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最少涉及三方,基本操作原則是出租人出錢收租金,承租人選設備、用設備、還租金,出賣人就是最簡單的設備供應商或銷售商,合同層面上承租人和出租人簽署《融資租賃會同》,明確租賃要素,承租人、承租人和設備供應商簽署三方《銷售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合同》所指向的物的情況,包括價格、支付條款、運輸、安裝等等,一般都約定,承租人在銷售合同中只承擔付款義務,而關於到具體設備的選擇、運輸、安裝等都有承租人和供應商約定。
Ⅱ 民法,講到,融資租賃合同,我不太理解,可以舉個例子幫助我理解嗎這種合同有什麼實際意義
你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公司上馬了一個新的項目,需要從美國A公司進口一台高級設備,設備價值一千萬,可是你沒有這么多錢。於是你找到B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和你,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B公司出資購買美國A公司的設備,但是以出租的方式交給你使用,你每個月交100萬的租金,11個月後,即你交了1100萬以後,這台設備就歸你所有。就相當於AB之間是買賣合同,你和B之間是租賃合同。
A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可以你們三方約定由誰向A公司索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就由出租人即B公司索賠。
出租人即B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直到你給付了所有的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如果你在使用設備但未取得所有權的時候破產了,該台設備還是B公司的,不能作為你的破產財產。
如果是你要求B公司購買A公司的某台設備,那麼設備如果有瑕疵的話,出租人B公司不承擔責任,你要承擔不利後果,當然,追償的權利也是你的。
如果你只提出需要什麼樣的設備,是由B公司自己決定幫你購買的A公司的設備,那麼由B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和享有追償的權利。
你在使用設備的時候,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你要負責,跟出租人B公司沒關系。
你要是不按時給付租金,B公司有權催告,如果你在B公司給出的期限內依然不給付,那B公司有權要求你一次付清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Ⅲ 什麼是「融資租賃」通俗點解釋一下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
1、 直租
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舉例: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有家商店正出售這種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台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於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台洗衣機,然後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後,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台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台洗衣機就歸我。
2、 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一人。
舉例:
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於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後你和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著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並沒有先後順序,實物也並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後,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融資租賃-網路
Ⅳ 什麼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項目負債籌集資金的一種。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與一般租賃不同的是:一般租賃為租賃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出租,一般為通用機械設備,租賃價格較低。而融資租賃為 貿易-租賃 為租賃公司沒有的設備,通常為較罕見的機械或外國設備,租賃價格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筆資金購買,同時必須按合同履行租賃義務,不能買而不租。 具體分析該法律概念時,可分為融資和租賃兩階段 關於三者關系,在買該設備(融資)中,出賣人為某處(丙),買受人為租賃公司(乙),所有權自出賣人轉移為買受人。 在租賃該設備(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公司(乙)承租人為建築單位(甲)。租賃公司(乙)為該設備的所有人,建築單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使用權。但同時應該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租賃標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擔人要求購買.
2.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購買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
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4.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於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於租賃關系終止後享有選擇權.
6.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Ⅳ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版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權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Ⅵ 怎樣理解"融資租賃"
融資差不多是分期付款,要對這個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提折舊,差不多算是自己的資產.而租入的固定資產是不用提折舊的.
Ⅶ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7)融資租賃合同理解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Ⅷ 如何更好地理解融資租賃合同 今天看到這個概念,覺得很奇怪,承租
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信貸與租賃為一體的一種租賃合同,是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結合其在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融資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融資租賃合同徑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較復雜,且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然。同時,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單方解除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即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此外,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這是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資金絕大部分來自於第三方,如銀行貸款,所以必須從承租人交付的租金中償還第三方的貸款本息,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賃標的物滅失或毀損不交付租金而拒付貸款本息。
Ⅸ 融資租賃的含義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它的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或財務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是:由於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實質是依附於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標的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設備,對該設備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設備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設備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設備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設備有留購、續租和退租三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的發展歷程1、融資租賃的起源
現代融資租賃產生於二戰之後的美國。二戰以後,美國工業化生產出現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於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於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後,才將所有權以象徵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這種方式被稱為「融資租賃」,1952年美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現更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開創了現代租賃的先河。
2、融資租賃在中國的歷史
中國的現代租賃業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放,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求,在榮毅仁先生的倡導下,作為增加引進外資的渠道,從日本引進了融資租賃的概念,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為主要股東,成立了中外合資的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以國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用這種方法從國外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管理、技術,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中國的出口能力。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的風險融資租賃的風險來源於許多不確定因素,是多方面並且相互關聯的,在業務活動中充分了解各種風險的特點,才能全面、科學地對風險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融資租賃的風險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產品市場風險。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金融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編輯本段]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的行業與各類設備 行業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設備製造業(飛機、船舶、工程機械、其他設備等)
·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
·鐵路運輸業
·道路運輸業
·城市公共交通業
·水上運輸業
·航空運輸業
·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
·衛生行業(主要是醫院行業)
·其他適宜租賃的行業
設備
·鐵路運輸設備:如機車、動車組等
·電網的電力設備:如變壓器、變電站等
·火電生產行業所用的設備:如汽輪機組、鍋爐設備、發電機等
·水電生產行業所用的設備:如水輪機、發電機等
·核電生產行業所用的設備:如核島、常規島、汽輪機、發電機等
·新能源發電設備:如風力發電機組、太陽能發電機組等
·飛機:包括干線和支線飛機
·船舶及其製造行業:如CCS級及以上的船舶,船廠的船塢設備等
·機械設備:冶金、礦山、醫療、印刷設備等
·機場大型設備、港口大型設備
·石油石化開采和煉制設備、化工品生產設備
·大型工程建設設備:如鐵路架梁機、鐵路運梁車、挖掘機、塔吊等
·公路維護保養設備
·製造業的高價值生產線
·其他可租賃的大中型設備 [編輯本段]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的區別(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 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因此,作為出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攤提折舊,而承租人將租賃費用生產 成本。而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 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 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 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韌。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編輯本段]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解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