚改的積極性。 2、堅持統籌規劃與分步實施相結合的原則。棚改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統籌推進,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堅持集約和節約用地,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因地制宜」的要求,統籌安排、穩步推進、分步實施。在推進時序上堅持先規劃後改造、先補償安置後拆遷、先試點後鋪開的原則。 3、堅持棚改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的原則。城市棚改中,堅持整治、保護與改造相結合。注重優化城市空間,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礎設施,增加公共綠地,改善人居環境。 4、堅持棚改與保障性住房、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棚改拆遷政策與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政策相結合的原則。棚改既要體現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堅持新老政策的有機銜接,確保拆遷政策的連貫性和穩定性。要根據棚改各地段的實際情況,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穩得住」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補償安置和開發建設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項目的自身平衡,通過項目實施主體的市場化運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實現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負擔的目標。二是通過拆遷補償和安置房價的合理確定,力求實現項目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6、堅持以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和就地回遷為主、異地安置為輔相結合的原則。給被拆遷人提供選擇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遷人,確保還利於民,讓群眾得到實惠。 7、堅持以人為本與依法拆遷相結合的原則。棚改項目的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廣泛征詢群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群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棚改的范圍和工作目標 (一)棚改范圍 城市棚戶區是指在國有土地上集中建設的房屋結構簡單、使用功能不全、建築密度不大、基礎設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區。我縣符合上述條件的區域均屬棚戶區改造范圍,具體范圍由縣棚改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二)改造目標 從2009年起,用三年時間完成我縣6.798萬平方米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解決1242戶、4千餘人的住房困難問題,其中2009年城市棚戶區改造完成3.04萬平方米,解決418戶、1672人的住房困難問題;2010年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2.138萬平方米,解決411戶、1644人的住房困難問題。2011年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1.62萬平方米,解決413戶、1652人的住房困難問題。 三、運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成片改造、群眾參與」的原則,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推動改造工作。對有商業開發價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塊,採取市場運作方式改造;對沒有商業開發價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塊,採取政府主導的方式改造。 (二)採取市場運作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政府可組建或委託有實力的企業實施房屋拆遷,拆遷安置補償資金通過企業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拆遷後由縣棚改辦牽頭,會同財政、審計、拆遷人等部門和單位及時進行清算。政府將拆出的凈地設置相應條件後(具體內容由棚改辦與國土部門商定),通過招、拍、掛出讓,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並從土地出讓價款中安排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對原已出讓土地的項目,由縣政府確定掛項目領導,明確幫扶單位,加大拆遷的力度,幫扶項目主體(拆遷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規劃中屬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凈地出讓時,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按縣棚改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配建比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後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購,優先用於該地塊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補拆遷人回遷。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上明確約定,棚改片區內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對改造難度較大、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城市棚戶區,由縣政府統一調控,採取項目搭配、一項目一策的辦法確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有關政策,統籌規劃建設為安置房、經濟適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戶區群眾住房條件,同時要做好危舊房的維修加固,消除安全隱患。對無法維修加固的危房應予以拆除,並妥善安置拆遷居民。 四、資金來源 棚改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的棚改專項補助資金; (二)省財政棚改以獎代補資金; (三)縣政府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資金; (四)銀行貸款; (五)整合相關資源建立借貸融資平台所融集的資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採取市場化運作的棚改項目,以招、拍、掛出讓的方式供應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並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於棚改的拆遷安置。 (二)規劃支持政策。棚改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調整規劃條件,確保棚改項目資金總體收支平衡。 (三)稅費減免政策。棚改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徵收經營性收費;所征地方稅收全額返還;供配電工程建設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提出減免入中國、管中國增容等經營性收費的意見;拆遷居民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在辦理新的產權證時,對原拆遷面積部分免徵契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棚改項目中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和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徵營業稅。 (四)拆遷安置政策。棚改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在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規政策執行的前提下,還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區規劃用地性質屬於商住用地的,應優先建設還建房,安置拆遷居民。用地性質不屬於商住用地的,應通過其它棚改片區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購商品房的方式調劑解決安置用房。 2、對具有產權的私有住房房屋,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房屋拆遷市場估價進行補償,補償標准按當年縣政府公布的基準價執行。