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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一體化背景下政府融資對象

發布時間:2021-10-01 01:53:54

⑴ 政府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

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

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

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1)城鄉一體化背景下政府融資對象擴展閱讀:

政府融資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

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

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⑵ 因地制宜建設「萬頃良田建設工程」 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思考

0引言

吳江市同里鎮「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區位於同里鎮北部的科技農業示範園區內,是同里鎮規劃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工程區涉及北聯村、三港村、舍心村3個行政村,38個村民小組,977戶農戶,農業人口3469人,總面積735.08公頃。

吳江市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致力於新農村建設,構建「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根據江南水鄉農村特點因地制宜謀發展,形成以下特點:

(1)因地制宜保留水鄉特點。位於工程區北聯洋溢港自然村,歷史遺產和自然遺產非常豐富,是蘇州市新農村建設規劃中居民集居點,自2007年以來已打造成江南水鄉的典範。因此,北聯洋溢港自然村不予拆遷,該村總面積103.68畝。

(2)拆遷安置推向城鄉一體。工程區拆遷農村居民點佔地面積50.7167公頃,涉及拆遷農戶819戶,拆遷人口2952人。據調查,工程區內選擇進鎮集中安置的農戶為816戶,進養老院安置的農戶為3戶。這種進鎮統一安置又稱產權調換,擬集中建成農戶公寓進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建設。由被拆遷戶用貨幣置換款購買已建成的農戶公寓,這樣既要拆遷大量農民住宅,又要預建公寓房安置,還涉及農村村民身份的置換,政府工作量巨大。

(3)土地復墾整理打造優質良田。該工程實施能增加有效的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農村耕地資源的集聚。從新增耕地潛力測算,工程區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可增加耕地168.734公頃,扣除河道和水利佔地,可新增耕地161.654公頃;還有206.8053公頃土地改為灌溉水田。工程區灌溉水田由整理前的277.772公頃,增加到646.0427公頃,以便於打造高產優質基本農田。

(4)不斷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新方式。工程區內有大量農村村民需要安置進入農民公寓,村民身份置換後,帶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范有序、連片集中」,「以人為本、維護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探索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為工程區建設成功的關鍵之一。

在吳江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1)科學規劃,政策配套的原則。要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和發展方針,堅持科學統籌發展規劃的要求,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同時要加強配套政策,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村民身份置換,農民公寓房安置等配套政策,在不斷深化中完善實施方案,推進工程建設。

(2)因地制宜,節約集約的原則。要堅持因地制宜,重點發展農業產業的原則,確保建設工程後要形成大面積高標准農田,實行規模經營,發展高效的現代農業,同時又要整合土地資源,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不斷提高土地投入產出率。

(3)政府主導,以人為本的原則。整個建設工程是個系統工程,必須由政府主導,協調各部門工作,應明確規劃、國土、財政、建設、農林、水利等各部門的職責,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有計劃地推進。建設中尤其要以人為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取得農民認可,依法維權,維護社會穩定。

(4)突出效能,講究效益的原則。吳江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計劃3年完成,時間緊、任務重,工程建設必須突出效能。進行有效投入,求效率、求效能,求效益,從社會綜合效益實施新農村建設,必須把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保護資源保障發展,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放在優先考慮的突出位置。

吳江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重點工作:

1高位起步科學規劃,精細化實施建設工程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要面向現代化,立足綜合示範,堅持高起點規劃;立足科技興農,致力於發展高效優質農業;立足管理增強農業,轉變生產方式;立足和諧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要實現人居環境、生態環境、農耕環境的有機統一,能防禦自然災害的侵襲,所以規劃要精細、要超前,要以集「生產、生態、生活」為一體的現代化綜合性多功能的農業示範園區為目標,通過對土地集中整理,為現代裝備、先進技術、優質資本投放創造條件,推動農業「經營規模化、設施現代化、生產標准化、環境優美化、產出高效化」,實現「居住集中、村容整潔、環境優美、設施配套、鄉風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

在科學、高標准規劃的基礎上,施工精細化是關鍵。狠抓土地整理的精細化,對整理後的糧田要確保可耕種,尤其是村落居民點復墾整理的土地更要確保耕地質量,對耕地要保護好耕作層,同時要做好相配套的景觀整理和環境整治;對坑塘、廢棄河道要確保整理到位,不留死角,以提高整理效率和土地利用率。土地整理平整度,灌溉設計,田間工程設計,防護林工程,水質等都必須達到標准。

2以人為本依法行政,人性化進行拆遷安置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為民服務的大好事,好事要辦好,關鍵在以人為本,尤其在拆遷安置中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一定要依法行政,人性化工作,維護村民權益。

(1)廣泛宣傳發動,宣傳萬頃良田工程的意義和給農民帶來的實惠,宣傳拆遷安置後不再安排宅基地,以公寓房為主的政策,宣傳保障農民住房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2)界定拆遷安置對象和具體拆遷安置標准,做到政策家喻戶曉。

