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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加施工總承包

發布時間:2021-10-03 22:54:18

1. 建設項目投融資與承包模式概述

建設工程領域5種融資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別混淆!-工保網

PPP模式

模式內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ZF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ZF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ZF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ZF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ZF部門,轉由ZF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ZF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ZF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ZF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ZF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ZF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ZF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ZF的約束,ZF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發展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ZF的批准以後,私人向ZF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ZF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參與主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ZF、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ZF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ZF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ZF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BOT項目公司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實施過程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ZF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ZF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ZF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ZF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ZF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風險分析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ZF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風險管理

應對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ZF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ZF發展計劃確定,則ZF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ZF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ZF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ZF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案例分析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之後,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等。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ZF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ZF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

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ZF。

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2. 如何區分BT模式與墊資工程總承包 詳細�0�3

在 BT 項目的具體實施方式中,BT 工程總承包與常見的墊資工程總承包因
其形似而極易混淆。實際上,二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作為一種投融資模式,前者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行為;
而後者仍屬工程服務范疇。
第二、是否擁有項目的控制權或所有權不同,這也是二者的根本區別。BT 工
程總承包項目中,作為投資方的建築企業擁有建設單位的身份或實際地位,在特
許期內對BT 項目依法實際享有建設單位的權利和承擔建設單位的義務。而墊資
工程總承包項目盡管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如較高的墊資利息回
報),但由於建築企業對墊資項目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對項目的控制權方面,
前者顯然要大於後者。
第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移交程序不同。BT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特許期內
項目所有權或控制權歸屬BT 乙方即建築企業,因此,工程竣工後將按BT 合同
約定的轉讓程序(即Build→Transfer),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BT 甲方名下。而
墊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則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將已建成
工程移交由發包人即建設單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復雜程度遠遠大於後者。
第四、法律適用不同。由於前者體現的是將已建成工程依BT 合同轉讓的行
BT 項目可以不適用招投標法,進而規避招投標程序。而後者體現的則是工程建
造行為,因此,如果項目用途及資金來源等因素落入必須招投標的項目范疇,則
應嚴格適用招投標法

3. 社會資本方具有施工總承包是根據哪個文件

1.招標條件

國道107改線官渡黃河大橋工程項目已具備采購條件,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社會資本方(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2.項目概況及采購內容

2.1項目名稱:國道107改線官渡黃河大橋工程項目社會資本采購。

2.2采購方式:公開招標。

2.3采購編號:豫財招標采購-2016-209。

2.4項目概況:詳見資格預審文件。

2.5采購內容:社會資本方。

3.采購需求

註:本條內容及數據均來自項目實施方案,僅供參考。最終數據以批復概算為准。

3.1項目全生命周期:暫定建設期3年、運營期30年(以最終批復為准)。

3.2投資估算:本項目估算總投資42.3億元,項目資本金為10.6億元(其中51%約5.4億元為交通運輸部補助資金,49%約5.2億元由社會資本自籌出資),剩餘約31.7億元申請國內銀行貸款。

3.3項目規模:項目路線全長約31.9公里,其中黃河特大橋橋長約7.3公里,兩岸接線約24.6公里。黃河橋擬採用八車道一級公路,路基寬41米;兩岸接線採用六車道一級公路,路基寬33.5米;設計時速均採用100公里/小時。


河特大橋全長7279米;橋跨組合為
13×35+60+100+60+39×40+20×50+75+10×125+75+40×50+60+100+60+12×35;其中主橋為125米
跨預應力混凝土變截面連續箱梁;跨大堤採用100米跨預應力混凝土變截面連續箱梁;引橋採用35米、40米、50米連續T梁。

3.4
項目地點:本項目是國道107改線工程跨越黃河的控制性工程,位於京港澳高速公路黃河大橋下游約20公里處。項目起點位於新鄉市原陽縣東北陽阿鄉與
S225(原S310)交叉處,在黃河北岸趙庄西跨越黃河北大堤,於鄭州市中牟縣東漳鄉九堡村東跨越黃河南大堤,項目終點位於萬灘鎮南與規劃S312暨沿
黃快速通道交叉處。

3.5運作模式


目運作採取建設-運營-移交(BOT)的方式,採取省公路管理局局屬企業控股佔比51%,社會資本佔比49%的方式成立項目公司。在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一
個長期的特許權合同後,由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等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項目社會資本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依法能夠自行
建設、生產或提供本項目的施工、貨物等服務的,本項目相應的施工、貨物等服務將由社會資本自行承擔,不再招標。上述施工、貨物等服務的價格將根據PPP項
目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法確定。

4.申請人資格要求

4.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格供應商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2河南省人民政府省級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符合國辦發[2015]42號文件規定的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參加本次資格審查。

4.3財務要求

4.3.1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法人,經審計總資產不少於100億元,凈資產額不少於30億元(以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為准),最近連續三年每年均為盈利,以上要求應當提供具有法定資格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4.3.2具有本項目要求的資金實力或融資能力,須提供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針對該項目不低於15.5億元的貸款意向書或貸款承諾函;

