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宏偉付玉寧的高明之處
不清楚。
張宏偉付玉寧是廣西某公司的老闆。
張宏偉付玉寧:政策利好下,知識產權融資正在加速推進。廣西、江蘇、青海、湖南、黑龍江、江西、福建等地方近期密集召開銀企對接活動,為地方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搭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接平台,並達成了一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授信項目。
例如,在廣西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銀企對接會上,100多家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需求企業與銀行進行了雙向對接,簽約金額達9400萬元。在湖南湘西北地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銀企對接會上,8家企業與省知識產權交易中心、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共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意向授信3600萬元。張宏偉付玉寧。
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專利和商標新增質押融資金額583.5億元,同比增長2.5%;質押項目數3086項,同比增長21.6%。專利質押融資項目同比增長33%,其中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小額專利質押融資項目佔比為68.6%。張宏偉付玉寧。
知識產權的重要:
下一步,促知識產權融資政策還將加碼發力。相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和工具供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暢通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流轉渠道,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處置變現等方面實現更大突破。
2. 2010年國家金融政策
中央宣傳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文化部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產業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金融引導資源配置、調節經濟運行、服務經濟社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央實施重要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門要把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戰略任務,作為拓展業務范圍、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創新和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促進我國文化產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
(二)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開發和創新。對於處於成熟期、經營模式穩定、經濟效益較好的文化企業,要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積極開展對上下游企業的供應鏈融資,支持企業開展並購融資,促進產業鏈整合。對於具有穩定物流和現金流的企業,可發放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對於租賃演藝、展覽、動漫、游戲,出版內容的採集、加工、製作、存儲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復制,廣播影視節目的製作、傳輸、集成和電影放映等相關設備的企業,可發放融資租賃貸款。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對於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企業,可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
(三)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產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對於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銀團貸款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有效降低單個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對處於產業集群或產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
(四)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針對部分文化產業項目周期特點和風險特徵,金融機構可根據項目周期的資金需求和現金流分布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於列入國家規劃重點支持的文化產業項目或企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五)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各金融機構在確定內部評級要素,設計內部評級指標體系、評級模型和計分標準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要充分借鑒外部評級報告,建立內外部評級相結合的評級體系。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業務考評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將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和積極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相結合,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在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整體質量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對中小文化企業的貸款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對於國家重點支持的文化企業和項目,要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在滿足金融機構授信客戶准入標準的前提下,可對舉辦培訓的企業和接受培訓的人員予以信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積極加強合作,綜合利用多種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推出信貸、債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多種工具相融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
(七)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各金融機構應積極培育文化產業消費信貸市場,通過消費信貸產品創新,不斷滿足文化產業多層次的消費信貸需求。可通過開發分期付款等消費信貸品種,擴大對演藝娛樂、會展旅遊、藝術品和工藝品、動漫遊戲、數字產品、創意設計,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數字出版等出版產品與服務、印刷、復制、發行,高清電視、付費廣播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電影產品等綜合消費信貸投放。加強網上銀行業務推廣,提高軟體、網路及計算機服務,設計服務和休閑娛樂等行業的網路支付應用水平。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和徵信系統的作用,加快完善銀行卡刷卡環境,推動文化娛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廣告、藝術品交易等行業的刷卡消費,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
(八)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產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業的跨境投資,滿足文化企業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需求,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簡化優化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促進文化企業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提高我國文化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
(九)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鼓勵已上市的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宣傳文化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適合於創業板市場的中小文化企業項目的篩選和儲備,支持其中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集合債和公司債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文化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對於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比較穩定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以以優質文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
(十一)鼓勵多元資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公司投資文化企業的債權和股權,引導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適當放寬准入條件,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
