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知道中融北京安華圖信託項目,已售出,但是這個公司開發資質已被注銷,經理被刑拘,收益保底嗎
樓主你好,請問 你是信託公司的人還是購買了該款信託理財產品?
Ⅱ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沒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Ⅲ 仝孟蛟案判決書
只查到相關報道:
賣官窩案被查8人受賄落馬
三門峽原副市長張君貴等官員落馬後,市委原組織部長李衛民被立案
9月22日,三門峽市委門口天陰雲沉,當地展開反腐風暴已1年有餘,多名處級以上幹部落馬。
河南三門峽市的系列反腐案持續至今已1年有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在這場反腐風暴中,三門峽原副市長張君貴、原市交通局局長單向東、原市房管局局長黃國華等8名官員,相繼因受賄落馬。
其中單向東、原盧氏縣交通局局長揣予蘇、原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均有賣官情節。仝孟蛟受賄近千萬,絕大部分與賣官有關。今年8月27日,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被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河南省紀委初步查明,李衛民在擔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幹部選拔任用之機,收受他人賄賂。
李衛民現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他成為三門峽系列反腐案中,又一名落馬官員。
8月27日,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以「涉嫌受賄罪」對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進行立案偵查。
而李衛民在被立案之前就已失蹤。
今年5月19日,身為河南省安陽市委副書記的他,參加完原海南省常務副省長方曉宇在北京的遺體告別儀式後,乘車返回安陽途中,於石家莊市一家賓館內失蹤。
李衛民是2009年8月從三門峽市調任至安陽,此前是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
在他調任期間,三門峽市掀起一場反腐風暴,包括一名副市長在內的多名處級以上官員落馬。
7官員落馬1官員出逃
從去年開始三門峽發現系列腐敗、落馬官員有賣官情節,前市委組織部部長出逃
李衛民調任安陽只工作了9個月。在其出走之前,他周圍的一些同事朋友已感到其「不對勁」。一名知情者說,當時好多工作需要他參加,他都沒參加。
在李衛民調離三門峽市之際,河南紀檢部門業已陸續披露當地的腐敗案有5起。
它們分別是:三門峽市原副市長張君貴(副廳級)涉嫌受賄;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局長、黨委書記單向東涉嫌受賄;三門峽市房管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黃國華涉嫌受賄;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助理調研員田成亮涉嫌受賄,以及盧氏縣交通局原局長揣予蘇涉嫌受賄。
此外,據記者調查,三門峽官方尚未披露但坊間流傳著的另2起案件業已進入司法程序。它們分別是:三門峽市財政局原局長呂萬松案和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涉嫌受賄案。
其中,據三門峽市原交通局局長單向東的法院判決書顯示,他被認定的受賄事實總共9起,其中4起與用人提拔有關。每次,單向東為他人職務提拔提供幫助,就會收受數萬不等的賄賂,最低3萬元,最高10萬元。
如2008年下半年,單向東接受薛某某的請托,為其職務提拔提供幫助,收了對方3萬元;2001年至2009年,單向東接受林某的請托,為其職務提拔幫忙,先後分九次收了對方總共10萬元。
判決書未透露這些被提拔者的身份和級別。
目前無證據顯示,這些被提拔者和李衛民存在利益關系。只是他們被提拔的時期均是在李衛民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部長期間。
調查還發現,上述涉案人中,原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長黃國華、原三門峽市財政局長呂萬松、原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的職務調整和晉升,也是在李衛民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部長期間。
而據官員任免規定,市直部門正處級官員調整、任命,縣長和縣委書記的調整、任命,都必須先由市委組織部給初步意見,才能進入隨後的程序。
三門峽市一名知情者稱,李衛民的意見對初級官員晉升很重要。
土地案牽出系列腐敗
一塊交通用地開發中,市國土局土儲中心主任被查出受賄100餘萬元,牽出原市交通局局長
對於此次反腐風暴的源頭,在三門峽市存在著這樣一個說法,它是由一名叫代躍進的副處級官員引發的。
代躍進原是三門峽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此前,他是三門峽陝縣國土資源局的黨組書記和局長。
因為陝縣一起土地問題被舉報,而牽出了代躍進。
代躍進於今年4月,被三門峽市中院認定,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底其任陝縣國土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或房地產公司牟取利益,先後收受「好處費」144萬元,獲刑12年。
據了解,代躍進所涉案中,其中一筆受賄款涉及交通用地,也由此牽出了包括三門峽市交通局長單向東,以及曾分管交通工作的三門峽副市長張君貴。
調查中,也有受訪者稱,單向東於去年早已被河南省紀委關注。
公開資料顯示,單向東,三門峽人,生於1955年,上世紀90年代,曾任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偵破過三門峽當地領導幹部受賄案,後調三門峽市政府任法制科科長,歷任三門峽市國土局副局長、三門峽市信訪局局長。
2000年2月,單被任命為三門峽市交通局長,一直連任至案發落馬。
三門峽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說,單向東的東窗事發,或與內部舉報有關。
「人代會上,曾通報過單向東的兩個問題,一是被指蓋房、修路過程中收受承包商上百萬賄賂,再個是幫助提拔一名幹部收受賄賂10萬元。」上述人大代表說。
單向東的法院判決書顯示,早在2009年3月,單向東就已經得到了省紀檢委正在查他的信息。單先後籌集資金260萬元,欲通過朋友找關系行賄,以阻止對其查處。後行賄未果,贓款被追回。