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在房屋拆遷市場評估價基礎上獎勵8%。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等面積部分不計算差價。超出安置戶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結算。被拆遷人安置面積小於原拆遷面積,剩餘房屋面積按貨幣方式予以補償。選房順序,按簽定拆遷協議的先後選擇房屋。 3、對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規定執行。對其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購條件的,經「三審三公示」後,可不參加搖號直接按房屋搬遷的先後順序分房。 4、拆遷安置面積不得低於36平方米。產權人房屋面積少於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處住房的,安置面積在36平方米之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當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遷基準價格結算。超過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結算。 5、拆除非私有產權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後不再建商鋪的地段的私有產權商鋪,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五)資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享受中央投資補助資金和縣財政配套資金政策;棚改項目資本金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佔20%的規定。 (六)國有企業改制支持政策。 1、對符合棚改條件的國有企業地塊,應納入城區棚改的統一規劃,可以按照「企業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實施,集中成片建設」的原則,由國有企業制定棚改拆遷補償安置、建設方案,報縣棚改工作領導小組和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後,自行對其現有用地范圍內的棚戶區組織實施改造,也可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改造。 2、國有企業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企業組織建設或由政府對國有企業土地收回後組織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優先解決本系統或國有企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購條件的,經「三審三公示」後,可不參加搖號直接按簽訂協議的順序分房,所屬的國有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積極配合並參與審核。 3、國有企業建設的或利用國有企業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納入我縣保障性住房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建設的廉租住房的房屋產權歸縣政府所有,房屋權屬登記在縣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權變更為縣房管局。 4、國有企業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應在市政設施配套比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選址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建設、盡量避免分散建設。 (七)對不能自求平衡項目的支持政策。經反復測算,並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後仍難以自求平衡的項目,可由項目實施主體制定實施方案報縣棚改領導小組批准後,政府給予特殊扶持政策,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六、組織實施 (一)明確主體。已出讓土地的棚改項目,仍由原拆遷人作為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擬出讓土地的棚改項目,由政府組建或委託有實力的企業或由土地受讓人作為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國有改制企業的棚改項目、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 (二)摸清底數。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應對棚戶區房屋現狀、面積、戶型、人口、生活狀況、安置方式等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分析論證,並以資金項目平衡為測算條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報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統籌規劃。縣規劃建設局根據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批復的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在確保棚改項目經濟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前提下,統籌編制城區棚改專項規劃,報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開發建設。各項目實施主體應按重點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須確保在當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項目清算。對政府給予了特殊政策(指對不能自求平衡項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項目,實施主體應設立專門賬戶,按照獨立核算的原則,封閉運作,項目結束後,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算。 七、責任分工 (一)加強領導。成立以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相關單位為成員的吉安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縣棚戶區項目和范圍,審議決定棚戶區改造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審批棚戶區改造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批准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研究決定其他相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房管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房管局主要領導擔任,負責棚戶區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確職責。縣房管局負責履行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完成負責縣政府交辦的棚戶區改造責任項目;縣規劃建設局負責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強制性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條件,並辦理各項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完成縣政府交辦的棚戶區改造責任項目;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項目地籍圖和土地權屬信息,並組織土地儲備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工作;縣發改委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立項和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措、撥付及項目評審工作;縣審計局負責項目實施後的相關審計工作;縣城管局負責組織棚戶區改造區域內違章建築房屋拆遷,各相關部門配合;縣信訪局負責被拆遷戶信訪接待工作;縣監察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監察工作;縣公安局負責保障棚戶區改造維穩工作;縣司法局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公證、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部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的配套建設有關工作;其他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視、高位推動、高效運作,確保棚戶區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望採納,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