(十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並按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對於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應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於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十三)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各保險機構應在現有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各類出版物的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需要的新型險種和各種保險業務。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服務業融資方面的不足。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對於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應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六、建立健全有利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
(十四)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的原則,推動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入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和現代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會計和審計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強財務管理能力,為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十五)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支持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財政注資引導,鼓勵金融資本依法參與。
(十六)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產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風險。研究建立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託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服務文化產業融資需求。探索設立文化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合理分散承貸銀行的信貸風險。
(十七)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抓緊制定和完善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流轉和變現的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訂有關質押登記規定。積極培育流轉市場,充分發揮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為文化企業的著作權交易、商標權交易和專利技術交易等文化產權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各類無形資產二級交易市場,切實保障投資者、債權人和消費者的權益。
七、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
(十八)加強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制定並定期完善《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發布更新文化產業發展的項目信息。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對納入《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文化產業項目,金融機構優先予以信貸支持,對「限制類」的文化產業項目要從嚴審查和審批貸款。
(十九)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台。建立文化企業投融資優質項目資料庫,通過組織論壇、研討會、洽談會等形式,加強文化項目和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促進銀、政、企合作,對納入資料庫並獲得宣傳文化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機構應重點支持。
(二十)加強政策落實督促評估。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同級宣傳文化、財政、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文化產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
中央宣傳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文 化 部 廣 電 總 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3.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麼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貸款擔保_網路
4.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5. 保監會34創新體制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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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產生原因
(一)專利權自身的特性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專利權所固有的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及法定授權性等特點,增加了影響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不穩定的因素,使得專利權作為質押標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
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中價值最不穩定的標的,法律上對專利權有很多規定,比如撤銷程序、無效程序、異議程序;專利權人如未按時交納專利權年費,也存在被撤銷的風險;同時,專利權還很容易被牽扯到專利權侵權訴訟、專利權屬訴訟及專利權行政訴訟等專利權糾紛當中,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專利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另外,因為專利權是典型的無形財產,是一種信息,所以專利權質押無法適用一般有體物的轉移佔有的規定,專利權質押的設定不需以轉移質物佔有為要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二)專利權人的信用意識偏低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被各國民法奉為「帝王條款」。但我國專利權法並未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總則部分,這樣專利權人在專利的申請審批階段,部分專利申請人只想獲得專利權,但卻不將關鍵技術信息公布於眾,在專利說明書中不如實書寫專利的技術信息,這樣的專利權日後在進行專利權質押貸款時,無論是專利權的價值評估階段,或是專利權質權的實現階段,都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專利權人的風險。
其次,由於專利權質權的設立不需要轉移佔有,專利權還是由專利權人佔有和使用,這就更要求專利權人具有較高的誠信意識,積極地維護專利權質權人的利益,對專利權進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保障專利權質權人的權利能得以實現。但是目前,我國整體上信用意識偏低,企業之間專利權侵權的情形時有發生,加上專利權人的權利意識不強,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信用意識的缺乏會使專利權質押權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減了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三)專利權的價值難以確定
因為專利權質押的標的是專利權,具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其中專利權質押多以發明專利為質押標的,而發明專利其客體本質上是深奧的技術方案,並且專利權不像一般產品那樣,存在一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不能通過簡單計算獲得某一專利權的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成本來得出專利權的價值。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關於專利權價值評估的准則和法規,實踐中,專利權價值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時大多都是套用有形資產評估的方法進行,有時甚至還因為所採用的評估方法不同,所得出的評估價值相差很大,這樣一個缺乏權威性的價值評估結果顯然是很難令銀行接受的。因此,專利權價值評估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一道瓶頸。
(四)專利權難以變現
專利權質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專利權質押人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的,銀行可以將專利權變現,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雖然我國近年已逐步建立了一批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但是,專利權對技術、設備要求較高,質權的實現還是比較困難,有時甚至可能發生質押的專利權因為缺乏專利交易的市場而一文不值的情況,這嚴重危及貸款銀行的貸款利益甚至可能導致銀行貸款不能收回。所以專利權質權實現難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二道瓶頸。
