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產品可以用於質押不,如進行質押,能否對抗法院查封。
依法可以確定價值並可予以流轉的動產、權利都可以用於質押擔保。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權利質押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是權利質押的登記機關。
你問到,如進行質押,能否對抗法院查封。質押的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屬於民事法律上的債法。債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疇。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國家機關的公權利,具有優於民事私法的強制執行效力。任何債務處置行為均不可能對抗國家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凍結的財產或財產權,其流轉和使用都要受到相應的限制。
⑵ 肖家守的資產查封
2014年2月7日,新日恆力公司實際控制人肖家守的相關資產遭到查封。新日恆力股價大跌8.13%,意味著始於2011年底的鋼貿信貸危機正在顯現大底。
新日恆力第一大股東上海新日股權投資接到浦東新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關於民生銀行上海分行訴肖家守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財產保全需要,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出資額為4.66億元的股權(占上海新日總股本的31%)。上海新日持有的上市公司8000萬股股份(佔新日恆力總股本的29.2%)也被司法凍結。
2013年以來,在上海幾乎每周都有鋼貿商被訴的案件開庭,很多名震一時的鋼材市場老闆資產清零。鋼貿商如今的慘淡局面,根源在於金融危機後的信貸大躍進。在當時寬松的貨幣政策下,部分鋼貿商以聯保互保或貨物重復質押的形式,從銀行拿到大筆信貸資金投向房地產、期貨等市場。高峰時期,僅華東地區的鋼貿貸款余額一度接近2000億元。其後隨著銀行收貸,大批鋼貿商在2012年陷入流動性危機,跑路、自殺等惡性事件屢屢曝出。隨之而來的是銀行起訴、法院判決和執行等程序,一直延續至今。 「股份凍結是因為對外擔保而承擔的連帶責任。」2014年2月12日,新日恆力董事長肖家守稱,正在盡快償還銀行貸款以解決風波。
因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的起訴,法院裁定,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日投資」)股權,查封期兩年。肖家守持有上海新日投資31.07%的股權,金額為4.66億元。
同時,上海新日投資持有的8000萬股新日恆力股份,亦被法院輪候凍結,凍結期為兩年。凍結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9.2%。
所謂輪候凍結,是指對其他執行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有登記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進行輪候登記,是指多位債主輪流索債。
2014年2月10日,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銀行上海浦東新區支行,對涉及肖家守的數起金融借款訴訟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開庭,但因肖本人拒絕出庭,法院依據被告未到庭,將做開庭公告送達,若再次缺席,則做缺席審判。
訴訟內容為,某鋼貿商向銀行申請千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期一年。同一時間,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鋼材市場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該鋼貿商提供全額的擔保。其他自然人又簽署下《聯保反擔保保證函》,鋼貿商的股東簽署擔保承諾書。
這樣的案件內容是肖家守旗下企業遭到訴訟的主要原因。金融借貸、擔保和反擔保,在鋼貿行業昌盛時期,資金效率被極大使用,而行業衰敗的時候,則一損俱損。最終因鋼貿商無法按期償還銀行資金,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鋼材市場必須履行擔保責任代償。
在上海法院涉及肖家守的金融借款訴訟,開庭日期為2014年3月至4月中旬的多達22起。 另一鋼貿大佬周華瑞亦被數家銀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起訴,開庭日期為2014年3月至6月下旬,與其相關的訴訟案十餘起。起訴方為光大銀行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民生銀行上海分行、郵儲銀行上海分行。
周華瑞為上海鋼貿圈的「帶頭大哥」,上海鋼協會會長,也是上海周寧商會會長。與肖家守旗下公司的涉案理由一樣,周華瑞也因在聯保互保、資產質押等擔保融資過程中,擔保對象無法償還資金,而承擔代償責任。
在過去的兩年,面臨破產的還僅是小型鋼貿企業,而截至2013年底,鋼貿危機波及至商會的「先進會員」,甚至會長。鋼貿行業本來抱團取暖的聯保模式,一夜之間到達最壞的境地。「我們周寧人在銀行那裡,沒有一分錢壞賬。」周寧上海商會前會長周培建曾驕傲地告訴經濟觀察報。周寧這個僅有20萬人口的縣城,約有8萬人聚集上海從事鋼材貿易生意,在鋼貿的平台上從事融資和投資的生意。
周寧上海商會在外界看來頗有實力。20個分會會長,每人都是億萬身家,會員出了問題,壞賬攤派下去,集體解決,因為誰都不能擔保日後自己不出問題——在過去的很長時間,他們用這種方式撫平了數起資金漏洞,為了維護周寧人的口碑。
例如,2010年,一家福建鋼貿商在大宗電子盤瘋狂囤積鋼材近35萬噸,以少量自有資金,通過反復倉單質押貸款,又從民間拆借資金放大資金杠桿倍數,最終浮虧高達2.5億元。不過,彼時被認為是偶爾發生的事件,最後在周寧上海商會的抱團幫忙下,壞賬得以解決。
善用銀行的錢,使周寧人在所處的行業里成績驕人,占據上海鋼材貿易零售領域的90%,現貨領域的90%,批發領域的70%。鋼貿產業對上海生產總值的貢獻度曾接近3%,大柏樹地區是最集中的鋼鐵貿易圈,年交易規模超過5000億元。
「這個行業外人之所以進不來,就是品牌效應。」周寧商會前會長曾表示。一位在上海從事鋼貿的周寧人稱,即使同為福建老鄉,周寧人、福安人或政和人,在銀行的信用也是不一樣的——這不僅是簡單的個人信用問題,而是周寧人常用的聯保模式。
一位業內人士介紹,在上海的擔保公司,有半數是周寧鋼貿商所開,不僅為融資擔保,還用銀行借款做高利貸,「通常擔保公司給銀行的保證金,又是鋼貿企業從別處借來,等款下來後再還。」
在銀行看來,反正有擔保公司承擔壞賬風險,而擔保公司在銀行又有保證金,並不深究。何況銀行為了做高存款規模,也樂意從鋼貿行業入手。銀行一度積極爭搶貿易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例如,以前鋼貿商的房產抵押率是5折,銀行之間為了拼搶業績,逐步從5.5折、6折,上升到最高峰1.5倍,「也就是說,抵押100萬元,就可從銀行貸到150萬元。」
在資金充沛的時候,鋼貿商很容易形成滾雪球模式,以鋼鐵貿易企業作為融資平台,從銀行融資,然後獲得金融、地產股權後,再反手抵押給銀行,不僅可以獲得相關分紅、收益,又不影響鋼貿領域的現金流。
