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貨款承擔連責任嗎
出租人是設備的所有者,所以他根本就沒有需要承擔的連帶責任。
承租人是設備的使用者,不過也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判斷是否有連帶責任。
一般來說承租人都是企業,企業從法理上講叫法人。但很多時候我們會整體企業的管理者、股東來做連帶責任擔保,他們都是自然人。
所以具體誰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根據每個個案的合同判斷。
②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你好:有擔保人,並且是連帶責任擔保的,承擔連帶責任。
③ 車輛融資租賃的所有權如何認定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④ 汽車融資租賃中,第三人侵權致車輛受損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如何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要求出租人出具權益轉讓書後,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
⑤ 轉賣融資租賃車輛屬於民事還是刑事,根據是什麼
肯定超出
民事責任
了。
非法佔有
他人財物就可以判定為刑事案件。
⑥ 融資租賃的汽車,出了事故,出租方車主需要承擔有關責任嗎
通常出租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和一般的車輛借用一樣道理。
只要承租人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計程車時不存在醉酒、毒駕、無證等法律規定不能駕駛的情形,則無出租人的責任。
⑦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⑧ 融資租賃車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⑨ 融資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物流公司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計程車輛時,最好與租賃方明確約定因佔有、使用、管理租賃汽車所發生的全部責任均由租賃方承擔,以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