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岸信託與中國家族信託有什麼區別
離岸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離岸信託: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
二、用途不同
離岸信託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
3、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4、慈善事業。
5、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信託投資公司。
7、設計公司架構。
8、財產保護。
9、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家族信託的用途:避稅、企業管理。
(1)離岸信託避稅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一、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二、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三、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四、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五、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六、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岸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家族性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
Ⅱ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也稱為境外信託或外國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託人設立的信託。
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企業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選擇離岸信託,確保能以從法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2)離岸信託避稅擴展閱讀
離岸信託通常創建於將資產轉移到託管人名下時(成為離岸信託基金),這時託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託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託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財產交付信託後,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運用的決定權,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取回信託財產,避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因此,信託可以用於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不會被後代輕易浪費。
離岸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創新,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指的是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成立的信託。
由於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惠,使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設立在避稅地。離岸信託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幾個著名的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都可以注入離岸信託,包括現有的存款、股票、債券及房產等。
Ⅲ 如何合理地利用生前信託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回托非常答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
Ⅳ 如何巧妙規避英國高達40%的遺產稅
1、按照法律,若夫妻或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雙方均定居在英國,死者的配偶接受的遺產不繳納遺產稅。同居的伴侶在遺產稅上是沒有法定身份的。若夫妻或民事伴侶一方定居在英國,另一方定居在海外,這種情況下的贈予在555,000的額度之內仍可免遺產稅。
2、自2007年10月開始,去世伴侶未使用的免稅津貼部分可全部轉移給遺留伴侶,累加到其免稅津貼之上。例如,去世的伴侶已經把遺產贈予給除您以外的其他人,數額為5162,500, 那麼他「免稅津貼」中的50% 已被使用。當您去世時,假設您自己擁有的「免稅津貼」是5400,000,您的伴侶沒有使用的津貼的50%可以轉移並累加在您已有的津貼額度里。所以,屆時您所擁有「免稅津貼」的總額度將是5600,000(5400,000+50% x 5400,000=5600,000)。
3、每年有一定的配額免徵遺產稅。每年每人接受5250的生日、聖誕禮物免徵遺產稅。婚嫁時子女接受55000的婚嫁禮物、孫輩接受52500的婚嫁禮物、作為新郎和新娘或民事伴侶互贈52500的婚嫁禮物或其他親朋接受51000以下的婚嫁禮物都不在遺產稅之列。每人每年共有53000的免稅贈予額度。未使用的額度延續一年。
