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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簡訊

發布時間:2021-10-11 21:51:38

①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怎樣的

什麼是融資租賃?
根據網路的定義看,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它所指的是實際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通俗意義上來說就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想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它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業,及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風味直接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出售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及分成租賃等。接下來,我們介紹一下每一種具體的業務:
一、直接融資租賃
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託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並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最典型的融資租賃方式。
二、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三、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後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四、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五、委託租賃
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六、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則少。
融資租賃的出現可以說是一種改革的創新,融資租賃與銀行合作將會促進我國投融資領域的金融業務健康發展。

② 融資租賃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融資租賃本質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資」(目的)+「租賃」(手段)。

③ 融資租賃業務具體是怎麼開展的

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融資租賃、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在工程機械行業中,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在近幾年被引入中國,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銷售方式。
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
融資租賃的業務有很多,因為它可以和任何一個行業或者任何一個企業發生親密的聯系和合作。小到工廠機械購買,大到大型生產設備的購買都包含在內。現在活躍在市場的融資租賃公司一般以租借大型生產設備為主要經營業務,而隨著市場體制的改革融資租賃公司有望擴大其經營業務范圍,加大縱深。

④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⑤ 融資租賃的具體業務流程

1、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5)融資租賃業務簡訊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⑥ 中國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在我國,傳統租賃的歷史非常悠久,絕大部分的傳統租賃交易都屬於消費性質,目前我國仍有大量企業從事傳統租賃交易,經營對象包括鋼模板、通用設備、建築施工機械、醫療設備、汽車、電腦、辦公設備、電視、音像製品、健身器材和兒童用品等眾多品種,在方便人民生活、滿足消費需求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融資租賃開始在我國發展,成為我國現代租賃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將重點論述我國融資租賃的發展情況。

1、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的融資租賃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由國外引進的。1980年初,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試辦了第一批融資租賃業務,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其中包括為河北涿州紡織廠引進紡織機,為北京首都出租汽車公司引進200輛日產轎車,中信公司同瑞士一家跨國公司達成引進協議,運用杠桿租賃為民航引進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機。1981年4月,中信公司與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合資組建了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同年7月與內資機構合作成立了中國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創立和現代租賃體制的建立。在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起步階段,財政、稅務、海關、工商、外貿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陸續制定了鼓勵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政策法規,融資租賃業在80年代中後期得到了快速發展,截止2000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6家,其4家由於經營問題或破產或關閉,現仍有12家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由外經貿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則有42家。此外還有2130多家信託投資公司,80家財務公司和4家資產管理公司兼營融資租賃業務。

從80年代初誕生後的20年裡,融資租賃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運用融資租賃從國外引進設備和資金,支持我國企業的技術改造。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的統計,截至2000年底,有近7000家企業通過合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交易進行了技術改造,行業遍及民航、城市出租汽車、輕紡、煙草、石化、電力、郵電通信和移動通信業等領域。(2)運用融資租賃進行資產管理,擴大產品銷售。例如鞍山鋼鐵公司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將進口軋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回使用,解決了流動資金的需要,深圳華為公司則將融資租賃作為產品的促銷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浙江省金融租賃公司將租賃融資與政府財政支出相結合,既支持城市公交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又提高了財政投入拉動社會投資的倍數效應,此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為促進外商在華投資,引進新的投融資理念和先進的項目評估及風險管理經驗等方面也發揮了特殊的作用。

2、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經過20年的發展,我國融資租賃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不斷增強。但是融資租賃業發展中也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為:(1) 融資租賃交易規模小,租賃滲透率低,租賃設備滲透率只有低。(2)融資租賃基本上是企業籌資的方式,資產管理功能和促銷功能遠遠未能發揮作用。(3)部分租賃公司資產質量惡化,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難以為繼。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觀經濟環境的因素,也有租賃業自身的問題。從宏觀經濟環境看,在融資租賃業產生發展後的相當一段時期內我國沒有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規定,出租人的經濟利益在法律上沒有保障;同時在會計制度上沒有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規范,在稅收上也缺乏相應的優惠政策,在資金來源上租賃公司籌資渠道少,這些問題既影響了企業運用融資租賃的積極性,也抑制了租賃公司的業務擴張能力和創新能力。此外,整個社會信用環境惡化,承租人托甚至拒付租金,致使租賃公司投資無法收回,經營陷入困境。從租賃業自身因素來看,主要問題是租賃公司租賃主業不突出、經營不規范、風險防範意識薄弱、管理水平低等等。

3、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前景

雖然我國融資租賃業在發展中遇到了許多問題,但是融資租賃在我國仍然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生產領域,運用融資租賃可以擴大實質性投資帶動就業增長,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的更新換代,推動高新技術和設備的使用;在流通領域,運用融資租賃可以改變原有的生產、運輸、銷售等部門相互分割的傳統流通方式,建立產供銷一條龍的生產營銷體系,促進國產設備的銷售, 擴大國產設備的市場佔有率;在金融領域,運用融資租賃,可以改變單一的貸款融資方式,改善銀行資產結構,低經營風險,擴大中小企業融資規模;在財政領域,融資租賃與財政政策相互配合,可以改變原有的財政及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在國有資產管理領域,運用融資租賃,可以減少固定資產佔用,提高資金流動性,盤活國有資產。我國融資租賃發展的宏觀環境在不斷地改善,從1999年開始,對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三個法律法規相繼頒布。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中的《融資租賃合同》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性質,交易當事人的權利責任進行了全面規定,極大地改善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法律環境;2000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機構設置,業務經營及監管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突出了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 對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1月1日起由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租賃》開始實施,這項會計准則參照國際慣例,將租賃會計劃分為融資租賃會計和經營租賃會計,確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交易條件下的會計處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為我國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和交易形式的創新創造了條件。

同時,許多企業已經認識到融資租賃在投資、融資、促銷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獨特作用,開始利用各種方式介入融資租賃業。加入WTO後,我國將對外開放租賃市場,國外租賃公司和生產廠商的進入,必然會加劇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競爭,但同時也會帶來先進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國內租賃機構應抓住機遇,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努力創新,使融資租賃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轉載,僅做參考。

⑦ 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稱「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含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⑧ 融資租賃是做什麼工作的,平時要怎麼開展業務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普遍的金融形式,根據業務類型可以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兩種方式,主要的區別在於業務結構的不同。

對於融資租賃業務中的直租和售後返租產品,最終的本質還是為了解決承租人的資金問題,通過融資租賃公司的介入,使得承租人可以用較少的代價來獲得某個產品的使用權,大大方便了承租人對於產品的需求。

⑨ 融資租賃業務的種類有哪些

  1. 種類:

    (1)直接融資租賃

    (2)經營性租賃

    (3)出售回租

    (4)轉租回賃

    (5)委託租賃

    (6)分成租賃

  2. 融資答租賃是指: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2)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

    (3)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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