2009年7月2日,單向東被羈押。同年8月20日,單被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免去交通局局長職務。
2009年12月,單案指定在安陽市北關區法院異地審理。法院認定,2001年至2009年期間,單利用擔任三門峽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個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64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5萬元,獲刑13年。
副市長牽連落馬
原市交通局長主動交代向副市長張君貴行賄,張被查出利用職務之便受賄400餘萬元
單向東落馬後,三門峽市副市長張君貴也被調查。
據單向東的判決書顯示,單向東法庭受審時稱,他主動交代向副市長張君貴行賄,應屬立功行為,這點後被法院認定屬實。
張君貴升任副市長期間,主抓三門峽全市交通工作,與身為三門峽市交通局長的單向東來往較多,關系密切。
據了解,2009年6月15日,張君貴尚出現在督查「三夏」和防汛工作現場,直到那年10月21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上,才出現檢察機關對張君貴採取強制措施的消息。
張君貴,河南靈寶人,與單向東同年,生於1955年,畢業於河南電大財政專業。
1986年7月,張君貴進入三門峽市財政局工作,歷任預算科科長、市國資局局長,1996年2月至2002年1月任三門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2年2月7日,張被任命為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這個老財政局長為人豪爽,講義氣,在三門峽的口碑不錯。」一位熟識張君貴的知情人說,在任財政局長期間,張曾牽涉經濟問題,其愛人還被檢察院帶走調查過,後來風波得以平息。
今年初,河南省紀委常委、監察廳副廳長郭鍀昌通報:張君貴利用其曾擔任三門峽市副市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60.8萬元,接受禮金218萬元。張君貴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張君貴案代理人介紹,張案已於去年下半年移交檢察機關,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尚未開庭。對於案情及異地審理等信息,張案代理人以敏感為由未予透露。
張君貴受賄案,成為去年河南省35起商業賄賂和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之一。張也因此成為河南省去年因受賄落馬的18名廳級幹部當中的一員。
縣交通局長助人買官
揣予蘇和原市交通局長單向東案有著高度相似,均有提拔他人收取好處費;揣受賄128萬元
張君貴、單向東、代躍進於2009年12月22日,被終止市人大代表資格。那天,同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的還有一人:揣予蘇。
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揣予蘇案與上述3人的關系。但三門峽當地一名知情人稱,他們幾人有一個共同點,都是交通系統的。
揣予蘇原是三門峽盧氏縣交通局長,現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09年11月,三門峽義馬市法院對其作出一審判決,揣予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28.3萬元,另有217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在揣予蘇案被公開的受賄案情節中,能發現其與單向東案有著高度相似。
法院判決書顯示,揣予蘇的多起受賄事實中,2002年春節至2009年春節期間,揣通過幫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職務,每年都會收取數額不等的「感謝費」,少則1萬元,多則10萬元。
調查中,記者發現,在單向東案辦理的同時,三門峽交通系統還曝出這樣一起腐敗案,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助理調研員田成亮利用曾擔任臨(臨汾)三(三門峽)高速公路項目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之便,用欺騙手段,違規報銷63720元。
據了解,目前田成亮已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財政局長被抓
副市長落馬後,原市房產管理局長被查出受賄94.8萬元;市財政局長也被移送檢察機關
三門峽當地有這樣一種說法,副市長張君貴落馬後,牽出了原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黃國華。「張君貴早先向組織交代,黃國華曾向其行賄。而在開庭時,張又稱自己記錯了。」
黃國華的代理律師對此予以否認。
黃國華今年54歲,2000年1月至2008年10月任三門峽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2008年10月任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至案發。
今年4月6日,黃國華受賄案在許昌縣法院審結。
法院審理查明,黃在任三門峽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和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先後收受16人20次財物,受賄94.8萬元,獲刑7年。
黃國華被抓之後,去年8月,河南本地論壇出現這樣的消息,「三門峽『財神爺』呂萬松被河南省紀委雙規。」
呂萬松原是三門峽市財政局長。
他的仕途從澠池縣財政局副局長起步,歷任澠池縣財政局長、三門峽市信託投資公司經理、三門峽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長(三門峽商業銀行前身)。
今年1月12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免去呂萬松三門峽市財政局長職務。
今年4月20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許可檢察機關對呂萬松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據三門峽市檢察院一知情人介紹,呂萬松現已被移送檢察機關,據說涉及一筆50萬元的案子,但具體案情不清楚。關於何地審理、是否已開庭等信息均不詳。
澠池縣委書記受賄千萬?