(3)按遷建方案明確置遷方式,實現貨幣安置和進鎮統一安置(產權調換)的方式,並對特殊群體作出妥善安置,政府要啟動農民安置房即農民公寓房建設,讓農村村民看到實實在在的公寓房,看到政府的誠意。

(4)做好一家一戶補償評估,簽訂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以及公開透明的公示工作,通過細致耐心的工作,在維權中完成拆遷安置工作,做到拆遷前農民樂意,拆遷後農民滿意,穩步有序地將原有零散的村民住房集中安置到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合理、生態環境良好的安置區內,實現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突顯。

3社會保障身份轉換,規范化進行土地流轉

做好農業人口安置保障是「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重要方面,工程區內共有977戶農戶,人口達到3469人,通過調查,區內所有農民都願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轉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可獲得每年每畝土地500元的保底收益以及紅利分配,以保障相應的生活。工程區內所有住戶都可享受吳江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為鼓勵農民拆遷入住鎮城公寓房,採取對16周歲以下人員每人一次性補助6000元;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政府給予每人3500元進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齡後按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待遇;對原有農村基本養老人員,在原每月120元基礎上,每月增加150元養老金;對選擇城鎮商品房安置和保留在村的農戶,繼續享受吳江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還組織就業培訓,土地流轉後農民或轉為農業雇傭工人,或成為企業職工,或進入第三產業,做好農村村民身份置換。

同時,規范有序地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讓農民以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作為股東,採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參與不改變用地性質的農業開發經營,主要收入有地租收入,農業政策性貼補收入,務農工資收入以及股權分紅收入。經土地流轉後,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合作社實行保底收益和分紅收益相結合的辦法,維護農民利益。對整理河道水面後新增耕地的流轉收益,以及復墾宅基地後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所得的收益歸政府,專門用於工程區內拆遷安置費用,對其他地類產生的新增耕地流轉收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於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需要。

4發揮政府職能,科學化監管進行組織保障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實施,政府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管缺一不可,是建設工程的強有力保障,主要要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1)規劃環節。因地制宜,選址,定標准,作決策,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人口聚居,規劃現代化經營,實現城鄉一體化,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政府指導、把關、審核。

(2)政策環節。政府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以推進工程建設,除了貫徹好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外,地方政府還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農村居民房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農村村民社會保障政策,新農村建設相關政策等。

(3)組織運籌環節。要建班子,建專門隊伍,構建部門協作機制,包括工程隊伍,拆遷安置隊伍,養老保險隊伍以及做一家一戶工作的村官隊伍,同時還要有計劃,有資金保障,政府要提前建設農民公寓房,以推動拆遷安置的啟動。

(4)監管的環節。政府更多的是要加強管理,監督檢查,要監督政策實施到位,監督工程進度質量,監管資金運作,監管農民保障工作維權到位,及時解決工程進度中各種困難和問題,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全力解決農民信訪問題,以確保工程圓滿完成和社會和諧安定。

