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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融資互聯網企業

發布時間:2021-10-08 13:32:13

①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② 互聯網融資方式有哪些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互聯網支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目前市場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運營模式可以歸為兩大類:一類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獨立於電子商務網站,不負有擔保功能,僅僅為用戶提供支付產品和支付系統解決方案,以快錢、易寶支付等為典型代表;另一類是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依託於自有B2C、C2C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第三銀行支付牌照已經發放了250多個,其中真正從事互聯網支付的企業有97家,另有150多家預付卡公司。互聯網支付企業的支付總量約達6萬億元,佔到整個支付總量的0.5%。
2、P2P信貸:
從P2P的特點來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對利率市場化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例如人人貸等公司,其實就是N個人組成的俱樂部,利用信息的不對稱,在俱樂部成員之間互相借貸。P2P信貸的核心就是,利用互聯網幾億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讓他們相互借貸,把信息的不對稱減到無窮小。
3、大數據金融:
大數據金融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並准確預測客戶行為,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平台在營銷和風控方面有的放矢。大數據金融以電商平台開展的互聯網金融為典型,運營模式可以分為以阿里小額信貸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東、蘇寧為代表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阿里小額信貸通過分析淘寶網上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寶,給每個人發貸款。這種做法和銀行的做法完全不同,是一種自動放貸機制。淘寶商戶所有的行為構成了本身風險的定價,然後阿里小貸根據風險定價,給它授信額度,可以隨時貸款、隨時還息。最終形成一個動態的風險定價過程。此種模式除了電商平台對產業鏈的上、下游提供融資服務外,商業銀行通過線上供應鏈金融也參與大此模式中,為將來商業銀行和電商平台進行客戶搶奪的主戰場。
4、眾籌融資:
在美國,一個人如果有一個好想法,他就可以把這個想法放到網上,讓大家給投資,然後用這個產品還款。投資者在網上投資可以獲得股權。現在世界上只有美國正式通過法律規定,小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股權融資。目前國內對公開募資的規定及特別容易踩到非法集資的紅線使得眾籌的股權制在國內發展緩慢,很難在國內難以做大做強,短期內對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影響非常有限。
5、余額寶模式:
其實互聯網賣金融產品沒有什麼特殊性,但是余額寶把貨幣市場基金具有的貨幣功能和網路支付結合在一起,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界限,這是一般的物理網點做不到的。如何將傳統金融產品和互聯網企業進行結合,進行顛覆性的創新,通過互聯網的特性改善線上金融產品的用戶體驗。余額寶將用戶網路支付和貨幣基金的特性很好的進行融合。互聯網企業抑或是傳統金融機構誰能在此改善用戶體驗,將最後贏得用戶。
6、互聯網金融商城:
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的銷售以及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價」的模式,採用金融產品垂直比價的方式,將各家金融機構的產品放在平台上,用戶通過對比挑選合適的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商城多元化創新發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財投資服務和理財產品的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比價、購買服務的保險門戶網站等。這種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風險,因為其平台既不負責金融產品的實際銷售,也不承擔任何不良的風險,同時資金也完全不通過中間平台。

③ 近兩年有哪些發展飛速的互聯網公司

互聯網企業(Internet corporate)是由網路為基礎的經營,一般包括IT行業、電子商務、軟體開發等。


2016年年度P2P企業排行榜top1 陸金所

支付寶(Alipay)是國內領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於提供「簡單、安全、快速」的支付解決方案,於2004年建立。旗下有「支付寶」與「支付寶錢包」兩個獨立品牌。與國內外180多家銀行以及VISA、Master Card國際組織等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成為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領域最為信任的合作夥伴。

支付寶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財服務。包括網購擔保交易、網路支付、轉賬、信用卡還款、手機充值、水電煤繳費、個人理財等多個領域。 在進入移動支付領域後,為零售百貨、電影院線、連鎖商超和計程車等多個行業提供服務。還推出了余額寶等理財服務。

2016年度大數據金融企業top1 芝麻信用

芝麻信用,是螞蟻金服旗下獨立的第三方徵信機構,通過雲計算、機器學習等技術客觀呈現個人的信用狀況,已經在信用卡、消費金融、融資租賃、酒店、租房、出行、婚戀、分類信息、學生服務、公共事業服務等上百個場景為用戶、商戶提供信用服務。

2018年1月3日,芝麻信用承認2017年支付寶年度賬單設默認選項錯了:被勾選的可取消。

④ 互聯網企業為什麼輕易的就能融資幾千萬,是真實的還是在作秀

真實的,作為融資的話。大部分的互聯網企業都是通過風險投資這些金融公司。而作為風投去投資這些公司,大部分是通過互聯網公司的發展前程,盈利分析來投資。當然也有部分公司是私下個人融資。

⑤ 互聯網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依靠互聯網提供金融服務,與傳統融資方式有本質區別。在傳統融資模式下,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內外部原因使得融資道路困難重重,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互聯網金融使得傳統金融業務更加透明,企業參與度更高,合作更協調,操作便捷並有效較低成本。

1.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在網路上公開的交易金額和交易記錄信息掌控中小企業的最新經營狀況,並對不同評級不同規模的企業給予不同的授信額度和不同的貸款利率。信息公開化不僅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使得商業銀行能更加大膽的投入資金到中小企業發展中去。

2.有效降低貸款成本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自動化的服務平台使商業銀行可以直接查找企業借貸的真實數據和財務狀況,不需要花費成本到企業調查和實地調研,也不需要花費時間來追蹤企業的經營狀況,無形之中這就降低了借貸成本,同時也提高了企業融資效率。

3.緩解擔保不足問題

在傳統資金融資中,中小企業往往因為沒有足夠的資產進行抵押而被限制貸款,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改變了受擔保局限的問題。企業不需要任何抵押或者擔保,通過和各個商務平台上各個企業合作形成網路聯保貸款,以集體名義向商業銀行借款,各個企業共同承擔風險。

⑥ 2016全國打擊非法融資及互聯網金融有哪幾家

不合法的都在打擊范圍之內

⑦ 為什麼現在互聯網企業融資比以前要困難

互聯網企業自閉前男人現在是因為金融大環境比較差,很多人都是借款不還。導致放貸記錄不敢輕易貸款。

⑧ 互聯網企業常見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第一種是信用貸,就是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貸款額度不固定,一般不會超過10-20萬,...
第二種貸款方式主要是房屋抵押,房屋抵押是借款人以自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
第三種是車輛抵押,目前以汽車質押為主,目前有許多平台在做。汽車是貶值物品,放貸方...
第四種股權質押,股票持有人可在不割售所持股票的情況下,通過持有公司股份,質押給網...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變...

⑨ 拿到融資的互聯網公司,為什麼大部分倒閉了

不是拿到融資就能順順利利的,倒閉的企業千千萬萬,無法用一言兩語說清,但是,大多都跟運營、推廣、團隊、管理、財務等環節息息相關——恩美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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