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為止有信託不能兌付案例嗎
從06年信託整頓以來還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信託項目都准時足額的兌付了收益;但是專有一些項目確實是出屬了一些問題,例如最後收益沒有達到,但是信託公司為了保全名譽,都自己為客戶兌付了收益。
投資有風險,這對任何投資都是一樣的,即使信託這樣的低風險項目也有風險,畢竟銀監會規定信託合同不能出現保本保息的字樣。
❷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哪些法律風險
取得建設用地是房地產開發最為重要的條件,有人將房地產開發的土地與建築物形象的比喻為「麵粉」和「包子」的關系,個人認為非常貼切。由此可見建設用地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勢必會對整個房地產開發產生致命的影響。今天我將和大家一起分享房地產開發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一)出讓:1、招拍掛取得;2、協議取得;
(二)劃撥用地;
(三)轉讓:1、資產轉讓;2、股權轉讓;3、直接轉讓土地
(四)合作開發
以上土地取得方式中,(一)、(二)類屬於土地一級市場范疇,(三)、(四)類屬於土地二級市場范疇。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風險
(一)無效的法律風險
1、未經法律授權的主體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格主體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問題:區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有無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享有法定的土地出讓權,法律、法規從未賦予過省級人民政府、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行使土地出讓權。土地出讓權本質上屬於行政專屬權利,法無授權不得行使。
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這里應當屬於市級人民政府范疇,具有土地出讓權利。如果將直轄市人民政府歸為省級人民政府,下轄區級人民政府也無土地出讓權,必將導致直轄市范圍內的很多土地無法出讓,這並不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立法的應有之義。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土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解釋施行前,開發區管委會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有效。因此:開發區作為出讓主體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原則上無效,但滿足兩個條件後可以認定有效(1)開發區管委會與受讓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的時間是在解釋施行前;(2)起訴前經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追認。
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區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的效力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其對開發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態度可以推定:解釋施行後,無土地出讓權的主體與受讓人簽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一律認定無效。
2、2002年《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施行後, 以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3條確立了土地使用權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或協議三種方式。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至此,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協議和掛牌四種方式。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各類經營性用地及經營性用地之外的土地有兩個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該規定勢必限制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
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即「71號令」),要求從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經營性的土地一律都要公開競價出讓。也就是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各省區市不得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前盛行的以協議出讓經營性土地的做法被正式叫停。831大限
問題:《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施行後,以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合同是否有效?
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法律,《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為部門規章,規章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同時,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無效。《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施行後,通過協議方式簽訂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雖然違反部門規章,或者也可以說是違反國家政策,但未達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程度。所以,違反該政策並不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該政策可予以行政制裁,即合同有效但因存在違反國家的政策而不能實際履行,合同雙方均可申請解除合同,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後,將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今後,未通過招拍掛而以協議方式簽訂的經營性建設地用地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風險防範】在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注意取得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可能無效。尤其是在BT項目中政府部門以土地換項目的情況。
