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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融資平台43號文

發布時間:2021-10-07 00:55:45

❶ 城投公司待遇怎麼樣那個單位好嗎

不錯。

城投公司的發展前景主要在於幾個方面:

一、其所屬地方政府的級別,目前的城投公司從省級副省級到地市級、縣級再到區級都有,地方政府層級不同,對城投公司的資產注入、業務開展的影響是很大的,一般來開,地市級以上的城投公司的資產質量相對不多,人員也較為穩定(這個可能與待遇有關)。

二、城投公司資產質量也決定了其發展前景,目前,大部分城投公司的收入是比較多元的,但是盈利仍然集中在土地轉讓,其他的資產例如公園、公交公司、自來水業務等資產,盈利性很差的。所以,未來的發展,不是很好說,因為土地轉讓收入還能不能繼續發展,發展到什麼程度仍不確定;

三、城投公司的人員安排,如果城投公司的人員安排仿照事業單位編制的話,還是有可能向其他單位調用的,這個都不好說。整體看,城投公司的待遇還不錯,隊伍也都比較穩定,工作強度不大。

一年10萬(到手現金),加五險一金有12萬以上,這只是普通員工的。

看城投業務分散還是集中,拿重慶、上海、杭州的城投舉個例子:重慶「八大投」分散設立專業化的投融資公司,城市建設運營各大業務由不同的專業公司開展。


(1)政府投融資平台43號文擴展閱讀:

城投公司要實現從融資型企業向經營型企業轉變,從行政化管理向公司化管理轉變,應明確以產業、市場、價值為導向的轉型策略,抓住新時代給予的各種機遇,積極響應國家與省市的各項政策,盡快採取轉型措施,並勇於嘗試新領域以便能夠盡快適應市場需求,實現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的目標。

2014年國辦發43號文發布及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宣告以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以政府投融資平台作為主要城建融資渠道的傳統城建投融資體制的終結。43號文中明確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適度舉債許可權,剝離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政府融資職能。

❷ 棚戶區改造 國務院43號文件。棚戶的改造由地方政府還是中央,國務院來做43號文件有這樣的規定嗎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2008年至2012年,全國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有效改善了困難群眾住房條件,緩解了城市內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眾居住在棚戶區中。這些棚戶區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讓更多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時,有效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助推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的積極效應。

❸ 如何查找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文件

秦皇島市政府門戶網站和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有《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設的意見》(冀辦〔2014〕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礦業開采、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招用農民工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全市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以及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所轄區域內信訪維穩工作和職能范圍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

第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繼續發揮秦皇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治理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政策制度;督查各縣區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情況;督辦領導批示、上級交辦、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投訴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辦公室,履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監管責任,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各縣區要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工作職責,做好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做好重點欠薪案件督辦、督查等工作。督導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確保受理案件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辦結。

第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儲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查處涉及掛靠、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第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執行房地產領域預售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因工程款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立即還款。

第十條 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來訪辦理和來訪接待工作,並督促協調縣區、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答復;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事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在元旦、春節等農民工討薪高發時期,負責召集人社、建設、房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單位集中辦公,共同處置欠薪集體上訪案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討要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處理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水務、教育、衛生、農業、林業、國資、國土、工信等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應急周轉金的設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並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秦皇島支行應當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徵信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情引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相關報道,加強對網路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輿情管控和疏導。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工程建設領域和行業要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准和退還辦法。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市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應收盡收。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經查實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動用工資保證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30日內補繳動用部分款項。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後,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無拖欠工資證明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返還。

第二十二條 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嚴格落實《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冀建市〔2014〕19號)、《秦皇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秦建〔2015〕24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預儲金賬戶應向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2016年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書,按月足額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繳存工資預儲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工資預儲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要嚴格按照市級不少於2000萬、縣(區)級不少於500萬的標准儲備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准,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後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墊付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所在地財政部門依法向欠薪企業和個人予以追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第二十六條 欠薪停工制度。建設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對施工企業予以補償。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況下,不論備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約定,繼續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發現違法分包、轉包問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工整改指令並立案查處。對無故拖欠工資數額大、時間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到吊銷營業執照並清除我市建築市場。

