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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融資

發布時間:2021-10-11 19:09:28

Ⅰ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專項計劃特指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表述十分寬泛,使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覆蓋了幾乎所有的融資方式,可以做到從實體經濟需要出發,集合社會資本,投資實體資產,服務實體經濟。「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則為未來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實物商品、房地產等一旦得到證監會的許可,即可納入投資范圍。

Ⅱ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介紹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某個單位或機構獨立出資交由投資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來單獨管理,獲取受益的方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常做大型融資項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業專項融資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又一項重大創新。

Ⅲ 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基金財產能不能向他人借貸

原則上不可以,資管計劃都有投資范圍,但是繞道的話消耗一些成本是可以的。要看什麼類型的資管計劃,券商的還是基金子公司的,單一定向的還是一對多集合類的。如果單一的是沒有什麼太大限制的,根據委託人要求進行投資,只要合法合規的投資銀行委託貸款進行借貸。 集合類的監管部門有嚴格要求,管理人(券商、基金子公司)本身會很敏感,就不會同意。

Ⅳ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屬於企業融資嗎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屬於一個理財產品,屬於發行方的融資

Ⅳ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什麼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某個單位或機構獨立出資交由投資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來單獨管理,獲取受益的方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常做大型融資項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業專項融資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又一項重大創新。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專項計劃特指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表述十分寬泛,使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覆蓋了幾乎所有的融資方式,可以做到從實體經濟需要出發,集合社會資本,投資實體資產,服務實體經濟。「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則為未來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實物商品、房地產等一旦得到證監會的許可,即可納入投資范圍。

Ⅵ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都涉及哪些項目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常做大型融資項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業專項資產管理。坤融財富在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Ⅶ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是什麼意思

管計劃的全稱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融資工具的一種,也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就其定義來講,顧名思義就是集合投資人的資產,由專業的操作人(券商)進行管理,按照約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的一種融資方式。我國最早的資管計劃是在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試先行的。法規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等。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後,資管計劃也開始在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中推廣。

Ⅷ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優勢

信託是最近三年最火爆的融資工具,也是高端投資者最歡迎的金融產品。不過,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專項計劃更為靈活,是受限制最少的合法融資工具之一。
(一)對投資者的限制少
專項計劃和信託對單筆投資3 00萬以上的客戶均不限制。但對於300萬以下的客戶,在投資人數方面,專項計劃可以接受200人,而信託只能接受50人,為專項計劃的1/4。
(二)對投資項目暫無限制
證監會目前對專項計劃的投資標的沒有限制,而銀監會對信託行業的投資有多種限制和要求。銀監會的限制可能是業務合作方,例如2 01 0年銀監會規定「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o% 」,大幅壓縮了信託與銀行合作的空間;也可能是某個投資類別,例如為了規范房地產信託,銀監會在201 O年初至201 2年9月下發了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等文件,對信託涉及房地產的業務范圍、項目資質、產品結構、項目報備等提出了全方面的要求。
(三)對資本金要求低
證監會目前對專項計劃沒有明確的資本金要求,只是規定必須成立專門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000萬元。相比之下,銀監會在201 0年即下發了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規定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O0%和凈資產的40%。銀監會在2 01 1年又下發了 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信託公司的凈資本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信託業凈資本的要求意味著隨著信託資產規模的上升,信託公司需要持續補充資本金,如資本金不足則不能開展新的業務,有可能導致信託產品「斷檔」。這不利於以信託計劃融資的企業長期穩定獲得資金,也不利於投資者的長期連續的投資信託計劃。相比之下, 目前專項業務子公司不會因為資本金不足而限制業務發展,有持續提供產品的能力。
以創新應對信託「剛性兌付」的競爭:
信託行業的「剛性兌付」雖非明文規定,但已成為行業慣例,這對提升投資者的信心有極大的幫助。所謂「剛性兌付」,是指信託產品到期後,即使項目出現風險, 信託公司也要無條件兌付給投資者本金以及購買時標明的「預期收益」。「剛性兌付」的慣例使得不少投資者認為信託是「無風險」且「高收益」的,在投資前不問信託具體的資產和運作模式,只要求信託到期兌付。
但是,金融業有自身的發展規律,收益總與風險相連,不會出現「無風險」且「高收益」的資產。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公布的 201 2年2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2季末信託業的信託資產總規模已經達到5.5萬億元,剔除約32% 的銀信合作的規模和6% 的政信合作的規模,信託向社會募集的規模約3.4萬億元。這部分承諾的「預期收益率」普遍在8% 左右,意味著信託公司每年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約2 7 0 0億元。而事實上,信託行業的所有者權益合計僅1 8 07億元,資本金並不能充足覆蓋收益承諾及所投資項目本金損失的風險。
由於基金公司的資本金普遍低於信託公司,開展專項計劃的子公司資本金也不高,預計專項計劃不會普遍承諾「剛性兌付」。沒有「剛性兌付」在短期是劣勢,但在長期可能是優勢。首先,沒有「剛性兌付」的壓力,專項子公司無需擔憂重大項目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給公司帶來的沖擊。其次,為了和信託競爭,專項子公司會在創新上下功夫,拓展新的資產類別、探索新的投融資領域、研究新的風險控制手段、設計出不同風險收益分布的產品、為投資者提供更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有利於專項計劃在中長期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總而言之,基金公司的業務將從以二級市場投資為主、以長期存續的基金為核心的傳統格局,轉向上市資產與非上市資產並重、長期存續型產品與到期兌付型產品並存的新業務格局。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既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了更豐富的選擇。

Ⅸ 請問信託、資管、定向融資計劃區別

從四方面介紹信託、資管、定向融資計劃三者的區別:

1、管理人角色不同:

定向融資計劃與信託、資管明顯區別是管理人角色。

傳統意義上信託、資管及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並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管理性。

而定向融資計劃中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台,不得自主處理資金。其更側重於是一種交易通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定向融資計劃的安全性取決於發行方的資信情況和增信方的擔保能力。

因為最終的融資主體都是一樣的。除往往和其他類型的產品一樣,要求融資主體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定向融資計劃還常要求被各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和實際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為產品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2、三者的規模大小不同:

全國目前有68家信託公司持有銀監會頒發的信託牌照,資產管理公司(均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證監會授予牌照)目前40餘家;

100萬-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每個信託計劃只有50個,資管計劃可以有200個。

3、三者的監管方不同:

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資產管理公司由證監會監管;

信託募集結束,款項交至託管銀行即可成立;資管計劃募集完畢後,需交由證監會驗資,驗資完畢方可成立。

未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可通過交易所向其他投資者轉讓;信託份額轉讓需雙方同時去信託公司辦理。

4、職能不同:

信託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信託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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