4、如果贈予財產之後超過七年才去世,則所贈予的財產免稅。如贈後七年之內去世,則有部分價值的財產還是要徵收遺產稅。
5、從日常花銷中所做的贈予也不產生遺產稅。這項規定使得個人可將贏余的收入,在不影響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從自己的活期儲蓄中以固定的額度和頻率轉移給他人。
6、為年老或身體虛弱的丈夫、妻子、前夫、前妻或前民事伴侶所支付的贍養費。為18歲以下的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支付的教育等撫養費。
7、殘疾人繼承遺產可免繳遺產稅,給慈善機構和政治團體的捐款也不在課征遺產稅的范圍之內。這些組織包括,英國成立的慈善機構、國家博物館、大學,國家名勝古跡信託以及一些政黨組織(至少在議會中有兩個國會議員)。給注冊的住房協會和社區業余體育俱樂部的贈予也可免遺產稅。
除此之外,以下幾個方式也能有效避稅:
1、免稅轉移與錐度救濟:大部分在個人有生之年做出的贈予,都被劃分到「潛在的免稅轉移(potentially exempt transfers)」,簡稱PETs。個人在去世的7年前做出的贈予都不需交遺產稅,而在去世前7年內所做的PETs要被納入總遺產中計算遺產稅。這些潛在的免稅轉移(PETs)需被重新評估並劃分到其他應付稅的贈予中。如果7年內所有的PETs、應付稅的贈予和遺產總額沒有超過個人的「免稅津貼」,則不需要付遺產稅。如果評估的結果是PETs需要付稅,受贈予人仍可利用「錐度救濟(Taper relief)」來降低部分稅負。
如果贈予發生在當事人去世前的3到4年,稅負減少20%
如果贈予發生在當事人去世前的4到5年,稅負減少40%
如果贈予發生在當事人去世前的5到6年,稅負減少60%
如果贈予發生在當事人去世前的6到7年,稅負減少80%
如果7年之內所有的應付稅贈予和PET總額沒有超過個人的「免稅津貼」,則不需要為PET交稅
不過錐度救濟只是用來減少個人在去世前7年內所做的贈予所產生的遺產稅,並無法減免個人在遺產上所產生的遺產稅。
2、以孩子名義購置房產:房產從長遠看有著保值增值的作用,而且能夠最大限度減少將來遺產稅徵收的數目。業內人士認為,為孩子購置房產的最佳時間是10歲至16歲。這個年齡段,孩子具有法律行為能力,18歲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買賣房產。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法律就保護誰擁有物權。不過,父母在房產證上寫孩子的名字,也會導致一些風險,比如孩子不懂事,隨意賣出房產,或孩子被人利誘,賣出房產等。為了防止這一點,父母可以選擇在交付房款時留下付款憑證,並和孩子簽訂協議,以便在必要的時候收回房產。但必須注意這需要在孩子具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10歲)之後。
3、購買人壽保險產品:在國外,許多富豪大量購買保險,並不是出於生活保障的目的,而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國外不少保險產品專門設置了避稅功能,許多終身壽險產品包含有身故受益功能,這一部分是不用交稅的。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不納入遺產,除了保險本身確定的受益人,任何人無權分割,所以一些富豪會選擇通過購買保險,將自己的財產冷凍起來,並逐漸追加和組合,實現高度的變現能力。
一般而言,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來達到避稅的目的有兩種方式:一是父母為自己投保,二是父母為小孩投保。比如王先生有1000萬元資產,若王先生想把財產留給女兒繼承,又想規避繳納高額的遺產稅,可以在女兒未成年的時候,父母作投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公司的生存保險。這樣滿期時,保險金給付將歸於子女,即為子女自有財產。或是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這樣,在父母萬一意外身故後,子女就可以得到完整的保險金。
4、成立信託基金:成立基金的做法可以完全避免遺產稅。基金其實是將本身的財產轉讓給一間公司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全權負責所有財產的管理、收入及支出,和打理一間公司的產業類似。但所得到的收益將由基金成立人立約用途或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因為基金是不會死亡的,當然沒有遺產稅。但政府也沒有這么笨,所以在基金的法例當中,有很多不同的限制確保當事人並不是用基金為名躲避遺產稅而實則是個人仍然擁有財產及控制權。成立基金要有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員,稱為信託人,他們要有真實的自主權處理及管理財產。信託管理人一般是專業人士及有酬勞的,而基金的收入也要納稅的,雖然稅額沒有遺產稅的40%那麼高,但所有的費用加起來也是一筆可觀的數目。所以英國基金創辦的門檻一般被認為要超過四百萬鎊才劃算,否則成立基金的費用,每年的管理費及征稅可能比一次性繳納遺產稅還要多。
5、離岸信託基金:把資產轉移到一些不徵收遺產稅或者遺產稅率較低的地區也是常用的避稅方法之一。不徵收遺產稅的地區包括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傳統的避稅天堂,還有澳大利亞、加拿大、香港等。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資產轉移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投資海外基金、國外股票、注冊離岸公司等等,還可以設立離岸基金或者信託,一次性將現金、股票、保單、房產等動產、不動產或者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注入其中。像普通信託一樣,離岸信託的所有權屬於受託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即使全球資產征稅也追溯不到離岸信託的財產。不過,離岸信託成立的費用和每一年要交的信託管理費和法律費用也都不便宜,如果資產不是很高的話,成立信託要交的費用可能比要繳的遺產稅還要高,應該視資產的情況來決定。
