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疆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武漢證券營業部搬到什麼地方了怎麼查不到了在他們那裡辦了戶頭怎麼辦啊
被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接管處置,機構已經關閉,可咨詢華融。
㈡ 中國有多少家信託公司
第四次清理整頓後有58家,近幾年先後有金新信託、伊斯蘭信託、金信信託被依法取締。
㈢ 資管計劃的優勢
資管作為一種新產品的出現,還在那麼快的時間內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長,存在即是合理,所以我們不必要一味地去排斥它,該怎麼樣去看待它呢?
先說說最基礎的,結構性,本質方面:
和信託一樣都是融資通道的一種,結構大致上沒有區別,只不過發行主體不一樣,信託由信託公司發行,資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發行。信託公司是屬於銀監會監管的,而資管是屬於證監會監管的。
從發行方資質和牌照優越性上面來講: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產品發行和運營經驗,經過銀監會數次整頓之後,僅剩下六十餘家牌照,持股股東經過多年競爭,實力普遍很強。
資管公司:大部分是前年底或者去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弱。
信託公司有多年的兌付歷史,而資管公司目前產品大部分都是去年才發出,尚未有兌付歷史,假如融資方無法按時還錢,抵押無法變現,公司是否會兜底為客戶兌付本息,還需時間驗證。
但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
從融資費用角度看:
據個人所了解,通過券商資管發行產品的通道費用大概在0.3%,信託在1%左右,託管費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託在0.2%-0.25%這個范圍。這個雙方都利弊參半,信託公司費用高,盈利豐厚,有足夠的資金為信託項目兜底,為剛兌提供了保障。但是費用過高會導致好的項目的流失,資管通道費用相對較低,對接項目而言,更有優勢,因為往往好的項目,是不願意拿那麼高的費用去融資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錢的融資方為了更快的融到資而選擇信託通道,因為就目前而言,信託通道融資速度要比資管快。
從監管層面方面來看:
這一點很多人都覺得無關緊要,但是我個人覺得恰恰相反,這個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尤為突出,行規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剛兌潛規則源自於05年左右,銀監會在處理金新信託,慶泰信託,伊斯蘭信託等事件的基礎上的表態和要求不出現單個信託產風險,自此,剛兌潛規則就逐漸形成,個人認為這跟監管層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因為銀監會監管的是銀行和信託,銀行業是要求絕對安全,保本的,銀監會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無風險,保障客戶資金,而證監會監管的券商,基金向來都有著買者自負的理念,當資管產品出現風險,無法償還客戶本金的時候證監會是否也會要求資管公司類似的賠償兌付,這個尚不得知。
從客戶角度來看:
信託300萬以下的名額只有50個,而資管有200個,很充裕,對小額客戶來說好很多,不怎麼需要考慮額度問題,同時因為通道費託管費中間費用的減少,同等融資費用的項目製作成產品,客戶的收益也會相應增加。
假如我是客戶,我會怎麼樣去選擇:
資管和信託都會是我選擇的范圍,因為資管公司的股東們也不是吃素的,資金池規模也都比較龐大,一個新的通道的打開,還在萌芽階段,我相信不會有哪個人會捨得把這個香餑餑丟掉,所以資管產品這幾年個人覺得還是比較適合去買的,我相信資管公司的管理人們也都不是傻的,前面的產品就算出問題兜底概率還是非常大的,因為他們還需要打開市場,就像做生意一樣,前面經常都要虧本經營,到後面才賺錢。信託的話,因為總體來說,這七八年來,信託公司出事項目佔比非常非常低的,而且出事之後需要信託公司兜底墊資的情況就更寥寥無幾了,根據前面所說的,信託公司的各方面費用很高,所以同時盈利不少,加上各大通道來搶飯碗,信託公司不會輕易把自己那麼多年的剛兌金字招牌打破,同時他們暫時也有足夠的資本,所以假如我是小額客戶的話,我可能會優先考慮資管,避免遇上拿不到小額額度的情況,又要重新選產品浪費時間,大額的話,資管和信託同時考慮,還是要根據公司,項目具體分析,尤其是資管產品,在公司注冊資本較低的情況下,抵押物的足值尤為重要,是首要考慮條件。
㈣ 1995年後哪些國有信託破產
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專,普屬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
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
從242家信託公司到今天的68家信託公司。被叫停的、破產的信託公司總共有174家。
㈤ 資管計劃與信託有什麼區別呢
和信託一樣都是融資通道的一種,結構大致上沒有區別,只不過發行主體不一樣,信託由信託公司發行,資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發行。信託公司是屬於銀監會監管的,而資管是屬於證監會監管的。
從發行方資質和牌照優越性上面來講: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產品發行和運營經驗,經過銀監會數次整頓之後,僅剩下六十餘家牌照,持股股東經過多年競爭,實力普遍很強。
資管公司:大部分是上年底或者今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弱。
信託公司有多年的兌付歷史,而資管公司目前產品大部分都是今年才發出,尚未有兌付歷史,假如融資方無法按時還錢,抵押無法變現,公司是否會兜底為客戶兌付本息,還需時間驗證。
