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受益權的重要意義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回規定的關答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Ⅱ 「信託受益權」是曲線高利貸嗎
之前有部分人看到興業買入返售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很緊張,就給興業戴上一頂曲線放高利貸的帽子。我們來看看實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兩規)的要求,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 網路關於「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解釋: 1、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是指公司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證券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 2、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會計主體是買入方;買入對象是票據、證券、貸款等;買入方式是有協議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有回購返售協議或企業自行購入;賣出交易對象是原賣出方;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返售價格;實質是通過交易市場將富裕錢以抵押的形式貸出;抵押品一般是債券;你是貸出方,獲抵押權。 3、買入返售業務增多具體說來就是你現在手上有錢,可以通過交易市場將錢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這個抵押品一般就是債券。相當於短期抵押貸款,你是貸出方,「買入」就是你付出錢,獲得抵押權,「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權還給對方,對方支付你本金和適當利息。 興業銀行報表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即是金融機構以其下的信託產品受益權作為抵押,向銀行賣出」返售金融資產「(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並在約定的時間回購該金融資產。銀行獲得的是對該金融機構的債權,而非信託產品,信託產品只是相當於質押。而該項的利率水平,也是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來確定的,且質押率也並非一定就是100%。 所以,不像有些人擔心的那樣,興業通過信託公司發放」變相高利貸「。 當然,興業下面控股了興業國際信託公司,不排除類似」利益輸送「的說法。但如此大額的內部交易,應該在報表裡」關聯交易「項中說明,(何況興業信託還不是興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但我沒有在報表找到該項說明。 而2011年年報對九江銀行(參股公司)122萬的利息收入都有關聯交易說明。除非報表造假,否則我認為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是來自外部的。(貌似銀行高管也沒有什麼造假的動力吧?) 因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故此部分的信託受益權應該來自其他金融機構(並非一定是信託公司),故風險加權權重是按100%計算的。
Ⅲ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題。
1、信託這種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回為,在信託期間,財產答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Ⅳ 信託劣後受益權和信託優先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這個只是對項目做了一個結構化的處理。問題可以回到優先和劣後的區別。如果一個項目做版了結構化處理權,那麼就有優先順序和劣後級之分。一般是如果出問題,首先得保證優先順序資金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劣後級呢就是在出問題的時候,首先虧損的資金。但是在項目盈利的時候,劣後級分配到的收益,要比優先順序高。
Ⅳ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信託復受制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Ⅵ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的區別
首先要明確詞語的范疇,一般我們講得是信託收益,而不非信託受益權;
信託回收益,指的是信答托產品的盈利,通過各種增值手段,信託產品實現盈利而非虧損。
受益,則是指信託參與各方投資所得到的回報。這里也包含著不同層次的受益,可分為優先受益和次級受益。這一塊涉及到信託公司和信託產品的設計模式。
Ⅶ 信託受益權分為優先順序受益權與次級受益權,比例為3:1,這3:1是什麼意思
好比一個億的信託,優先順序和次級的比為3:1,就是優先順序募集7500萬,次後級募集2500萬,在優先順序投資者拿回本金和收益前,次後級投資者是不能拿錢的,好比信託結束的時候,只收回了10000萬元,那麼優先順序可以拿到本金7500萬,加上利息例如10%,就是750萬,這樣次後級就只剩下了1750萬,這主要是一種增信措施,之所以有次後級,一般是有資金十分看好這項目或者融資方的關聯方來出資的,不過對普通的優先順序投資者都是利好的,優先次後的比例越大,安全性越高。
Ⅷ 信託受益權的內容
1、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具體什麼是信託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託本金的部分。
(2)信託終止時的剩餘信託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並不當然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信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如果信託文件規定了剩餘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託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託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餘信託財產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
2、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託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委託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Ⅸ 信託的受益權,收益權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內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容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Ⅹ 信託計劃受益權是什麼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版信託財權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