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長安信託的歷史沿革
1986年8月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復[1986]186號文批准「西安市信託投資公司」成立。
1992年12月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金管[1992]51號文批准公司更名為「西安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1994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西匯管字[1994]第07號文批准公司經營外匯業務。
1997年8月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復[1997]337號文批准公司增資改制,由西安市財政局所屬的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1999年12月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根據監管職責許可權和人總行授權以西銀復[1999]224號文批復了公司增資改制的有關變更事項,引進了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九家股東,更名為「西安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人民幣3億元(含外匯資本金750萬美元)。
2002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新登記申請,公司正式獲准單獨保留。
2003年12月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批准,換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2008年2月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重新換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更名為: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
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人民幣5.1億元。
2011年4月
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人民幣5.58億元。
2011年11月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經工商登記,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更名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7.5888億元。
2011年12月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批准,並經工商登記,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人民幣12.5888億元。
2014年3月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批准,並經工商登記,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人民幣13.46022857億元。
② 家族信託的歷史起源
家族財富傳承一直是個世界性的難題,也是富豪們永遠關心的話題。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創業而來的商業帝國以及點滴積累下的家族財富,很多都沒能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國家,眾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的財富傳承機制,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常青。
家族信託 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託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託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託方式較為單一。
在經歷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託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在中國香港及歐美發達地區,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信託占據信託市場的70%左右。
③ 房地產信託的發展歷程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1929年紐約股市崩潰後,美國SEC開始對投資公司進行規范。為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美國展開了一系列聯邦證券交易活動,先後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並於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及投資顧問法,這些都成為日後投資公司經營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依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4條,投資公司可以分為: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單位信託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經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類。
其中,經理公司在三種投資公司類型中運用最為普通,按投資公司法第5條又可將其分為:封閉型(Close-end Type)投資公司、開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資公司四種。馬塞諸塞商業信託是REIT的前身,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採用信託形式是為規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後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託與公司相似,並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由於後來的投資信託法規不斷健全,且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託的發展又日益茁壯起來。著眼於投資信託的優點,美國國會於1960年通過修訂內地稅法典,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案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稅優惠。
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所以REIT一般也被認為是具有投資媒介性質管道機能。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須是由非法人信託或社團組織的要件,所以現今美國的REIT組織形態可以是公司組織或信託,但必須是聯邦所得稅意義下非銀行、儲蓄貸款機構或保險公司類的公司,通過這些機構,向大眾募集資金。基於危險分散原則,主要從事買賣管理不動產實體的投資或抵押擔保貸款的信託投資,屬於一種長期投資商品,其基本架構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和投資人四個實體組成。但按照1986年稅收公司改革法的規定,REIT必須僱傭獨立的不動產專家來執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務活動。
④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版國,土地如果轉權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⑤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⑥ 信託在中國有幾年的歷史了
1986年,在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房地產信託投資子公司
⑦ 信託機構的發展
20世紀初,現代信託業由外國私營銀行傳入中國。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後改為信託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託網的歷史。
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託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託部,經營運輸、倉庫、報關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志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此後,私營銀行紛紛設立信託部。
1921年開始出現獨立的信託公司。
新中國成立後,在對舊中國信託業進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時,又開始試辦新的金融信託業。20世紀50年代中期信託業停辦。
1979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率先成立了信託咨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接著,各銀行也先後試辦信託業務,以支持經濟聯合,搞活國民經濟。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曾多達745家。當時,信託業對我國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利得財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信託投資公司沒有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機構,實際成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銀行。加上在發展信託公司過程中出現了盲目競爭、亂設機構、資本金不實、管理混亂等問題,帶來了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
1982年、1985年、1988年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頓,撤並了大量機構,到1991年減少到376家。1993年以來,繼續清理。
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57家信託投資公司,總資產為2579億元。
⑧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制度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發端於英國,但信託思想的起源與古希臘、古羅馬的遺囑執行、遺產繼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歷史悠久的遺囑託孤才是信託的起源。現存世界上考古發現的最早的遺囑是公元前2548年一個埃及人立下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這樣,遺囑用於繼承和分配遺產的文字記載可上溯到公元前兩千年前,這其中蘊涵著信託的萌芽。
在古羅馬,羅馬法一度規定只有羅馬市民才享有羅馬法所賦予的權利;家主可用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但繼承人必須是羅馬市民;凡羅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為遺產繼承人。即使指定,也沒有法律效力。後來是羅馬皇帝奧古斯特士修訂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羅馬法中,關於財產的遺贈制度有兩種規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遺贈,即依法命令繼承人將遺產直接贈與受贈人;一是不用遺囑的一定格式處分遺產,即所謂信託遺贈。
信託遺贈是羅馬法律遺贈制度中的一種間接遺贈方式。即財產所有者以被繼承人的名義,用遺囑指定一個具有羅馬法法律效力資格的繼承人,先由這個繼承人受領遺囑指定的財產,然後再由此人將遺產轉移或贈與最終要贈與的人。
在中國,遺囑託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劉備託孤諸葛亮。諸葛亮在《前出師表》中說:「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慮,恐付託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當獎帥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這里所託付的一種政權,與平常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不同的是,諸葛亮是「受人之託,代人治國」。治國的意義是遠比理財要廣泛得多,因為政權的內容就包括財產權。因此,從廣義上說,劉備託孤諸葛亮也是一種信託行為。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在13世紀的英國,有一種叫尤斯(Use,即用益權)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財產和執行遺囑為前提,仿效和引用羅馬法上的使用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權利)、用役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獲其收益的權利,又稱用益權),及信託遺贈的制度,奠定了現代信託制度的法律基礎。
現代信託產生之後,風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國家,信託幾乎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據統計,至20世紀初,英國財產的1/20已成為信託財產。20世紀以來,日本、韓國、法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都紛紛引進信託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信託已成為與銀行、證券、保險並列的四大金融領域之一。而在中國大陸,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國開始引入信託制度。
⑨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⑩ 中誠信託的歷史沿革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原中煤信託), 成立於1995 年11 月,公司是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黨委領導下,直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信託公司。
1995 年11 月, 完成登記注冊, 注冊資本金4 億元人民幣, 其中外匯資本金1500 萬美元。
1995年12月 中煤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正式開業。
2001 年09 月, 完成清產核資、業務清理整頓工作, 成為全國第一家獲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
2004 年02 月, 完成增資擴股和名稱變更, 注冊資本增加到12 億元人民幣, 現有股東13 家。
2005 年08 月, 獲得首批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資格。
2005 年12 月, 經銀監會審批, 成為國內首家獲得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的信託公司。
2007 年07 月, 經銀監會批准, 成為國內首批換發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 同年12 月完成工商注冊和公司名稱變更。
2008年10月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將其持有的中誠信託32.35%的國有股權,以增加國家出資的形式全部劃撥給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2008 年11 月,經銀監會批准(銀監復[2008]480 號),獲得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
2009年07月 經銀監會批准(銀監復[2009]263 號),取得了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PE業務)的資格。
2010年09月 完成增資擴股注冊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增至24.57億元人民幣,股東單位15家。
2011年09月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匯復[2011]148號),增加受託境外理財投資額度3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