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能通過應收賬款質押增信么
現在越來越多以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非標融資的增信手段,在操作中應注意幾個問題:
1、應收賬款質押以在「中證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的辦理出質登記為標志,宣告應收賬款質押權設立。
2、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是否要通知次債務人的處理。
次債務人即該筆應收賬款的付款方,現在穩妥的操作方式是質押權人和質押人應書面通知次債務人該筆應收賬款的還款時間、還款金額和還款的特殊賬戶,並要求次債務人就上述通知內容向質押權人出具一份書面的確認書或承諾函。
如果應收賬款質押如果沒有通知次債務人,後果將很嚴重,則次債務人將依據物權法定原則和債的相對性原則,向質押人即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進行清償。然而,如果通知了次債務人,但沒有取得次債務人的書面確認或承諾函,結果依然比較麻煩,即依據債的相對性原則,通知無法對次債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在實踐中,一定要在通知次債務人並獲得次債務人的書面確認或者承諾函的義務作為抵押合同的某個條款(最好是前提條件),通過質押合同的約定促成質押人負責通知次債務人並為質押權人獲得書面確認和承諾函。
3、應收賬款質押權和次債務人抵消權的沖突處理。
如果次債務人對質押人也存在債權,則會有質押權人向質押人主張質押權和次債務人向質押人主張抵消權的沖突。有觀點認為:1、次債務人行使抵消權是主動行使,不是被動受償,不能等同於普通債權的受償;2、應收賬款質押權雖為物權,但其依附於應收賬款的存在。根據《擔保法》第73條,質權因質物消滅而消滅。一旦次債務人主動行使抵銷權,應收賬款即不復存在,應收賬款質押權也歸於消滅;3、基於前文所述的債的相對性原則以及物權法定原則,次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由此,我們看到應收賬款抵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旦次債權人行駛抵消權,則應收賬款就沒有了,據此存在的應收賬款抵押權就此滅失。此時,質押權人只能依據《物權法》第216條(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要求質押人增加相應的擔保。但這時質押人的財產情況往往很艱難了。
因此,質押權人應在實務操作中增加下面幾道風險防範措施:1、在簽署質押合同之前,對質押人和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調查;2、在質押合同條款中訂立,要求質押人促成次債務人無任何債權的確認書及承諾函,或者如次債務人對質押人有債權但承諾不行使抵押權的書面確認書或承諾,若行使抵押權則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的書面確認書或承諾函。(這里引入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是因為抵銷權系屬法定權,不可以簡單地放棄行使)。
4、應收賬款質押權的實現。
根據《物權法》第219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應收賬款質押權屬於權利質權的一種,其實現同樣適用於以上條款。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時,質押權人可以要求次債務人對其承擔清償責任
2.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與保理融資有什麼不同
一、產品本質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基於以應收賬款為擔保物而提供的融資方式;版保理是以應收權賬款轉讓為基礎的綜合服務。一個是擔保物,一個為轉讓。
二、提供服務不同
應收賬款融資,銀行只提供融資;而保理業務,銀行則還提供存款、收款、壞賬擔保等服務。
三、法律依據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依據《擔保法》相關規定;保理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相關約定。
四、收費不同
保理收取融資利息及手續費;應收賬款質押近收取融資利息。
3. 我國最早什麼時候出現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模式
其實就是商業保理了,保理業務是從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變而來的,起源於14世紀英國毛紡工業。國際統一私法協在其1988年5月28日訂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國際保理公約》中對保理合同做出了定義。中國也是在80年代末開始興起。
4. 教保理業務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操作上的區別
你好,我是銀行保理部的從業人員,您的提問估計用面對面的回答比較容易清楚,現在盡量用字面來解答您的問題。
1、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後,應收賬款並沒有產生。應收賬款是在賣方按照合同向買方供貨或者提供勞務之後產生的,具體還是要看合同中雙方的約定,比如說是賣方出貨後還是買方入庫後,或者是驗貨開立發票後等等。對於國內賣方保理來說,一般銀行都會給賣方核定一個保理額度,然後要求賣方告知買方,某筆合同或者發票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了銀行,銀行是該筆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而具體操作各家銀行不同,一般會要求客戶在發票上加蓋轉讓字句,或者去人民銀行系統里 做應收賬款登記等以保障銀行的權益。賣方可以把開立好的發票(復印件)轉讓給銀行,銀行給予融資(一般有折扣的融資),融資期限會和賒賬期匹配(會給予一定的寬限期)。第一還款來源是買方對賣方的應付款,第二還款來源就是賣方自有資金了(無追索權的就沒有這項)。
2、其實國內的法律和系統都不完善,暫時還沒能像西方國家有專門的系統進行轉讓登機 ,且各個系統間都有鉤稽關系,現在國內的應收賬款登機系統僅有應收賬款登記系統,所以各家銀行要求不一,但一般質押或者轉讓時都會要求登記。從法律角度講,人行登記系統里出現的賬款轉讓信息沒有公示的效力,既不能起到確認賬款轉讓的法律效力,也不確認賬款的權屬,因為法律賦予該系統的效力僅限於為應收賬款質押公示。例如登記為A 轉讓給B,無論是A 還是B 或者其他受讓的第三人都不能依此登記主張自己是賬款的所有人或是善意第三人。但這樣的登記,就象公安機關發現的破案線索,雖然未必能夠上證據效力,但能提示經手人員,這筆賬款的權屬可能有問題,需要核實。
3、保理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有追索權的保理第一還款來源是買方對賣方的應付款,第二還款來源就是賣方自有資金了,無追索權就只能追債務人了。而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在質押設立後,除非債務人償還主債務發生違約,否則債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物的任何權益。
以上解答不知是否滿意。
5.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費率一般在什麼范圍
應收賬款融資抄業務的費用分為襲融資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一)融資費的利率
參照不同銀行的授信業務品種利率規定執行。(如短貸利率: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5.60 年利率%,一般會根據風險調整上浮5%-10%不等)
(二)管理費的費率
根據應收賬款融資模式、風險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核定管理費費率。收費標准應在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中約定,一般為額度的0.2-1.5%,在首筆融資款項發放時一次性收取。與賣方協商一致情況下管理費可以上浮,原則上不允許減免。
(三)其他費用