(五)缺少風險共擔運作機制
科技中小企業作為典型的「三高」企業,集高風險、高收益、高成長於一身,高風險是其特徵之一。並且,科技中小企業由於受自身規模小、可供抵押的有形資產少,銀行不願將資金貸給科技型企業。筆者認為,專利權質押貸款除了因為市場經濟的需求之外,政府在政策上的協助與支持,也是專利權質押貸款是否能夠順利推行的一項重要因素。2005年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早已明確提出,要「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在專利權領域,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又可稱為專利權質押制度。隨後,各級人民政府相繼採取了包括給予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在內的若干制度,但是總體成效不大。歸結其原因,雖然地方政府盡力推進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鑒於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較大,對該業務並不熱衷。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大,又沒有建立起風險共擔的運作機制,所以專利權質押貸款出現眼下此種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由此可知,缺少風險分擔機制是制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第三道瓶頸。
7. 四川銀監局網站
黃小祥副省長
在2007年四川省中小企業
融資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一、省級各部門積極主動,開拓創新,通力合作,我省中小企業融資工作取得明顯成績。2007年以來,四川銀監局、省中小企業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精神,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完善政策,優化環境,通力合作,共同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支持和服務力度,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取得明顯成績。
(一)四川銀監局積極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進行創新,著力推進「六項機制」建設。四川銀監局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積極主動、大膽創新地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導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體制、流程、產品、擔保方式上進行大膽創新,努力探索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扎實推進中小企業「六項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大膽進行監管創新,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的開展。
一是不斷完善銀行業開展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切實解決銀行機構推進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四川銀監局先後制定和印發了《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措施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小企業貸款工作的通知》、《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關於建立小企業貸款首談責任制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指導性文件,消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中小企業工作的顧慮,增強了信心,明確了方向,為推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提供了堅強的政策支持。
二是積極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中小企業信貸流程和產品,強化「六項機制」的建設。四川銀監局積極採取措施,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短、頻、急」的融資需求特點,不斷優化中小企業信貸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大力開發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新業務和新產品,並著力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原則和商業化運作模式,努力建立和完善風險定價、獨立核算、貸款審批、激勵約束、人員培訓以及違約信息通報等六項機制。
三是深入基層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傳導監管導向,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四川銀監局深入基層,到一線了解中小企業貸款工作的開展情況和面臨的困難,主動與地方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進行溝通,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監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1100戶四川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和金融服務滿意度、認知度問卷調查和500戶中小企業信貸客戶經理問卷調查兩項快速調查,深入了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症結。目前已有資陽、遂寧等10多個市(州)開展了融資推介和項目對接工作,為銀企構建了溝通橋梁。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歸納總結出存在的「十難」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破解該難題的「十大招術」。
四是積極建立監管正向激勵機制,積極進行監管創新。四川銀監局積極進行監管創新,加大正向激勵機制建設,鼓勵銀行機構設立中小企業授信專營機構,將市場准入與中小企業融資工作開展情況掛鉤,對中小企業授信服務成效顯著的機構在網點布局和業務准入方面給予政策優惠,極大地推動了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的開展。
五是切實加強經驗交流,促進信息共享。四川銀監局整理和編寫了浙江台州等6家城市商業銀行介紹的從事中小企業貸款的基本經驗,提供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學習和借鑒。積極組織匯編《四川省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融資產品宣傳手冊》,免費贈送給中小企業,增進銀企之間的溝通。
六是主動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發揮監管合力。四川銀監局密切配合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共同推進中小企業貸款工作。主動配合省中小企業局推動會員制擔保公司試點工作;聯合省中小企業局、四川省銀行業協會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與銀行機構業務合作情況調研,切實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與省中小企業局及遂寧市、宜賓市政府聯合開展「融資擔保下基層」活動;與資陽市政府聯合召開金融安全示範區總結會議,研究中小企業貸款「五方聯動」新機制等。
(二)省中小企業局積極搭建融資擔保服務平台,努力完善全省融資擔保服務體系。省中小企業局積極創新工作思路,按照搭建平台、整合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的工作方針,積極推進全省融資擔保體系的建設,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一是積極搭建融資擔保服務平台。2005年省中小企業局成立了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組建了擔保聯盟;2006年又整合擔保、投資中介機構資源,成立了四川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中心。通過這些擔保平台的建設,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擔保貸款近5億元。同時還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咨詢,發揮了融資橋梁作用。
二是大力推廣發展會員制擔保機構。為完善「一體兩翼多層」的信用擔保服務體系,省中小企業局借鑒其他省發展會員制擔保機構的成功經驗,制定出台了《發展我省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的指導意見》,在全省范圍內積極推廣發展會員制擔保機構。2007年,省中小企業局和省銀監局共同下發了《關於加快發展全省會員制擔保機構的通知》,全省會員制擔保機構陸續成立,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積極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加大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力度。省中小企業局從抓企業的融資、生產經營、信息、培訓等多方面扶持和培育優質中小企業成長。組織召開了「四川省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暨融資擔保項目對接會」,組織中小企業與金融、擔保機構進行現場交流合作,使一批成長型企業獲得了信貸支持。2005—2006年共培育出275家成長型中小企業,2007年又將評選培育出百餘家成長型企業。