⑶ 如何應對新常態下的PPP政府融資模式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文)的要求,未來我國地方政府與融資平台之間將「明確政府和企業責任,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同時「剝離政府融資平台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債務」。作為我國政府性債務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融資平台公司將逐漸成為地方政府融資的配角。在新經濟常態下,「政府債券+PPP」的地方政府舉債機制正在建立,並成為政府新型融資模式最為典型的代表。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為開展公共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而建立的一系列合作關系。PPP項目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屬性,投資金額較大、回收期限較長。在地方財政資金受限、管理運營能力不足等背景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與運營的PPP項目,能夠增加項目出資和融資來源,發揮社會資本項目建設與運營的優勢,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運營效率。備受推崇的PPP模式市場前景如何?作為重要的融資媒介,商業銀行能否找到「愜意」的參與方式?本文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PPP 內涵及模式
隨著規范PPP發展的政策文件陸續出台,中國PPP的內涵逐步清晰並明確下來。2014年,財政部基於緩解財政收支壓力和降低政府債務風險的角度、發改委基於促進地方投資和經濟增長的角度,分別提出了PPP的發展模式。2015年,國務院42號文對PPP發展模式達成了初步共識:一是解決了公私合作的法律關系問題,PPP是政府向社會資本購買長期公共服務,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二是明確了參與主體職責,在通過PPP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公共部門與社會資本要實現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同時,PPP不是政府推卸責任的手段,政府仍有責任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社會資本以保證供給質量;三是拓寬了社會資本的外延,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也納入了社會資本范疇,消除了前期部委之間的政策沖突。
當前,PPP主要應用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以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和股權合作三種方式展開(見表1)。
PPP 與政府融資平台參與公共投資的差異
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提供,PPP項目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項目重合度較高,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屬性,甚至部分PPP項目直接由平台項目轉化而成,但兩者存在著本質性差異:
參與主體不同。PPP模式下,社會資本是公共投資的主體,獨自或與政府共同設立SPV,在合同期限內承擔項目建設和運營職責,並與政府實現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而平台模式下,平台公司是公共投資的主體,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統籌項目建設和運營。
債務主體不同。PPP模式下,社會資本或SPV通過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主要償債來源是項目本身運營所帶來的收入;政府對投資者或SPV僅按約定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並不承擔償債責任,即不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范疇。而平台模式下,償債來源除項目運營收入外,更多的來自政府支出,且政府對債務承擔顯性的或隱性的負債擔保。
當前,全國地方性政府債務風險逐漸積累,為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在一系列清理與規范性文件的推動下,融資平台公司的地方政府融資功能將逐漸被地方債與PPP所取代。
PPP 當前發展存在的問題
盡管各級政府在規范、推廣PPP方面不遺餘力,市場上卻出現簽約率偏低、叫好不叫座的質疑。財政部PPP信息平台中,截至2016年2月底,已處於執行階段的項目僅有351個,佔到項目庫總量的5%;根據發改委統計,截至2015年底,首批329個項目簽約金額僅接近1/3。當前PPP發展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
項目吸引力與可獲得性不足。投資體量大、回收周期長、效益不明顯是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對PPP項目的主要擔憂。以發改委第二批PPP項目為例,單個項目平均投資額15.2億元;其中,交通運輸類PPP 項目平均投資額達到57.8億元,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類、生態環境類PPP 項目平均投資額在5 億元左右,少量項目投資額也在3000~4000萬元以上。模式角度,多以TOT、ROT等特許經營為主,投資周期一般在20~30年。效益角度,從收集到的正在推進或近期簽約的PPP項目案例來看,內部收益率IRR多處於7%~8%左右;而當前,水利環境、公用事業等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潤率達到15%~20%左右,PPP項目周期內的預期平均收益率處於行業中下游水平。
政府「重融資、輕管理」傾向存在。地方政府債務攀升和經濟增長放緩的矛盾是當前政府推廣PPP的主要動因,尤其是PPP的融資功能成為地方政府穩增長的救命稻草,這使其存在「重融資、輕管理」的推廣傾向。「重融資、輕管理」會對PPP推廣產生如下不利影響:一是項目生命周期內論證不足,存在地方政府履約風險。二是延續傳統行政管理脈絡,缺乏項目風險共擔理念。三是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PPP運行的交易成本較高。
金融機構參與仍相對謹慎。在間接融資為主導的中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是否積極參與PPP,將決定PPP的成敗。而當前,在PPP法律和政府履約能力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介入則相對謹慎。其主要受制於以下四方面:一是期限長,PPP項目投資回收期長,資金需求規模大,對銀行資金佔用時間也長;如基礎設施類PPP項目投資回收期一般為10年以上,長者30年。二是評估難,通常SPV是PPP項目融資的主體,而SPV項目公司可抵押資產少、現金流取決於未來項目收益,這與銀行現行基於歷史經營的信貸評估體系相背離;同時,項目參與者間的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對稱也增加了評估的難度。三是風險高,在項目建設經營周期較長的情況下,來自項目投資者信用、項目市場環境等方面的風險因素增加,准確預測市場前景的難度增加。且同時,PPP項目受政策影響較大,在PPP法律環境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換屆可能會影響社會資本跟原來政府簽訂的一系列協議的執行。四是退出難,目前資本退出PPP項目的渠道仍較為有限。
商業銀行參與PPP的對策建議
PPP業務策略選擇建議
隨著P P P 相關制度的完善、項目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強,以及平台融資功能的剝離和地方政府穩增長訴求的推動,PPP進入重要發展機遇期,PPP模式將成為公共投資的主要補充方式之一。但考慮到PPP模式走向成熟仍需時日,建議商業銀行選擇發達區域、重點客戶、優質項目積極介入。一是有利於增加綜合收益。參與PPP項目除可獲取利息收入外,還可以獲取資產託管、財務顧問與咨詢服務、現金管理等中間業務收入和資金沉澱,提高PPP項目的綜合收益水平。二是有利於提升資產質量。現有PPP項目庫總,80%左右的資金投向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平台融資功能的替代,PPP模式雖弱化或取消了政府信用擔保,但項目承擔了部分公共產品或服務供給職能,且收益具有穩定性,資產質量相對競爭性行業和民營企業仍相對較好。三是有利於優化資產結構。在製造業、房地產投資增速持續下滑背景下,參與優質PPP項目有利於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降低對公信貸風險。此外,參與PPP項目有利於深化與政府及國有企業的合作關系,共同參與項目全流程運作。
總體參與策略及思路建議如下:
一是搶佔先機,拓展優質客戶。密切關注政策進展,加強與中央級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充分挖掘PPP市場機遇。加強項目儲備,加大營銷拓展力度,深挖客戶需求,重點營銷社會資本具有相關領域經驗、項目經營性現金流穩定、回報機制和價格調整機制完備的優質客戶和項目。
二是加強創新,降低資本佔用。積極研究支持投貸聯動模式,選擇優質項目通過發放貸款和設立(參與)投資基金相結合,減少大額、長周期貸款帶來的風險,並獲取高於貸款基準利率的股息收益。完善PPP產品體系,制定配套綜合營銷指引,探索符合PPP業務特點的抵質押擔保、項目管理、業務經營等模式。
三是強化能力,防範業務風險。強化能力建設,提升商業銀行參與PPP項目評價、評估等環節的專業化能力。加強准入管理,甄選客戶和項目,確保PPP項目參與各方符合國家PPP相關制度規定,符合商業銀行所屬行業授信政策。強化貸後管理,加強資金封閉管理,定期對項目財務狀況、抵質押品情況、持續條件落實情況、政府資金管理和支付行為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
PPP業務產品配置建議
根據PPP項目的不同環節,商業銀行可為政府部門、社會資本和SPV項目公司提供不同金融服務
PPP 業務風險防控建議
項目選擇建議
PPP項目資金需求大、項目周期長、不確定性大。在滿足商業銀行行業授信政策的前提下,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主要項目選擇建議如下:
(1)項目符合財政部關於PPP的相關制度規定,符合行業、地區發展規劃、環保等政策,取得相關批准(審批、核准、備案)文件。
(2)項目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優先選擇中央或省級示範項目,擇優選擇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執行項目。
(3)項目需有明確還款來源、經營現金流穩定,項目合同中須有明確的回報機制和收費定價調整機制。使用者付費和政府付費獲得的收入需全額覆蓋貸款本息;且政府付費部門應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4)項目資本金比率一般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通過產業基金、股權性投資產品等方式進入的項目,對同一項目提供的股權類和債權類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80%。
(5)不得介入配套設施不完善及未通過價格聽證機制的項目。
客戶選擇建議
PPP 貸款業務的借款人是滿足財政部關於PPP相關制度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包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SPV)。由於項目公司存續期短、難以滿足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條件,PPP項目決策時需同時考慮社會資本資質。主要客戶選擇建議如下:
(1)社會資本至少具有3 年以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和運營經驗,具備行業技術優勢,經營穩健。
(2)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股權關系清晰,均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財務制度規范。
區域選擇建議
區域經濟水平和政府信用狀況是參與PPP項目的主要決策依據之一。主要區域選擇建議如下:
(1)項目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
(2) 項目位於地級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對還款來源是政府支付為主的,綜合考慮地方財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負債等因素,地區生產總值在2000億元以上,且地方財政一般預算內收入需在180億元以上。
對還款來源是使用者付費為主的,除一般預算內收入、地區生產總值要求外,地方社會商品零售總額需在1000億元以上。
其他風控建議
PPP 項目從立項、建設、運營、移交是個系統工程,不同環節風險因素存在差異且相互影響。商業銀行需綜合考慮項目全周期風險點,加強動態管理。
(1)注重貸(投)前管理。除對社會資本資金實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進行調查外,還需重點關註:權利義務,如社會資本承擔的責任、政府支付方式、風險分擔方式等是否合理;交易條件,如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等;調整安排,如合同變更、展期、提前終止,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履約保障等。
(2)尋求充分的風險緩釋。PPP模式下,貸款僅依靠自身資產為抵押,銀行對項目發起人其他資產基本沒有追索權。這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PPP業務時,需著重注意落實項目抵押物(如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收費權和應收賬款質押等),並尋求其他風險緩釋手段,如參與項目建設運營的社會資本提供完工擔保、出具財務支持承諾、落實擔保公司擔保等。
(3)加強貸(投)後管理。一是實行貸款封閉管理,營銷項目公司開立資金監管專戶,將項目資本金、其他自籌資金、項目收入、政府支付(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等)等資金歸集專戶封閉管理。二是建立台賬,跟蹤檢查項目授信使用、還本付息等情況,對敏感信息進行及時預警和報告。如若出現可能會影響正常足額還款的情況,要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措施防範和化解貸款風險。