第二十七條 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須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嚴格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農民工工資發放責任機制
第三十條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對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總責,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後再向分包企業追償。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全程監控分包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的落實。
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設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並由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企業應承擔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並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單位的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發現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農民工工資案件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的項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默許施工的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欠薪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其他突發事件,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平息事態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並進行妥善處置。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視其情節輕重,各相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該施工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的市場准入,發生越級群體性上訪的,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要直接組織接訪,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後,公安部門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勸解,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煽動群眾堵門、堵路及採取其它以極端方式惡意討薪的組織者、實施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採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合作,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並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許可權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並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築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二)嚴格落實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與人社、房管、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靈通信息,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和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記錄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並逐步將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環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以討要工資名義惡意討要工程款的建築業企業,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各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其投標資格,直至清出秦皇島建設工程市場;建設單位未清償拖欠工程款的,相關部門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設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解決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條 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水務、國資委、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條 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推動法院開通討薪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和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對欠薪事實清楚的迅速發出支付令。
推動檢察院利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❹ 從國土管理角度解讀國發(2014)43號文件

10月2日,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國發43號文。該《意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這不僅關乎地方政府舉債償債問題,還將影響到上萬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發展和命運問題。

一、文件內容

《意見》共有七個部分,可以劃分為總體要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和存量債務處理三個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見》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有效發揮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積極作用,切實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建立規范的債務管理機制,而發揮積極作用、防範化解風險和促進健康發展則是其目的所在。要達到上述目的,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二十字方針。
其次,對於如何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意見》也給出了一整套的解決方案,分別是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個方面。
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范舉債方式、嚴格舉債程序等措施,解決好「怎麼借」的問題;通過控制舉債規模、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措施,解決好「怎麼用」的問題;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措施,解決好「怎麼還」的問題。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則從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和強化債權人約束等三個方面,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機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後,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意見》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既要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又要切實防範風險,並就相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如果說,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機制是長效制度,那麼消化存量債務,則是解決當前棘手的問題。《意見》還對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提出了明確措施:在清理甄別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礎上,一是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以及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中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納入預算管理。二是對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要遵循市場規則處理,減少行政干預。

二、要點分析

(一)一個機制約束政府負債

《意見》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對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債務擴張進行約束。
「借」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借主體和形式。只有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政府才可適度舉借債務,市縣一級政府舉債需要通過省級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不能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其次,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解決公益性事業發展的資金問題,此種形式已經非常接近美國市政債。
「用」嚴格限定了資金用途,並將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政府債務要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建立起對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還」主要明確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償債主體和應急機制。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在應急機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過變現資源、壓縮開支等多渠道籌措資金仍難以自行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明確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種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盲目擴張。

