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間借貸怎麼有效控制風險,減少資金借貸生意的壞賬
在經濟環境不容樂觀的情況下,伴隨著民營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從而使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不斷壯大,國內民間金融資本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由於原材料上漲,加上貨幣政策收緊,中小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市場「解渴」。與此同時,信貸風險逐漸暴露。作為主要民間借貸服務機構,如何從中發現機遇,在變化無常的環境中,如何健康並持久生存,分散自身風險、維護自身利益成為當務之急。為此,龍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特邀民間借貸實戰相關人士做客濱州,為有志於民間借貸的朋友們獻上一場民間借貸實戰培訓。
B.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C. 民間借貸中應該如何降低風險
1利率符合市場規范24%以內;2有穩定收入(薪酬或者經營收入)、借款用途合法並合理合情;3有抵押擔保物做為第二還款來源,滿足以上幾點基本可以收回借款。
D. 民間借貸如何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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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控制民間借貸的風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控制風險
借貸關系和用途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於自願,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法2015年8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訂立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提前還款
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為,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說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民間借貸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都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利息與本金要分開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後的數額。比如,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500萬元,到期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為15萬元,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就直接將利息扣除,僅向借款人支付485萬元借款。這種做法一方面使貸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少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影響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為了解決借款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訂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條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仍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麼,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實際只得到了485萬元的借款,那麼,其借款數額即為485萬元,借款人只需向貸款人返還485萬元的本金並支付按照485萬元本金計算的利息。注意催要,及時起訴!
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當事人或將喪失勝訴權,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F. 民間借貸如何實現風險控制
自古至今對於任何金融產品而言,風險控制是重中之重,控制金融風險不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需要信息的透明、准確的定價、借貸雙方的自律、法律的懲處這四個方面。 浙江溫州的借貸中心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局限,借貸中心的功能和職責僅僅只是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一個撮合的平台,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服務,也沒有對於配套服務承擔任何的風險責任,所以就對於平台上的違規做法沒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從而導致功能單一,不能有效的做好監督和監控管理工作。 內蒙古鄂爾多斯在實行民間借貸方案方面有所有改進,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以政府名義發起成立民間借貸協會這樣一個民間服務機構,發揮行業協會本身所擁有的自律作用,配合政府設置的民眾調解機構來調解投訴問題。並且設立由民間借貸協會發起、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登記的民間借貸風險基金機制,建立起民間借貸風險處置機制和行業自救機制。從根本性質上分析,有點類似於保險的相關機制。 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現狀,必須要找到一條高效的、適應本土色彩的風險控制之路。目前從我國的基本國情來看,由政府建立和提供平台、撮合交易是最理想的方式,建立起對借貸雙方、中介機構嚴格的風險控制,從而使進入平台者擁有值得信任的信用,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