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資產轉移的簡介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時會為滿足資產流動性或風險管理等需要,專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屬轉移給該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據背書、商業票據貼現、應收帳款保理等業務中涉及到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特別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資產證券化、債務買斷或回購等結構化融資已經出現。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需要明確和規范。《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范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B. 2017企業會計准則修訂了哪些
2017年修訂的六項《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修訂)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修訂)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修訂)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修訂)
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修訂)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2)修訂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發布時間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參考資料:通知-中國財政部
C. 企業會計准則一般多少年變動一次
企業會計准則沒有固定的、准確的變動周期,一般發現漏洞就會進行變革和更改。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准則。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D. 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准則何時修訂
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其實可以說是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
E.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企業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F. 我國的會計制度改革什麼時候開始的
1992年11月30日
發布《企業會計准則》,即基本准則,199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1993年到1996年
起草了30餘個具體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和草案,但沒有全部正式頒布實施。
1998年5月
正式加入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
1998年10月
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成立。
1997年5月至2000年
陸續發布13項具體會計准則。
2001年初
發布8項企業會計准則,其中5項准則是對以前准則的修訂。
2002—2003年
發布3項新的會計准則和一項修訂的會計准則。
2003年
會計准則委員會進行了換屆改組,加快了准則制定的腳步。
2005年6月2日
發布修訂《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徵求意見稿。
2005年6月22日
發布外幣折算、分部報告和財務報表列報等3項具體准則草案徵求意見稿。
2005年7月19日
發布資產減值、企業合並、合並財務報表、生物資產、石油天然氣開采、捐贈與補助和投資性房地產等7項具體准則徵求意見稿。
2005年8月12日
發布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職工薪酬、企業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稅等6項具體准則徵求意見稿。
2005年9月21日
發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等4項具體准則徵求意見稿。
2006年1月4日
發布股份支付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
2006年2月15日
正式發布《企業會計准則》和38項具體會計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