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融資信託 > 信託計劃投資擬掛牌企業

信託計劃投資擬掛牌企業

發布時間:2021-10-03 05:44:48

A.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B.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C. 信託法對公司投資去向有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有什麼限制

信託法肯定是規定投資方向的,在信託計劃合同中就訂好投資方向,投資標的的比例。總之所有的投資細節都定好。

D. 信託法關於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是什麼

信託法沒有定義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4)信託計劃投資擬掛牌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資管計劃能在中登進行股權登記嗎

1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

這一解答其實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簡稱「54號公告」)內容的一脈相承。大家都知道,IPO過程中,對於有職工會持股的、委託持股的、信託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這類持股形式可能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013年12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54號公告,就「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給出了明確意見:

一般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可見,自54號公告開始,不同於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和私募股權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掛牌中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小編吐槽:作為法律性質相同的由銀監會監管信託計劃和由證監會資管計劃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別待遇啊!)。但是54號公告出台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公布於2014年8月21日,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實施之前,當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確,公告中所稱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多的是指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此次,股轉系統在54號基礎上更加明確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掛牌審查中亦無障礙,不需要進行股份還原以及股東人數的傳統審查。

2

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

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

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

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F. 信託公司擁有這么多客戶,為什麼不做PE,信託計劃能做PE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嗎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擬上市公司准備IPO之前是不允許股東中有信託計劃的。

銀監會於2008年對信託投資私人股權有相關規定,即《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指引》對私人股權信託投資對象、信託公司業務資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體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信託的第三方投資顧問資格也給予明確指引。不過,雖然銀監會對信託私人股權投資給予明確肯定,信託私人股權投資仍受到不能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可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活動。

《指引》還明確,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託公司凈資產的20%。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既不能轉讓這部分受益權,也不能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另外,《指引》對投資顧問的資格也有明確規定,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的信託單位;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主要團隊成員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業績記錄良好等。

《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給予了肯定,並將起到規范這一業務發展的作用。但是,信託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仍是一大難題。目前,中國證監會通過窗口指導,不允許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過程。

G. 擬上市企業存在信託計劃之類的產品股東,申報的時候會被要求清理還原么

如果這些股東同時又是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就存在問題。
其他的情況沒有特別限制。上述規定見《創業板發行監管業務情況溝通會會議紀要》及最近幾次的保代培訓筆記里。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

H. 為什麼要設計信託計劃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再投資標的

最主要原因還是信託公司為了方便。
因為信託計劃投合夥企業的項目一般是偏股權類的項目。而股權的話呢,以有限合夥企業來代持就非常的方便。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當然,有的其他項目也有可能用到這樣的結構,不僅僅限制於股權項目。

I. 股轉公司新規出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不讓定增了,怎麼辦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以來的案例經驗,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說的股轉公司新法規,是指:11月24日,股轉公司公司業務部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其主要內容為: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從內容上面看,新規並未將普通外部投資人組成的投資性質持股平台與由公司內部員工組成的激勵性質持股平台做區分,新規針對的是所有類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規對於准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擬)掛牌企業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已掛牌公司,新設立的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不能通過認購定向增發的新股獲取用於員工激勵的掛牌公司股份。
2、新規只適用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認購行為(該認購行為需要新三板監管部門審批),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參與老股的轉讓暫時不受影響。只要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券商處完成投資者賬戶合規性審查並成功開戶,就可以參與到掛牌企業的二級市場交易中來。
3、對於在企業掛牌之前就已經成立並持股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新規同樣並不適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掛牌前成立並持股的員工持股平台作為公司老股東可以認購新股。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具體可以這樣做:
1、掛牌之前是搭建員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時點。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使員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股票增值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
2、鑒於本次新規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台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建議將預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實。
3、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完成開立交易賬戶的前提下,參與新三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尚無明確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時點,還可以通過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受讓老股的方式實施激勵。雖然此持股平台不同於由一般外部投資者組成的持股平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仍有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的嫌疑,不排除未來股轉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對此種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規已明確規定:已掛牌公司仍可考慮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員工持股平台認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新股。
5、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擬)掛牌企業的是:無論什麼階段採取何種激勵股份獲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證監會監管的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注意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因為該類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擬)掛牌企業直接、間接股東合計超過200人後,需要履行相應的證監會備案程序。

J. 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擬IPO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核查

2015年以來新三板基金伴隨新三板的熱度,募集發行數量突增,並呈現出期限短、結構化、契約型基金應用廣泛等特點,本文來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資應關注哪些法律問題。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況