3、出讓合同中缺乏土地規劃條件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規劃條件是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之一,非經規劃,土地不得出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9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該條規定明確規定因缺乏規劃條件而致使土地出讓合同無效,同時沒有任何補救辦法。因此出讓合同中沒有關於出讓土地的規劃條件必將導致出讓合同無效。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五條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六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風險防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在與土地出讓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注意確認對方的主體身份,出讓主體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主體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風險防範】審查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當嚴格把握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條款,沒有該條件的合同應慎重簽訂。
【風險防範】土地受讓人受讓建設用地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出讓合同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變更土地用途應當同時取得規劃主管部門及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的雙重同意,否則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而土地開發無法繼續的法律風險。
二、受讓方違約,出讓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法律風險
1、受讓方變更土地用途,未經出讓和和規劃部門的雙重同意
土地用途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本內容,確保土地用途不變是土地受讓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土地出讓人監督受讓人如何利用土地的重中之重。土地用途的審批許可權在於政府規劃部門。
問題:土地受讓人取的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經規劃部門同意變更土地用途後,是否可以直接按照規劃部門同意變更後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後要變更土地用途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2、取得出讓方的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金。
2、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改變土地規劃條件;
4、未按時開發導致土地閑置等 情形的可能被土地出讓人收回土地。
以上第(1)(2)、(3)種收回為解除合同後收回,從法律規定的表述來看,該三種通過解除合同後被收回土地的,除非出讓合同約定不退還出讓金的,否則應該退還出讓金,由出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第(4)中為行政強制無償收回,帶有行政處罰性質。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違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 風險防範】變更用途需經雙重同意;按時交納土地出讓金,資金周轉困難應及時申請緩交取得出讓人同意;改變規劃條件應當申請;囤地有風險、及時開發,因國家機關原因或不可抗力應注意保留證據
(三)出讓方違約的法律風險
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後,經常會面臨政府因規劃調整、征地拆遷安置未完成等情況而無法按時交出土地或已經交付的土地存在高壓線、地下管網及周邊化工廠等搬遷未能解決,未能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熟地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接收土地後勢必會產生高昂的費用或者根本沒辦法開發利用土地。土地出讓方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條件交付達到開發建設條件的土地,當然構成違約,雖然土地受讓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追索損失,但「撕破臉皮後」土地受讓人作為開發企業難以保證在今後的開發過程中不被土地出讓方「穿小鞋」,整個開發過程將「舉步維艱」。所以實踐中,很少發生土地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風險防範】鑒於土地出讓方「惹不起」,受讓人應在獲取出讓土地前應做好盡職調查及現場勘察工作。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法律性質(民事還是行政?)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相應的糾紛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有人認為是民事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是民事爭議。有人認為是行政合同,產生的爭議,應當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個人覺得各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本人在此持折中觀點。即:既不能簡單的把一個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當成完全的民事合同糾紛,也不能簡單的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當成完全的行政合同糾紛。應當就合同爭議的具體內容具體評價。
民事:如土地受讓人未按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改變土地用途屬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土地出讓人可以基於雙方通過自願、平等、公平競價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簽訂的合同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同時出讓人還可以要求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合同及糾紛的基本形式;
行政:如土地受讓人因未按期進行或完成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出讓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無償收回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於閑置土地的行為採取的是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同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規定:滿兩年為動工開發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個人觀點: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要看糾紛的具體內容,有些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有些糾紛明顯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不能一概而論。