三門峽系列腐敗案中,仝孟蛟為涉案金額最大處級官員,很大一部分受賄與賣官有關
三門峽系列腐敗案到此並未結束。就在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同意通過對呂萬松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時,會議還審議通過了「關於停止澠池原縣委書記仝孟蛟人大代表資格」的報告。
仝孟蛟生於1962年,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三門峽市水利局長,2007年任澠池縣委書記。2009年7月,調三門峽市委任副秘書長,9月被雙規。
當地知情人稱,仝的落馬,與當地企業舉報有關。
澠池縣一國有企業改制,合同約定由河南天瑞集團參與重組,而隨後該國企又被「賣」給一上海企業。河南省優化辦會同三門峽市紀委,來澠池縣調查,發現仝孟蛟有違規行為,隨後查出仝一系列受賄問題。
網上消息稱,仝孟蛟涉嫌受賄金額高達2000多萬元,是已經披露三門峽腐敗案中涉案金額最大的一個處級官員。
對此,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確實主要被控涉嫌收受賄賂,但檢方指控的金額不及網路傳言,總計不到1000萬元。
仝孟蛟的代理人還透露,仝孟蛟被控受賄金額中,確實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仝孟蛟為幫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遷後,收到的感謝費。
記者還了解到,今年8月6日,河南汝州市法院受理的一起正縣級領導幹部行賄案,行賄對象即為仝孟蛟。
據檢方指控:2007年4月,時任澠池縣城關鎮黨委書記的王河渠,在時任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的推薦和幫助下,被提拔為三門峽市醫葯總公司(管理局)副總經理(副局長)、黨委委員。為表感謝,王河渠於2007年4月向仝孟蛟行賄10萬元。
三門峽一政府官員告訴記者,仝孟蛟落馬後,澠池縣副縣長毋世芳也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今年6月,毋世芳在蘇州考察學習期間,被三門峽市檢察院帶走,「他沒有走雙規程序」。
這名知情者稱,澠池縣政協副主席周年生也已被澠池縣檢察院立案偵查。
迴避制能否遏制賣官?
