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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存在哪些問題

發布時間:2021-10-01 08:56:53

『壹』 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
1、民間借貸方式多樣化
從調查情況看,過去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大多數生活較貧困,而現在參與民間借貸的卻多數為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借貸款項用途在農業鄉鎮偏重生活消費和臨時性的資金需求,在個體私營經濟發達地區多是投資辦企業和經商。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企業之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之間融資」等四大類。
2、民間借貸注重社會關系的傳統價值觀
民間借貸主體體現了社會關系的「信息對稱」性,利用民間借貸雙方多數通過「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資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現象。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

『貳』 關於民間融資的問題

1、個人吸收存款再發放是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從法律角度分析,他應該還你們錢,但如無財產可供執行,你們的債權也是沒有辦法實現的。
3、如山東人被抓獲,你們的債權有可能實現。
4、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但是否批准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叄』 民間融資的問題

民間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融資雖然它們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經營手續不齊全。
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
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四、資金用途不合法。
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
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
七、稅利流失嚴重。

『肆』 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什麼

您好,現在民間借貸案件多發,風險控制意識較差。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伍』 民間借貸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民間借貸有何風險

你好,生活中,不少人雖然對民間借貸已經是輕車熟路了,但也不能忽略它的風險。那麼,民間借貸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我們要知道在各種交易中風險與收益都是並存的,所以當您在享受借款所帶來的收益時,也不要忘了防範風險。那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有何風險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民間借貸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借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二)債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並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三)借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四)借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系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五)訴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二、民間借貸有何風險

為了避開民間借貸的風險,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民間借貸需分借給什麼人。最忌見利忘「險」。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千萬不能將款項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民間借貸借多少,忌超能力舉債。

(三)民間借貸期限多長,忌失去控制。

(四)民間借貸怎樣擔保,忌拉不下臉來。

綜上,是關於「民間借貸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以及「民間借貸有何風險」的有關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借款本是相互關系好的表現,但到最後該借錢的行為卻往往會到彼此翻臉。如果您不想出現前述局面的話,建議您在借款時,最好是及時的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他們的實踐經驗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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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當前民間借貸存在哪些問題

銀行收緊銀根後,把風險轉移到了民間借貸上面,經濟下行,行業不景氣,經營者預期款項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開始拆東補西。可後面,預期款項一直回不來導致泥足深陷。民間借貸在任何地方都是存在的,因為它確實能解決短暫的資金需求,而且操作簡單,但是它又是具有高風險的一款產品,不管對於借款人和出借人----------大數據查找個人信息

『柒』 民間借貸的利弊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利弊:
(一)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1、民間借貸有利於提高投、融資效率,增大直接融資比重,減輕銀行的儲蓄及其投資轉化壓力,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開拓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領域及產品,推動商業銀行改進和完善服務質量。
2、民間借貸可以緩解農村、縣域資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國直接融資發展滯後的情況下,可以較好地彌補銀行信貸資金的不足。
3、民間借貸的實質是城鄉居民之間互相調劑資金,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健康發展。
4、民間借貸對縣域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使部分企業避免了因資金短缺又無法得到銀行資金支持而產生的破產、倒閉。
5、民間借貸對形成民間信用體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處,有借有還,被國人視為基本的道德准則,對其鼓勵和弘揚,可推動信用道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6、民間借貸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場經濟觀念,促進廣大城鄉居民養成投資習慣,對致富興業具有十分積極作用。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1、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效果。民間借貸存在於金融機構調控范圍之外,影響國家對全社會資金總量的准確把握,制約金融政策的實施,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生較嚴重的滯後或偏離效應。
2、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動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國家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企業,使國家通過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調控行業結構、產業結構及經濟結構的舉措難以到位。
3、民間借貸的大量資金游離於銀行體系之外,缺乏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容易滋生高利貸、「地下錢庄」及詐騙等非法金融行為,對社會的安定團結有一定消極作用。
4、干擾金融秩序,影響金融機構聚集資金和集蓄放貸能力。由於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吸引了不少本該存入銀行的資金,個別儲戶甚至將已存入銀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
5、民間借貸易引發民事糾紛,影響地方穩定。近些年民間借貸訴訟案件激增,大量案件勝訴卻無財產執行。

