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投資擔保公司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投資擔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❷ 關於設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涉及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問題,分條陳述如下:
一、設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出資人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書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規定:
1、《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他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七條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連關系。」利用關聯關系進行交易,即關聯交易。
對關聯關系作具體區分,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公司關聯,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二個子公司之間。
二、自然人關聯,兩個公司受二個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而該二個自然人關系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關系。
三、其他潛在的關聯,如簽署協議作出安排的利益關系,或者特殊關系。公司之間有關聯關系而進行業務交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也因有關聯關系,雙方交易有相當的透明度、信任度,可降低交易成本。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九條 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
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第十條 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准備金額。
(四)定價政策。
第十一條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第十二條 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3、《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二、書寫關聯關系法律意見書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收集整理材料,進行事實認定
a收集盡可能詳細的材料,方法包括盡職調查、審查文件、跟有關人員溝通。
b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對於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有交接手續。
c梳理材料之間的關系,把握重點,對於關鍵事實要交代清楚。
2、根據事實材料,進行風險預測
a 法律風險預測是一個假設過程,必須在所了解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預測,提出各種假設,不能脫離事實進行假設。
b由於法律意見書所針對的往往是動態發展的事件,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當新情況出現時,要及時反饋以便作出正確應對。
3、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
a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論證,既要考慮委託人的感受,又不能無原則迎合委託人的心理。
b做好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明確法律的適用。
c對於事實不清的內容進行法律論證,不宜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應當區別對待,進行假設。
d要注意避免法律論證中常見的失誤。如用語過於武斷、重點不突出,結論不明確。
❸ 新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所需的手續及程序
設立公司需要工商局批准,建議你到工商局領取相關資料填寫。注冊資本金應當沒有特別要求,但是注冊額決定擔保額,銀監局不需審批。程序非常復雜,如果您沒有時間,建議委託律師代理設立,免除後顧之憂。
❹ 長春市辦理省級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初審)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省級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初審)」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辦理人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附辦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騎縫處加蓋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由擬任人簽署守法盡責的承諾書。應當包括擬任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擬任人與擬擔任職務不存在利益沖突等內容。)
3.一般情況需提供:籌建方案(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應載明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籌備組成員,擬設立機構基本組織架構等內容。原件、加蓋各籌備發起人法人單位公章。)
4.一般情況需提供:出資企業及公司高管人員徵信(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以及5%以上股權股東的企業信用資信材料,單位蓋章。)
5.一般情況需提供: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協議書應載明出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股東出資基本情況表應載明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成立日期、注冊資本、入股金額、占股本總額比例%等內容,原件、各出資法人單位蓋公章、各出資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6.一般情況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融資擔保公司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一般情況需提供:公司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應符合公司法要求,包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內容。原件、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公章。)
8.一般情況需提供:股東會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股東會決議內容含機構的組織架構,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原件、各發起人法人單位蓋公章、所有出資股東法人單位法人簽字。)
9.一般情況需提供: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原件、加蓋公章。)
10.一般情況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應載明主要業務區域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市場需求分析、公司經營發展戰略規劃、風險控制措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原件、加蓋各籌備發起人法人單位公章。)
11.一般情況需提供:擬任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出資股東和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復印件,擬任人履歷表和未來履職計劃。原件加蓋籌備公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擬任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並在文件中說明擬任人的職務、職責、許可權,以及該職務在公司組織結構中的位置。原件加蓋籌備公章。)
13.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出資法人單位及入股企業出具承諾(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1、以自有資金出資且來源真實合法。2、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不得違規開展以下業務: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開展違法違規理財業務;直接發放貸款和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超比例投資;誤導社會公眾向企業存款;為違法違規借貸行為做擔保;擅自設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金;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違規宣傳等十不準要求不得開展的業務。3、融資擔保公司向擔保客戶收取客戶保證金作為反擔保措施的,應當對客戶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用途僅限於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不得用於其他用途。4、嚴格遵守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股東義務,承擔所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接受所在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部門對擬設立機構的審查與指導。並承諾對擬設立機構提供的證件、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不存在虛假陳述,若有虛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14.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出資法人單位及入股企業出具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出資法人單位及入股企業出具近三年,經由在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具有法定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並附審計報告真實性聲明,同時說明其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且真實合法有效。)