四是打造中小企業誠信環境,全面推進信用制度建設。省中小企業局成立了四川省中小企業信用服務中心,搭建了信用服務平台,實施全省中小企業信用建設。目前在成都等地開展了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五是切實開展融資擔保服務到基層活動。為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省中小企業局積極創新服務模式,與四川銀監局共同開展「融資擔保下基層」活動。先後組織多家省級擔保機構和省級銀行機構到樂山市、遂寧市和宜賓市,與當地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共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這項活動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擔保機構已對40多家企業近7億元的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在剛剛結束的宜賓融資擔保下基層活動中,企業、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三方共達成了64億元的貸款意向,有力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六是大力促進銀擔合作,共同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積極推動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取得顯著成效,建立了風險分擔機制,擔保機構風險放大倍數也有所提高,銀行信貸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省發展改革委、省財辦、四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緊密結合自身職能,積極主動地推進全省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財辦、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部門積極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能,大力採取措施,積極主動地開展大量工作,合力營造中小企業融資的良好環境,有力地推進了全省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四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主體,積極開展機制、產品和服務創新,大力爭取總行的支持,為推動全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
截至2007年6月末,四川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授信戶數178518戶,較年初增加了9565戶;中小企業表內外授信總額3123.12億元,較年初增加了337.30億元,增長12.11%。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347.6億元,較年初增加272.09億元,增長13.11%;中小企業貸款額占貸款總額比重26.74%,較年初增加0.55個百分點。這些數據充分說明全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力推進全省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一)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中小企業在全省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機制與政府推動的雙重作用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整體素質明顯提高,已成為推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渠道、繁榮城鄉經濟、推動技術創新、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持銀行穩健、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切實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利國利民的重大舉措。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幾點:
一是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利於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截至2006年末,我省中小企業已佔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全省GDP的40%、入庫稅金的50%、出口總額的51%、城鄉就業的75%都來自中小企業。200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企業實現增加值達到1258.7億元,同比增長24.3%;實現利稅總額272.9億元,增長24.7%;出口交貨值51.1億元,增長30.1%。中小企業憑借靈活的運營機制和對市場靈敏的嗅覺,已經成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主體。
二是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利於擴大勞動就業。200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企業新增就業15萬人,同比增長9%,為城鎮提供了75%以上的就業崗位,吸納了70%以上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實際支付工資總額197.6億元,同比增長13.4%,已成為解決農民就業、穩定農民增收和繁榮城鄉經濟的重要渠道。
三是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利於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目前我國65%的發明專利、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都是由中小企業完成的。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葯、信息咨詢及現代物流等領域,中小企業創新都十分活躍,中小企業已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生力軍。部分地區中小企業的集聚發展大力推動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
四是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利於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中小企業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過程中,銀行業機構必將搜集企業信用、經營管理狀況等信息,同時也將催生中小企業徵信體系和違約懲戒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必將有力地促進中小企業誠信意識的提高,從而大力推進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完善。
五是做好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隨著資本市場的深入發展,大型企業、集團客戶直接融資比例將逐漸提高,「脫媒」融資現象將加速出現,從而中小企業將成為銀行未來主要的客戶資源和盈利增長點。因此,積極拓展優質中小企業,做好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是改善銀行資產結構、贏利模式,提升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二)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與資金支持功能。政府各級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措施,共同掃除當前制約中小企業融資工作開展的體制和政策性障礙。
(三)切實加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貸的支持力度。各銀行業機構要緊密結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積極創新經營管理理念、信貸管理模式、貸款審批流程和信貸產品。要根據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優化和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審批程序,實行差別管理方式,提高審批效率,以適應中小企業貸款「短、頻、急」的特點;大力加快產品創新,根據中小企業生命周期和貸款需求特點,積極開辦可循環貸款、動產質押、貿易融資、應收賬款融資、創業貸款服務等新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量身定做」的新品種;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推行中小企業授信工作問責及盡職免責制度,充分調動和發揮信貸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合作,積極推廣房產和商鋪抵押貸款、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財產質押貸款、中小企業聯保貸款等,共同建立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努力提高中小企業綜合素質和市場競爭力。中小企業要積極增強「三個意識」,主動增進銀企之間的互信和了解,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和市場競爭力。要增強誠信意識,牢固樹立「誠信是企業生命」的觀念,為擔保和銀行機構提供真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要主動接受出資銀行、擔保機構以及社會方面的監督,積極主動按時歸還貸款本息。要增強金融意識,主動學習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業務知識,加強與銀行機構的溝通和協調,與銀行建立互惠互利的長期夥伴關系。
要增強競爭創新意識,努力提高自身競爭力,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創新,加大科技投入,增強內在發展動力,爭取更好地達到銀行信貸准入門檻,不斷推出科技含量高、產品質量優、市場前景好的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