⑷ 政府融資平台成立背景 或者歷史過程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簡單的講,所謂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規避我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規章對其舉債的限制,按照政府意圖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目的的公司,地方政府通過提供隱形擔保,以土地等不動產作抵押向社會融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取得的資金,大部分來源於銀行貸款,也有一部分是來自債券市場、股票市場,以發行公司債、股票上市等方式進行融資。
以美國「次貸」危機為導火索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使世界各國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打擊。為了應對這場金融危機,我國及時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與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於2008年末推出4萬億元的龐大經濟刺激計劃,而其中大部分資金則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資金配套,由此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資金需求。

地方政府的財力有限,也出於試水地方債券的目的,於是財政部代理發行了2000億元的地方債券,盡管這樣,卻似乎仍然不能滿足地方政府的資金需求。面對地方政府的資金缺口,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這個意見的出台,無疑為地方政府大力發展融資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據。

在金融危機背景下,為了拉動當地經濟增長,也為了彌補地方政府的財力缺口,在中央相關政策的支持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

客觀地講,這些融資平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為地方政府的大規模投資提供了財力支持。由於投資需求也是內需的重要構成,因此,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融資,相應地也就擴大了內需,不僅改善了當地的基礎設施供給,同時也拉動了當地的經濟增長,在積極應對金融危機方面,取得了促進我國整體經濟迅速恢復的較好效果。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融資渠道,是銀行的信貸資金。為了能較順利的取得貸款,地方政府甚至地方人大提供了隱形擔保,即出具保證還款的「承諾函」,或者以土地等有形資產作抵押等。這些信用貸款或抵押貸款,都會受制於當地經濟發展的影響。如果經濟持續發展,財政收入持續增加,土地價格不斷上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還貸壓力不會太大,不過一旦經濟增長放緩甚至出現滑坡,或土地開發收入不盡如意,那麼這些融資平台所累積的還貸壓力就很容易爆發,直接沖擊到當地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

