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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融資的適用對象

發布時間:2021-10-14 05:35:57

① 借貸規則如何適用於復式簿記(求解)

在借貸記賬法下,賬戶借方登記的內容是資產的增加和收入的減少或期末結轉數。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應該在貸方登記。
資產的增加記在借方,例——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收入的減少或期末結轉數記在借方,例——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借貸記賬法是以會計等式作為記賬原理,以借、貸作為記賬符號,來反映經濟業務增減變化的一種復式記賬方法。
各個賬戶的結構:
1、資產類賬戶的結構
在資產類賬戶中,它的借方記錄資產的增加額,貸方記錄資產的減少額。
2、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結構
在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中,貸方記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借方記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額。
3、成本費用類賬戶的結構
成本類賬戶的結構與資產類賬戶的結構基本相同,賬戶的借方記錄費用成本的增加額,賬戶的貸方記錄費用成本轉入抵銷收益類賬戶(減少)的數額。
4、收益類賬戶的結構
收益類賬戶的結構則與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結構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額記入賬戶的貸方,收入轉出(減少額)則應記入賬戶的借方
2018-05-27 00:42
其他回復(共7條)
借貸記賬法是以借和貸作為記賬符號,分別作為賬戶的左方和右方。借,貸兩字,本來就含有債權和債務的意思,如借出款項記在債務人的名下,表示自己債務的增加。至於借表示增加還是貸表示增加,則取決於賬戶的性質及結構。如在資產類賬戶,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而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類賬戶,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雖然借,貸,兩字是一對純粹的記賬符號,但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1.表示記入賬戶的部位。借方和貸方是借貸記賬法下賬戶結構的兩個對立的部位,以表示資金數量的增減變化。借方表示記入賬戶的借方,簡稱為借項或借記,貸方表示記入賬戶的貸方,簡稱為貸項或貸記。2.表示資本運動的來龍去脈。經濟業務發生所引起的資本運動變化,總會有來路和去向。貸方一般可以說明資本變化的來路,借方一般可以說明資本變化的去向。3.表示已登記在賬戶中借方和貸方的數字所包含的資金數量是增加還是減少。如對資產及費用類的賬戶來說,登記在借方的數量表示增加,登記在貸方的數字表示減少。4.用以判別賬戶的性質。如凡是余額在借方的賬戶,原則上可以判斷為資產及費用類的賬戶,凡是余額在貸方的賬戶,原則上可判斷為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及收入類

融資分幾種層次

一、 吸收投資
吸收投資的方式融資是指非股份制企業以協議等形式吸收國家、企業、個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資本,形成企業投入資本的一種籌資方式。投入資本不以股票為媒介,適用於非股份制企業。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股權資本的一種基本方式。在合夥企業中,兩個及以上的人員共同出資可以看作為吸收投資而成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成立,亦可看作是吸收中方或外方的投資,獲得相應的股權,或者協商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吸收投資便成為吸收股東,但局限於50人以下。對於股份公司來說,發起設立人只能作為共同的投資方,一旦吸收投資,則吸收的投資性質將改變,直接成為發起人;對於募集設立,發起人只認購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特定對象募集吸收投資,從而成立股份公司。當然,以上的合夥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上形式吸收的直接投資也可以是非股權參與,具體由協議來確定。

二、 發行股票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三、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具體來說,現在銀行開展過的為企業融資相關的貸款包括如下五種方式。

資產抵押貸款,中小企業將資產抵押給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由相應機構發行等價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發券募集的資金由中小企業使用,資產證券化品種可通過專門的市場進行交易。擔保基金來源於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信用擔保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因為與銀行相比而言,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更為靈活。

項目開發貸款,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商業銀行對擁有成熟技術及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或專利項目的中小企業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技術改造的中小企業,將會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以促進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系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出口創匯貸款,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無形資產質押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

票據貼現融資,指票據持有人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在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貸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兌現之日,往往是少則幾十天,多則300天,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手續簡便,而且融資成本很低。票據貼現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一般在幾個營業日內就能辦妥。

四、 民間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資本在中國的東南部比較發達,地下錢庄比較發達,屢禁不止,從另一方也滿足了企業的需求,一旦經濟好轉,也將會帶動企業的發展。