指在辦理應收賬款融資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承兌費、徵信費、律師費、訴訟費等,按實收取。
6. 應收賬款質押需要什麼資料,應收帳款質押的設立程序
應收賬款質押所需資料:授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資料、欲質押的商務合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情況介紹等。
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授信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質,商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等;銀行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業務審批;審批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本,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應收賬款是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項債權,例如,根據福建省統計局的統計,2007年福建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成品的應收賬款凈額(兩金)達1875.6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3.8%,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比重為40.0%,其中,應收賬款1313.84億元,增長23.0%,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28.05%。在中國,大約一半的中小企業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中小企業融資難集中體現在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和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款難。(P22)在國外,應收賬款、存貨等被看作最有價值的擔保物。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在中小企業的企業資產中占據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擔保的財產較少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設立有利於打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物權法》實施前,基於物權法定原則,銀行不能開展應收賬款質押業務。
《物權法》對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拓展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同時也為銀行的質押業務提供了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有利於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
7.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貼現、保理融資有什麼區別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以你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進行融資,一般費用較高,因為應收賬款有收不回來的風險,融資時間較短,一般三個月以內。這部分擔保物是自己的錢,拿到的錢是銀行的。
貼現:貼現有承兌匯票貼現和信用證貼現,承兌匯票和信用證的種類又很多具體不展開講,這一部分都是通過銀行對你們企業的流水,經營狀況等的肯定作出的銀行授信,只需要企業付一部分的保證金,比如20%,就能拿到銀承/信用證,用來采購,但是銀承/信用證一般都是遠期的(三個月到一年都有),賣方收到後不能馬上拿到錢,需要支付給銀行剩下期限的利息才能拿到錢,所以需要貼現。貼現費用偏低。這部分擔保物是自己企業的信用、經營狀況等,拿到的是銀行的錢。
保理融資:也是應收賬款融資的一種,保理融資分為內貿保理、外貿保理。外貿保理分為單保理和國際雙保理。目前中國是內貿保理和外貿中的單保理比較常見。內貿保理的費用比較高,12%-20%都有,一般要求應收賬款支付方是國內大型企業。外貿單保理一般有保險公司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應收賬款還款肯定,又是融美金,所以費用較低。
費用從低到高:貼現、應收賬款融資、內貿保理
貼現,外貿單保理,應收賬款融資
純手工打字。以前做過保理行業,現在的行業有用到貼現。
8.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操作流程
業務概述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應收賬款債權向本行設定質押擔保,以獲得貸款滿足其資金需要的行為。 貸款對象及債務人1、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對象限於與本行有較穩定業務往來關系、信用等在AA 級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客戶。2、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為信用等級為AAA 級的大中型企業;信用評級在AAA 級以下的,必須達到總行要求的標准。債務人應屬與借款人有長期緊密供銷關系的下游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信用記錄良好,近兩年未發生拖欠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的情況;(2)無惡意拖欠上游企業款項的行為;(3)生產經營正常,現金流量充足,無重大經濟糾紛或資不抵債等潛在風險;(4)須是賣方的非關聯企業 貸款期限與應收賬款出質要求1、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質押應收賬款的有效期限。2、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3、應收賬款應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設立應當合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和相關要求。在發放貸款前,應收賬款應為尚未設定任何擔保關系且無暇疵的債權。4、應收賬款價值僅指對賣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應向買方收取的扣除預付款、已付款、傭金、銷售折扣等後的款項凈額。出質時,其賬齡不超過一年。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擔保,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這里所說的應收賬款內涵較為寬泛,並不單純局限於會計學意義上的企業間應收貨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可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包括五方面權利:一是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產生的債權;二是出租動產、不動產產生的債權;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貸款品種。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為商業銀行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但是與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較大,而且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識別、評估和控制此種貸款風險的經驗,因此,加強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問題的研究顯得十分必要。