⑸ 政府融資需要到處跑地方嗎

政府融資需要到處跑地方

財政收入減速對中央和地方的沖擊是不一樣的。根據中央預算情況,2012年中央的稅收增長目標大約是9.2%。到了地方,稅收增長目標則大為增加,不少地方都將稅收增長目標定到了25%甚至30%以上。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地方財政實際增收與目標相去甚遠。部分地方為了賬面數字好看,財稅收入有不小的水分,這使得地方財政收入的情況更糟糕。
再看地方的融資情況。自金融危機後,地方融資平台的負債大為增加,據銀監會統計,地方融資平台對銀行的負債曾一度達到10.7萬億元。這直接引發了國內對地方融資平台的整頓。近兩年,隨著房地產調控持續,「土地財政」模式難以為繼,這也顯著加大了地方的財政壓力和融資壓力。
雖然地方財政收入和銀行融資減少,但地方發展經濟的需求卻在增加,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行政支出等剛性支出不斷增加,很多產業發展也要求地方資金配套。這逼得地方政府不斷在融資渠道上去「創新」突破。近兩年,除了銀行信貸之外,信託、地方債、企業債、金融租賃等多種方式都被開發出來,去年地方政府甚至「創新」出了向公務員集資的方式,來緩解地方經濟發展中的資金短缺問題。
然而,對於地方的這類融資創新,監管部門如影隨形。去年底,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規定「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這次監管部門聯合堵塞的是比銀行信貸更廣泛的「影子銀行」的融資渠道。
這些做法,無疑會在今年加劇地方政府的融資焦慮,還會加劇地方與中央政府在融資問題上的矛盾。最近,這些跡象已經非常明顯。我們最近接到很多地方政府官員的查詢,希望能找到破解融資問題的「特效葯」。有地方政府官員表示,現在各種融資都很困難,想從銀行信貸又缺少足夠的抵押物,土地財政又玩不轉了,資金問題已讓不少官員焦頭爛額。尤其是一些中西部地區的官員表示,中西部地區發展得晚,經濟剛起來不久,就碰上了宏觀調控;這兩年剛有起色,又碰上經濟下滑,再加上政府整頓融資渠道,不知道今後該怎麼來搞經濟?現在中央把城鎮化提得很高,地方的看法是,即使是新型城鎮化,也是要花錢搞投資、搞建設的,錢從何來?如果把所有渠道都掐得很緊,那就是「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我們注意到,在經濟增長放緩、財政增收放緩、經濟轉型與調結構、持續房地產調控、整頓「影子銀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資環境非常不理想。地方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慣性,過去鋪開的攤子不可能一下子緊縮,因此,地方政府的融資焦慮,不僅會持續,而且會加劇。這是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視的。

⑹ 沒有產權的臨時搭蓋的廢舊廠房屬於農村宅基地復耕對象嗎是否能拿到政府補償款請指教!