仝孟蛟被指藉助制度漏洞、有本地為官嫌疑;有人質疑市委組織部為何不嚴把關
今年9月1日上午,仝孟蛟案代理律師對記者介紹仝孟蛟案的最新進展。他說,三門峽市紀委找仝談話,仝主動退贓。此案8月份已在平頂山中院開庭。目前在等待法院判決。
澠池一知情人反映,2007年,仝孟蛟升任縣委書記後,連續三次調整科級幹部,人數達二百餘人,並傳仝孟蛟在提拔他人過程中大肆收取賄賂。
對於仝孟蛟案中最大的疑問是仝被提拔的程序。有人認為仝是澠池縣本地人,2002年為何能調澠池任縣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迴避制度,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
一名熟悉仝孟蛟的知情人說,當初確實有過關於迴避任職的爭論,但支持者一方的觀點是,仝孟蛟雖是澠池人,但成長地不在澠池,而在附近的義馬。
義馬和澠池存在這樣一種微妙的關系。
上世紀70年代,義馬只是澠池縣轄區的一個鄉鎮,直到1981年,隨著義馬礦區的發展壯大,義馬才脫離澠池縣成立縣級市。
「仝父在義馬市人大主任位子上退休,仝很小的時候就舉家遷往義馬。」前述知情人說,但是,在澠池,仝孟蛟還有很多親戚和朋友。
「仝孟蛟1962年出生,義馬1981年建市,也就是說,仝孟蛟20歲之前,都算是在澠池縣,你說澠池到底是不是他的成長地?」三門峽的一位處級幹部說。
由於縣委書記、縣長任命需要市委組織部給於初步意見,所以當仝孟蛟落馬、前市委組織部部長李衛民出逃之後,三門峽當地有人產生疑問,李衛民和仝孟蛟是否存在某種利益關系。
記者從仝孟蛟的代理人處獲知,檢察機關的卷宗內,並不涉及仝孟蛟與李衛民之間的關系。
在李衛民老家——安陽青春村,記者見到其堂弟李食堂。他說,村裡在今年六七月份就已知道李衛民出事。但具體什麼事,他們一直不得而知。他已有多年未見李衛民,即便去年冬天李衛民回鄉祭祖,他們也未謀面。
對於李衛民的出逃,李食堂感到可惜,他說,李衛民是他們村裡出的最大的一名官員。
以下官員涉嫌賣官
李衛民
河南省紀委初步查明,李衛民在擔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幹部選拔任用之機,收受他人賄賂。
單向東
被認定的受賄事實共9起,其中4起與用人提拔有關。單每次會收受數萬元不等的賄賂,最低3萬,最高10萬。
揣予蘇
被認定於2002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幫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職務,每年收取「感謝費」,少則1萬元,多則10萬元。
仝孟蛟
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被控受賄金額中,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其為幫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遷後,收到的感謝費。
□本報記者 劉剛 河南三門峽、安陽報道
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86號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
Ⅳ 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回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湖南高院這個判決之後,雙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訴了,但是後面還有個再審程序,不過這個程序就比較難了,除非有重大錯誤。像這個判決,估計很可能就是最終結果,也就是說湖南高速這個錢,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來了。
那麼這個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這個判決有著重要的司法意義,他為現在正在進行當中的,還有以後所有的同類事件都打了個模板,而且這個絕對不光是法院的表態,相關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導,對於信託產品對付問題的表態用了12個字,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監管溝通之後,才做出的改判。所以雖然不合理但卻合法,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實並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相當於湖南高速集團的內部銀行,可謂是掌上明珠,這次也是動用了全集團的資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資源,在打這場官司。但最後還是敗訴了,可見此次從監管到司法的態度之堅決,那麼一個這么大的事業單位都要不回錢了,普通的投資者還能要回錢嗎?
所以,小編建議買信託的投資者可長點心吧,未來信託這塊,可能會出大問題,不要再對剛性兌付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無論信託公司告訴你兜底,還是他找的擔保方承擔兜底責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買者自負之前是監管的精神,現在已經變成了司法精神。以後恐怕一審你都不過去。打官司也是輸。還白白承擔訴訟費用。信託雖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風險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殺傷力極強,因為起購門檻高,動輒就是100萬,300萬,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輩子的積蓄都壓在了一個信託一隻產品上,那麼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來,你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千萬千萬要小心,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信託都不投。
固收是個火葯桶,他會一層一層的爆炸,最外面那層就是P2P,已經炸過一輪了,這東西自然也是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錢了,投資者也只能自認倒霉。第二層就是信託了,信託資產很多也都是垃圾債性質的,你想想他給那麼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貸款,也發不了債的資產,才會去搞信託,承擔高成本,否則有5-6%的錢不借,為啥要借10%以上的錢,那麼自然他資產質量肯定不如債券。前幾年經濟擴張,再加上金融擴張,信託行業風生水起掩蓋了很多問題,並不是他能夠還錢,而是很多信託都是借新還舊,通過資金池的滾動在遮遮掩掩,現在要控制信託規模,那麼他資產質量不足的問題,馬上就會暴露出來。後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託暴雷的新聞了。有這個判決在,以後投資者,也就再也別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擔訴訟費用。
趕緊告訴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託,以後買任何理財產品,也千萬別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諾,可以說除了存款產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違規的。最後自然也就在法律上無效。那有人說,這些孫子騙人,難道沒人管嗎?肯定有人管,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是少不了的,讓他們丟掉工作,甚至蹲監獄,但問題是,處罰了他,你的錢也回不來了。就像當時P2P一樣,大家都以為大機構不會有風險,說大平台沒事,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資需謹慎。
Ⅵ 非法信託業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Ⅶ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Ⅷ 九民紀要是什麼
1.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於今天正式發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在黑龍江召開,會議討論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稿)》,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反響熱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紀要》從今年2月份開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歷時8個多月。期間多次專門調研,徵求專家學者意見,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同時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紀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理論界、實務界素有爭議或分歧,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盡可能准確把握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貼近中國經濟社會的現實情況,力求公平公正地處理糾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對各方面的意見爭取最大公約數。《紀要》的公布對於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3.記者了解到,《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密切關注正在制定修改過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最新動態,密切跟蹤金融領域最新監管政策、民商法學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
4.《紀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對公司糾紛、合同糾紛、擔保糾紛、金融糾紛、破產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紀要》回應了公司糾紛案件中「對賭協議」、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表決許可權制、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公司對外擔保等爭議問題,明確了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與救濟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爭議問題。對於擔保的一般規則、不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等問題,《紀要》也分別給予回應。《紀要》中涉及金融領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證券、營業信託、財產保險、票據糾紛案件審理5個方面內容,對其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審理好破產案件,《紀要》再次強調了破產審判工作總體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點,並就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保全和執行程序的處理、重整中的債務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有關問題、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與責任承擔等內容進行詳細闡釋和明確。同時,《紀要》也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問題進行了規范。
