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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epc融資

發布時間:2021-10-08 17:46:07

⑴ epc總承包的優缺點

EPC總承包模式的優缺點有:

優點

一,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不再以單獨的分包商身份建設項目,有利於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同運作,可以有效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減少採購與施工的中間環節,順利解決施工方案中的實用性、技術性、安全性之間的矛盾;

二,工作范圍和責任界限清晰,建設期間的責任和風險可以最大程度地轉移到總承包商;

三,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的投資和工程建設期相對明確,利於費用和進度控制。

四,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項目標;

五,可以將業主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因素上,確保項目管理的大方向。

缺點

一,業主主要是通過EPC合同對EPC承包商進行監管,對工程實施過程參與程度低,控制力度較低;

二,業主將項目建設風險轉移給EPC承包商,因此對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財務出現重大問題,項目也將面臨巨大風險;

三,EPC承包商責任大,風險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總包工程時會考慮管理投入成本、利潤和風險等因素,所以EPC總包合同的工程造價水平一般偏高;

四,與傳統的建設模式區別比較大,傳統行業的業主比較難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

(1)政府epc融資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在實踐中的幾種合同結構形式。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對整個建設項目負責,但卻並不意味著總承包商須親自完成整個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總承包商必須完成的工作外,其餘工作總承包商則可以採取專業分包的方式進行。在實踐中,總承包商往往會根據其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將設備采購(製造)、施工及安裝等工作採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所以,在EPC總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結構形式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 交鑰匙總承包;

(二) 設計—采購總承包(E-P);

(三) 采購—施工總承包(P-C);

(四)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五) 建設—轉讓(BT)等相關模式。最為常見的是第(一)、(四)、(五)這三種形式。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商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該種模式是典型的EPC總承包模式。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在該種模式下,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材料、建築設備等采購工作,由發包人(業主)來完成。

建設、轉讓總承包,是指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商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實現全過程總承包;同時工程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工程的全部投資,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業主向工程總承包商支付總承包價。

參考資料:網路 EPC 工程總承包

⑵ EPC工程和BOT工程的區別

1、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一般是指對工程負責設計、采購設備、運輸、保險、土建、安裝、調試、試運行,最後機組移交業主商業運行,整個過程稱為工程的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也稱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三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即建設——運營——移交。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3、EPC項目中,若A為總承包單位,那麼設計單位,施工方,還有設備供應商的甲方是A總承包單位,他們均屬於乙方,監理單位是丙方;BOT項目中,對中標人B來說,某政府是B的業主;對設計單位,施工方,還有設備供應商來說,中標人B是他們的業主。

拓展資料:

EPC總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個方面基本優勢:

(一) 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於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二) 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三)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BOT工程優勢:

(一)節省投資:BOT供熱模式對於開發商而言,最大的好處是節省鍋爐等供暖設備的投資,減輕設備招標、安裝、施工的壓力,實現系統、設備的最優化配置。

(二)便於管理:對於物業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運營的延續性,避免供暖產生的負面影響,把物業管理費用產生盈虧的可能性結果轉化為預定量化指標。

(三) 業主體驗:業主在按時、按質地得到供暖、衛生熱水服務的同時不再支付供暖設備的維修費用,供熱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全套設備無償轉讓給業主

(四) 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

⑶ 請問工程建設模式中BT模式和EPC模式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BT模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EPC模式: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二、特點不同

1、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2、EPC模式: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


三、適用性不同

1、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2、EPC模式:適用於非政府建設項目的其它項目。


⑷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區別何在

代建制是一種管理模式。具體說來就是由誰來管理工程。建國以來,經歷了4種管專理模式:業主自管、監理、屬項目管理、代建制。從這個層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現階段最高級的工程管理模式,這個概念是很廣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內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樣的。但針對具體的代建合同而言,業主將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委託給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完成委託任務,並得到相應的報酬,這是比較完整意義上的委託代理。
而EPC就是接受委託做設計施工總承包,這兩個角色有區別,在於整個項目的管理是甲方還是委託代建單位來做。

