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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託中關於請求報酬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1-10-09 19:58:22

❶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八條 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辭任。本法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辭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第四十一條 受託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

前款報告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認可,原受託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之一職責終止的,信託財產由其他受託人管理和處分。

❷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❸ 法院可以強制要求信託委託人更改受益人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❹ 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

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
(1) 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 為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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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信託的受益權,收益權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內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容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❻ 關於家族信託設計人(委託人)欠債,債權人是否可以強制要求享有收益權

關於家族信託設計人(委託人)欠債,債權人是可以強制要求享有收益權

❼ 報酬請求權的注意問題

(一)、關於報酬數額 報酬數額是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重要內容,亦是相關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國及地區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規定,而不固定具體數額,增強了法的適應性。但在比例數額規定上不盡一致,德國民法典第971條規定,「拾得物的價值在一千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百分之五,超過此數部分,價值百分之三;關於動物為價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遺失物法第4條規定,「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於物件價格百分之五,不多於物件價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勞給付於拾得人。」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報酬比例數額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習慣等確定之,既不能過低,使拾得人覺得返還不劃算,也不能過高,使失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拾得人與失主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使雙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實現。拾得物為金錢或經拍賣變為金錢時,即可按金額相應比例計算,如拾得物為金錢以外之物,以原物返還時,則應估價依比例計算。如拾得物為種類物且系可分物時,亦可依價格比例以物作為報酬。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如有感情價值的照片、書信、有證明價值的證書或其他的僅對失主有價值而對拾得人價值不大的,可以要求有受領人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適當」應參照給付義務人的資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決定物品的價額,並以此確定報酬的數額。
(二)、關於懸賞金額
如失主在物遺失後以懸賞廣告尋找,而廣告中所允諾之報酬與法定報酬有出入時,應認為兩項請求權並存,但拾得人系因一個行為同時取得兩項請求權,而且均以遺失物歸還失主為現實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行使。酬金不明,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謝」、「當面酬謝」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行為人因自己付出勞動有權獲得報酬。同時,應斟酌指定行為的內容、性質、完成該指定行為所需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在廣告完成之後,合意決定報酬。若酬金大於費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費用。
交通機構
(三)、關於報酬請求權的限制 所謂報酬請求權的限制,是指依法規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由於職責所在,某些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將有悖於弘揚高尚道德,故各國立法均有對此施加限制者。如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4條),德國民法典規定,公立機關或為公共交通服務的交通機構的公務員在工作場合拾得遺失物時,不得請求報酬(第978條);瑞士民法典第722條第3款規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筆者認為,在中國立法上亦應對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進行限制,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規定。有維護公眾財產安全義務的公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拾得遺失物不得享有報酬。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務在為人民服務,因此無取得報酬之理。如公安機關性質有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如其有報酬請求權顯然不當。
第二,沒有盡歸還拾得物的相關義務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拾得人侵佔遺失物,違反應盡的義務如通知、報告、保管、交付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喪失費用補償請求權、報酬請求權。
(四)、關於報酬請求權的放棄。
請求報酬既為一種權利,權利當然可以放棄,
在現實生活中,拾得人無償將遺失物歸還失主的情況也是有的,此種行為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應該確立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制度,現在應該研究的是如何去完善這一制度,而非是否要確立。

❽ 關於報酬權利的問題

1趙勇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不是。
趙勇的父親可以代表趙勇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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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信託中關於請求報酬的權利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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