補償應該是有的

一、宅基地產權制度的突出問題
(一)一戶多宅和超標佔地現象比較普遍,土地浪費嚴重
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而非通過市場行為交易所得,農村宅基地取得具有無償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基本為零,這激起了農民盡可能多佔宅基地的慾望,農村宅基地取得的監管措施並不嚴格,批少佔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閑置下來的老宅基地,一些鄉、村領導幹部憑權力、關系佔有多處宅基地等等現象比較普遍,加之農房繼承等事實行為以及祖宅不賣等風俗習慣,導致一戶多宅和超標佔地現象較為普遍。
(二)城市化進程加劇了農村宅基地的閑置
從城市化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勞動力就會相應地從農村轉移到非農業,從農民轉為產業工人。在計劃經濟時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動受到嚴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擔著穩定農村社會等基本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鄉戶籍制度的放鬆,我國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大量農民涌人城市,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由職業轉換、身份轉換和代際轉換原因,約有4億農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城市已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節奏,但其在農村的宅基地仍然閑置。農村人口的減少,使得農村建設用地需求減少,相當一部分宅基地閑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必然增加。顯然,現行的宅基地資源並未在統籌城鄉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鄉結合部宅基地隱性流轉與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政策大多並不禁止農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市場交易,而我國又實行的是房地一體的立法例,因此,農房交易事實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地帶,農房買賣、出租、抵押十分活躍,這在筆者前面的實證調研中也得到了體現,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而變相流轉,由於這種流轉並不受現行法律的認可,因此只能採取私下交易的方式,無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最近幾年來,各地法院審理宅基地糾紛的案件明顯增多,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資本功能日益凸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逐步實施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強調優先發展工業,國家通過直接獲取除農民基本生存消費之外的全部農業剩餘來保證城市工業發展,同時實行城鄉分治的戶籍制度限制農民離開土地,限制農民進城。而要達到以上目的,國家必須把農民組織起來,限制農民的自由流動。所謂「組織起來」,就是在農村實行單位制度,這個單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單位」必須保證其成員享有基本的生存條件,保證其成員的居住權,而在農村無償分配宅基地就是單位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設計的定位就是在於保障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在城鄉統籌背景之下,要求城鄉各種要素能夠自由的流動,農民對宅基地不僅限於居住的要求,也有通過買賣、出租、抵押等方式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宅基地資本功能日益凸顯。
(五)宅基地拆遷補償缺乏相應規定,補償偏低
城市房屋拆遷針對的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農村房屋拆遷,又稱征地拆遷,其針對的主要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拆遷前,需要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將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應先征地、後拆遷。按照現行法律,農村集體可以為了公共目的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並給予「合適」的補償,但該「合適」的補償標准卻並未明確界定,由此給農村宅基地上的補償帶來了很大的隨意性,如果對拆遷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那麼與臨近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准相比,明顯偏低。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主要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補償依據一般根據城市房屋所在的區位、用途和建築面積予以確定,補償數額較為合理,而農村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該法規定較為籠統,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進行規制,這顯然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在實踐中,農民的補償數額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
(一)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導人市場機制
一直以來,在我國農村,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可以以戶為單位無償取得一塊宅基地,從而保障了農民居者有其屋,這被認為是農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無償取得制度在實踐中已出現諸多弊端,由於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自然農民也不會珍惜它,從而不可避免出現宅基地的浪費現象,同時,多總比少好,刺激了農民多佔宅基地的沖動,一戶多宅的現象也較為普遍。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從1985年開始,山東省進行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試點,並取得了顯著效果。節約了耕地,減少了宅基地糾紛,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199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中提出,進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確定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准時,對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的,既要體現有償原則,又要照顧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費,多用多交費;超標准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准;對級差收益較高地段,收費標准要適當提高。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於民,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的原則,實行村有、鄉管、銀行立戶制度。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土地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意見的報告》,其規定,農村居民宅基用地(含鄉、鎮所在地的集體土地),均實行有償使用。宅基地使用費以戶為單位,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執行「定額均收,少佔少收,超佔加收」的原則。並制定了收費標准。
1993年7月,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中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取消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和土地登記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等,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不需要交納費用,只需交納相應的工本費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在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於宅基地導人市場機制,實行有償使用,這為將來宅基地的流轉提供了一絲契機。但是也應當看到,即便在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相對較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過取得劃撥土地建房的情形,職工僅需付相對較低的價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農村各種社會保障還比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無異會加重農民的負擔,農民的居住保障將變得更加困難。對於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應限定身份,取得對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應堅持無償制度,一戶多宅以及超標佔用宅基地的,對於多出標準的宅基地應實行有償使用。
(二)宅基地換房,引導農民集中居住
何謂「宅基地換房」,並無一個嚴格的法律定義,從全國各地的操作實踐來看,大概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運行的,一種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之內,為了節約集約用地,將分散的自然村落撤並,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將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換出來,重新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另闢新址建房;另一種是在政府主導下,農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
1.上海模式
為促進郊區村民向城鎮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勵進鎮村民將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03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了《關於鼓勵本市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細則(試行)》,其規定,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郊區村民按照自願原則,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讓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再申請宅基地的行為。它實質是就是一種宅基地的置換,可以申請讓出宅基地的主體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權人。目前上海試點鎮所進行的宅基地置換大都以「中心村」建設方式進行,即由當地政府組織宅基地置換工作,以村為單位確定置換對象,根據村民置換意願,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劃出一塊進行集中居住。
