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售後回租業務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1)融資貸款回租計入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分期計入利息費用的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未確認融資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當期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費用)。
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在新准則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編號2802,科目性質為負債類,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為長期應付款的抵減項目。
即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以「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余額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填列。
⑵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怎麼進行財務處理
答: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⑶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⑷ 融資性售後回租按什麼行業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⑸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什麼?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融資租賃是企業資產與金融資金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業務,它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二、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曾有觀點認為,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但二者也存在顯著差異:一是合同關系不同。抵押貸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與貸款合同兩個合同,售後回租則包括租賃物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二是權利屬性不同。在抵押貸款合同中,債權人是抵押權人,而在售後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權人。三是債權金額構成不同。抵押貸款合同的標的額由本金加利息構成,而售後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費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分攤而成。
《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的出台一錘定音,消解了理論界多年的爭議。《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⑹ 全面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哪個稅目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以上貸款服務的范圍,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⑺ 融資性售後回租,差額考慮現值時,會計處理
全面推開營改增以後,融資性售後回租由原來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變為貸款服務。本文就全面推開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雙方的財務處理作出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設備簽訂售後回租合同,租賃期36個月,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8%。該設備公允價值250萬元,賬面價值270萬元,全新設備未計提折舊,估計使用5年。A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B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發生初始費用20萬。
一、承租人的處理
根據規定,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租回資產時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與該項交易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主要會計處理為:
1、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270
貸:固定資產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銀行存款25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20
貸:固定資產清理270
3、租回資產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選擇合同利率作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每期租金的現值之和=100萬×(p/a,8%,3)=257萬>公允價值250萬,租賃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售後回租250
未確認融資費用50
貸:長期應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100
貸:銀行存款100
5、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按實際利率法分攤每年未確認融資費用,第1年20萬元,第2年13.6萬元,第3年16.4萬元。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2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0
6、計提折舊
借:製造費用50
貸:累計折舊50
7、分攤當期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處置設備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予以遞延,按設備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製造費用4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4
此外,實務中對該類交易還有另一種可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資產出售及租賃交易相互關聯、且基本能確定將在租賃期滿回購(定價為1元)的情況下,如果把這一系列交易作為一個整體更能反映其總體經濟影響,那麼可以作為一項交易按照抵押借款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應充分披露相關會計處理的依據及影響。該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的處理方法相比,對租賃期內各年度以及租賃期結束後的凈資產、凈利潤均無影響。
二、出租人的處理
根據稅法,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交易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交易完成的當天。
主要會計處理為:
1、購入融資租賃資產
借:融資租賃資產250
貸:銀行存款250
2、租賃債權的確認
借:長期應收款300
貸:融資租賃資產250
銀行存款20
未實現融資收益30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銀行存款100
貸:長期應收款100
4、分配確認融資租賃收入
根據100×(p/a,r,3)=250+20,得租賃內含利率為5.46%,每年確認含稅收入為第1年14.74萬元,第2年10.09萬元,第3年5.17萬元。根據稅法,計算增值稅時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4.74
貸:租賃收入13.6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3(250×8%/1.06×6%)
為保證不增加企業稅負,自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對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