五、 發行債券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企業債券用途多為新建項目,利息高於同期銀行利率、期限為二至三年。市場上一般大型企業發債較多。中小型企業如果有盈利較高的項目、資金需求量較大,可以採用這種方式融資。關健要解決債券的包銷、利息支付、如期償還等具體問題。2008年,金融危機,股市萎靡不振,債券市場異常火爆。

六、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七、 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後,即可委託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後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當企業在合同期內把租金還清後,最終還將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對於資金缺乏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加速投資、擴大生產的好辦法;就某些產品積壓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促進銷售、拓展市場的好手段。通過金融租賃,企業可用少量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可以邊生產、邊還租金。

八、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典當融資與銀行貸款相比,成本高、規模小、信用度要求、靈活便捷。典當行對客戶沒有信用要求,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可動產與不動產均可作為質押。典當物品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抵押。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典當行對客戶貸款用途沒有要求,客戶資金使用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九、 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融資是指企業之間在買賣商品時,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貸活動,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最普遍的債權債務關系。商業信用的存在對於擴大生產和促進流通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也存在著一些消極的影響。商業信用融資方式包括應付賬款融資、商業票據融資-全球品牌網-及預收貨款融資。對於融資企業而言,應付帳款意味著放棄了現金交易的折扣,同時還需要負擔一定的成本,因為往往付款越早,折扣越多;商業票據融資,也就是企業在延期付款交易時開具的債權債務票據。對於一些財力和聲譽良好的企業,其發行的商業票據可以直接從貨幣市場上籌集到短期貨幣資金;預收貨款融資,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是賣方的一種短期資金來源,信用形式應用非常有限,僅限於市場緊缺商品、買方急需或必需商品、生產周期較長且投入較大的建築業、重型製造等。使用商業信用融資的前提條件需要具備一定商業信用基礎;其次必須讓合作方也能收益;最後務必謹慎使用「商業信用」。商業信用融資的優點是籌資便利、籌資成本低以及限制條件少。但商業信用融資的缺點也不能小視,期限較短、籌資數額較小、有時成本較高。

③ 什麼是或有債權

沒有或有債權的概念,但是有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 ,這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注意不要混淆了。或有事項是指: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它只反映在報表附註說明中。或有債務就不同了,它是指:債務產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說已經產生了,只是金額沒最後確定下來。它是要在報表中填列的!或有債務就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總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從這個定義看,或有負債包括兩塊:一是潛在義務。二是現時義務。這種區分是以轉化為負債的「可能性」的大小為依據的。從企業角度來看。這種區分也許有其意義,但從政府的角度來觀察,或有負債可理解為:由於過去事項或既存事實引起的各類潛在義務,履行這些義務可能導致政府支出壓力加大。比如:你公司被起訴了,在判決下來之前,已經預測到輸掉官司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大概也能推算出一旦輸了官司需要賠償別人多少錢。那麼這筆預測的賠償款就是你的或有債務。簡而言之,不出意外,你公司對這筆債務是掏定了的。僅僅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沒定下來什麼時候掏錢,掏多少錢而已,所以才填列為:或有債務。