但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
從融資費用角度看:
據個人所了解,通過券商資管發行產品的通道費用大概在0.3%,信託在1%左右,託管費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託在0.2%-0.25%這個范圍。這個雙方都利弊參半,信託公司費用高,盈利豐厚,有足夠的資金為信託項目兜底,為剛兌提供了保障。但是費用過高會導致好的項目的流失,資管通道費用相對較低,對接項目而言,更有優勢,因為往往好的項目,是不願意拿那麼高的費用去融資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錢的融資方為了更快的融到資而選擇信託通道,因為就目前而言,信託通道融資速度要比資管快。
從監管層面方面來看:
這一點很多人都覺得無關緊要,但是我個人覺得恰恰相反,這個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尤為突出,行規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剛兌潛規則源自於05年左右,銀監會在處理金新信託,慶泰信託,伊斯蘭信託等事件的基礎上的表態和要求不出現單個信託產風險,自此,剛兌潛規則就逐漸形成,個人認為這跟監管層的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因為銀監會監管的是銀行和信託,銀行業是要求絕對安全,保本的,銀監會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無風險,保障客戶資金,而證監會監管的券商,基金向來都有著買者自負的理念,當資管產品出現風險,無法償還客戶本金的時候證監會是否也會要求資管公司類似的賠償兌付,這個尚不得知。
從客戶角度來看:
信託300萬以下的名額只有50個,而資管有200個,很充裕,對小額客戶來說好很多,不怎麼需要考慮額度問題,同時因為通道費託管費中間費用的減少,同等融資費用的項目製作成產品,客戶的收益也會相應增加。
㈥ 集合信託計劃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保本保底條款的法律風險。
中國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結合第一個案例,根據證券市場的風險特點,信託計劃的發行人無法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也就更無法保證其最低收益(如出現信託計劃買入的證券品種出現連續開盤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買入信託份額的委託人由於缺乏證券市場專業知識和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是無法預先了解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的,從這個視角來看,這也屬於風險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現。
一旦上述的市場風險爆發,出現無風險信託份額的保底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受損,委託人想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為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和保底收益的設置明顯抵觸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這款集合信託計劃的合同書本身具有違法性質,當屬無效合同。委託人基於無效合同的收益是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
風險二:信託資金使用監管的法律風險。
分析金新乳品信託計劃不難發現導致整個信託計劃陷入風險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託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託計劃的確用募集的資金收購了三家乳製品公司的相應股權。可通過事發後大量閱讀有關金新乳品信託的相關資料和盛名於中國金融界的德隆國際瞬間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難發現,德隆國際實際上是在通過信託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收購和置換,以便達到整合再獲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就是德隆國際眾多資產收購計劃中的一顆棋子。那麼回到本文的論述中觀點。金新信託作為擁有國資背景並獲得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的獨立法人,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應當嚴格按照信託產品說明書的既定項目規范運作,並且應當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盡最大管理義務,而不是僅僅為坐收德隆國際超當期收購價格的回購承諾所帶來的利益。雖然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在運營期間按照產品說明書完成了相應收購行為,但由於其設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謀,所以仍因認定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
風險三:信託產品的營銷法律風險。