(五)積極推行監管創新。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進行監管創新,為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營造良好氛圍。採取正向激勵機制,運用監管手段大力引導、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作,將市場准入工作與中小企業融資工作開展情況緊密掛鉤,對中小企業融資工作開展好的機構實行鼓勵和優惠政策。切實轉變對金融創新的監管理念,要由規制性監管逐步轉向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方式轉變,給金融機構金融創新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建立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良好的互信關系。進一步改進監管方式和監管服務,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窗口指導力度,提供有力的監管支持。切實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定期聯系和溝通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發揮整體效能,合力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六)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構建多層次融資體系。實踐證明,融資渠道的多層次化有利於緩解不同類型、不同階段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要採取措施加強對部分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和輔導,積極推進部分優質和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創新多種融資工具,推廣債券和票據融資等方式;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創業資金,完善創業投資機制,從政策、中介服務、人才和科技等方面給予支持,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和方式,有力緩解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過度依賴於銀行體系的狀況。
8. 擔保公司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比較多,不過我可以給你發一些,如果不夠可以聯系我
擔保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程序
第三條 擔保業務程序如下:
(一) 申請
(二) 受理
(三) 初審
(四) 評審
(五) 審批
(六) 簽訂合同
(七) 抵押登記
(八) 收擔保費
(九) 發放貸款
(十) 保後管理
(十一) 代償和追償
(十二) 擔保終結
擔保業務程序細化列示:
企業申請
--《擔保申請書》
-- 提供擔保申請材料《申請擔保材料單》
擔保受理
--《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
項目初審
-- 確定項目責任人、協辦人
-- 項目初審基本內容
-- 實地調查
-- 擔保調查報告
-- 《中止擔保項目處理表》通知撤出擔保流程企業
項目評審
-- 部門評審和會議評審
-- 復議項目評審
簽訂合同
-- 通知會議評審通過的企業
-- 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委託保證合同)
-- 審核空白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總經理)
-- 簽署合同文本
-- 審核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總經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簽章
抵押登記
-- 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其他資料)
-- 他項權力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
發放貸款
--《放款通知單》
-- 借款借據復印件
擔保收費
保後管理
-- 日常檢查、重點檢查
--《擔保項目檢查表》
-- 保後檢查報告
--《擔保到期通知函》
--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
--業務檔案管理
代償和追償
-- 代償和追償方案
--提起法律訴訟
擔保終結
-- 還貸收據復印件
--注銷抵(質)押登記
--退還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
第三章 擔保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擔保須填寫《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5.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請書
10. 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11.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資料: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
13. 項目可行性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14. 生產經營情況
15. 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明細表
16. 其他有關材料
(二) 反擔保第三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帳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明細表
11. 其他有關材料
(三) 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質物清單
2. 抵押物、質物權力憑證
3. 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
4. 保險單
5. 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 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質)押的聲明
7. 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8. 抵押物、質物為國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9. 其他有關材料
(四) 注意事項:
1. 提供的材料除復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
2. 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權委託需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權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據借款人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五條 公司擔保部客戶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一般情況下,項目受理人為項目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核實客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戶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責任人在《擔保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後,連同《申請擔保材料單》及按材料清單提供的材料一並歸檔。
第六條 擔保受理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已通過年檢
(二) 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資信等級
(三) 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四) 能夠提供反擔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優先支持:
(一) 高新技術企業或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
(二) 有高附加值產品或節能降耗產品、增加稅收的企業
(三) 有擴大出口或替代進口產品的企業
(四) 有與大企業集團相配套產品的企業
第四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第七條 公司實行雙調查人制度,第一調查人為責任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為項目協辦人(以下簡稱協辦人),協助責任人工作。
責任人做同一項目3次(或達3年),該項目終結後變更責任人。
第八條 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擔保調查報告》。
第九條 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實性。信息除來源於企業外,還應從其他途徑獲取,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金融、財稅部門和供應商、用戶等。
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須明確、補充、核實之處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
第十條 資料審核要點:
(一) 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已年檢;
(二) 有關各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准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合法合規;
(三) 財務報表是否由中介機構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是無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
(四) 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3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海商)及有關抵(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力憑證)是否明晰。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擔保部負責人、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以及有關部門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參與調查。
進行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 實地調查要點