2.嘉興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浙江省嘉興市創造的「兩分兩換」試點模式,採取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流轉方式,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但這兩者不用捆綁在一起流轉,如何流轉,完全尊重村民意願,村民既可單獨流轉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單獨流轉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換出來的宅基地房將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復墾為耕地。該模式讓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資料變成「有價資產」,實現「民有、民享」,既集約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既增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又解決了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對現有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也為破解我國城鄉二元分割對立難題做出了有益嘗試。
3.天津模式
為改善農民居住條件,集約化土地,各地都在推進小城鎮建設,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而小城鎮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依靠政府財力、農民自身積累,顯然是難以辦到的。天津通過」宅基地換房」的方式,讓土地流動起來,實現了資源的資本化。村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新的小城鎮,除了村民的住宅區外,還規劃出一塊商務區或經濟功能區,用未來這部分土地的出讓收入平衡小城鎮建設資金和增加就業崗位。原來的宅基地統一組織復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節約下來的土地出讓收益一方面用以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於農民的社會保障,把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內,真正讓農民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換房」後,耕地並沒有減少,原有的農民土地承包關系沒有改變,農民仍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
4.成都模式
為改善農民居住條件,2004年以來,成都市在中心城區實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進程中,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戰略部署,實現農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轉變、農村社區建設管理體制向城市社區建設管理體制轉變的重要環節。本輪規劃的城市建設用地區「新居工程」採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實行農民集中居住後,對農民原有的住宅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成都市政府78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和集中安置,今後征地時不再安置住房。農民進入「新居工程」小區,原農房拆除後,其騰出的宅基地總量扣除農民新居建設用地後的余額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用作農業用地或非農產業的建設用地。「新居工程」房屋產權實行統一管理,無論其土地性質是集體還是國有,均由市房管部門受理產權登記,土地未徵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權中批註明確土地性質為「集體」,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意義
(1)村民的原房屋價值得以大幅度體現,村民的財產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舊房即可換取一套寬敞明亮的新房,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價值不能體現,村民財產性收入受損。而通過宅基地換房取得的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話,即可上市流通,自由買賣,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財產性收益必將增加。
(2)有利於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通過宅基地換房,村民集中居住後,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仍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除了穩定的流轉收益外,還可自謀職業,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徵用的,將和城鎮居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村民與市民的差異也將逐漸淡化,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劃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盤活土地資源,解決農村就業。通過宅基地置換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過整理,可以復墾為耕地,耕地並未因此減少,同時,騰出的宅基地可以集體建設用地的性質進入流轉,實現土地資源的資本化。騰出的宅基地作為新增的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後,可用於商品房開發,或是發展工業、旅遊業及第三產業等,農民的就業機會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讓收益還可補貼農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農民集中居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隨著人口不斷增長帶來的土地壓力。
(4)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集中居住區一般都參照城市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農民的居住環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區的基本生活配套設施、教育、醫療等條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質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問題
(1)宅基地置換,農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農民的意願,還值得深思,畢竟該政策是在政府主導下的實施,宅基地置換雖然總體上對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願意置換,不願意集中居住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不能強迫農民就範。
(2)宅基地置換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異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對宅基地的價值的認知並不清楚,在宅基地換房過程中,村民始終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補償如何實現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價格評估體系,讓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價值幾何,村民在進行宅基地置換時也就有了談判的底線,同時還要提高村民的組織化程度,不是單個的村民去談,村民應組成聯盟,或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去談,政府在這方面應給予扶持。
(3)宅基地置換後,原有的宅基地雖然可復墾為耕地,耕地數量並未減少,但復墾後的質量不一定符合標准,復墾出來的耕地質量可能下降。因此,對復墾過程必須加強指導,對復墾的耕地加強查驗,以保證耕地質量。
(4)農民集中居住後的生活習慣、生活成本等問題也相繼出現,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別門獨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莊內部人與人之間的倫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後被重新塑造,同時,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習慣,水、電、氣、物業服務費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區可能離承包地更遠,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應增加,耕做變得不盡方便,同時,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產業經營在集中居住後也變得不可能,一些農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區的房屋是安置給特定的農民,禁止從事變相的房地產開發,但在各地實際運行過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農民外,往往還有剩餘,一些建設單位即將其對外出賣,獲取利潤。
(6)宅基地置換、集中居住這種方式並不適合在全國推廣,它主要適用於經濟較發達的城鄉結合部,或是有產業支撐的村落。
(三)農房(宅基地)抵押,解決農民融資難問題
我國《物權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但並沒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設定抵押,而且,我國現行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在一定范圍內轉讓的,如果一概禁止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必然會引起立法上的沖突。
土地和房屋是農民最主要的物質資源,目前,承包經營權也可在自願有償原則下進行流轉,而宅基地的流轉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為農民物質資源的房產一直被排斥在房地產市場之外,不能上市流轉。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明顯滯後,農民貸款難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農村擔保物的范圍,是解決當前農村資金匱乏的手段之一,而現行法上關於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規定又嚴重製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畢竟農民擁有的財產並不多,而金融機構也要控制自己的風險,農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擔保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抵押並不最終導致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度,「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大多數農民通過農房抵押取得貸款後,會積極投入生產,創造更多的財富,如約還清銀行的貸款。當然,不排除部分農民不能如期還款,金融機構形成壞賬的事實,這也是一些金融機構不願在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理由。但是,我們應站在統籌城鄉,如何支持農村發展的高度來審視此問題,畢竟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就不會有整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金融機構應擔當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另外,一些貸款可能確實收不回來形成壞帳,對金融機構是一種損失,當然也是一種社會財富的損失,但是,整個農村通過貸款而創造的社會財富遠遠大於壞帳造成的社會財富的損失,這對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不是更有利嗎。客觀地講,農民也是一個理性的自然人,當把農房用於抵押貸款時是比較謹慎的,一定也考慮了自己的還款能力,同時,金融部門也有其自身的防範措施,對不符合條件的房屋也不會發放貸款。