然而,隨著房產調控,鋼價萎靡,大批鋼貿商陷入流動性危機,跑路、破產等消息相繼爆出。2012年,周寧人李國清在被檢察機關帶走協助調查後,失蹤,風傳騙貸10億元,其為無錫一洲集團董事長,旗下公司均申請破產,涉及案件數十起。
2013年,鋼貿商「保兌倉」融資的風險,蔓延到了大型鋼鐵公司。因貿易商的破產跑路,大型鋼廠成為銀行的追訴對象,訴訟資金高達數億元。
2013年上半年,僅在上海各級法院開庭審理的針對鋼貿商的金融借款等糾紛超過600起。
面對這樣的集中發酵的資金黑洞,周寧商會應對乏術,直至會長本人資產被查封。很多鋼貿商將慘狀歸咎於銀行,然而他們的發跡,卻多是從「善用銀行融資」開始的。 銀行鋼貿沉痾壞賬頑疾,久治不愈。以某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分行為例,2013年其剩餘不良資產中含120多筆涉鋼貸款,非鋼貸款僅2筆。該銀行公司部負責人稱,除卻一些規模較小的地方性銀行,大多數銀行2013年全年,都在對鋼貿行業進行不良資產的清收,排摸線索、加速起訴、加緊催討。
截至2013年底,出於風險審慎原則,將尚未到期的鋼貿貸款也按分類原則歸入不良,提足撥備。除此以外,為控制報表數據,不少銀行已將不良劃歸總行申請核銷。
平安、民生(包括民生村鎮銀行)、工行、興業為肖家守涉貸最多的四家銀行。
現下行情而言,工業用地的抵押率通常在五成左右,企業資質再好也不會超過六成,但在鋼貿市場和土地價格的上行階段,曾有銀行對未來的升值空間瘋狂押寶,給出過100%甚至120%的抵押率。而泡沫破滅,資產被清收,土地進入拍賣階段時身價則一落千丈。
三個因素較為重要,一是抵押物和上市公司股權,二是對其控制的工業用地的處理。最重要的是肖本人的還款意願。
整個2013年,該銀行都在和肖家守密切溝通,肖家守也始終進行利息支付,而到了2014年1月,突然停止了對所有銀行的利息支付,這是導致銀行對其進行起訴的直接動因。
此前肖家守曾斥千萬級別巨資僱用律師為其設置資產防火牆。
借鋼貿冰河期的名頭,有錢不還的鋼貿商不在少數,民營企業誠信問題也是重要議題。
周華瑞此前曾表示,鋼鐵貿易與金融共生發展,如何防範金融風險,如何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是需要共同面對的課題。
隨著各大銀行向鋼貿商索債,鋼貿商在產業鏈中最先出局。鋼貿商因失信於銀行,被列入黑名單,2013年鋼材業銷售利潤率只有0.65%,鋼貿行業本身亦難以為繼。
「2014年,將是鋼貿風險最終大面積爆發的一年。」連平認為,鋼貿和其他行業有很大不同,損失率非常高,若短期內全部暴露,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會急劇上升。「所以銀行採取各種挽損的措施,體現在不良率上應該說有一定程度的保留,2013年並沒有完全暴露,而損失狀況最終可能在2014年基本暴露出來。」連平表示。
鋼貿行業的資金黑洞亦有向其他行業蔓延的跡象,首當其沖的是擔保業,鋼貿市場下行階段中充當炮灰的擔保公司並不在少數,而涉足鋼貿行業的信託公司也難以倖免。
⑶ 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戶是哪14種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類型有20種,分別是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國庫庫款;工會經費集中戶;信託財產;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信用卡賬戶;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政府財產經費賬戶;空難死亡賠償金:黨費;特種存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凍結銀行賬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凍結銀行帳戶屬於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根本沒有什麼解凍期,只要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凍通知,銀行會立即解凍,不需要什麼時間。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二種是,原來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有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解除凍結通知書》遞交銀行,銀行收到後會立即解凍。
⑷ 法院查封房產我能委託信託公司賣嗎
不可以,信託財產確實具有隔離制度,但是你不可能通過房產來購買信託的,因此法院查封的房產只能夠由法院來執行
⑸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三:強制執行的禁止
本條雖未直接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本條的第一款,規定的是不得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其隱含的前提就是,對於信託財產一般情況(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強制執行。一般認為,因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自有的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這樣一來,不論是受託人個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都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而言,從信託當事人的債權人方面來講,委託人的債權人除了以設定信託有害於債權人為由而請求撤銷信託外,對於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因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經歸受託人所有,而不再是委託人的財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只有在受益人破產並且信託之受益權不專屬個人的情況下,受益權列為破產財產時,才有權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權對信託財產本身申請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的信託法除了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加以禁止外,還同時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也不得進行拍賣。比如《日本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除因信託前之理由發生的權利或信託事務處理中發生的權利外,不得強制執行、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或進行拍賣。」《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或拍賣。」我國對信託財產拍賣的禁止未加規定。
