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激發民間投資獲利,擴寬融資渠道 為什麼屬於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目的,去查
2. 民間投融資網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
如果你從民間募集的基金進行融資的話是屬於民間融資的,民間融資靈活簡便,利率彈性也很大,但是國家對於民間融資並沒有很好的定性,所以你可以嘗試一些別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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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投融資對民間投資和消費的影響
政府投資、融資對民間投資和消費的影響:
在一定條件下,政府投資對民間投資可能會發生「擠出效應」。
(1)政府投資的「擠出效應」
所謂「擠出效應」,是指由於政府發行國債規模過大,從而引起利率上升,或引起對有限信貸資金的競爭,導致民間部門投資減少。它將使政府擴張性財政支出的效應部分地甚至全部地被抵銷。因此,國債規模及投向必須合理,如產生「擠出效應」,國債政策必須進行調整與轉向,以保證其可持續性。
(2)產生「擠出效應」的條件
1)經濟中資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如果經濟中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勞動力、資金、土地資源供給充足,廠商能以較低的要素價格水平得到所需要的資源要素,則意味著價格水平不會隨產量變動而變動,此時,總供給曲線是接近水平線的。此時,國債擴張導致的政府支出增加的收入效應較大,而價格水平不變或上升幅度很小,因而對利率影響較小,從而對私人投資影響也較小,擠出效應也較小。反之,如果經濟中資源已得到充分利用,則擠出效應較大。
2)貨幣供給是否相應增加。如果貨幣供給沒有相應增加或增加額不能滿足貨幣需求增加的需要,則國債擴張將產生擠出效應;反之,則不會產生擠出效應。不論中央銀行直接借款給政府,還是在政府向公眾借款的同時,中央銀行通過商業銀行體系向流通領域增加貨幣供給,都可以抑制利率因政府支出擴張而上升。因此,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抵銷擠出效應,即在增加財政支出的同時,增加貨幣供應量。
3)社會經濟活動是否達到充分就業水平。在經濟已經達到充分就業水平以後,即使貨幣供給增加,政府支出擴張的擠出效應也將難以避免。因為此時國民收入水平超出充分就業收入,意味著社會需求過度、資源約束緊張,而價格水平急劇上漲。價格上漲使貨幣供給的實際價值減少,利率上升產生擠出效應,國民收入也隨之下降。所以,在經濟已經達到充分就業後,仍然擴張政府支出,即使增加貨幣供給,最終也避免不了擠出效應。
政府投資是由政府決策並由國有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或由代表政府的國有企業進行的投資活動。其投資主體是政府,產權屬於國家,形成國有資產,構成國有經濟,因此,政府投資在某些情況下又稱國有投資。民間投資在我國通常是指由集體、私人進行的投資活動,投資主體是個人,產權屬於集體或個人,構成民營經濟。外商投資是由國外政府或私人進行的投資,形成外資經濟。政府投資與民間投資、外商投資共同構成我國社會的總投資。在我國,政府投資又分為中央政府投資和地方政府投資。這樣,目前我國投資主體是由政府及代理人、個人、外商組成的。政府投資在我國建國後很長時期,一直是投資的主要力量,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我國的國有經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政府投資在社會投資中的比重日益減少,民間投資和外商投資日益壯大。依靠政府投資拉動國民經濟增長,在我國經歷了建國以後到確立改革開發基本國策近30年的歷史。這個做法既促進了我國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在經濟建設上取得一定的成績,又給我國經濟和社會帶來一系列至今尚難以消除的後患。與政府投資對經濟增長推動作用的主導地位的確立相對應,民間投資也經歷了由艱難生存、限制發展和逐步削弱甚至消亡的命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民營經濟逐步得到肯定,民間投資也日益活躍。近年來,我國政府出台了一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民間投資規模不斷擴大,與此同時,政府投資在社會總投資中的比例顯著降低,而民間投資的比例明顯上升,二者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正在發生歷史性的變化。投資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它與消費、政府支出和進出口共同構成一國經濟發展的發動機。2002年,我國經濟增長率為8%,其中有3.77個百分點為投資所做的貢獻。在過去幾年裡,為了遏止通貨緊縮,政府主要運用了利用國債進行投資的財政政策,通過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拉動內需,從近三年實施財政政策的情況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在投資的地區上,政府投資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民間投資主要集中在沿海及中部地區。房地產投資是民間投資的主要領域。房地產投資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比如人們購房之前節衣縮食進行儲蓄,貸款購房後減少消費還貸款;而政府投資為主的西部開發,因民間投資未能及時跟上,其帶動投資需求的作用也並不明顯。由於啟動居民消費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限制,短期內通過擴大消費需求拉動內需的措施已被證明難以奏效。政府投資被用來作為增加投資需求的主要手段。但政府投資的積極意義與消極影響並存,這一點已為實踐所證明。民間投資是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起來的一支重要的社會投資力量,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正在加強。2002年在社會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3.77個百分點的貢獻中,政府投資佔2個百分點,而民間投資佔1.77個百分點。加快民間投資的發展,是我國在當前國際經濟前景不明朗、國債投資拉動社會需求的政策作用有限的情況下,能否保持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勢頭的關鍵因素。
5. 為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有什麼指導方針和政策要求嗎
「雖然民間投資增速回落對實現2017年全年經濟增長目標影響不大,但如果2018年民間投資增速繼續回落,則穩增長壓力肯定會增加。」李迅雷說。
為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從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破解融資難題、為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等10個方面提出了指導方針和政策要求。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日前透露,國家發改委將對照《指導意見》加強督導檢查,並組織開展民間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核查和政務失信專項治理兩個專項行動。此外,發改委將狠抓國務院第四次大督查及國家行政學院開展的第三方評估落實工作,抓緊研究制訂整改落實方案並加快整改進度。
章俊建議,政府除了在政策方面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之外,需在風險共擔和風險補償機制方面給出實質性安排,打消民營企業的後顧之憂。
李迅雷認為,要想長期帶動民間投資持續增長,除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門檻外,最重要的是提高廣大中低收入人群收入,刺激該群體的消費需求。
6. 所謂民間投資理財怎麼干贏利的涉及到非法融資嗎
民間投資理財的主體形式為民間借貸,而其盈利的途徑就是以高於銀行利息來獲得較高的收益,相對來說這種途徑是盈利最快,收益最高,但風險也是很大,所謂的高利貸就是指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在四倍以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非法融資就要看的錢是不是要真的放到這個公司裡面去,而且對方是不是已經承諾要保底收益,同時還要了解對方的投資方向是什麼,如果這些對方都不告訴的話,那自己也就明白了,這個非法融資的手法現在變的更為多樣化,所以在投資的時候,要找到有實力,被國家真正認可的投資公司,還要看這個公司的規模,盡量多了解,避免自己的損失。
所謂民間投資,目前經濟學界尚無統一定義,經濟學界相對主流的定義是:民間投資是根據投資項目資本總額構成中出資人的資金來源性質對投資進行一種分類。民間投資這一概念的提出源於我國經濟體制轉軌中公有制經濟大一統局面被逐漸打破,其他所有制經濟成分快速發展這一事實,可從語義上直觀理解為「來自民間的投資」,它是相對於國有投資和外商投資而言的,屬於投資來源或投資主體的概念劃分,但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具有深刻制度內涵的范疇。擴大民間投資有利於把社會資源蘊藏的巨大能量釋放出來,意義十分重大。
7.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准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葯、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准,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准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准、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准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