司法機關態度:按民事糾紛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納入民事案件案由的合同糾紛中予以規定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定性為民事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2、最高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歸為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由中予以立案處理。
❸ 建設銀行的信託有風險么
建設銀行又不是信託公司,只是個銷售機構,不會對風險產生影響
還要看信託本身。銀信合作也要看是信託公司的還是銀信合作
有的信託是信託公司的,有的是通道業務,通道產品項目方是個很不穩定的因素。
信託公司的自己產品有剛性兌付規則,管理失誤需要賠償
但是通道業務,只是項目方利用信託牌照的優勢,借了信託的殼子,信託公司沒有賠付義務
如果是信託公司產品,能通過銀行審核,那是沒問題的
如果是通道產品,那就要小心了,信託公司可能會成為項目方逃避責任的一個借口
買信託,信託公司比銀行可靠
中誠信託幫工商銀行做通道,實際項目是工行的,銷售也是工行的,不過是用了中誠的信託通道,出了事工行再耍賴。還有10天就要兌付了
中誠也不應有賠付義務。目前這30個億還不知道要怎麼辦
個人建議還是去信託公司買。那些產品不會是通道產品,信託公司是需求負責的,出現危機也需要剛性兌付。
❹ 如何規避房地產信託投資風險
1、房地產債權信託
房地產債權信託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是指房地產貸款信託,是將信託資金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類信託業務。
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向房企發放貸款信託需要滿足「四、三、二」條件:
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成:
自有資本金投資比例達到30%
二級:
具有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
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關注點是信託到期本息回收問題,因而需要關注融資方償債能力、融資項目可行性、抵質押物價值充足以及變現性等方面,通常設置抵質押、資金賬戶監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連帶擔保責任、本金分期歸集計劃等風險控制措施。(市面上絕大多數房地產信託屬於此類型,信託公司直接以貸款的形式借給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債權信託具有簡單、易於操作的特點,同時也是與現行法律銜接最好、最常用的信託資金運用方式。不過,房地產債權信託對於放款條件要求較高,部分未達到要求的融資需求,無法滿足,而且該類信託業務模式將提升房企財務杠桿,將壓縮其後續融資空間。
2、房地產股權信託
房地產股權信託房地產股權信託主要是指信託資金用於獲得房地產企業股權從而為其提供開發建設資金的一類信託業務。
股權獲得方式:
受讓原有股東股份
增資
出資新設項目公司
與債權信託相比,房地產股權信託並沒有那麼嚴格的合規要求,因而可以滿足房地產企業拿地、四證不全時期的融資需求,股權融資也有利於美化房企財務報表,部分情況是作為過橋資金,待四證齊全後向銀行申請開發貸,實現信託資金的退出。很多房地產股權信託是附有回購協議的,實際上是假股真債;還存在部分股權投資信託僅以少部分資金獲得房企股權,其餘大部分資金以股東借款名義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這實際上既降低了股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也有效繞靠看房地產貸款信託的監管要求。
房地產股權信託重點關注最終能否到期退出,對於負有回購協議的,這就需要關注回購人是否能夠履行回購義務。同時,由於參股房企,信託公司也需要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這有利於維護自身利益。從房地產股權信託風險控制手段,第一一般採用採用結構化設計,通過次級受益權部分提升優先順序投資人的投資安全性;除已擁有股份的剩餘股份提供質押,從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運作;全面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掌握財務、公章等各類印章和網銀密鑰,部分情況下還將聘請外部公司監督融資項目建設;融資項目抵押等;違約時的資產處置權利等
3、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房地產財產權信託是指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或者以個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而開展的一類信託業務。
(一)房企作為委託人的財產權信託
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為財產權而設立的信託本質上仍是滿足房企項目建設的投融資需求,但是此處房企為委託人,財產權小份額切分,轉讓給合格投資者,從而獲得開發資金。不過,目前市場的大部分財產權還是會附有回購協議,從而實現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是信託融資的一種交易結構形式變通,或者對現有監管政策的規避。受託信託財產可以是特定資產收益權,諸如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建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特定資產收益權以及債權。雖然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已開展多年,但是特定資產收益權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還存在一定爭議,該類信託還有待於接受司法審判的檢驗。
目前房地產財產信託本質還是一種融資工具,而不是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因而其重點還是要看回購義務人的履約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其風險控制措施、交易結構基本與房地產債權信託和房地產股權信託相類似。
(二)個人作為委託人的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個人將其所擁有的房產等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立信託,是以財產管理以及財產傳承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模式。這主要是藉助信託公司的專業性,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實現財富的有序傳承。此類房地產信託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房地產開發信託、房地產管理信託以及房地產處置信託。
房地產開發信託主要是委託人將所擁有的土地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公司負責聘任建築公司、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融資等事項,待房地產建設成功後,或者通過出租實現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將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過該類業務還主要適用於土地產權私有的歐美等國家。
