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欠條中債務人叫借款人,債權人叫什麼
債權人叫做出借人,從你的描述看債務人是借款人,那麼肯定是契約之債中的借貸關系,那麼債權人可以叫做出借人、貸款人。
但債在法律上並不是只有借貸關系才會產生,法律上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平常所說的借貸關系的債務,是產生於契約之中。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如果是契約借貸關系,債權人可以叫出借人、貸款人,如果是無因管理可叫做債權人和管理人,而債務人也可叫做受益人,如果是不當得利,那麼債權人可叫做受害人、受損人,如果是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債權人可叫做受害人,對方叫做侵權行為人、賠償義務人等,但以上四種債的兩方都可稱作債務人與債權人。
❷ 什麼叫做債權人
債權人是相對於債務人而言,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發生金錢給付的交易,應給付不給付的是債務人,接受金錢而沒有接受到的屬於債權人。
❸ 投資者,債權人各是指什麼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投資者是股權所有人,債權人是債權所有人。投資者利益來自股息,每年根據企業經營效益不同而不同,有可能具有投票權:債權人收益是公司的債務利息費用,數額固定,先於投資人分配,企業破產他們先於投資者清償公司剩餘價值。
比如,每年需付50債務利息。今年營業利潤為100,債務利息為50,那麼可供投資人和普通股股東分配的利潤為50;若今年營業利潤為60,債務利息為50,那麼可供投資人和普通股股東分配的利潤為10。
❹ 債權人,債務人,分別指什麼,哪個名稱是欠債的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是欠債的
(4)融資的債權人叫什麼擴展閱讀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法定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給第三人。
❺ 什麼是債權人什麼是債務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❻ 我向某企業融資了錢叫債權人嗎
你像某企業融資的錢叫做債權人,的確是這樣的,相當於你向某企業進行投資了。
❼ 什麼叫債權人
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閱讀全文>>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具有以下特徵閱讀全文>>債權人代位權定義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個法律要件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行使主體閱讀全文>>債權人簡介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准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❽ 個人融資的債權人怎麼稱呼
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