關於《紀要》的適用,民二庭負責人強調,《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Ⅸ 信託真的可靠嗎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什麼意思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委託理財是指委託人通過委託或者信託與受託人約定,將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管理,投資於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並按期支付給委託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主體實施了「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所謂「委託、信託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託理財業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
(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在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指客戶在證券公司存放的用於買賣證券的資金。
(2)委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委託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對客戶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管理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這些資產包括資金、證券等。
(3)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分為資金信託和一般財產信託。
(4)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的客戶資金。
從法律性質上看,基金的本質是標准份額的集合資金信託,客戶購買的基金的性質是客戶委託基金公司管理的財產。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嚴重」是指由於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給委託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Ⅹ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三:強制執行的禁止
本條雖未直接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本條的第一款,規定的是不得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其隱含的前提就是,對於信託財產一般情況(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強制執行。一般認為,因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自有的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這樣一來,不論是受託人個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都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而言,從信託當事人的債權人方面來講,委託人的債權人除了以設定信託有害於債權人為由而請求撤銷信託外,對於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因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經歸受託人所有,而不再是委託人的財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只有在受益人破產並且信託之受益權不專屬個人的情況下,受益權列為破產財產時,才有權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權對信託財產本身申請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的信託法除了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加以禁止外,還同時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也不得進行拍賣。比如《日本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除因信託前之理由發生的權利或信託事務處理中發生的權利外,不得強制執行、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或進行拍賣。」《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或拍賣。」我國對信託財產拍賣的禁止未加規定。
(二)禁止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可以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四種情形。
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債權人,如果和「設立信託前」這一時間要求相聯系,債權人一般應是委託人的債權人。該債權人先在某一財產上設定了優先受償的權利,之後,委託人又將該財產信託出去。比如,信託成立前,該財產之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此時,雖然信託成立,但原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仍然有效。如果債權人申請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不再具有獨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執行。
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受託人的債權人,但不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而是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所產生債務的債權人。這種債權,一般被認為是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由他人取得的債權。比如因維護信託財產而應向維護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費用等。我國台灣「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台灣的學者認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還應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所生的權利和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前者如受託人依信託文件出賣信託財產時,而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我國信託法對於為實現因出賣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所生的債權,也應該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里的稅款應該理解為信託財產被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比如將信託的現金存入銀行後對所生利息徵收的利息稅,將信託的房屋出售,在此過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稅、印花稅等。對於這些稅款,名義上是受託人應該支付,受託人當然可以用信託財產支付。如果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未按時上繳,國家稅務等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是受託人固有財產所生的稅款,則不能以信託財產償付,更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包括現行法律和將來實行的法律中所有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相關第三人對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異議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認為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不在信託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以內,是違法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以執行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
提出執行異議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即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他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卻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有一點疑問是,如果信託財產已經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持有,那麼受託人一般已經成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如果是對該信託財產執行的案件,受託人一般應是案件的當事人,這樣看來,由受託人的提出執行異議,似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