(二)兩個思路解決債務問題

根據截止到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我國中央政府債務佔GDP的比重約20%,而地方政府債務佔比則達到32%左右,合計政府負債率約為52%,考慮到2013年6月後的增量債務,當前我國政府負債率正在逼近60%的國際安全警戒線。而地方政府還債的高峰恰恰就是2013年到2015年。另一方面,在當前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預計到2020年,城鎮化建設資金缺口達到42萬億,仍然需要舉借大量政府債務。
如何處理存量債務的問題,《意見》給出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置換」。拿什麼「置換」什麼?如何「置換」?由於之前的《預演算法》不允許地方政府舉債,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多是間接持有,以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城投債等形式出現,利率較高,並且正面臨償債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債務中需要被「置換」的,就是這些亟待償還的各類債務,尤其是銀行貸款。
要「置換」這些債務,在目前的情況下,一個選擇是在現有地方政府舉債機制下借新債還舊債。當地方政府具有了發行債券的權力以後,就可以直接發行債券,這屬於直接融資,利息較低而且期限更長。
「置換」舊債,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有兩個好處。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以低息債務置換高息債務,減輕利息負擔。地方政府債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譽擔保的資產,理論上說其風險僅高於國債,但遠遠低於企業債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債券置換銀行貸款有助於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資成本。第二,減輕地方政府短期還款壓力,解決了今明兩年還款高峰的問題。以長期債務置換短期債務,拉長還款期限,減輕目前的短期還款壓力。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時,可以根據其預期收支情況確定債券的期限結構,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較長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期限較短的其他債務,減輕每年的還款壓力。《意見》里明確指出,「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新的建設資金來源問題,《意見》將公益性事業劃分為有收益和沒有收益兩種情況,通過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解決這一問題,沒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收益的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其次,推廣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解決新的建設資金來源。

(三)三條界限劃分責權主體

《意見》明確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平台、政府與市場之間責權利主體間的界限。首先,實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見》中明確指出,中央政府不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兜底,把中央政府從地方政府債務中隔離開來,避免了地方政府債務危機逼迫中央政府兜底從而轉化為國家債務危機的可能性。第二,實現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的切割。明確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換、風險自擔。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第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利用市場體系,使資金更好地在部門間、地區間、經濟單位間流動,得到有效配置。

三、融資平台公司未來何去何從

在城市發展的大背景下,作為特定時期中國特色的產物,融資平台公司自上世紀90年代組建以來,作為政府推進城市建設、改進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然而我們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尤其在經歷2009年的爆發式增長後,規模虛增、負債高、盈利差等問題凸顯,潛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近幾年的政策走向已趨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裡,做如下解讀。

(一)融資平台存量債務處理

《意見》要求「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債務」,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資」職能將不可持續,意味著融資平台政府融資功能將被逐步剝離,這是中央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規范管理的持續,未來融資平台公司將會進行漸進式地調整、改造。
1、政府性債務的剝離。對平台公司的既有債務進行分類,按「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平台公司舉債,實際投向公益性項目的債務,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直接償債責任,按《意見》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縣級政府發行債券進行置換;由平台公司舉債,投向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准經營性項目的債務,可將債務和資產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為主體進行PPP社會化運作,引入社會資本,化解債務風險;對於由平台公司自身運營和發展,及與公共服務無關的市場行為而形成的債務,由平台公司自行償還,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2、增強自身融資能力。《意見》明確「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一直以來銀行等資金機構看重的融資平台「政府背景」將逐漸失去價值,政府背書、政府信用等將逐漸失去效用,未來平台公司將作為一般性企業,其融資能力將取決於有效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說明平台公司債務將不再視作「無風險」。

(二)平台公司的發展轉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時期的特有產物,具有生命周期。隨著城市建設高峰的過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個領域的投資建設任務後就應該歷史性地退出舞台,要麼關閉要麼轉業成為經營實體。而從改革成本和改革穩定性的角度來看,推動平台公司轉型是更佳方案。未來平台公司將會去平台化運營,作為一般性的競爭性和地方性國有企業存在,平台公司應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實現實體化、市場化和規范化轉變,參與市場化競爭。

1、宜涉足的領域

一是產業引導和國有資產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引導政府投資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資導向的職能,同時在公用事業、軌道交通、廣告經營、能源開發、地產置業以及文化旅遊、環保產業、金融服務等方面充分運作,規范企業經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是城市運營管理,即運用市場手段,對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等)、城市資源性資產(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無形資產(如廣場、道路冠名權)在內的城市資產開展的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以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為目標,充分經營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發揮融資平台公司公共產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三是城市金融服務,城市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平台公司作為地方性國有企業應著力打造金融板塊,可參股銀行與銀行聯姻,亦可涉足小額貸款、金融租賃、產業投資基金、擔保公司等多種金融業態,金融板塊將成為一些融資平台公司未來的經濟增長極,不僅能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動力,還能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2、未來的發展路徑分析