15.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出資股東企業簡介、出資額、股權結構及關聯關系(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詳細提供相關情況。)
16.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及相關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及相關資質材料復印件。)
17.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基本情況(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填寫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表,加蓋籌備章。)
18.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擔保公司近期銀行存款余額對賬單明細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加蓋擬成立融資擔保公司籌備公章、內附對賬單原件。)
19.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設立公司從業人員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擬設立機構從業人員名冊和簡歷表原件,加蓋籌備公章。)
20.一般情況需提供:設立擔保公司請示(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應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原件、加蓋各籌備發起人法人單位公章。)
21.一般情況需提供:提供要件真實性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附加要件明細、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22.一般情況需提供:完稅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完稅票據及相關情況。)
23.一般情況需提供:縣(市)監管部門現場核查表,上報關於設立擔保機構請示文件(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縣(市)監管部門現場核查表,上報關於設立擔保機構請示文件。)
24.一般情況需提供:信用吉林企業信用信息報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相關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單位蓋章。)
25.一般情況需提供:驗資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原件,網上可查。)
26.一般情況需提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3 份;要求營業面積不得小於200㎡。1、房屋租賃合同,附: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及房主產權證復印件)。2、如果經營場所為自有財產,請附上情況說明及買賣合同或產權證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❺ 企業融資需要的手續材料有哪些
1、貸款申請書(公司簡介、借款原因、用途、金額、期限、擔保方式、還款來源等);
2、有效的法人登記證明正本復印件(須驗看正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資格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授權辦理的,還應出具授權書、受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時前三年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申請前一個月的財務月報表;以及納稅申報表及增殖稅發票;
5、按《公司法》設立的客戶(含保證人,下同),應提供公司章程、連續的驗資報告、股東名單、主要經營管理者的簡歷等;
6、有效的貸款證卡;
7、貸款用途證明資料(如購銷合同等);
8、股份制企業要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當面簽名);
9、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應提供保證人的上述資料;
10、擔保方式是抵(質)押擔保的,應提供抵(質)押品清單、抵(質)品物權憑證原件和所有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
❻ 融資性擔保公司2010年5月1日以後設立時,需要前置審批嗎參考文件是哪個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申請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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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關於擔保公司法律意見書的出具要點和建議 謝謝~!!
一、財務方面需要參考審計報告,但並不意味著律師對相關內容可以不發表意見,比如說客戶集中度、准備金繳納等是否合乎規定。簡單來說,事實方面可以依賴審計報告的內容,但對其事實方面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首先要對監管機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明悉,並對需要出具意見的內容進行核實,方能作到萬無一失。
二、關於人員資質,總是有一些機構的人員不滿足條件。比如說某些外地設有分公司的要求有首席合規官與風險官。既然是首席,就應該備有次席才對。還有的董、監事、高管的學歷不高,在實務中建議換掉。對於個別人身兼數職的,依然建議少擔當一些職位,金融局會以公司治理結構不當來駁回申請。
三、對於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不符的,要提交二處地的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明。
四、對於歷史沿革方面,必須按照工商檔案來進行撰寫,實際操作中,公司的申請文件中關於這部分內容寫得極為含糊,股東變化都很難對上。
五、關於公司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來講不是律師業務的主要關注對象。
六、其他方麵包括評級報告的主要內容應該予以關注,從其報告中可以了解公司有沒有受過行政處罰、涉及的重大訴訟有無等。
七、在形式上滿足、實質上符合金融辦提出的當地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八、注冊資本達到要求
❾ 麻煩問一下,投資擔保公司的營業執照怎麼辦理,需要走那些程序帶什麼資料,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設立公司
1.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2.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有符合前款關於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4)有符合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5)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8)其他審慎性條件。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5.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6.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主發起人向擬注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
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章程草案。
(4)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5)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6)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7)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8)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9)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審計報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工作的區縣政府按照要求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報市金融辦。
市金融辦徵求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認為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籌建的文件。
7.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
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注冊所在區縣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市金融辦同意後,可適當延長。
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同意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活動。
8.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後,應當書面報請區縣主管部門對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通過後,區縣主管部門書面報請市金融辦對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
正式驗收通過後,由市金融辦作出同意融資性擔保公司開業的批復,並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
經批准開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及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批准發的原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區縣主管部門和市金融辦對申請人具體審批時限,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本市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