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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的受讓人

發布時間:2021-10-04 21:13:38

『壹』 遺產信託和保險比哪個更適合受益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信託產品投資是最近5年進入到中產階層的理財方式。因信託產品是銀監會監管的信託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在風險控制上和項目選擇上都具有把控性。信託產品一般為固定收益率,比銀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讓群眾趨之若鶩。銀監會的窗口指導以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法》等一法三規的約束下,以及剛性兌付,都給與信託產品低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同時信託可同時參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投資等獨特製度優勢,靈活的制度安排,讓信託業務發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託管理資產5.5萬億。信託理財的優勢有: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謂安全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信託財產不受政治、經濟、外匯管制、債權訴訟、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響,在出現財產糾紛時,能夠免於被沒收。其二,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其三,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消。這種安全性實際上秉承了信託最古老的宗旨,為個人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並保護私人的資產不受非法侵害。
2、信託計劃的靈活性
信託計劃的靈活性對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而言也是頗具吸引力的。信託契約既可以一直延續下去,也可以隨時被撤銷;既可以重新分配信託財產,也可以更換受益人,並且隨時更改信託財產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國外利用信託合理避稅,也是眾多投資者對其趨之若鶩的一項優點。眾所周知,遺產稅是西方國家平衡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手段,遺產的移轉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被強制徵收遺產稅,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累進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財產所有人避免被課稅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託,通過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不受信託人的死亡影響,並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觀的費用。
3、專家理財
案例一謹慎打理退休金
陳老師是一所重點高中的數學老師。退休以後,陳老師夫婦靠每個月的退休金生活,老兩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里。兒子和女兒都已經結婚了,平時也經常回來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謂幸福美滿。
一年前,陳老師在小區老年人活動中心打牌的時候,聽到周圍的人都在熱烈地討論股票。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個東西,但聽到這段時間股票投資可以賺大錢,並且比存在銀行或是購買國債收益都高時,陳老師有點心動了。回到家裡,他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點錢出來炒炒股票。沒想到,商量來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簡單,陳老師從來沒有接觸過股票,萬一被套了,家裡這點錢可不夠賠的。就為這,老兩口發生了矛盾。
後來,女兒托朋友打聽,發現有一種叫信託的理財工具,比股票穩妥,年收益又比銀行高,就介紹給了父親。老夫妻倆經過多方咨詢,最後決定試試。他們花了10萬元買了一家信託公司的基礎設施集合資金信託,期限為2年,年預期收益率為4.6%,這樣算算2年後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計10.92萬元。這樣既避免貿然投身股海,又賺取了比銀行更高的錢,真是一箭雙雕。最近,股市發生震盪,小區活動中心裡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聲嘆氣,愁雲慘淡。陳老師覺得非常慶幸,看來當時的決定還是明智的,否則現在一定也是著急上火了。
點評:
對於一些沒有投資知識和經驗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來說,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資手段。但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發展,這些保守投資的收益率與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來越大。在高回報面前,他們往往變成了「無知者無畏」的激進型投資者,忽視了入市的高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信託無疑成了一項比較適合的投資工具。既無須擔心由於缺乏投資知識而帶來的巨大風險,又可以保證一定的投資收益,可謂相得益彰。
案例二為孩子設立教育投資
每位父母都希望給自己孩子創造最好的教育環境和最舒適的生活條件。據一家相關媒體的調查,某中學初一年級約300名學生,13年來包括生活、學習、休閑、投資等方面的費用最高竟達105萬元。而統計從出生到大學畢業所需的費用,平均下來竟然也要43.35萬元。可見,當前培養一個孩子所需的資金,幾乎要耗盡一個工薪家庭一輩子的儲蓄,壓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擔實在是無比沉重。
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門任職,在生活上相對比較寬裕。馬女士有一個兒子,今年6歲。雖然孩子還小,但夫婦倆已經開始規劃孩子的未來。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學畢業,他們希望自己的兒子將來能夠出國留學,擁有光輝的前程。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他們決定從現在開始准備資金。
在對現在金融市場上的理財工具逐個分析一遍後,馬女士和丈夫決定為兒子設立一份教育信託。他們從自己的資產中拿出50萬元交給一家信託機構做孩子的教育和創業信託。該信託計劃在20年後才將信託資金交給馬女士的兒子,並規定在未來6年時間,每年追加5萬元的款項。這筆信託資金將用來滿足孩子未來留學、結婚、創業等需要。按照契約合同,如果在信託期間馬女士的兒子出國留學,將由該信託機構取出30萬元作為留學資金。並且,馬女士每年還可領取相關的利息。
馬女士對這筆信託的設立感到滿意,它既保證了孩子今後出國留學所需的資金,又有比放在銀行里收益率高並可以隨時間增值,是一項比較放心的投資。
點評:
通過信託機構為子女規劃未來的求學、生活、創業資金正在成為一種流行趨勢,這種新的理財方法可以將父母從無止境的教育資金投入下解放出來。父母可以通過一些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專業機構代為管理這筆信託資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資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財產隔離和保護