雖然融資平台公司目前還無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但他們發展的腳步正在逐步遠離單純的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在業務發展方面,平台公司應堅持以基礎設施建設為核心,向多元化、跨區域化發展,進一步夯實業務能力,並購和整合將成為平台公司發展的常態,生存下來的平台公司將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現在人們面前。

(1)跨區域發展方向

在融資平台公司的初步發展階段,公司的發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進入轉型階段之後,有能力的融資平台公司開始實施橫向擴張戰略。如通過整合城區近郊及各縣的各類中小水務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實現規模經濟;利用企業在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種專用知識、技術,對區域外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2)多元化發展方向

目前融資平台公司都在嘗試戰略轉型,一方面隨著其所在城市的發展,繼續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另一方面積極投資實體產業,進行多元化發展。大多數融資平台公司的轉型選擇依然圍繞土地開發相關產業鏈,進行土地一級二級聯動開發。條件成熟時,融資平台公司可憑借地方政府獨特的資源、機遇,大膽進行非相關多元化的拓展,向產業投資、資產管理、金融控股、城市運營、城市旅遊等多元化業務轉型,不斷發展壯大平台經營性業務板塊,增強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通過經營收益反哺公益性項目,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縱向整合方向

依託融資平台公司既有的專業能力,積極在供水、污水、垃圾處理、燃氣等產業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產業化龍頭企業,形成較大規模的集投資建設、運行管理、技術創新產業為一體的集團,帶動整個市政公用產業向集團化、集約化、產業化方向健康發展,大型產業化龍頭企業對市縣的行業性公司兼並重組等將為常態。

(三)平台公司的能力培養

1、理清與政府的關系

融資平台公司應釐清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根據市場規則,明確平台公司的服務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務購買者關系,同時在債務和平台公司運作方面,對平台公司進行定位。

(1)債務方面

按照國務院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的要求,金融機構對融資平台公司項目逐個開展重新評審和風險排查,梳理落實貸款項目審批、項目資本金、還款來源和抵押擔保情況,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應針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督導融資平台公司做到已發放貸款與具體項目掛鉤,落實項目資本金,為融資平台公司減輕債務包袱。

(2)做實資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應盡快為融資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變現資產、特許經營權、稅收返還等以增加公司現金流覆蓋程度,做實資本金,為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運作提供資金基礎,實現既有債務與地方財政徹底剝離,也為地方政府職能轉型提供保障。

(3)資產整合與平台重構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規范和重組,按未來公司的發展定位,對於與業務不相關的公益性資產、享受政策支持的項目等進行剝離,為平台公司減輕運作包袱;同時,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通過對區域內國有資產和資源的重組和整合,將城市資源和國有資產集中進行歸集,全力打造綜合性城建融資實業型平台公司,做大業務規模,培養專業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積極探索區域投融資平台的協同發展,嘗試區縣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區域的平台整合。

2、規范企業運營

(1)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

融資平台公司需構建產權清晰、權責統一、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科學管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由事業法人向公司製法人轉型,真正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完全市場化運作。

(2)優化內部管理,做實管理基礎

充分考慮融資平台公司未來的職能定位、業務板塊等,設置合理的組織架構及授權體系,並清晰部門職能、崗位職責分工等,做實平台公司的內部管理架構,提高運營效率。同時,針對集團化運營的融資平台公司,應結合平台的職能定位、業務發展規劃等,對下屬參控子公司進行系統梳理並分類,針對性地設計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發展動力。

(3)強化人力資源團隊建設

做好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多渠道市場化吸引人才,實現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經驗及發展潛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發展動力的人才團隊。注重人才梯隊的培養,確保引進的人才符合公司未來發展的要求。