台盟中央調研組曾算了一筆賬:以重慶為例,2007年重慶市總計農村房屋約8.9億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計算,農村房產價值達到 2670億元。以30%的抵押貸款比重計算,能籌集到超800億元貸款。這對農村有顯而易見好處:首先能促進農村生產和拉動農村消費;其次有利於推進新農村或新型社區建設;最後,有利於引導農村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從1997年開始試點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改革,在農村房屋產權得以明晰後,農民可以自己的農房向銀行擔保貸款,農民融資能力大大提高。同時,金融部門也積極開展抵押貸款業務,2003年552007年共辦理農房抵押貸款7700多起,抵押貸款額5億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對農民房屋抵押貸款用途和結構進行了分析,其中,種植業佔10%、禽畜養殖業佔15%、水產特產佔10%、茶林特產占 10%、農產品加工業佔20%、農產品購銷占 20%、運輸業佔5%、服務業佔4%,其他工業及服務業佔6%。房屋抵押貸款融資,支持了一大批特色產業、特色市場的興起,促進了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貸款幾乎全部用於經濟發展,沒有一筆流向生活消費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區農村農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根據這一辦法,該市農民可以以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連同佔地范圍內的土地)作抵押,向農村信用社或開展農村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按辦法規定,湖州市農民最高可申請房屋(連同土地)評估價 70%的貸款。
2009年,萊蕪市出台《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從2009年10月1日起,對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廠房、農村宅基地房,農村集中居住區房屋和農村臨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貸款。
2008年「5.12」地震後,為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切實推進農村房屋流轉,搞好農村房屋抵押登記工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開展災後農村自建房抵押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成房發[2008]141號),規定了可以擬建房屋申請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在建房屋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已建成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三種類型,提交的要件為申請書、身份證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該文件下發後,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強,災後重建步伐明顯加快。為推動農村房屋抵押登記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關於成都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總體方案及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09]59號),其規定,抵押人辦理農村房屋抵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且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二是承諾設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償債後有適當的居住場所;同時還規定,抵押人辦理土地性質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房屋抵押時,應將該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承諾今後不再申請宅基地,並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價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如果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貸款的,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房屋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受償,也可由農村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基金收購,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置抵押的農村房屋時,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部分農村房屋抵押貸款都由農村信用社參與,由於此項貸款具有金額小、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的特點,許多國有銀行及股份制銀行仍未介入此項工作,同時,農村房屋抵押的擔保方式相對於其他信用擔保方式,也顯得手續較多,費用較高,農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願的現象。農村村民因實現抵押權而出賣房屋,確實可能導致無家可歸的,該農戶對原住房屋享有優先承租權,藉此解決當前擔保法已經出現的農村房地抵押出現的矛盾,同時避免短期內造成農民生活保障出現問題,避免影響社會安定。
在推進農村房屋抵押的同時,政府也應加快建立農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農民房屋抵押後的居住問題。同時允許城市廉租房對農民開放,廉租住房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從廣義上講是政府和單位向城鎮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為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對租賃對象資格可適當放寬一些,允許城市廉租房對農民開放,特別是對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後無房農民。
當然也應當看到,農民的確存在貸款難問題,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還值得深思,國際經驗表明,土地抵押有利於改善農民獲得信貸,但並不是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決定因素,一些允許農民土地抵押貸款的國家,農民面臨的信貸約束也很嚴峻,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還應當在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及服務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聯建房屋,引入社會資金進行災後重建
「5.12」地震中,由於房屋毀損嚴重,災區農民沒有穩定的生產生活條件,為盡快完成農房修建,恢復災民生產生活,成都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和《成都市關於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意見》的文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災後農房的聯建,即由受災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資人聯合,完成農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資者和農戶的建設約定分割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保證雙方權益的一種方式。其具體操作程序是,農民以本戶宅基地使用證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聯合建房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後,剩餘的集體建設用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農戶與聯建方建房選址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格後,按規劃許可及規劃用地條件和流轉合同實施聯合建設;待聯合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農戶和聯建方共同向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市 (縣)國土資源局對農戶的原宅基地使用證進行變更,對農產仍頒發宅基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住宅;為聯建方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年限確定。出資的聯建方一般為城裡人,事實上已經變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的規定,聯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其轉讓不應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聯建政策後,社會資本大量涌人鄉村,2009年9月筆者在都江堰市大觀鎮茶坪村實地調研時發現,一個風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興土木,各種漂亮的小別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實的鄉村風貌。城市居民通過聯建政策事實上得到了實惠。因為城市居民雖然修建了兩套房屋,只擁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但兩套房屋的修建完畢,僅花費了建築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沒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價格的最大構成。為農民修建完畢的聯建房事實上農民也沒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統一經營,接待各種觀光旅遊,農民轉而受聘為該公司服務。同時,在大邑等災區,這種聯建政策已被一些開發商利用,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由於以上諸多弊端,聯建政策已於2009年年底截止。

⑺ 請問一下什麼是政府融資政府融資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資就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渠道籌集資金。因為中國現在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資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組建、操作的地方銀行或企業。地方政府通過這些機構來集資,有發行證券、票據等方式。還有一些借貸行為,多半以土地為擔保物。另外還有所謂土地財政,比如出讓土地使用權之類的。總的來說融資渠道比較少,需要拓寬,這也是18屆三中全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另外預演算法的三審今年有望公布,到時候會知道中央是否會允許地方發行債券,如果通過的話,地方融資手段將會更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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