④ 破產債權申報期間提起訴訟是確權之訴還是民間借貸

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性質回目錄關於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法律性質。在國外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1)認為是為了破產性執行而得到債務名義的給付訴訟;(2)認為是要求異議者作出撤回異議或者承認債權的意思表示的給付訴訟;(3)認為是為了達到消滅異議的效果,形成債權之效力為目的的形成訴訟;(4)認為是求得對破產債權的適格、存否、順序以及數額等成為異議的對象的事項加以確認的確認訴訟。日本著名破產法學家石川明認為第四種觀點為正確的觀點。在我國,因為債權確認訴訟為《企業破產法》新創設的訴訟制度,學界對其性質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為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三種性質。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就存在爭議的債權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已事實上不可能,只能就確定的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這種訴訟不屬於給付之訴。同時,這種訴訟目的並非在於消滅異議的效果,而在於確認債權,直接確定其能否參加分配受償,故非形成之訴,實為典型的確認之訴。因此,有關債權爭議訴訟,可稱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債權確認訴訟的類型回目錄1、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的地位獨立於管理人,特別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著不同利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記載債權的是管理人,而非債務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獨立於債務人,不全代表債務人,故應允許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提出自己的異議意見,允許債務人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在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提起訴訟的場合,債務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被告。如除債務人之外,還有其他異議人時,債務人可將其他異議人吸收為自己一方的當事人,即為共同原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5條第7項規定,管理人的職權之一是「代表債務人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的債權確認訴訟是否由管理人代表進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此項訴訟,則將使管理人陷於自己審查確定的債權又由其自我否認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當尷尬的,其意志任務是難於完成的。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學者認為,在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查編制債權人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此項訴訟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應由債務人權力機構決定其代表進行訴訟。2、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對此已經取得共識,不必贅述。在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該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如還有其他異議人否認其債權的,債權人可將其他異議人作為共同被告。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的,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異議債權人對受到異議債權提起確認訴訟的法理基礎,在於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辯權利。因為,當事人使破產財產分配額增加的行為相當於保全債權的行為,所以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行使其代位權。這里的代位權不僅有民法規定,而且是以債權人的異議權為內根據的破產法上特有的權利。「由於其不是基於異議之原因和各債權者所屬之個人理由,而僅僅是主張債務者所屬的債務消滅原因,所以,援用時效,將清償、抵銷、免除等一律作為債務消滅之原因,在這種債務者可以主張權利的范圍內,各債權者可以代位,將其作為異議的理由主張權利」。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的,該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債務人、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個異議人,他們可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條件回目錄債權確認訴訟,是立法者為了妥當解決對有異議債權的實體爭議而設置的特殊訴訟程序,為確定債權的最後司法審查確認程序。故它的提起,應當符合以下要件。1、債權人應依法申報其債權,否則不得行使訴訟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1款、第56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該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稅收債權。2、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完成審查程序,並編制了債權表,或者對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完成了調查公示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立法,法律賦予了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和調查核實的職權,所有債權必須先由管理人審查核實後才能予以確認或不確認。在管理人未完成債權審查核實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債權尚處於待審查確定狀態,提起相關訴訟只是徒增紛擾,絕無實益。3、對管理人審查編制並予公示的債權清單或債權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而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才能提起訴訟,訴訟的對象限於對管理人記載的債權的異議事項。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第58條規定,如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則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債權確認權,裁定予以確認。對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已發生如同確定判決一樣的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存在實體爭議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程序。4、應當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獨立於破產案件的財產爭議訴訟案件,故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的審理程序回目錄1、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權和起訴責任。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時,在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和異議人之間,誰應擁有主動提起債權確定訴訟的權利,或者說起訴責任在於誰。對此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債務人、債權人均可主動提起訴訟。在國外則視受到異議的債權為有名義債權或無名義債權而定。有名義債權是指具有執行力的債權或者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無名義債權則是指不具有執行力的債權或者未經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在有名義債權場合,異議人負有起訴責任;在無名義債權場合,則由受到異議的債權人提起訴訟。這種起訴責任的劃分,也符合我國現行法律體例,可以借鑒吸收為我國債權確認訴訟制度所用。2、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從比較法角度看,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規定,有關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專屬於破產法院管轄。雖然我國《企業破產法》沒有直接規定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但根據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作為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一種,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即使訴訟標的不屬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該法院對債權確認訴訟也享有專屬管轄權,而不受級別管轄規定的限制。但是對於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結束的債權確認訴訟,依照《企業破產法》第20條的規定,可由原審理法院繼續審理,而不必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審理。3、債權確認訴訟審理程序的法律適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在破產程序中有關當事人的實體爭議民事訴訟,應適用有關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理。對此,《企業破產法》第4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故債權確認訴訟可以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審判組織、一審、二審程序等。需要注意的是,債權確認訴訟本附屬於破產程序,訴訟的目的在於參與或排除其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如拖延過長時間則會失其意義,故應盡快審結。對此,瑞士破產法專門規定「本訴訟按加速程序審理」的立法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4、債權確認訴訟程序與破產程序的協調。因我國《企業破產法》立法對破產程序和實體爭議民事訴訟程序已採取分別審判主義,故債權確認訴訟並不會影響作為主程序的破產清算程序。但是,由於債權確認訴訟的目的在於確定債權能否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而債務人破產案件與有關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分別進行,兩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會產生法律上的程序協調問題。如債權確認訴訟案件先行審結,則已經判決確認的債權當然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但是,如果債務人破產清算提前完成,至破產財產分配時,相關債權確認訴訟案件仍然未審結的。此時,對於正在進行訴訟的債權為未決債權。管理人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19條規定,對訴訟未決的債權,應當預留其分配額,並將其提存。待訴訟案件審結時,再按照最後判決確定的債權進行分配;如果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因此,債權確認訴訟不能過分拖延,必須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內完成,否則將失其法律和經濟意義。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的效力回目錄一旦人民法院經審理對債權確認訴訟案件作出生效判決,有爭議的債權即塵埃落定,由「未決債權」變成「確定債權」。債權確認訴訟的判決結果,要麼有爭議的債權得到人民法院的確認,要麼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確認。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的效力如何?這是債權確認訴訟的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我國《企業破產法》對此沒有明確,存在著立法漏洞,須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1、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生效後,首先對參與訴訟的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受該判決的約束。如受到異議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其的債權人地位得以確定,該債權人理所當然地享有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應有權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請按判決確認的債權更正債權表的錯誤記載,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受償或者受領管理人預提存的分配額等。如受到異議的債權人敗訴,其債權按異議方主張債權額確定,甚至喪失債權人地位。如受到異議的債權被否認的,管理人為該爭議債權預提存的分配額,應在其他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在個別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而提起確認訴訟的場合,如果破產財產因法院裁判而有受益的,可以於該利益限度內要求以破產財產補償其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生效後,不但對參與訴訟的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對其他全體債權人也一體發生法律效力,受該判決的約束。因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勝訴方有權申請按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更正債權表,該債權表對全體債權人具有與生效判決一樣的效力。如不這樣,就會在分配時產生混亂。2、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債權確認訴訟制度的設計,無論何種類型的債權確認訴訟,債務人都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要麼為原告,要麼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債務人自身就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然應受債權確認訴訟的判決約束。如果有爭議的債權得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其應承認該債權人的地位;如果該爭議債權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則無論是在重整、和解還是破產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債務負擔。3、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管理人的效力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58條規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或者作為被告應訴,即不是債權確認訴訟的訴訟當事人。雖然管理人不是債權確認訴訟的訴訟當事人,但是債權確認訴訟的判決的效力同樣及於管理人。