(4)推進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產權機制,通過管理層持股、技術入股、職工持股等手段,推動企業股權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發內在活力。

四、總結與前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了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要求。5月20日,國務院轉批國家發改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的通知》(國發18號文),提出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演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規定。10月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10月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45號文),根據新修訂的預演算法部署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切事物都是時代的產物,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和中國城鎮化建設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應運而生,對我國城市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時移世易,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在原有財政體系下異軍突起的融資平台公司,在未來財政體系的變革下,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雖然前行的道路還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確定。我們預測,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國家將出台政策,全面放開省級地方政府債券的自發自還。此外,國發45號文的出台有著非常強烈的信號指向,因為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我們認為財稅體制改革將在今明兩年取得決定性進展,並將在2016年基本完成,而對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范管理和融資平台的職能調整,也將配合著調整到位。
當融資平台債=地方政府債=中央政府債的邏輯鏈條被斬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將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書和土地財政的支撐,獨自面對市場的競爭。當然,這個轉變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數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去改變。對於政府融資平台而言,在適應國家政策調整的基礎上,未雨綢繆,早做謀劃,為未來成功轉型打基礎,這是當務之急。

❺ 為什麼說43號文件或將全面改變中國

43號文到底明說了什麼?
43號文,首要目標是治理地方債。
媒體報道,這份名為《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於日前下發至地方財政部門。《辦法》規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債務余額應在2015年1月5日前上報;將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統籌財政資金優先償還到期債務;2016年起只能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其中比較關鍵的幾個點包括:
鎖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擴大。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存量債務余額只減不增,除正常清償外,債務數據不得調整。
納入預算管理,財務公開。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並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鎖定債務余額後,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債務單位要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擬定償債順序,近乎於為地方政府資金建立財務制度。按照規定,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一般債務的,可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還;政府性基金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專項債務的,可調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債——這等於要提前把地方政府各項收入納入企業一樣的財務制度。
分類管理,不兜底。對於公益性(如棚改區)、商業性做了比較徹底的劃分,城投債一分為二,商業性的必然要引入BOT、PPP等方式處理——但是,也意味著如果沒私營企業參與就必須壓縮相關投入,這樣才更能接近市場定價。
一言以蔽之,公益的歸公益,市場的歸市場,誰家孩子誰抱,18萬億地方債(數據來源:審計署截止日期:2013年6月)已經擺上案板等待處置了。
43號文到底暗藏了什麼?
弦外之音往往比字面意思更為重要,43號文暗含了什麼?
第一,市長們被削權了。過去很多市長也做市場,房地產與賣地收入是第一大資金來源,城投債、地方融資平台是關鍵經營平台。客觀講,這種市級競爭機制促進各地政府大力招商引資、基建上大幹快上,對經濟發展起了不小的正面促進作用。