Ⅳ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復方面,醫生、會計師制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Ⅵ CRS之後,除了開曼群島還有避稅天堂嗎如何合理地規避全球征稅風險
首先告訴您一條最新的消息,開曼群島只是曾經的避稅天堂,現在已經徹底「坍塌」了。2019年7月1日之後,開曼群島正式出台了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按照這個要求,那些開設再開曼,實體卻在異國他鄉的「殼公司」,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不滿足的將被處理罰款,強制注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給中國稅務機關。虛假申報或者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五年刑責,或者兩者兼施。
其實您問的這個問題很復雜,涉及到離岸公司,CRS,涉及到全球稅務規劃,這一兩句話說不清。稅務低的國家非常多,比如馬爾他,歐洲避稅天堂,南歐瑞士,它既是非全球征稅國家,還享有4項稅收優惠政策:免徵不動產稅、凈財富稅、遺產稅與贈予稅。對於在馬爾他創立公司的人而言,馬爾他不僅有利好的稅收政策作為支持,可以保證稅收減免,另外還可以享受歐盟關稅補貼,堪稱是世界級的「低稅」天堂。我們集團austar 南京公司做這個非常多,很多客戶不光是看中馬爾他的四代移民和四位一體的申根綠卡,還看中了他的低稅率。
如果您要問的是離岸公司,離岸公司,那其實最多的是香港公司,其次是新加坡,英國,美國,還有群島公司像開曼,BVI,馬紹爾等都是比較熱門的離岸公司注冊地。
而中國的CRS就是主要針對離岸公司的。那什麼是CRS呢?
CRS即,Common Report Standard,共同申報標准,它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OECD(經合組織),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舉個簡單例子,比如說我們中國人有一天去了英國,存了一筆錢,而且很可觀,那麼英國的銀行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的信息金額披露給中國稅務總局,這就是信息交換。其實最早做信息交換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2010年就開始推行信息交換原則,就是他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俗稱肥貓或肥咖法案。美國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說美國一開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國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給美國,幫助美國徵得了大量的稅款,於是美國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國家都跟他簽訂信息交換規則。後來OECD成員國也開始效仿。2018年1月1日中國執行CRS與全球進行稅務交換,現在已經是第二個年頭,第一批信息已經交換,上次交換的標準是境外個人賬戶余額100萬美金以上(不包含房產)。
那CRS的也不僅僅對對您的離岸公司有影響,應該來說還是關乎您的總體全球資產配置,所以這個需要專業的會計師和律師以及最最專業的移民顧問 給您分析。否則啊,給那麼沒經驗的人操作了,您還不知道到時候花了什麼冤枉錢。最後給您附錄一下CRS影響人群。【最關鍵的是,有全球資產配置的需求,記得找我們austar南京公司。我們會根絕您的情況,為您量身打造最合適最合理的全球資產配置方案】
CRS會對哪些人群帶來風險:
1.在境外藏有巨額財產並未合法繳納稅款的客戶
2.已經移民國外或已經獲得外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
3.在境外隱藏資產的高官或家屬
4.想要繞過外匯管制轉移資金的客戶
5.海外貿易公司老闆
6.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7.配置了海外家族信託的客戶
8.在境外配置了保單的客戶
9.正在辦理移民的客戶
Ⅶ 如何利用基金會實現避稅
同離岸信託相似的還有基金會,自20世紀20年代開始,列支敦斯登就開始了遺產和資產規劃業務,基金會的業務開始萌芽。 基金會是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基金會的最大特點是隱秘性強,沒有成員或者股東。募捐者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全部轉移給基金會。基金會的建立通常是為了遵循創始人的意願,創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實體。創立人的意願反映在基金會的章程和管理規定上,時間上可以規定期限或無期限。基金可以用於慈善、商業或家族目的。 在運作方面基金會可以持有股票、投資組合、地產和知識產權、銀行存款、人壽保單以及其他類資產。 同信託一樣,基金會是財富管理、國際收入和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非常適合財富保護和轉移、遺產避稅、資本利得處理、員工股權計劃、養老金、保險計劃、藝術品收藏、慈善目的等。基金會在法律上被所有普通法和民法轄區認可也是避稅天堂較為流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