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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融資的風險與防範研究

發布時間:2021-10-12 09:26:11

① 眾籌融資的風險有哪些

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法律風險與經營風險。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股權眾籌不僅存在行政違法違規的合規性問題,並且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卻這些法律上的風險之外,股權眾籌自身發展過程中也會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與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機制待完善;
從目前現有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行業缺乏比較好的退出機制。並且,股權眾籌融資主體大都是初創型企業,它們不希望投資者在短期內將股權轉讓,它們需要的更多是能夠長期投資的戰略投資者。然而許多投資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內獲得收益,所以就出現了在股權眾籌中融資和投資雙方的矛盾。流動性不強也許會成為今後制約股權眾籌發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權眾籌發展中面臨較大的退出風險。
參考資料:http://www.zczj.com/news/2016-06-24/content_7571.html

② 眾籌融資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③ 怎樣防範眾籌融資風險

對眾籌平台及股權眾籌流程和行為提出規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確定眾籌平台的地位和性質,即眾籌平台並非如一般居間人僅為投資者和項目公司提供信息的傳遞,而是應當參考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性質,明確眾籌平台應當滿足的條件和資格以及應當具有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責任。
2. 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即對投前、投後及退出各階段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確的范圍、內容、時間等要求,並由眾籌平台承擔一定的審核及擔保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僅僅是項目公司的情況,還應當包括投資架構、眾籌平台和領投機構的情況、投資文件、資金監管情況等等。
3. 制訂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強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規范單一投資者在單一項目的投資上限。
4. 明確眾籌平台或領投機構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應當具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及眾籌投資者的權利和權益,以保障眾籌投資者的利益。

④ 如何防範股權眾籌風險

股權眾籌風險:1. 項目信息虛假或不完善。2. 欠缺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3. 欠缺對沖動決策的保護。4. 欠缺股東權利的保護。5. 投後沒有信息披露和資金使用監管。6. 缺乏投後管理而導致的退出無望。
股權眾籌風險的防範:1. 確定眾籌平台的地位和性質,明確眾籌平台應當滿足的條件和資格以及應當具有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責任。2. 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僅僅是項目公司的情況,還應當包括投資架構、眾籌平台和領投機構的情況、投資文件、資金監管情況等等。3. 制訂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強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規范單一投資者在單一項目的投資上限。4. 明確眾籌平台或領投機構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應當具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及眾籌投資者的權利和權益,以保障眾籌投資者的利益。

⑤ 企業融資有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1、信用風險。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

2、完工風險。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准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於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階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目公司而言意味著利息支出的增加、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生產風險。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

5、金融風險。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項目融資中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6、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7、環境保護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於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著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許多國家頒布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已被廣泛接受。因此,也應該重視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

防範風險的手段:

1、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和分析模式。

2、合理確定資金需求量,控制資金投放時間。

3、認真選擇融資模式,努力降低資金成本。

4、健全企業融資風險防範機制。

5、建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⑥ 國內外籌資風險與控制的研究成果

目前國內外籌資風險大致分為兩類:(1)資金性籌資風險(或稱現金性籌資風險)。它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點上,資金流出量超過資金流入量而產生的到期不能償付債務本息的風險。如在資產收益率較低時安排了較高的債務,以及在債務的期限安排上不合理而引起某一時點的償債高峰等。這種風險只要通過合理安排資金流量即能迴避,而對所有者的收益影響不大。(2)收支性籌資風險。它是指企業在收不抵支情況下出現的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本息的風險。在負債規模和結構不變的情況下,虧損越多,以企業資產償還債務的能力也就越低,最終的收支性籌資風險表現為企業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不足以支付債務。
國內外籌資都要綜合考慮籌資的規模、資金的時間段要求、籌資的時機信息、籌資方式與渠道、資金效益性、流動性、安全穩定性、可靠性等方面,並且大多運用財務杠桿,追求最佳企業資產籌資比例。另外,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投資計劃,對資金運營情況進行預測,制定短、中、長期資金需求計劃,依此確定籌資總體方案,選擇合理籌資結構。很多知名企業都在努力提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以減緩對外籌資壓力,化解問題。目前國外的籌資模式主要是間接籌資模式和直接籌資模式兩種。從保持距離型籌資模式與關系型籌資模式的內在效率分析,兩者都具有經濟合理性;從世界籌資模式的發展趨勢來看,兩者有相互融合的趨勢;由於我國的特殊情況,現階段企業的籌資模式應採取過渡模式,即間接籌資為主並逐漸減少,直接籌資為輔並大力發展的過渡模式;目標模式應符合世界籌資模式的趨勢,是融兩種籌資方式於一體的有中國特色的融資模式。

⑦ 眾籌融資風險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法律風險與經營風險。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股權眾籌不僅存在行政違法違規的合規性問題,並且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卻這些法律上的風險之外,股權眾籌自身發展過程中也會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與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機制待完善;
從目前現有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行業缺乏比較好的退出機制。並且,股權眾籌融資主體大都是初創型企業,它們不希望投資者在短期內將股權轉讓,它們需要的更多是能夠長期投資的戰略投資者。然而許多投資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內獲得收益,所以就出現了在股權眾籌中融資和投資雙方的矛盾。流動性不強也許會成為今後制約股權眾籌發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權眾籌發展中面臨較大的退出風險。

⑧ 眾籌的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眾籌,顧名思義就是向大眾籌集資金,這種模式主要是初創企業或者新項目通過網際網路將自己的創意或設計展示給普通大眾,吸引大眾的眼球並爭取能夠獲得大眾的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的股權眾籌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領投+跟投」和「無領投」。「領投」顧名思義就是由具有一定該領域業務經驗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投資人帶領大家一起投資,他們需要事先對項目進行考察並向大家介紹項目的相關內容,傳授自己積累的投資經驗,同時有些項目中有獲得該項目獎勵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權利。

而「無跟頭人」的模式中各個投資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並沒有領投人進行經驗介紹,一切均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或者投資經驗進行收益和風險的管控,因此在實際的投資中這種模式的投資人大多是有經驗的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等。

在這樣一種情況之下,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持續推薦徵信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一方面,要加強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並盡可能將其納入央行徵信系統,擴大信用記錄的覆蓋面並加強信用記錄的共享,有效化解風險信息的不對稱並強化對守信者的激勵和失信者的約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勵專業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類似於美國的FICO等)的快速發展,准確得揭示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等級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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