『捌』 民間借貸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較多,難以一一列舉,主要包括:
1.債務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出借人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該擔保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為他人的民間借貸或者債權提供擔保就叫做讓與擔保。讓與的是財產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麼?根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必須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並不是真的買賣,而是為了擔保,只有具有擔保意圖的買賣合同才是讓與擔保,沒有擔保意圖,買賣合同不能構成讓與擔保。
2.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讓與擔保合同當然有效,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動產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規定之外,該合同有效,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原因在於,讓與擔保合同是個債權合同,所以當然有效。債權的擔保取決於雙方的意思自治,故讓與擔保合同有效。簡便是讓與擔保的顯著特點,這也是讓與擔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讓與擔保的劣勢在於流質契約,讓與擔保合同通過《規定》中規定的拍賣來規避流質契約。
此外,讓與擔保有無優先受償權,必須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既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又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也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那麼,這個讓與擔保合同當然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只是辦理了預告登記手續,則一旦借款人還不上錢了,出借人對房產亦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權法》的預告登記不同於行政機關預售登記。預告登記有優先受償權利,而預售登記沒有。另外,一個借款人與債權人辦理了讓與擔保,又將房屋抵押給了另外一個人,並且辦理了登記,抵押優先受償,因為物權優先於債權;讓與擔保合同是債權,當出借人與幾個借款人都沒有辦理登記,簽了幾個讓與擔保合同,當出借人還不上錢時,不管哪個簽前,都無優先性,原因在於讓與擔保合同是債權,債權是平等受償。
3.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貸,不定期借貸是不是適用訴訟時效?不定期借貸應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是債權,凡是債權都受訴訟時效限制,受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民間借貸存在哪些問題,對民間借貸的對策建議

方便快捷靈活
但是催生了很多不法活動,如高利貸
再一個就是風險高

『拾』 民間投資的存在問題

(1)民間投資受著行業准入的限制
許多已對外資開放的領域比如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對國內民間資本的介入仍有嚴格的限制。據有關資料統計,國有經濟投資領域約80個,允許外商進行投資的領域約60個,而允許國內民間資本投資的領域卻只有30多個。另外,電力、水利設施、鐵路、港口、衛生、醫療,城市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本應是民間投資大有作為的領域,但由於受體制的限制,民間資本卻無法進入。對於具有一定發展空間的銀行、證券、電信等第三產業,民間資本的持有者雖具有強烈的投資願望,但由於政府壟斷尚未完全打破,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民間資本還是很難順利進入。東部經濟發達省份,大量的民間資本只能擁擠在允許投資的少數行業內,造成過度競爭、重復建設,使資源不能通過投資在不同產業之間進行調整,無法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優化。
(2)民間投資的融資渠道不暢通
我國的融資環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信貸投放長期向國有企業傾斜,而民間投資在融資方式選擇,融資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視,民營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資機會,由於民營企業缺乏有效的信用擔保,很難通過正規的金融渠道融通資金,同時,由於各大銀行強化了貸款的風險約束機制,使其獲取民營中小企業信息的成本較高,審批程序復雜,耗時較長,不敢輕易批准對其貸款。在直接融資方面,民營中小企業更是被拒之門外。民營經濟基本上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由於銀行支持力度不夠,資本市場難以進入,民間投資面臨資金困難。當企業自我積累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有些企業就依靠非正規的民間借貸,甚至是地下錢庄來籌集資金。但民間借貸規模小、時間短、成本高、風險大,一旦運用不當,企業可能背上沉重的負擔。融資困難已成為當前民間投資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3)政府審批程序繁雜,服務不到位
民間投資要受到政府一層層的行政審批、手續繁雜、准入條件過高、效率低下、耗時耗力,這令民間投資者望而卻步。另外,政府對民間投資在技術、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務存在嚴重的缺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嚴重製約了民間資本的積累和民間投資的增長。民間投資的信息渠道不暢,投資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場信息不靈,投資者無法正確選擇投資項目。
(4)民間投資規模小,重復建設嚴重
總的來講,我國民間投資發展的歷史還不長,企業本身的規模小,規模效應難以形成。民間投資大多投向初級產品加工,對新興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數民間投資者對投資方向,投資項目,缺乏預見性,隨波逐流,致使民間投資項目出現區域內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
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達10萬億元,存在著巨大的民間投資潛力。但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這部分儲蓄很難轉化成民間投資。住房、養老、醫療、就業和教育等領域的改革全面展開,措施出台相對集中。改革後,由於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及制度不能及時確定,居民對未來收入預期不明而加重了後顧之憂。雖然老百姓有儲蓄,有一定投資能力,但絕不敢貿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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