⑤ 什麼是債權融資什麼是股權融資分別適用於哪些情況

答:企業的目標是實現股東財富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為了實現企業的目標,必然會有資金需求。融資即對資金的融通,是企業為滿足對資金的需求而採取的措施。融資租賃則是一種融資技術。 按性質分類,有兩種融資方式: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即通常所說的借債,即融通的資金構成企業的負債,債權人對債務不承擔任何風險,而企業需要按約定到期償還。股權融資即通常所說的募集股本或增加新的股東,融通的資金不構成企業的負債,不需要償還,但構成企業的股權,持股者承擔經營的風險,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企業借債的後果,首先是必須按期還本付息;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上升;企業的投資利潤率有可能下降;但原股東的權益份額不變。下列情況適合採用債權融資: (1)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缺乏資金; (2)企業在市場營銷、技術內涵和管理經驗方面有一定的經驗和水平; (3)借債後,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不會惡性上升; (4)企業的投資利潤率較好。 企業募集股本的後果:首先,對募集的股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下降;企業的投資利潤率可能上升;但原股東的權益份額相對降低。下列情況適合採用股權融資: (1)企業的經驗和發展缺乏資金; (2)企業在市場營銷、技術內涵和管理經驗上,需要新的股東的經驗; (3)新股東加入後,原股東的權益份額不會惡性下降; (4)企業的投資利潤率較差,需要在管理上進行調整。

⑥ 債權融資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債權融資模式介紹:

1、國內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在很多國家,銀行貸款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佔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業對融資的需求不同,對融資渠道的選擇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種風險小、成本低的資金,銀行貸款是最合適的。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合理利用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取得經營成功的重要手段。

