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聯合國通過的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公約有哪些
截止2019年5月有四個。
1、《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和精神葯物公約》
本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稱《維也納公約》。中國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該公約。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2、禁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於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屆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並於2002年4月10日生效。公約旨在斷絕恐怖主義的資金來源,是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一項重要舉措。
《公約》由28條正文和1個附件組成。《公約》規定了「資助恐怖主義罪」的定義,並要求締約國採取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及金融監管措施,對資恐罪予以預防、打擊;規定了締約國對資恐罪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締約國應當就懲治資恐罪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國際合作;規定了締約國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規定了《公約》的批准、生效和退約程序。
3、《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第55屆聯大2000年11月15日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該公約是1998年在聯合國的主持下開始起草的。公約需在得到40個國家的批准後生效。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該公約高級別政治簽署會議在羅馬舉行,11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公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代表中國簽署了該公約。 2003年9月23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錶王光亞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交存了中國加入該公約的批准書。
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1)恐怖融資有什麼擴展閱讀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宗旨:
一 、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二 、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
三、 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
范圍:
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應當根據其規定適用於對腐敗的預防、偵查和起訴以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返還。
二、為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目的,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侵害。
㈡ 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 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 他情形。
㈢ 根據評估,我國面臨的風險最高的恐怖融資資金流動方向是什麼
恐怖融資是指有下列行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主義融資是國際恐怖組織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國目前主要打擊的恐怖融資方向包含製造、販運麻醉葯品、精神葯物等活動,這極大地威脅了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㈣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回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答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㈤ 1.涉及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法律文獻有哪些簡要介紹
為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專洗錢法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 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支付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㈥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種類
我國關於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ABCDE)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中。 A. 《反洗錢法》 B.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C.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D.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E.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保存管理辦法》
㈦ 反恐怖融資與反洗錢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一)從資金來源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犯罪來源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活動一定有其相關聯的上游犯罪活動存在,沒有上游犯罪產生的犯罪收益,就不會有洗錢活動的存在,即洗錢活動中的清洗對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較而言,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只有一小部分來源於傳統的犯罪活動。
在世界各國普遍加強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打擊力度的形勢下,恐怖組織及其成員的生活往往十分謹慎,他們會把來源於傳統犯罪活動所得的犯罪收益與合法資金混在一起。恐怖組織既能從自己經營的企業中獲取資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業的企業家的捐助。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捐助已成為恐怖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這些捐助大部分來源於西方國家和海灣國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組織和企業。
(二)從資金轉移來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金融領域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的主要渠道是通過金融機構,因此通過強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職責,特別是實施金融交易報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範洗錢活動。有證據表明,非正規的資金轉移體系已經成為恐怖分子資金鏈的紐帶。
恐怖分子經常利用的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方式包括大額現金運輸、利用貨幣服務行業、利用貨幣兌換點等。即使是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資助恐怖活動往往也由於單個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額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動或者慈善行為作掩護,因此要把資助恐怖活動從數以億計的金融交易中識別出來是困難的。
(7)恐怖融資有什麼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兩方面設置市場准入的反洗錢規則:
一是為了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組織機構進行洗錢、恐怖融資活動,要求對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犯罪背景調查以及對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是為了保證機構能夠有效執行反洗錢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反洗錢內控制度要求,以及對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反洗錢知識能力的要求。
參考資料
網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㈧ 洗錢,恐怖融資,逃稅對我有哪些危害
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非法融資的事情最好不要碰,人的慾望是無止境的,一身深陷泥塘就很難再拔出來
㈨ 恐怖融資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恐怖融資與洗復錢密切相關,制指下列行為:
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
其他形式財產;
以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其他形式
財產;
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