金新乳品信託案中折射出應該引起重視的另一個問題是變相運用他人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營銷。不管是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還是集合信託計劃,在實務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發行人委託一家或者幾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代銷並代理資金收付。而銀行因在長期的居民存貸款業務中的穩健表現成為被社會公眾賦予信譽最高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由於廣大投資者未在事先對將要投資的金融產品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從搶籌的不良投資習慣,很容易將金融產品的發行人誤認為是提供代售服務的銀行。因此,一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利用大銀行代銷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借用銀行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變相營銷。一旦信託產品受託人經驗不足或發生不可抵禦的市場風險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就可能出現投資者向銀行而不是集合信託計劃發行人問責的情況。其危害輕則負面影響銀行信譽度,重則爆發沖擊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機甚至有使銀行被迫倒閉的可能。
風險四:來自信託計劃委託方的法律風險。
從委託人層面來講,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其一,委託人以不正當性質資產進行委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受託人在接收委託人受託資產的環節中,可能會面臨其所接收的受託資產為委託人從非法來源獲取或者為不正當佔有的可能性。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行一個集合信託投資產品時,由於時間、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難有足夠的力量去對每一個委託人所交付的資產進行合法來源的審查。如果委託人的受託資產被證實為非法財產或者不正當佔有而被依法追繳,將給其他委託人和受託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重創了信託投資公司的資信和形象。其二,委託人不及時履行信託合同約定義務的法律風險。一些信託產品為了快速使投資項目進入運轉,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首次交付的資產後即開始運營信託計劃。但如果委託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當初承諾的信託計劃後續受託資產,則同樣可能出現集合信託計劃中途停止或終止的可能並給該信託計劃的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
㈦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資管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管理內容和運用范圍不同
資管產品只是一個投融資工具。信託除了可以是投融資工具之外,還在家族財富保全與傳承、家族成員養老和教育、消費和娛樂、社會慈善和捐贈等眾多領域具有運用價值。資管產品是資金的管理,信託產品除了資金管理之外,還可以對一些事物進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託方面,事務管理比資金管理更重要。
3、優勢不同
資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冊資本多為幾千萬元,相對於信託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但是,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另外信託產品的杠桿限制也比資管要多。
㈧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㈨ 誰可以給我介紹下「德隆事件」的前因後果包括判決
「德隆事件」大事記(大盤勇創新高 錢途還是陷阱)
2004年4月14日,著名的德隆系股票湘火炬、合金投資和屯河股份首度全面跌停。德隆系股票的跌勢起於2003年8月,「三駕馬車」一改連續多年的上漲,開始了漫漫陰跌。
2004年4月上旬,德隆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將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所有法人股全部質押給地處新疆的各家銀行。其他各地企業和銀行紛紛起訴德隆、四處保全資產。而德隆開展一系列資產轉讓行動,將德隆非上市部分資產回填到德隆控制的五家上市公司中。
5月底,唐萬新失蹤。
6月初德隆的14家貸款銀行組成債權人委員會,並聘請工商東亞為財務顧問。
7月18日,唐萬新從境外歸來,並與留守的德隆團隊出具了一份《市場化解決德隆問題的整體方案》,要求以德隆為主體進行重組並獲得再貸款。(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8月26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簽訂了資產託管協議,這三家公司將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可撤回的全權託管給華融方。隨後華融組成託管組進駐。
8月30日,華融接受銀監會委託組成了停業整頓工作小組進駐金新信託,從9月15日到11月15日期間進行債權登記(現延長至12月15日)。
9月4日 華融接受中國證監會委託對德恆證券、恆信證券、中富證券進行託管經營。
10月17日,新華社播發《有關部門就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公告做出解釋》。
11月5日,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