2、國外銀行貸款

國外銀行貸款,顧名思義,是由外資銀行向企業提供的貸款。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對於銀行業的開放是逐步推進的。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取消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貸的審批,取消了對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對象的限制。這意味著以前只有對三資企業、港澳台和外國人提供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把外匯業務服務對象擴大到中國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由於現獲准在華經營的都是世界著名並在全球擁有廣泛分支機構且與同業簽有協議的大銀行,通過這些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不僅可以節省時間,而且節省了資金在途的利息,還可以免去因中外銀行間的中轉而額外支付的手續費。在不久的將來,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領域和條件下,向所有的中國企業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外資銀行開展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可以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及時的資金支持。

3、發行債券融資

債券是企業直接向社會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4、民間借貸融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在我國,民間借貸活動一直游離於現行金融體制之外,處於地下狀態。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經濟較發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我國廣東、江浙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活躍,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量大。市場存在現實需求決定了民間借貸的長期存在並且業務興旺。這種需求表現為:一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視」,中小企業出於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資金支持,但在正規融資渠道又受到長期排斥。另一方面,民間又確有大量的游資找不到好的投資渠道。正是這樣的資金供求關系催生了民間借貸,並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擔保人提供擔保,來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於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

6、融資租賃融資融資租賃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⑦ 證券法第二條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作出的規定。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就是指本法所要規范的對象,或者說本法在哪些領域、對哪些人、哪些行為產生效力,只有對調整范圍有了正確理解,才能正確地運用這部法律。下面對本條內容逐項加以介紹:

一、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在中國境內適用,體現了主權原則,這是《證券法》在地域方面的法律效力。

二、本法所調整的是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之所以這樣確定,第一,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股票、公司債券已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現實中存在,並且成為證券市場上的基本品種;即使發行比較早的,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規范。第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活動一般有兩種基本形態,一是發行股票,形成股權關系;二是發行債券,形成債權關系。或者說,在證券市場上所使用的融資工具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體現股權關系的股票,另一種是體現債權關系的債券,在債券中除了政府債券外,主要就是公司債券。所以,本法的調整范圍確定為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是合適的。至於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這是考慮到實際情況極為復雜,應當在法律上留有餘地,以便容納一些新出現的品種。

三、關於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調整,本法作出了適宜的規定。這就是說構成證券法律制度的,不僅僅是一部《證券法》,而是若幹部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其中主要為《公司法》。作出該規定是考慮到證券市場是現代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的產物,股票的產生來源於公司的設立,也即沒有公司的設立就不會有股票的發行,因而按各國的通行做法,在《公司法》中規范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籌資的工具,因而也在規范公司行為時對其加以規范。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是作了如下處理,一是重申《公司法》的規定,二是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補充,三是根據新情況、新需要作出了新的規范。可知,兩部法律並不矛盾,是相互銜接的。

四、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另行立法,不再適用本法。這是由於政府債券(包括國庫券等)的發行主體、發行程序、交易方式、決策層次等都有特殊性,需要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加以規范。

⑧ 明股實債一般適用於哪些情形

一、「明股實債」,理論界也稱為:階段性股權讓渡,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它是指資金以股權投資模式(增資或轉讓)進入目標公司,但附帶回購條款,約定一定期限後,目標公司關聯方或股東回購上述股權。這種融資手段與單純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投資方形式上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本質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徵,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種具體表現。
股票市場、信託計劃、場外股權投資等都有不少的假股真債的案例發生。明股實債在房地產領域實踐中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但由於它既不是典型的股權融資也不是典型的債權融資,其法律性質和效力存在爭議。

二、「明股實債」都是抽屜協議、對外保密的
三、「明股實債」對融資的債務方有的引力:1、增加自有資本,降低資產負債率,有利於再次貸款;2、不影響決策權和原股東利益;3、融資成本固定,便於安排償債資金。

⑨ 融資租賃的法律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總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於傳統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則有待於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一規則的必要性;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並且:
(2)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並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並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3)租賃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後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1)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於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託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
(2)為本款目的,「破產受託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2)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由於扣押或執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於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3)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佔有將不受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於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平靜佔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並且使之處於其交付的狀態。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於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於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於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裡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並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並在終止協議之後;
(1)收回對設備的佔有;並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2)此種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定,除非此種規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並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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