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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10-06 08:55:16

『壹』 取消借殼配套融資對誰沖擊最大

第一,已經明確為借殼上市並配套融資的,對於本身標的造血能力不錯的,對借殼方影響不大。例如順豐借殼鼎泰新材,借殼標的自身的行業地位、盈利能力都比較強,所以考慮資產證券化和實現資本市場融資來看,對接資本市場實現證券化是首要的。因此,為了闖關成功,即使取消配套融資也是在所不惜。
第二,已經明確為借殼上市的,但借殼標的本身造血能力一般,對借殼方影響就比較大了。因為,借殼方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即使借殼方重組工作一完成就停牌做定增方案,待實施怎麼也要一年半載的時間,這中間公司資金鏈是不是需要例如外部過橋資金(銀行並購貸款等)來接續值得研究。
第三,有些名義上的產業並購項目,實質上是類借殼項目,可能對整個方案影響不可謂不大。為了規避構成借殼要件的,有些方案設計的時候,保持原實控人不變,原實控人是要繼續通過配套融資方式鞏固大部分持股權的。另外,還有新認定實控人,是以配套融資方式強化控股權,以保證新的實控人地位,且不構成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資產,收購資產為第三方。這兩種類借殼情況裡面,如果配套融資取消或者縮減規模,名義實控人與其他各方的股權佔比就會發生微妙的變化,可能會產生新的名義實控人,甚至將曲線借殼只能認定為借殼上市,這樣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第四,即使是真實的產業並購,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也是之前較為常見的配套融資募投方向,之前被禁止了,去年有所放鬆,現在又明令禁止,不排除一些發行人將使得採用並購貸款作為過橋資金的方式完成新的資金周轉。
另外,作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核心部分的配套融資,已然成為各路資本投資大鱷明爭暗搶的暴利機會。

『貳』 創業板重組松綁什麼意思

1、 創業板重組松綁是證監會在2019年10月時。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所謂重組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並購、收購、借殼、買殼上市公司以實現其資產上市的行為。創業板重組松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並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
3、 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4、 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5、 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說的白話一點,就是創業板的股票也可以借殼重組上市了,創業板股票經營不下去的話,就可以通過資產重組,被其他公司借殼上市。這一條規則,可以說是「核彈級別」的影響力,特別對於在創業板上業績不佳、處於掙扎邊緣線的公司。
拓展資料
創業板重組的松動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建議取消重組上市准則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以並購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
[2]建議進一步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限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在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3】推動創業板公司持續轉型升級,計劃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4]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多渠道投放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集聚。
重組上市放鬆以來,市場上涌現出一批創業板重組上市概念股。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今年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創業板重組松動概念的價值有所弱化。

『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配套融資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是分開表決還是捆綁表決

通常一起表決。重組我做的少,你自己上上交所網站或巨潮咨詢網查查公告不就清楚了嗎。

『肆』 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後相隔多久可以再融資

上面的回答有誤,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2017年2月發布的融資新規規定,但是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要求還是按照《重組辦法》執行,也就是說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後實施再融資的,不受18個月的限制。

依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7年2月18日答記者問。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並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涉及配套融資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而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

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資期限間隔等繼續執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

『伍』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為了支持資產重組競價而提供的資金,一般是金融機構提供,有時也有財政資金介入。
相關資料: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陸』 什麼叫創業板重組松綁

一是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並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二是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三是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四是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主要是第三條,以前是不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的。

『柒』 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是否需保薦代表人簽字,是否佔用上市公司通道

重大資產重組的配套融資只能由財務發起人簽字,不需要保險代理人簽字。進入上市部門需要佔領上市公司的渠道。

本次定向增發融資基金及所購部分資產的價格為上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平均價格的10%以上,但配套融資價格按發行期第一日確定。

2010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促進企業重組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為貫徹落實國發27號文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中國證監會圍繞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促進並購、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

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在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優先支持並購重組活動、有利於產業整合和結構優化的指導下,形成了推進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十項工作部署。十項工作安排圍繞推進市場化並購重組改革這條主線,涉及上市公司各級監管的基本制度建設。

『捌』 借殼上市能否配套融資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時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8)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是什麼擴展閱讀:

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注意問題:

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並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

在論證配套融資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3、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玖』 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配套融資 是利好還是利空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正常來說是利好,表明公司處於擴張狀態,同時用股份購買內不會增加公司的容負擔。
1、公司發行債券就不好說了,看具體情況是什麼,一般這個是有公告的,裡面會說明資金用途,
2、如果是擴張而且是公司產品是處於供不應求的這種狀態那是利好,如果想之前的太陽能多晶硅,盲目擴張,導致產能過剩最後很有可能會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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