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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可以中途解約

發布時間:2021-10-15 18:38:52

A. 租賃合同能中途解除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與一般合同一樣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所不同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與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條件。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或除特殊情況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即所謂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合同簽訂以後,由於主客觀原因,當事人往往需要變更合同內容,刪節或補充合同條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於合同目的或當事人自身利益的實現。在法定的條件下,也允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發生消滅。然而,如果將這些規定毫無保留地適用於融資租賃合同,將不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途解約禁止也不是絕對的禁止,從「中途解約禁止」的條款定義和有關立法對中途解約禁止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只是對融資租賃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較為嚴格的限制。應該認為,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當事人基於其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歸於消滅的。結合有關立法和實踐,我們認為所謂的特殊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後做出的取捨,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於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並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後享有單方解除權。
3、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設備設定擔保或投資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
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
5、如前所述,租賃物自交付給承租人以後,其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移轉給承租人承擔了,且承租人負有維修,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由於出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責,此時,應允許承租人依具體情況或要求減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B.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約定提前解除嗎

您好 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附註: 1.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需提起訴訟時,本合同當事人均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

C. 4.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不能以退還租賃物件為由而中途解約。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正確!

D. 融資租賃合同能中途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後做出的取捨,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於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並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後享有單方解除權。 (3)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設備設定擔保或投資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 (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 (5)租賃物自交付給承租人以後,其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移轉給承租人承擔了,且承租人負有維修,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39條,247條。)。由於出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責,此時,應允許承租人依具體情況或要求減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6)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44條。),因此,即使租賃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租賃物的選擇,則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擔保義務。當出租人違反其應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向其請求修理、退換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為上述行為或雖為了上述行為但仍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則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有效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交付期限屆滿,出賣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內仍未交付。如果此時,出租人並未將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承租人,則交付租賃物首先是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得以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這種做法已經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肯定(參見《國際統一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2條。)。 (8)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的情況,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權。 除上述情況外,即使是發生不可抗力,租賃物不復存在,承租人無法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也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E.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合同在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畢。這種情形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了租賃物或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了租賃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終止的情形。

2、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客觀情況的改變,雙方經協商約定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情形。這種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的合同,不影響出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不得因終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而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爭議,經選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而導致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

4、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的條件出現而自動終止。

5、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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