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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售後回租開票

發布時間:2021-10-11 17:14:02

『壹』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利息發票是什麼費用

按照稅總2016年36號文,售後回租視同於貸款,因此利息發票視同於貸款利息。

『貳』 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開具什麼發票

按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有一個承租方和出租方互開發票的問題。假設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承租人購入設備,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後,當期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銷售設備給融資租賃公司時,在法律上設備的所有權已經歸出租方所有。這里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銷售行為和增值稅上銷售行為確認的分離問題。即在回租中,法律認可了銷售行為的成立,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稅法又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認為這個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此時,按照106號文,承租人開普通發票給出租人,不繳納增值稅,實際只是一個稅務上的技術操作問題,即由於106號文規定,在回租業務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開普通發票。此時,承租人給出租人開的本金是普通發票,發揮的作用僅僅是後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開本金發票進行扣除時的一個管理憑證而已,並無確認銷售開票的含義。

來源於網路

『叄』 營改增 售後回租 雙方怎麼開票

關於營改增融資性售後回租開票申報業務說明
適用對象:

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政策規定: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辦理程序:

1.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中填寫出售的具體資產或收取本金的資產。「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等欄中填寫相應信息。「金額」填寫出售資產的銷售額或價款本金,「稅率」選擇為「0%」,「稅額」相應填寫為「0」。

3.開票信息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附列資料》時:「出售資產的銷售額」不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中填列。但應附送簡要說明資料,載明出售資產的銷售額等信息;「價款本金」作為應稅服務扣除項目反映。並在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抄稅。

4.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納稅申報。

相關要求:

1.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審核和後續管理工作。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參與綜合征管軟體「表票比對」時注意審核保存。

3.申報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省局貨物勞務稅處反饋。

具體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公告>的通知》(國稅發〔2006〕7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肆』 融資租賃 售後回租 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伍』 融資租賃中為什麼要開0稅率的發票

會計准則和稅規均規定「主要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不確認銷售

融資租賃公司操作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則需要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發票。而售後回租業務中的標的物均為舊設備,若正常開票則涉及重復開票納稅問題,企業無法承擔稅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文件(見附件一)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即使根據相關規定開具普通發票(零稅率)後,也不屬於稅收上的銷售行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陸』 融資租賃回租業務中給承租方開票的問題

您是有形動產的售後回租業務么?如果是的話,是本金、利息全額繳納增值稅的啊,怎麼還分本金和利息?手續費部分是增值稅,但是屬於咨詢業務,按6%稅率走~

如果是不動產的售後回租業務,那麼全額屬於營業稅范圍,根本就沒增值稅的事情,手續費部分還是按照咨詢費走6%的增值稅。

如有疑問請再回復就好。

『柒』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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