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分布式光伏發電各個模式的結算方法有什麼執行標准
分布式光伏發電各個模式的結算標准為:①上網電量電費結算:上網電量電費結算根據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約定條款執行。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我公司提供《電費計算單》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確認後提供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支付。②下網電量電費結算:下網電量電費按照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約定條款執行。③國家補貼結算:a.企業類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家有關部門公告項目補貼目錄之後,按照合同簽訂的結算周期,我公司在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後,根據項目的《發電電量定額補貼通知單》並經項目業主確認,及時向項目業主轉付補貼。b.我公司按照合同簽訂的結算周期,根據《電費計算單》(經項目業主確認)的發電量和每千瓦時0.359元(稅後)標准計算並轉付補貼資金(0.42元為稅前價格)。
② 光伏發電是怎麼盈利的
光伏發電系統一共有兩種並網模式,分別如下: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即光伏發電系統發的電自己用一部分,用不完的可以賣給電網,同時發的每一度電都能獲得補貼。
全額上網:即光伏發電系統發的電全部賣給電網,自己一度都不用。在這種情況下,電網以當地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電站所發的全部電量。
3兩種模式下的並網發電的收益是怎麼計算呢?
以我老家為例,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下,1度電補貼收益為0.62元/度(其中國家補貼0.42元,省級補貼0.2元);全額上網模式下度電補貼收益為1.18元/度(其中老家河北的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為0.98元,省級補貼0.2元)。
如果居民電價為0.52元/度,賣電價格為0.35元/度。
以老家河北的日照條件,預計5kw電站一年可發8100度電。居民年用電量初步定為2000度。當中1000度用的是光伏發電系統發的電,另外1000度買的是國家電網的電。以上回答摘自深圳銘泰科官網
③ 光伏電站開發模式有哪些
光伏電站的開發模式,匯總起來共有7種,每種合作模式都適合於特種的條件,各有優缺點,都是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的結果,是目前市場上成熟的可操作的開發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工程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式,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 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優點:
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託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缺點:
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式控制制;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 標、選擇EPC承包商,並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優點
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有利於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採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缺點
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該模式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3.設計—建造(DB)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 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後,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 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採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 部分工程。
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優點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有利於控製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風險責任單一。
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缺點
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建築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出現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交付方式操作復雜,競爭性較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 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 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一般的招標發包方式與階段發包方式的比較。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 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代理型CM(「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還可以**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 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 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 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 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 經營;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 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 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採取這種融資 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總 結
上述合作模式都是在不同的條件下,經過市場運作和檢驗而形成的,但合作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上述7種合作模式都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進行調整,也以經過創造提出全新的合作模式,唯一的准則就是要符合各方利益的訴求,滿足特定的條件。
④ 光伏發電並網模式有幾種
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模式有以下三種模式:(1)全部自用:光伏設備發電的電量全部自用,不進行並網;(2)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光伏設備發電的電量,部分電量自用,剩餘電量進行並網;(3)全額上網:光伏設備發電的電量全部並網。
光伏發電並網就是太陽能組件產生的直流電經過並網逆變器轉換成符合市電電網要求的交流電之後直接接入公共電網。可以分為帶蓄電池的和不帶蓄電池的並網發電系統。帶有蓄電池的並網發電系統具有可調度性,可以根據需要並入或退出電網,還具有備用電源的功能,當電網因故停電時可緊急供電,帶有蓄電池的光伏並網發電系統常常安裝在居民建築。不帶蓄電池的並網發電系統不具備可調度性和備用電源的功能,一般安裝在較大型的系統上。
⑤ 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有哪些建設和商業模式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託的建築物以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如果業主具有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託的建築物所有權可以採取自建方式,業主出資建設,業主獲得收益;如果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託的建築物及設施所有人非統一主體時,項目單位與建築物及設施的所有人簽訂建築物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
模式一:以園區為單位,集中連片開發模式;
建議:
1、採用園區內統一開發模式。單個工廠屋頂開發費用高,建議採取「園區屋頂、集中開發」的模式,即集中連片區域由單一開發商統一開發,體現規模性、規范性、展示性;多樣多元推進示範應用,建設模式以屋頂為主,兼顧路燈、戶外棚體等。
2、管委會出面統一管理屋頂。對已建成的廠房等建築物,充分發揮管委會引導、協調作用,統一管理園區內有條件的建築物屋頂,通過組織屋頂企業業主現場參觀、提高企業有序用電等級、優先辦理新增用電容量等舉措,提前與屋頂企業簽訂安裝光伏電站協議,統一實現光伏發電系統的覆蓋。對新建建築,提前配套分布式光伏的設計和安裝、並網等。
3、光伏物業公司統一電站管理。由園區管委會、開發商(或加上電網)成立專業光伏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轄區內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電網對接工作、電費結算、運行維護等服務工作,一旦業主出現用電波動,可以盡快找到新的用電戶,最大程度上保障分布式光伏的經濟性,徹底解決電費收繳難、常期運營預期收益不確定等問題。
4、國有大型電力開發商等具有較強融資能力的公司,可以直接向政策銀行貸款,以獲取盡可能低息、長期的融資支持。而民營企業等其它投資機構可成立「專業投資實體」,以股權基金或投資公司的形式,從公有、私營機構或社會民眾等多元化投資主體吸引資金投資分布式電站的建設。引導國內分布式市場逐步由實體項目層面的商業模式轉變為聚焦於開發、融資和運營一體化,實現實業與資本相融合的商業模式。應用受到認可的PPA和融資租賃模式引入更多長期資本。
模式二:節能服務公司為主,分散零散開發模式;
建議:
1、中小型電力開發商和節能服務公司很難參與第一種集中連片的開發模式,由於規模較小,也較少採取與地方政府和電網合作或合資的模式。但為鼓勵分布式光伏的應用和屋頂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們仍需要為中小型電力開發商、節能服務公司以及業主營造良好的市場應用條件和配套機制。
2、為解決融資難問題,可借鑒佛山三水案例中應用的「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鼓勵地方政府和企業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運作方式為核心的融資平台。政策性銀行向具備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融資平台提供授信,或鼓勵大型光伏企業參與並承擔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則以委託貸款等有效的資金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
3、針對中小型企業一次性投入成本過高的情況,可配套初裝費用補貼(包括設備補貼和工程補貼),可按照裝機規模採用階梯補貼方式,鼓勵屋頂資源的使用效率。此外,鼓勵地方出台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並在稅收優惠上進行調整。
4、上網電量的統一消納和協調。分散式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一般裝機規模較小,部分地區負荷主要集中在夜間,日間自用電量較小,導致項目可獲收益相對較差。建議電網以「高於脫硫標桿電價,低於銷售電價」的價格收購分布式光伏的上網電量。
皇明公司提供全方位光伏電站服務。
⑥ 能夠直接給居民用戶帶來收益的光伏發電運營模式有哪些
分布式家庭光伏電站、農業大棚光伏電站、漁光互補光伏電站等等
⑦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融資租賃還是購買
看實力吧,自我資金當然購買好,本身分布式光伏發電就相當於投資一樣,沒資金就只能融資了
⑧ 光伏發電有哪些合作模式
有三種模式:1.自己投資建站 2.自己出資30%,企業幫你融資70% 3.能源管理,以打折電費賣給你
⑨ 光伏發電項目怎麼融資
光伏發電。看情況1,初創企業:拿到土地和批文的初創企業多數用債權融資。種子,天使的額度不夠。(錢不多)2,為了發展的企業可以考慮股權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