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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擔保業務相關要求

發布時間:2021-09-29 18:15:47

⑴ 非融資性擔保的重點規范

民間借貸的「火暴」帶動了非融資擔保機構的「井噴」,其在數量上已遠超融資性擔保機構,這些機構長期游離於監管之外,在暴利驅使下多不從事擔保業務,而是打著「擔保」的旗號大肆從事高利放貸,甚至非法集資、非法吸存等嚴重違法違規活動。因此說,規范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勢在必行。
在當前貨幣政策回歸穩健的大環境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受到限制,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緊張,民間借貸異常火暴,然而這種「火暴」的背後卻潛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甚至有專家由此擔心會出現中國式次貸危機。在高額利益驅動下,非法吸存、非法集資及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事件層出不窮,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資金鏈已有斷裂的危險,甚至個別地方的民間借貸資金鏈已經開始斷裂,而這其中總能看到「擔保機構」的身影,這些所謂的「擔保機構」絕大多數是不從事擔保業務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如2011年8月17日,「福建驚爆傳銷式高利貸案,公務人員、農行前員工入瓮」一文稱,隨著涉及數億元高息詐騙借貸案浮出水面,福建建陽、武夷山、邵武等地擔保公司風聲鶴唳,據一些擔保公司老闆估計,單建陽當地擔保公司的損失累積已超10億元。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缺乏監管和規范,風險頻發,形勢緊迫,如何對其進行規范,亟待我們研究思考和解決。

⑵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2)非融資擔保業務相關要求擴展閱讀

變更終止

(一)、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後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2、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後,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變更。

(二)、 擔保機構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⑶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非融資性擔抄保機構的准入條件:

  1.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

  3. 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4. 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設立目的;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
3.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
4.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范圍。
(二)擔保機構的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六)其他

⑷ 非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於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闆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並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於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託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後,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託發放貸款、不得受託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於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託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⑸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1、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
2、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3、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的定義如下:
1、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3、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

⑹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有官方解釋嗎最好能提供出處,謝謝

根據業務范圍劃分,非融資性擔保是指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開展的業務范圍,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但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主要業務范圍為: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並獲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⑺ 什麼是非融資擔保公司

審批上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在業務上,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主要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做一些類似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前者可以兼營後者的業務,而後者不能經營前者業務。
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資擔保業務。比如貸款擔保、保函擔保、信用證擔保等。簡單的說就是為被擔保人融資行為所提供的擔保服務。
而非融資性擔保指的是為被擔保人融資以外的其他行為提供的擔保服務。比如增信服務、履約擔保、投標擔保。
無論融資擔保公司還是非融資擔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擔保人提供融資服務。否則擔保公司就成了貸款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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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允許從事民間借貸擔保的法律依據

原則上是不合法的,而且銀行也不會和這些擔保公司合作,註定了他們無法做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基本上這些擔保公司都在從事民間借貸業務。就連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絕大多數也很難獲得與銀行合作的機會。

⑼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不需要金融許可證 。基本的流程都是什麼 ,都需要去那些重要部門辦理。

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據:銀監會[2010]77號。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9)非融資擔保業務相關要求擴展閱讀:

申請融資擔保公司許可證的條件

1、 具備較大經濟實力的企業及個人。

2、 具有符合企業經營條件的辦公場所。

3、 企業發起人持續經營3年以上,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凈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實施本項目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持股比例不低於30%,兩個企業作為發起人的,各持股比例不低於20%。

4、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的,應有實力背景、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無不良記錄。

5、 擬任董事、監事應從事金融類相關專業3年以上,並持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6、 高級管理人員需從事金融類相關專業5年以上,並持有本科以上學歷。

7、融資擔保公司低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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