⑸ EPC+F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 是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EPC+F模式是應業主及市場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種新回型項目管理模答式,F為融資投資。

EPC+F即融資,EPC即工程承包方為業主解決部分項目融資款,或者協助業主獲取中國甚至國際融資以啟動項目,該模式是未來國際工程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即應屬於企業投資項目。即便投資人是項目所在地的國企(含平台公司),項目性質也是企業投資,地方國企(含平台公司)為項目單位(同時也可以是項目業主和建設單位)。



(5)政府epc融資擴展閱讀:

在「EPC+F」模式下,除政府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體:地方國企、EPC承包商和合資公司。地方國企即前文所述項目建設單位,EPC承包商則是通過招標程序取得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

對於「EPC+F」模式而言,政府方和地方國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資金實力及融資能力,同時不能違反建築法對於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要求。

為此,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需要通過與地方國企共同設立合資公司,以雙方共同注入資本金的方式部分解決特定項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難題及EPC承包商的合理關切。

⑹ epc項目與ppp項目區別

1、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於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2、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4、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約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5、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6、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7、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8、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9、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10、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⑺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7)政府epc融資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⑻ 用EPC工程總承包的模式做項目的好處是什麼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在國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落實到合同條款就是「拒收」條款,這就非常可怕了,處罰額度大些也就算了,因為這意味著可以用「金錢」來彌補過錯,而「拒收」條件意味著拒絕接收整個工程,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時一個大型總承包項目為業主「拒收」就有可能導致總包企業破產!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商很難通過變更向業主索賠,只有當相對於總承包合同發生「范圍變更」(發包人改變總承包工作范圍)或重大技術條件改變方可向業主進行變更索賠;
總承包合同工作范圍內的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延誤或供貨商的供貨延誤、質量缺陷等均無法向發包人索賠。
這意味著EPC總承包商承受著雙重壓力:
一方面建設單位通過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合同將大部分以往傳統建設模式由業主承擔的重大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總承包商承擔的是完全責任(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應該承擔的);
另一方面,由於總承包商的分包商(設計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施工調試分包商)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總承包商無法將合同風險完全轉移給相關分包合同責任方。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准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第二,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采購、施工調試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這就是衡臣所說以「以項目管理為核心」。
4、工程目標和項目沖突管理思路不一樣: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目標很單純,僅對相關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標負責,其目標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無法完全統一;
說白了,他不會與發包人一條心,因為他僅對單項目標負責卻不對總目標負責,外部出問題往往成為自身履行目標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將其作為索賠機會心中暗喜。
而EPC總承包商的項目目標和建設單位基本上是高度統一的,例如項目安全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成本目標,並且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合同條款給了總承包商巨大的壓力。
採用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後,工程建設的主體應該是總承包商、業主是監管單位、監理是業主聘請的施工管理監督單位。
5、工程干係人復雜程度不同:
設計項目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復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係人。

⑼ EPC+F模式的融資費用能否計入開發成本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設—轉讓,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投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後,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或者以土地抵資,投資人確保在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EPC是英文Engineering (工程設計)Procurement (采購)Construction (施工)的縮寫。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Engineering就是「設計」的意思,與同樣可理解為「設計」的Design的含義大不相同。一般說來,Engineering指根據製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學與工程原理對機器、設備、裝置、系統等的機理與流程等方面進行設計;而Design指對建築物、構築物的空間劃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以及外觀進行設計和審美與藝術的處理。從這種區別中可以看出,設計-采購-施工合同一般不適合建築工程的采購。國外的工程公司(國內工程公司一般由設計院轉企改制而成)負責給業主搞工程就是這種模式,三個階段都負責;國內的很多公司也都是這種模式而且做得很不錯,像長業環保集團、索維集團、國電工設備總公司一類的公司。從業主的角度考慮EPC建設模式,需要考慮1)業主的目的和專業能力,如果不專業,EPC模式是可行的模式2)EPC與傳統DBB模式的優缺點3)成本和對項目的控制。這是戰略層次的考慮,還需要考慮戰術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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