一、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發展背景及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由來已久,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而形成融資難的主要症結則是企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長期以來,我國《擔保法》只允許不動產以及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作為抵押擔保,在實踐中,各銀行也主要傾向於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而這種做法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狀況嚴重脫節。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資產總額中不動產所佔比重很小,僅佔25%左右,其餘絕大部分都是動產。制度與現實的脫節,導致一方面是企業貸款擔保難,另一方面則是應收賬款、存貨等規模龐大的動產資源嚴重閑置浪費。
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抵押擔保范圍,規定應收賬款、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確禁止的動產均可設置抵押擔保,從而為廣泛開展動產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我國企業應收賬款資源十分豐富,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其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因此,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能夠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潛在的風險不斷加大。而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恰好有利於銀行改善現行的貸款擔保結構,有效分散和化解貸款風險。此外,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還有利於促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提高銀行的競爭力,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繁榮。
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完全符合當今國際融資發展的主流趨勢。根據世界銀行對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83%的國家和地區支持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貸款中70%都是以動產為擔保物,而這些動產中應收賬款和存貨佔66%。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大力發展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
(一)基礎合同的效力風險
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終實現,首先直接與產生該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該基礎合同本身存在交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社會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該基礎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無效,比如基於博彩、走私,銷售國家專賣產品等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基礎合同效力喪失,直接導致應收賬款本身就不存在,對此設立的質押也必然是空中樓閣。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抗辯權風險
出質人對於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基礎上的。對於根據基礎合同出質人應當首先履行發送貨物、提供服務或資產的情況,在出質人沒有首先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合同法》具有抗辯權;即使出質人已經發送有關貨物,應收賬款債務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出質人交付的有關貨物進行檢查,在檢驗合格後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質人交付貨物瑕疵或者出質人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提出抗辯。基於上述原因,貸款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自成立之初都可能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只在出質人已經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後方得以確定。
(三)權利虛假風險
一是虛構應收賬款。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來存在應收賬款但設立質押之前已清償,只是出質人未入賬;三是設立質押之後出質人收取了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的款項,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應收賬款嗣後不存在。以不存在的應收賬款質押,質押合同自始無效;質押物嗣後不存在的,質押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不論何種情形,其實質均等於無第二還款來源,貸款銀行都將面臨風險損失。
(四)價格虛高風險
一是出質人或出質人與借款人合謀虛報應收賬款價格,使其超過合同或實際應付的價格。二是貨物折扣銷售,且出庫價與返還折扣雙條線記賬,使賬務上的應收賬款與最終實際應付價不一致。此種情形下,第二還款來源價值可能不足,或明顯不足。
(五)質押登記失效風險
與一般物權抵押登記所採用的實質審查不同,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對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採用形式審查方式,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則由出質人自行填寫,登記機關只審查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審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審查。這樣一來,對應收賬款的實質審查責任責無旁貸地由貸款銀行來承擔,並由此產生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登記機關對質押登記錯誤不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二是質押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當所登記的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以真實權利為准。一旦所登記的應收賬款出現不真實的問題,質押登記便失去了實際意義,貸款銀行也就沒有優先受償權,就會面臨潛在的風險損失。
(六)「倒簽」轉讓風險
「倒簽」是國際貿易中的專門術語,一般是指相關單據的形成時間被人為提前。如果出質人以「倒簽」方式轉讓已出質應收賬款,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無明確法律規定。一般認為,這可能會被認定在質押合同簽訂之時,質押物已不存在,質押合同自始無效,從而使貸款銀行失去第二還款來源。