4.4
信譽要求: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承諾;提供納稅證明(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近半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憑據)、社保繳納證明(近半年社保繳
納專用收據或社會保險繳納清單)。由檢察機關(申請人注冊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出具的查詢行賄犯罪檔案告知函原件(查詢內容包含企業法人和授權代表),否
則其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4.5其他要求:

4.5.1社會資本方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4.5.2由於本項目涉及原投資人項目前期投入和特許經營權的處置,申請人應承諾在中標後參照采購人提供的指導價格與原投資人簽署《資產(投入)轉讓協議》,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且自行承擔上述費用。關於上述問題的具體金額及范圍將在招標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4.6本次資格預審接受聯合體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4.7聯合體申請資格預審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4.7.1以聯合體參加的,應提交聯合體協議並註明牽頭人及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承諾一旦成交聯合體各方將向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4.7.2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4.7.3聯合體牽頭人必須是主投資方,牽頭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負責簽署本次資格預審申請相關資料,其他聯合體各方必須出具承諾函對此予以認可。聯合體成員不得超過2家;

4.7.4通過資格預審的聯合體,不得再變更其組織形式及成員構成;

4.7.5聯合體成員資格要求:聯合體牽頭人應滿足采購人對申請人的財務要求,聯合體成員中負責施工的一方應滿足施工資質要求。

5.資格預審方法

5.1資格審查方法:合格制。

5.2不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量。

6.政府采購政策

6.1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上述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6.2如有外方社會資本方的,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無;

6.3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外方社會資本應按照我國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優先採購我國貨物和服務。

7.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7.1請申請人於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3時至6時(北京時間,下同),在鄭州市農業路72號國際企業中心B座三樓東購買資格預審文件。

7.2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時需攜帶以下資料原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如有)、稅務登記證(如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聯合體協議書(如有)等,並提供加蓋公章復印件一套。

7.3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300元,售後不退。

8.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

8.1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申請截止時間,下同)為2016年4月26日9時30分。

8.2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為:詳見資格預審文件。

8.3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采購人不予受理。

9.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資格預審公告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及《河南省財政廳官網PPP專欄》上發布。

10.項目前期資料

10.1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10.2財政部門審查驗證意見。

10.3項目正式實施方案及政府審定意見。

4.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

1、產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

2、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

3、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4、TOT融資:TOT是移交—經營—移交,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將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來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5、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4)投融資加施工總承包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內涵:

1、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

2、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ZF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減輕ZF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 施工總承包管理方 融資

這個問題只要您是工程的參與者,是正規工程,就可以對工程進行融資,融資的時候賦有一定的責任,風險,義務,要與各投資商,業主共同承擔風險,一般有總承包合同經過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申請,是可以進行項目貸款的。網上資料不多,具體的也不太了解,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6.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襲資平台。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1)承擔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的融資平台公司;(2)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任務的營業資格,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建築業企業。按照他們進行生產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非標准件製作等生產廠家,商品混凝土供應站,建築機械租賃單位,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他們的承包方式不同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國工程建設中承包商又稱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7. 國有投資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是否需要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這三項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
火標網小編整理相關法律規定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8. 總承包與專業承包的區別

總承包與專業承包有以下四個不同之處

1、承包范圍不同

總承包資質企業,能夠承接總承包工程,也可以參與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工程承包。並且,獲得總承包工程的建築企業,能夠將工程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出去;

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只能從事專業資質范圍內的工程承包和總工程承包企業發包的專業工程,可以把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出去。

2、資質等級不同

總承包資質一般分為四級,包括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

專業承包資質的等級,根據專業的不同,有劃分三個等級的,也有劃分兩個等級的。


3、資質類別不同

在最新發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中,總承包資質分為12個大類,專業承包資質分為60個專業;

專業承包資質,都是從大類中的總承包資質中劃分出來的,總承包資質涵蓋了專業承包資質的所有工程承包范圍。

4、資質增項不同

總承包資質企業能夠增項序列內的其他類別資質,也能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增項;

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只能申請相近專業的資質增項,不能進行總承包資質的增項。

9. 請問投資加施工總承包的單位主要工作是什麼

1.投資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圖完成後,業主就可以單獨或與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共同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投標報價和合同價以施工圖為依據。在進行對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時,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而不確示意圖定工程造價,這可能成為業主控制總投資的風險。多數情況下,由業主方與分包人直接簽約,這樣有可能增加業主方的風險。
2.進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於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在進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招標也可以提前,這樣就有利於提前開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3.質量控制方面
對分包人的質量控制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進行。分包工程任務符合質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則,對質量控制有利。各分包之間的關系可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這樣就可以減輕業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況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標、合同談判以及簽約工作均由業主方負責,業主方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較大。對於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總包管理單位支付或由業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於施工總包管理單位對分包人的管理。
5.組織與協調方面
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對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組織協調,這樣就大大減輕業主方的工作。這是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發點。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的名稱:Managing Contractor 簡稱MC意思為管理型承包):是指業主方委託一個施工單位或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包管理單位,業主方另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擔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參加該部分工程的投標,通過競爭取得施工任務。

10. 施工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區別是什麼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發布的《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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