據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新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掛牌公司」)約2,670家;已經提交掛牌申請、正在審核中的擬掛牌公司約714家。

伴隨著新三板市場日漸明朗的發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數量亦增勢明顯。目前參與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產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等。

據今年4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統計數據,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發行新三板專戶產品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約92隻;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達到105隻;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也不在少數。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點

(一)結構化分層基金產品較多

傳統投資於Pre-IPO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一般多採用平層結構,不進行結構分層,各個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資於掛牌公司的產品,採用優先、劣後或者優先、中間、劣後進行結構化分層設計的較多,各個投資者在基金中處於不同的風險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資收益亦有所區別。在採用優先、劣後分級的結構化產品中,通常約定優先、劣後級投資者之間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資。在收益分配、虧損承擔方面,如果產生超額收益,由優先順序與劣後級投資者按照約定比例分享;若發生投資虧損,先行以劣後級投資者本金承擔,適度降低優先順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例如財通基金發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級1號」專戶產品中,分級比例為5:1,虧損在16.7%以內,先虧B級,直到B級全部虧空;但是收益率向B級傾斜:低於20%(含),A級B級按出資額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級提取40%,A級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級提取60%,A級提取40%;超額收益累進提取。

(二)契約型基金越來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領域,出於稅負、登記公示等考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採用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較多。但是,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夠直接發行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因此,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場上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與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產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本身亦屬於廣義的契約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場上,以契約型基金作為發行人股東的案例尚未出現。

(三)既可是標准化產品也可為非標產品

依據被投資公司是否完成掛牌為時點劃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投資於掛牌前公司,類似於傳統投資Pre-IPO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亦可稱為Pre-掛牌公司;二是投資於已掛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過參與掛牌公司定向增發的方式,對掛牌公司進行投資。

新三板基金投資Pre-掛牌公司,與投資Pre-IPO企業類似,在開展投資前,一般都需要對標的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結果令基金認可後,再起草、商定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機構的產品體系中屬於非標准化業務。

而基金投資於掛牌公司則有所不同,由於掛牌公司本身的業務、財務等信息均會定期公開披露,投資方能夠較為便捷地獲悉標的公司的具體情況,信息不對稱程度相對較低,投資流程更為簡便和標准化,在各金融機構的產品體系中屬於標准化業務。

(四)基金投資期限通常較短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新三板基金產品,如基金公司的專戶產品、證券公司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多投資於掛牌公司,參與掛牌公司的定向增發。由於定增取得的掛牌公司股票,相比於掛牌前公司股權,流動性較高,退出方式更為靈活,因此基金產品的期限一般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財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級1號」專戶產品,產品期限為1+1年。

如果基金既參與掛牌公司定增,亦有意於投資掛牌前公司股權的,基金投資期限通常則會較長。這主要考慮基金投資的Pre-掛牌公司,進行改制、掛牌或者被收購,實施過程均需要一段時間。基金期限如果過於短暫,可能難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筆者參與設立的「東方嘉實新三板基金」,設置了3年的投資期與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參與掛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掛牌前公司,亦會進行掛牌前股權投資。

3、新三板基金常見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契約型基金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有障礙?

如同前文所述,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場上越來越被廣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夥、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起設立的資管計劃、信託公司發起設立的信託計劃、證券公司發起設立的資管計劃。受限於目前工商登記的規定,契約型基金都必須由管理人,也即受託人代為持有掛牌前公司的股權,故均存在一定的信託架構。在目前IPO的企業中,尚未發現有契約型基金作為投資人參與Pre-IPO而順利過會的案例,因此,契約型基金能否投資掛牌前公司時,不少專業人士存在疑慮。

筆者認為,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信託計劃往往意味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不得披露委託人的身份,無法進行信託公示或信託登記程序,這與IPO的嚴格核查到最終一層自然人或投資主體存在明顯沖突,故長期以來信託計劃不能參與Pre-IPO的投資。與信託計劃一樣,所有的其他類的契約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個公示的機構可以將投資人的投資關系進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實際股權持有人就無法得到最終的確認,使得IPO的核查處於不確定狀態。

自《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證監會旗下無論是體制內的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還是體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均被統一要求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其中備案的內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資人的姓名、投資額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來,無論是新三板的掛牌、增發或並購,還是主板的增發、並購等事項,均已要求律師就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從這一點而言,證監會對於其轄下監管的各類契約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這些契約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許披露委託人的法律限制。筆者以為,伴隨契約型基金登記備案機構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來IPO過會案例的佐證,並且契約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發與並購領域運作已放開的基礎上,極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契約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領域的投資。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階段,筆者建議基金管理人暫時可以採用契約型基金嵌套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新三板企業的投資,在未來新三板企業走向IPO時,所嵌套的契約型基金可以進行置換,將最終投資人落地到有限合夥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約型基金所帶來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靈活度。

(二)證券公司集合計劃能否投資新三板企業?