(七)放棄權利風險
如果出質人在出質後放棄或贈與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權利,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部分或全部債權,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第三人,有何法律後果,《物權法》無明確規定。不過,對出質人放棄合同債權,貸款銀行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申請法院撤銷出質人的權利放棄行為。但若應收賬款債務人主觀善意,法院可能出於保護應收賬款債務人或第三人權益,認定質押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債權,其責任財產將會減少,償債能力隨之會減弱,因而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清償的可能,由此可能影響質權的完全實現。
(八)管理不善風險
一是應收賬款債務人已清償銷售款,但銷售人員未將該款項上交單位,而是挪作己用,使應收賬款「空掛」在賬務上,往往無法追回。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可能在出質時已消滅,也可能在出質後消滅,但均使第二還款來源失去意義。二是如果銷售人員有一定的折扣浮動權,他按最低折扣銷售,卻按全價或較高折扣上報銷售額,以獲取更多獎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質人不知悉並以銷售人員所報銷售價格記賬,以致應收賬款出質價格高於實際應付價格,將可能使第二還款來源價值不足。
(九)訴訟時效風險
合同債權受訴訟時效約束,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蛻變為自然債權,喪失勝訴權,得不到法律保護或支持。收費權一般均有起止時間段,只有在該時間段的收費行為才依法受保護。如果質押的應收合同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那麼除非應收賬款債務人自願履行,貸款銀行不可能從債務人那裡獲得清償,從而使質押擔保失去意義。在貸款未清償之前,如出質人不行使或怠於行使時效權利,中斷、中止合同債權訴訟時效,將可能使合同債權發生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成為自然債權,從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十)應收賬款債務人行使抵消權的風險
即使在一切其他條件都完備,在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出質人互負到期同種債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可能隨時主張將兩方債權予以抵消,從而使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歸於消滅。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債務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該規定為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抵消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需要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因而對貸款銀行而言具有不確定性。
三、防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強化貸前調查評估
與發放房地產等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注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
(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必須注意,下列應收賬款不能用於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一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基於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質押。
(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擔保率
貸款擔保率是指擔保貸款額與擔保物價值的比率。確定一個合理的貸款擔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貸款風險。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擔保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性質和質量,一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於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債務人中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數量越多,應收賬款的質量越高。同時,還要特別關注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擔保率不應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
(四)約定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
在貸前調查的基礎上,依法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防範措施。在當前法律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更應依靠合同條款,明確貸款銀行享有的權利和出質人應負的義務。一旦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時,貸款銀行可依合同約定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應移交貸款銀行佔有;二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三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五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
(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後跟蹤管理
貸款發放後,貸款銀行應當對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繼續進行跟蹤,及時全面搜集出質人已經完全履行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有關證據,督促出質人及時請求付款,防止訴訟時效超期。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採取行動以實現質權。
(六)銀監會應盡快制定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屬於高風險貸款,加之又是一個新興貸款品種,商業銀行十分缺乏這方面的風險管理經驗,極易發生貸款風險損失。因此,作為銀行監管部門,銀監會有必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盡快制定出台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貸款的審批標准、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以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辦法,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貸款風險,促進這一新興貸款業務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