房地產管理信託主要是指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過有效管理以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的方式,所進行的一類業務。此類信託在美國、日本、我國台灣都較為普遍,在日本個人可設立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租賃等,從而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而在歐美,設立基於房產的信託則可以保障其在死後有序傳承給繼承人,同時由避免繼承人直接獲得房產後變賣。
房地產處置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將房產受託給信託公司,尤其幫助通過出售等方式,處置房產,最終將獲得現金分配受益人的一類信託業務。
我國尚未開展此類業務,一方面是由於現行信託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託財產登記、信託稅收等諸多障礙存在,另一方面是信託公司在房地產經營管理方面專業性不高,市場需求不高。但是,從未來發展看,此類業務還是具有一定市場空間的。
4、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信託
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各類金融債權,也包括各類不動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信託,就是不動產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一類,是指投資人將資金以類債券的投資形式,投入在由專業機構管理和全程擔保的不動產里,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獲得穩定的高效的回報。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過分紅的形式和投資者分享可預測的、穩定的房地產投資回報。REITs從上世紀六十年代初開始在美國興起,至今歐美及亞洲的較發達國家和地區均設立了REITs。在美國約有300個REITs,其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近2/3在國家級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個國家成功推出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同於一般的信託產品,REITs具有鮮明的特徵。它投資期限長,以成熟的商業物業為主,資金來源多是公募形式,對投資對象(限制開發項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屬於一種大眾投資工具,監管嚴格。每份REITs基金單位都代表對某個物業一定比例的所有權,有固定資產作後盾,因而也較容易用於質押或擔保融資,收購物業需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REITS也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根據美國、法國等主要國家的監管要求,REITS發行前需要經過監管審批或者報備,一般採用信託制或者公司制實現破產隔離,大部分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75%左右的資金要投資於具有穩定收益的房產,每年需要分配大約近90%的收益,一般僅對投資者所獲得的紅利征稅,從而避免雙重征稅。(目前在國內已經重啟,並且試點)
5、基金化房地產信託
基金化房地產信託目前市場上還有採取多種資金運用方式的,即房地產基金信託,從而提升信託資金運用效率。基金化房地產信託主要專注於房地產行業投資,通過運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不良房地產項目重組等資金運用形式,同時對多個房地產項目進行組合管理的一種信託運作形式,信託公司可以與專業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合作,也可以與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從而實現強強聯合,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全周期下,房地產項目全方位運作。
信託公司接受的委託資金,採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等多種運作方,投向多個房地產項目。這種模式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挑選最為合適的房地產項目,從而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於提高信託公司報酬水平。當然,此類運作方式對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和房地產運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託公司會與其他專業機構合作。
下面金融狗說一下在項目上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東西?
判斷房地產信託產品風險的幾大關鍵指標如下:
是否具備足額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信託融資額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處置時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一般剛性需求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處置);
2.項目的區域位置是否擁有較強的市場需求(目前來看,一二線城市的住宅項目需求仍然較為旺盛(深圳新盤秒殺的情景是很難想像到的),三四線城市的項目最好是位於區域核心地段);
3.開發商的實力與背景如何(衡量房地產開發商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銷售量排名,去化率,對於其過往業績也可以進行考察做一個縱向對比);
4.實際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的發家歷程,以及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負面新聞報道)。
❺ 請問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5)土地建設用地信託兌付風險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❻ 建信信託有無法兌付的嗎
建信信託有無法兌付的了嗎?建信信託暫時還沒有發現無法兌付的情況。
❼ 關於開發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抵押後的債務糾紛
1、起訴是必須的,而且要快!對方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做了抵押登記,一般問題不大,問題是要衡量以後實現債權時土地拍賣款是否能足額償還債務,如果不能,則必須申請查封房屋。
2、可以查封沒辦手續的房子,因為房子是一種事實狀態存續著,且我國是「房地一體」的制度政策,查封這種「違章建築」是沒有問題的。
3、你們最好做訴前查封,保證對方不會耍手段。訴前是必須提供擔保的。
4、一般律所都是以一般代理做這些案子,很少以風險代理做的。或者你能找到熟人,也許可以。
❽ 信託兌付風險是什麼意思
就是到期收不回來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❾ 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有測評報告,有環評手續,有注冊的公司和發改委備案,請問這個公司佔地違法嗎
公司佔地違法!
因為沒有用地審批手續!
如果有審批手續就是合法的!
只是領導口頭承諾是不合法的!
不具備法律效力!
❿ 請問知情人信託產品出現風險是具備那些條件,請問信託產品逾期三個都還不能兌付屬不屬於風險產品
存在風險,投資的時候就需要謹慎投資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