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投資於在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或者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按照現有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僅能投資於掛牌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資掛牌前公司的股權。如果要投資掛牌前公司,需通過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間接實現投資目的。

例如,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華融金三板掘金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擬投資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為平層單一級別,不進行分級。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資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新三板市場,主要是通過發行「專戶」產品或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實施。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專戶」的方式投資上述(一)約定的范圍,通過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上述約定的全部范圍。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掛牌企業的股權被視為上述(一)約定的范圍中的「股票」,而未掛牌公司的股權視為「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所以,「專戶」僅可以投資於掛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資掛牌前公司的股權。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則既可以參與掛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資掛牌前公司股權。

在實踐操作中,寶盈中證新三板(1期)資產管理計劃是首隻以寶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鐵寶盈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資產品,標志著傳統二級市場的投資機構進軍新三板。

另外,財通基金已經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發行了多個新三板專戶產品,鎖定一攬子低估值高成長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機制完善、轉板制度升級帶來的投資機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資新三板企業?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發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公募產品)能否投資掛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爭議。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募產品一般只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雖然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屬於公募產品的投資范圍,尚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五)哪一類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據《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管理人登記和信息更新填報說明》,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填報的申請業務類型,有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並且可以進行多選。有部分管理人出於便捷考慮,往往會選擇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筆者辦理的多隻新三板基金登記備案經歷,以及基金業協會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僅投資於掛牌前公司,只需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資掛牌公司,必須登記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否則屆時申請辦理基金備案時亦會遇到障礙。

因此,如果尚未辦理管理人登記的公司,筆者建議直接申請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經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則建議通過登記備案系統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項更新——主要投資基金類型及相關業務變更」,申請管理業務的變更登記,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為嚴格。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在信息披露、內部管理等方面,亦嚴於其他類型投資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資成分對新三板基金的投資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來越多的契約型新三板基金投資Pre-掛牌公司。而受限於工商主管部門的規定與要求,目前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各類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等,均無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名義進行登記。

如果Pre-掛牌公司從事的業務屬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資成分,依據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關系, Pre-掛牌公司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外商股東或外國投資方,從而導致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或限制。

以TMT行業常見的增值電信業務為例,多數地方的電信主管部門答復,對於公司是否存在外國投資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資方的工商登記信息為准,不參考其他標准。如果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資成分,將直接影響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擬投資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的公司,需要格外關注各類契約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資成分的主體;如果存在類似情形,需要提前進行籌劃與調整。

總之,新三板基金隊伍伴隨新三板的迅猛發展而快速擴容,專注於新三板領域的基金成員將大大豐富目前中國的私募基金的類型、數量和運作方式,投資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國資本市場全面發展過程中的紅利。作為長期關注資本市場和私募基金領域發展的律師,可以預見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新資本市場創建發展的過程中,將面臨新一輪競爭的壓力和彎道超車的機遇,也希望本文總結的這些法律問題能對從事新三板業務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業和投資人了解這個市場有所幫助和借鑒。

閱讀全文

與信託計劃投資擬掛牌企業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第一家開展網上個人理財業務的銀行 瀏覽:171
山東中小企業融資 瀏覽:893
雷亞爾對美元遠期匯率 瀏覽:672
首開股份2015年中報 瀏覽:103
炒期貨的人多麼 瀏覽:489
信貸杠桿 瀏覽:318
外匯余額2017 瀏覽:290
支付寶中基金和理財區別 瀏覽:544
浮動匯率下的減稅 瀏覽:635
沈陽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152
資產負債表中外匯儲備 瀏覽:105
銀行間外匯市場什麼時候收盤 瀏覽:285
汽車融資租賃過程中擔保公司倒閉 瀏覽:595
安通物流中航信託 瀏覽:681
金融以服務實體經濟為中心 瀏覽:992
信託100事件追蹤 瀏覽:677
融資融券保證金100解讀 瀏覽:20
比特幣杠桿公式 瀏覽:752
公司購買股東個人資產 瀏覽:530
2月港幣匯率走勢 瀏覽: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