但是,隨著大、中、小城市基本建設趨於尾聲,各大行業趨於產能過剩,生產力紅利日趨減少,未來的發展主要要靠產業升級、科技創富,這是前期勞動力密集、資本密集方式所不能解決的,市長們也無能為力;同時,越來越高的地方債務帶來的風險正在日益增大,賣地收入難以為繼,市長們為了創造GDP而繼續加大資本投入必將導致債務風險爆炸。
當市長搞經濟弊大於利的時候,其歷史使命必將走向終結。
第二,地方政府「三元化」裂變。過去地方政府的職能可以看作是三個組成部分,部分管理與服務職能,主要是經典的行政職能,如公安、社保,也就是「小政府」;部分事業單位職能,如教育、醫療,也就是中政府;還有部分大政府,如招商引資、城市建設。未來的裂變方向是這三種身份分裂,完善小政府相關職能,事業單位部分企業化、部分政府化,而大政府的智能盡量都市場化。
這種身份的變化影響至深,難度極大,為歷朝歷代所頭疼。因為,中央和地方向來是競合關系,如果地方尾大不掉終成諸侯,如果地方無利則發展動力不足,精英階層何必當官?所以經常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所以,以個人判斷,大、中、小政府的職能要劃分清晰,是為了科學管理;同時,也必須提升相關官員、國企高管的薪資待遇,並建立類似歐美的「旋轉門」——反腐在先,制度化其次,最後就是等效的激勵措施。
但是,僅就地方行政長官來說,其權利被削除之大,也可能是中國自秦代以來最大的一次(考慮到紀委將有上一級派駐,其權利所剩更少)。最終,市一級政府將形成行政權(市長)、地方國有企業CEO(含原來屬於地方政府的新型PPP混合所有制企業)、地方紀委法院、地方國資委(或由省一級管理)等近乎並立的權力結構。這種結構與省、部、央企結構類似,是一種更為現代化的結構。
第三,中央政府收權,或對應發放數萬億特別國債、基金。自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政府已經對財權部分上收,跑部錢進、區域調劑皆需以此為基礎;但是,接下來,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融資平台的擴張大權,土地出讓收入又減少了(相對與經濟增速,未必是絕對值),自然應該管理的事情也不能那麼多了——削權與減事要結合。
所以,你看到,近期圍繞棚戶區建設,以國家信用為之背書,這等於把地方債務、權責一起移交中央,是為乾坤大挪移(所謂公益性支出);同時,未來教育、醫療等各項支出亦將不同程度由中央垂直管理與地方管理結合(所謂事業型支出);而社保、環保等可能與當地稅收更直接的掛鉤,市長由「投資發展城市」變為「運營服務城市」,市長經濟體制不復成為主流。
同時,目前諸多存量債務僅靠地方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消化完成,勢必需要重要做統一的制度安排。中央對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將來屬於中央的債務進行徹底剝離,發行特別國債打包處理,以中央信用償還可能是最佳選擇;而對於那些明確應屬於地方屬性的,部分通過地方AMC處理掉,部分將來有省一級政府統籌,量力為出。
究其根本就是諸多縣市長對於發展經濟已經沒有太大助力(直轄市、單列市等情況有所不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後續連鎖影響有多大?
所以,我們看到,43號文本身的影響或許沒那麼大,但是背後的連鎖反應還會有很多,是窺探後續改革的窗口。我們簡單推演後包括:
債務拆彈。中國過去這些年,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埋藏了很多炸彈,或者說堰塞湖,地方政府18萬億的債務無疑是最大的,這次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要拆彈。拆彈後,公益性部分由中央政府埋單,市場性的由市場承擔,剩餘部分由地方政府、省政府承擔。
財政體制改革與事權轉移。地方財權上收,公益性事權上收後,地方小政府化,地方企業公私合營,財政體制亦將配套改革。如資源稅、環境稅、房地產稅等都有鮮明區域特色。
條大於塊。以部委、央企為代表的條條,將會日益強於以地方政府為代表的塊塊,未來央企、地方國企的作用不是要弱化而是要強化。
行政等級縮減。中國的很多問題都是由於國家太大造成的,過往多達16級的管理體制是問題核心,現在,行政等級有望縮減到國家、省部直轄市與央企、縣市與地方國企、鎮、村等五級,這將近乎於漢唐時期,管理效率有望明顯提升。
同級半徑擴大與簡政放權。當然,這也會造成一個問題,就是同一級的管理半徑太大,難以橫向溝通,這就需要:第一,簡政放權,把很多市場可以做好的放給市場,僅僅做監管者;第二,成立類似中央的小組制,或者叫參謀長聯席會議制,不能只有群策群力但沒人負責;第三,要加強群眾參政議政,有些地方必須要民眾自決,這點可能最難。
省部、縣市、村鎮智能重新定位。在過去這些年,省一級的職能總體上是在弱化的,因為它財權在上,事權在下,人事權也不夠明朗;當省一級直管縣之後,且上收市一級發債權之後,省這一級是要做強的,同時弱化市長權力後,部一級向下的通道也應該會打開。同時,縣市的權力結構有望下移,走親民路線,就是要深入到本地村鎮;而村鎮的權力會集中化,以前多年很多處於廢棄狀態。
地方企業改革重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之後,地方企業的改革應該也會順承發生,特別是很多地方政府是地方國企改革的障礙,可以想見,央企也好,地方企業自身跨區兼並合作也好,省部級企業的垂直整合也好,將會提速。
中國經濟動力重置。在過去中國的經濟增長動力,主要是民眾自發(特別是教育進步)、中央推動、地方政府經營三力合一;在新形勢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後,中央政府在微觀項目上的弱化之後,仍然會參與到重要的國家資本主義項目,如晶元、新能源、航空等。但是這種動力機制會更加安全,不會擴大國家風險,也更適合未來全球化競爭。
我們預計,在18大三中全會300多項改革清單中,這一環的改革牽扯極廣,復雜性很高,可以視為位居前列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既然反腐、房地產改革等硬骨頭也能啃,似乎我們也可以期待該項改革已經箭在弦上——43號文或為引信,發行數萬億特別國債讓地方政府一次性減負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前置性手段。
這是一次面向未來30年的制度改革,此為預測,以觀後效。
相關政策解釋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幾個概念要釐清一下:
1、原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的界定
因為43號文明確在存量債務處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圍界定依據應該是2013年的審計結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2013年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范圍包括:
(1)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2)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3)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以下簡稱其他相關債務)增長情況。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4)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其中新的舉債主體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債務僅包括用於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的債務,不包括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完全按市場化方式運營項目形成的債務。
2、政府性債務、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
43號文中多次出現: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因此,我們要明確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債務的區別和相互關系。
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如果按照2013年審計結果就是表1所涵蓋的內容。
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即政府債務,政府債務以外的政府性債務統稱政府或有債務。
3、公益性問題
預演算法修正案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按照43號文規定,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針對公益性事業。那麼何謂公益性是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都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目前已有的相關文件資料中對於公益性的定義有一下幾種:
(1)發改委在審核發行企業債中對於平台債和產業債的分類認定中規定: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① 城市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建設、園區開發、建設等;
② ②土地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儲備管理等;
③ ③公益性住房項目:包括棚戶區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
④ ④公益性事業:包括垃圾、污水處理、環境整治、水利建設等。
⑤ 准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可產生較穩定的經營性收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准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⑥ ①公共服務項目:包括供水、供電(電力)、供氣、供熱等;
⑦ ②公共交通建設運營項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資運營、鐵路、港口、碼頭、機場(民航)建設運營、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城市交通建設運營等。
⑧ (2)《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財預【2010】412號文
⑨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⑩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
⑪ 公益性項目包括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

❻ 為什麼現在有這么多融資租賃公司都在涉足政府融資項目

政府平台需要融資—43號文限制銀行信託—融資租賃公司出現解決需求—正常。
政府項目期限長,收益率偏低,適合海外資金進來投資

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市場不景氣,租賃公司對於政府類項目認可為含金邊的項目,與其說把錢融給利率高的民營企業倒不如犧牲些利潤來保證業務的開展進而保證資金的安全性。畢竟目前民營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壞賬太多,擔保企業不靠譜等眾多原因致使租賃公司選擇政府類項目。
2、政府類項目基本以基礎設施建設為租賃標的物,此類標的物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即其他企業不太會觸及此類項目,也進而說明了標的物的收益歸集至政府且贏利性集中度高,經營過程中權屬清晰,對於標的物的持續產生盈利創造了較為穩定的環境。
3、租賃公司受政策性導向、支持或者受驅使提供政府類項目的融資租賃融資。有些租賃公司為了在政府面前要個好成本價提供融資等眾多方面的利益驅使等促使現如今融資租賃單位對於政府類項目的傾向性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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