吳先生自己經營一家制衣廠已經有5、6年了,這幾年對外出口形勢很好,吳先生和妻子拚命工作,總算為自己掙下了百萬家財。夫妻倆有一個10歲的女兒,由於生意繁忙,實在沒辦法照顧到她,只好把她交給外婆照顧。由於自己從事外貿出口生意,吳先生很擔心萬一哪天由於一些客觀原因沒有按定訂單交貨,那就要賠上一筆較大的賠償金。為了讓女兒將來的生活有一定的經濟保障,吳先生想為孩子留下一筆錢。
經過多方咨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吳先生夫婦決定投資信託產品。有了這個想法後,吳先生自己買了一些關於信託的書來看,了解了一定的信託知識。最後決定購買當地一家信託公司推出的一個3年期組合投資信託計劃,他們一共投入10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這個信託產品,並制定自己的女兒作為唯一的財產受益人。做完這一切,吳先生和妻子總算鬆了口氣,覺得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膽了,不管怎麼說,孩子的優質生活有了保障,對父母來說算是解決了最大的一塊心病。
沒想到,過了兩年,吳先生夫婦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僅自己所有的積蓄血本無歸,還欠下一屁股債。為了還債,吳先生夫婦把他們早年買下的一套別墅和家中的兩部轎車都出售掉,卻仍然沒有還清債務。這時,吳先生的債主得知夫婦倆人還有一筆100萬的信託投資,便向法院提請要求取得這筆信託財產的收益權。法院受理後進行調查,發現這筆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並不是吳先生而是其女兒,根據《信託法》規定,駁回了債權人的要求。吳先生為女兒設置的信託資金終於發揮了作用,如今,吳先生已經還清了所有的欠款,決心重整旗鼓,東山再起。先前設立的信託資金為他們解決了最大的後顧之憂。
點評: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吳先生的女兒是他設立的信託資產的唯一受益人,這是當初在契約中特別強調的,因此吳先生的債主無法剝奪他女兒享受信託資產收益的權利。如果當初吳先生沒有想到為孩子留下這么一筆財產,在他生意失敗後,可能會覺得失去動力,一蹶不振,也就不會有後來的重新努力和奮鬥了。
總而言之,信託產品除了具有使個人或家庭的財產保值、增值這一理財工具的共性外,還擁有管理子女生活、教養及創業資金,妥善安排個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權,照顧遺族等多種優勢。蘋果公司偉大的創始人喬布斯先生採用信託基金管理遺產,雖然這個偉人離開了我們,但是喬布斯的財富依然發揮作用。華人首富李嘉誠先生規劃接班人與財富分配也採用了信託基金的模式,這樣可以避免家族人員搶奪遺產種下禍根。
希望採納

『貳』 誰能給我通俗的講一下什麼是信託。標準的解釋里信託分為委託人,收託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一個

這么說吧,你有100W資產,但你不會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資產委託給我,讓我打理,(這個資產的所有權在你,而管理權在我),規定個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個受益人,就是這個資產到時候不論盈虧,都給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親人,還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從中獲得酬勞,這個具體數值看約定簽的合同。

『叄』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肆』 為什麼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的解釋

我國《信託法》對於抄信託收益權拆分有嚴格的內容規定:
《信託法》第47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48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但是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29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辦法第52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 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使用本辦法規定
辦法第53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 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伍』 為什麼《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陸』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有什麼關系

目前國內的信託都是自益信託,也就是說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

『柒』 信託財產可以指定受益人嗎

信託財產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信徒受益權也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版
信託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ies) ,是指權享受信託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託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人,稱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託財產增值收益的人,稱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幾個當事人時,稱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個企業缺乏流動資金.決定發行企業債。

『捌』 什麼叫做信託受益權轉讓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專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屬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玖』 信託受益人的變更

《信託法》第51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版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權托受益權:(1)受產佃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3)經受益人同意;(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受益人非信託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託的重要要素。信託關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後,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權的一種,適用關於財產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有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託的效力。發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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