(一) 訪問借款人,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等情況。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
(二) 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
(三) 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
(四) 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1. 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記賬;
2. 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有效執行;
3. 通過採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帳表、帳帳、帳證、帳實4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
4. 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
5. 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
(五) 察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結構、竣工時間、原價和凈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察看權力憑證原件,辨別真偽,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 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分析、判斷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願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二) 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借款人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製程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 償債能力 (財務杠桿比率、流動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 營運能力(效率比率);
4. 資產質量;
5. 資金結構;
6. 預測近3年的發展趨勢。
現金流量分析是要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
(四) 分析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五) 基本風險度分析。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結束,責任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況;
(二) 項目基本情況;
(三) 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四) 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
(六) 反擔保情況;
(七) 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
(八) 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
(九)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 調查結論。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有不良信用紀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借款人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繼續進行時,責任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寫《中止擔保項目處理表》,擔保部簽署意見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責任人將處理結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自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 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十七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後,責任人將借款人和反擔保人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
部門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
(二) 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
(三) 對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
(四) 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
(五) 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
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的一至八項。
部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條 部門評審完畢後,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按照規定許可權一並提交有關審批人審批,需要會議評審的進行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組成,特殊情況監事列席,主任委員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 評委會全體成員;
(二) 項目責任人和協辦人;
(三) 評委會認為須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評審工作程序
(一) 評委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資料有責任人負責提交。
(二) 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改期進行。
(三) 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
(四) 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
(五) 評審委員會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
(六) 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七) 評審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大多數人的意見後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
(八) 會議評審採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的第九項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九) 按照公司決策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第十項。會議評審和審批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條 擔保審批許可權,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及撤保的審批:
(一) 擔保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擔保額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額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由董事會全體成員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 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三條 對部門審核、會議評審中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議由評委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評委會主任最後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進行復議
(一) 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
(二) 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
(三) 自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3個月後才辦理手續的項目。
復議僅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責任人。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評審通過後,由責任人通知借款人、貸款人和反擔保人辦理有關簽約手續。
責任人要確認貸款人的承貸情況。
第二十七條 擔保部安排專人辦理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責任人為經辦人,簽約程序如下:
(一) 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准備的資料。
(二) 由擔保部、綜合部審核上述合同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合同條款應及時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合同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
(三) 責任人登記《擔保項目合同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編號,填寫合同內容並在經辦人處簽字。
須注意的事項:
