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B. 財產信託是怎麼回事
財產信託概念簡介:
財產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託白話解釋:
財產信託又稱「相信委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財產信託權威定義: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的特點: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託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注意事項:
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C. 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分別是指什麼
委託人抄是將財產權交給信託公司的人,也是信託產品的購買者。
受益人是指這份財產權的到期後說獲得的本金和收益的受益者。
在法律上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但在我國,由於信託發展時間不長,一般信託產品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誰買的信託產品,本金和收益就向誰分配。
D.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E. 我想問一下,在信託中,委託人的財產權是給了受託人嗎
通常是「給」了受託人,這就是信託的重要要件「財產真實轉移」,也是實現「破產隔離」的必要條件。
但是,這一財產在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之後,既與委託人自己的其他財產隔離開了,又與受託人自己的其他財產隔離開了,具有非常強的獨立性。因此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主張權利並加以干涉。
F.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有什麼關系
委託人是將財產權抄交給信託公司的人,也是信託產品的購買者。
受益人是指這份財產權的到期後說獲得的本金和收益的受益者。
在法律上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但在我國,由於信託發展時間不長,一般信託產品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誰買的信託產品,本金和收益就向誰分配。
G. 信託財產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處分是受託人還是委託人
當然是受託人,信託,信託就是「因為信任,所以託付」。相當於把你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信託公司幫你打理。基於你對信託公司管理能力的信任。。。信託公司收到你的財產以後。幫你去運行和打理。不過國內都是資金信託比較多一些。是你把錢給信託公司幫你打理。國外因為產權界定製度比較完善。所以能夠把不動產(房子,車子)、金融資產(股票,基金份額)、公司資產(公司股權、經營權)完全交給信託公司打理。
H. 信託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哪些
信託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是讓渡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人,其要求是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受託人是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人,除了事先約定好的報酬之外,不享有信託財產所帶來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與委託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不能擔任受託人,因為受託人需要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並承擔相應色責任和義務。
受益人是享受信託收益權的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取得的信託收益支付任何對價,所以理論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以是信託的受益人。但在實際中,出於防止洗錢和行賄受賄的可能,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以與委託人具有血緣關系為佳。
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人不是同一信託受益人的,稱為他益信託,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的,稱為混合益信託,是唯一受益人的,稱為自益信託。
一般來說,民事信託的委託人是一個人,受託人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受益人沒有限制。而在我國融資型信託中,一般為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有多個,受託人只有一個。
在信託關系中,除了以上的信託當事人之外,還有比如信託保護人或者信託監察人等相關方。
I. 財產權信託計劃約定認購人由委託人指定
這種方式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