(二)禁止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可以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四種情形。
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債權人,如果和「設立信託前」這一時間要求相聯系,債權人一般應是委託人的債權人。該債權人先在某一財產上設定了優先受償的權利,之後,委託人又將該財產信託出去。比如,信託成立前,該財產之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此時,雖然信託成立,但原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仍然有效。如果債權人申請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不再具有獨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執行。
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受託人的債權人,但不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而是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所產生債務的債權人。這種債權,一般被認為是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由他人取得的債權。比如因維護信託財產而應向維護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費用等。我國台灣「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台灣的學者認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還應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所生的權利和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前者如受託人依信託文件出賣信託財產時,而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我國信託法對於為實現因出賣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所生的債權,也應該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里的稅款應該理解為信託財產被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比如將信託的現金存入銀行後對所生利息徵收的利息稅,將信託的房屋出售,在此過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稅、印花稅等。對於這些稅款,名義上是受託人應該支付,受託人當然可以用信託財產支付。如果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未按時上繳,國家稅務等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是受託人固有財產所生的稅款,則不能以信託財產償付,更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包括現行法律和將來實行的法律中所有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相關第三人對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異議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認為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不在信託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以內,是違法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以執行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
提出執行異議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即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他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卻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有一點疑問是,如果信託財產已經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持有,那麼受託人一般已經成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如果是對該信託財產執行的案件,受託人一般應是案件的當事人,這樣看來,由受託人的提出執行異議,似乎不可能。
⑹ 法院有權查封自然人的信託產品嗎
沒。自然人買的信託產品,只要沒到期。那法院也難處理。只能等到信託項目到期結束的時候,資金回到客戶賬戶以後,法院才能出面讓銀行凍結資金。
⑺ 看中套巨額信託抵押+法院查封的房子,有多大風險
這屬於不良資產了。看地區。
其實不良資產一直是一塊肥肉,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房子的所有權變更。這個問題一定要處理清楚。
一般這樣的房子會由法院來拍賣。如果你能夠從拍賣中拿到。處理清楚產權問題。比如說現在市場5萬一平。法院拍賣你3萬一平拍了下來。通過法院處理好相關事情。那麼中間你的獲利肯定不少。
還有涉及到抵押。中間的手續肯定會很復雜。但是處理的好,肯定能賺不少。
⑻ 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扣劃相關規定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8)法院查封資產信託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五條。
⑼ 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戶都有什麼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類型有20種,分別是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國庫庫款;工會經費集中戶;信託財產;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信用卡賬戶;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政府財產經費賬戶;空難死亡賠償金:黨費;特種存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因為上述資金是人民生活必備的資金或者對國家有重大意義的資金,所以法院不能凍結,若法院已經凍結的,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