1.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其他約定」要註明「本合同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手續後,保證人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後,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需要抵(質)押人對抵(質)押物進行保險的,保險期限至少要長於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於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註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
(四) 對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五) 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公司至少應有2人在現場。
(六) 法人代表、公司簽章。
第二十八條 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由責任人負責管理。重要合同和證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及抵(質)押登記證件等須單獨重點管理。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申請擔保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保證等。
公司根據借款人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三十條 反擔保人提供抵押物、質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責任人負責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6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4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 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反擔保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 連續3年(含當期)以上盈利;
(四) 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於借款人;
(五) 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第八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四條 擔保收費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擔保費實行一次性收取。
每宗擔保業務收費計算低於2 000元時,按不低於2 000元收取。
對過橋擔保項目,按擔保額的2%一次性收取擔保費。
第三十五條 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公司簽署《放款通知單》之前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 1 000萬元,並且擔保時間超過2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若逾期支付,按應繳擔保費的20%收取違約金。代償後的資金佔用費按《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簽署《委託保證合同》時,應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
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調整收費標准。
第三十七條 責任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後,督促借款人繳納擔保費。
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和收款。
收到擔保費當日,責任人填寫經辦人填寫《擔保費收繳確認表》,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核實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繳費後,責任人填寫一式2份《放款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已經與反擔保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貸款人見此通知後為借款人放款」字樣,送擔保部、綜合部核對抵押登記手續完備情況,報總經理簽批後送貸款人。
貸款人簽收《放款通知單》,為借款人放款。
責任人將《放款通知單》(銀行已簽收)和向借款人索取的借款借據復印件存檔。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三十九條 擔保項目後期管理(保後管理),是指自貸款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逾期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
第四十條 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劃,報總經理審批。
保後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原則上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對於用機器設備做抵押反擔保的項目,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貸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
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並附要求借款人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報總經理簽批意見後與有關資料一並歸檔。
第四十一條 保後檢查的內容:
(一) 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規定支付利息;
(二) 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 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風險等級確定(貸款的五級分類);
(五) 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
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責任人填寫一式2份《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借款人,公司留存1份。
第四十四條 每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季度檢查完畢應及時向總經理報送《擔保項目檢查表》。
第四十五條 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借款人須在擔保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反擔保人出具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六條 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一) 擔保貸款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二) 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八條 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項目終結手續。
擔保到期後,責任人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索取放款收回憑證復印件,填寫《解除擔保責任確認表》,經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將所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登記有關台賬及錄入微機,進行項目統計和管理。
第十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條 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公司按合同規定代為清償,責任人填寫《擔保項目代償處理表》,核實代償金額,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責任人辦理代償手續。
第五十一條 追償方案由責任人制訂,擔保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定。責任人為追償的具體經辦人,負責填制《代償/追償台賬》,按月計算、催收資金佔用費、違約金,並與綜合部核對。
第五十二條 追償結束,責任人填寫《擔保項目追償終結確認表》,需退還擔保費時由責任人填寫《退還擔保費(違約金)確認表》,經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十一章 責任和罰則
第五十三條 責任人、協辦人和部門評審、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失職、瀆職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 每項擔保業務完成後10內,責任人應填制《擔保業務資料清單》並按《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順序將資料整理、立卷後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員。
第五十六條 擔保項目後期管理至追償終結過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范圍,業務事項處理完畢後及時移交公司檔案管理員。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五十八條 本規程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9. 股權質押的費用、風險誰來承擔
股權質押的風險,主體責任當然是各上市公司股東。股東質押融資的目的,大致有幾個:一是補充流動資金;二是籌集投資資金;三是利用質押套利;四是想套現離場。
在這輪股權質押的大潮中,金融機構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曾幾何時,這些上市公司門庭若市,券商銀行頻繁出入,目的就是營銷股權質押業務。在當時的情況下,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認為上市公司的股權是流動性最好的資產。
而對於上市公司股東的需求,金融機構總能設計出一款符合他需求的股權質押融資產品,於是雙方一拍即合。但金融機構也不傻,為了控制風險,對於股權質押擔保的折率,也是有一定控制的。融資合同約定了平倉線,如果跌破要麼還款要麼強制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