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可以認繳嗎
不可以。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B.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使用有何規定注冊資本與凈資產相同嗎
融資性擔保公抄司的注冊資本需要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使用,主要是依據經營范圍內允許的范圍進行使用,包括存入保證金、低風險高流動性投資等,其中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的2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不相同。
C.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和注冊資金的關系以華信在線為例!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重點如下: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於單個被回擔保人(項目)的擔保額答上限是注冊資本金的10%;2.總擔保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倍;3.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金80%只能用於投資銀行存款、國債等最高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4.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華信在線的合作擔保公司注冊金是1.1億,單個項目的擔保額最多隻有1100萬,公司擔保總額不得超過11億。
D.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需要放在銀行多長時間
一般是3個月,注冊資金驗資完成後,作為銀行擔保資金,
注冊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稱 (一版般3個工作日,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
2、銀行開設臨時存款結算帳戶辦理入資並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一般5個工作日)
3、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7-10個工作日)
4、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3-5個工作日)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3個工作日)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5個工作日。
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的資料:
1、准備好公司注冊地址,注權冊地址不需要租賃合同,但地址一定要真實有效;
2、擬定3個以上公司名稱,到時候需要查詢是否和其他企業重名;
3、落實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比例;
4、擬定公司經營范圍;
5、選舉好法人代表及監事職務並提供身份證上的信息(兩個職務不能是同一個人兼任);
6、股東要辦銀行U盾(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都可以,其他銀行暫時不能用)。
詳細可隨時咨詢我,回答者即聯系方式,我們是注冊代理公司的。
E.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分公司用注冊資金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需要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使用,主要是依據經營范圍內允許的范圍進行使用,包括存入保證金、低風險高流動性投資等,其中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的2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不相同。
F. 融資擔保升級全國經營10億的注冊資金如果一定要實繳的話,那麼我營業執照辦下來之後,可不可以抽走呢
融資擔保公司成立之後 ,公司注冊資本可以用於經營。除了政策要求的擔保金之外,別的資金可以用於對外投資或經營。說抽走,太直接了
G.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長春市市、縣級融資擔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許可證換發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市、縣級融資擔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許可證換發」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信用吉林」企業信用信息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單位蓋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單位蓋章。)
3.一般情況需提供:辦理人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附辦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騎縫處加蓋公章。)
4.一般情況需提供:變更後融資擔保公司企業信用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單位蓋章。)
5.一般情況需提供:擔保公司近期銀行存款余額對賬單明細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轉賬憑證及對賬單原件。)
6.一般情況需提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原件、全體股東簽字按手印、法人簽字、蓋公章。)
7.一般情況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變更前後復印件,加蓋公章。)
8.一般情況需提供:融資擔保公司許可證換發申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原件、詳細載明變更事項、加蓋公章。)
9.一般情況需提供: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原件及復印件。)
10.一般情況需提供:所在地縣(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部門意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原件、要求主管領導及負責人簽字。)
11.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供要件真實性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附加要件明細、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需提供法人和增資股東信用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單位蓋章。)
13.一般情況需提供:驗資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由取得合法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件。)
14.一般情況需提供:增資股東陳述書和守法盡責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陳述書應當包括繼任股東本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等內容(原件,需簽字、蓋章、按手印)。)
15.一般情況需提供:增資股東資金來源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出資法人單位需提供股東近三年的審計報告,要求出資股東近三年凈利潤覆蓋此次出資金額;政策性和國有單位出資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增資,需有政府和主管部門(單位)文件和撥款文件(以上材料需經取得合法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並在此的基礎上還需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書面材料)。)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I. 融資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擔保公司可以抽出來用於代償嗎
代償指的是什麼
注冊公司可以來上海金山區石化經濟小區注冊,石化經濟小區提供扶持,0費用開公司,手續代辦,納稅還有返稅扶持!!!有意請查閱個人資料
J.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和注冊資金的關系
其實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都可以從由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內、財政部、商務部容、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答案。網路中有全文: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重點如下: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於單個被擔保人(項目)的擔保額上限是注冊資本金的10%;2.總擔保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倍;3.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金80%只能用於投資銀行存款、國債等最高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4.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