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剛兌寫進法律嗎
剛兌不會寫進法律,信託不允許承諾本金及收益保證,也不承諾剛兌。只是現在信託公司都很愛惜自己的聲譽,而且信託業整體風險不高,所以信託公司幾乎都剛兌了。就好比你在銀行買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最後能拿到本金及預期收益。信託也是這樣。
② 客戶通過信託公司投資美國股票需要交美國嗎
...............信託公司在外資銀行開戶,然後客戶的錢進來去投資美國股票,這本身已經違規操作了,無論是在中國還是日本或者歐洲又或者是美國,法律都是不允許的,一旦被發現,美國的法律是要罰款的,大約相當於投資的資金的90%到95%左右的比例,日本是直接凍結,然後你就要漫長的等待中,基本就等於是被充公了,1997年以來,日本類似所有凍結案例約300件不到,但是都是一個結局,沒收。歐洲是退還本金處理,但是又罰款,各國不一定,但是比例范圍是在50%到100%之間,看具體案例情況。如果是中國,沒有什麼可講的,就一個結局,沒收!
③ 通過美國國際信託銀行轉賬到中國怎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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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這件事會有什麼影響
安信信託迎來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但據安信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安信信託作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諾的問題,涉訴本金105.39億元。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中國基金報等
12月26日,安信信託公告稱,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湖南高速)簽署的相關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應屬無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安信信託為綠地外灘中心發行信託
湖南高速4億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預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據了解,安信安贏42號對應的底層資產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項目(現更名「綠地外灘中心」),安信信託持有該項目開發公司中民外灘45%的股權,這是安信信託於2017年6月從中民投接手的,計劃發行系列信託產品募資不超過240億元以受讓這部分股權。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贏42號存續規模172.0094億元,其中優先順序信託收益權129.0029億元,劣後級信託受益權43.0064億元,而優先順序的認購人中有5家銀行、1家財務公司與部分個人投資者,分別為中信銀行60億、大連銀行24.7億、雲南紅塔銀行8億、朝陽銀行20億、樂山銀行3億、湖南高速4億。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據《九民紀要》 承諾剛兌無效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湖南高院就《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否為剛性兌付行為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對安信信託進行相關調查後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簽署的涉案協議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 92 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 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條法規認為,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 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 議應認定無效。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系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為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勝訴利好安信信託重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安信信託首次取得的勝訴案件,或具有轉折意義。
此案進展對於正在進行重組的安信信託無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間,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公司向控股股東函證確認,截至目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等企業及相關方(簡稱重組方)已基本完成對安信信託的盡職調查工作,相關各方正就本次重組開展商務談判。
另外,這已經是安信信託近期在訴訟方面取得的第二次勝利。12月3日,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⑤ 現在國家打破信託剛兌對信託有啥影響嗎
打破剛兌,第一是為了防範融資企業的償還風險積聚在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畢竟管理的資產規模較大。第二是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信託公司破產,會導致很多存續期的信託項目無法得到正常的管理,進而又加劇系統性風險。
⑥ 銀行、券商、信託 打破剛兌 什麼意思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券商」,即是經營證券交易的公司,或稱證券公司。在中國有中信、申銀萬國、齊魯、銀河、華泰、國信、廣發等。其實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剛兌,即是剛性兌付,在我國基本集中在銀行保本理財產品、部分信託產品到期後,銀行/信託公司必須要給投資者分配本金和收益,當理財計劃/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銀行/信託公司就不得不進行兜底處理。
目前剛性兌付的規定並無法律依據,只是行業內一個爭取客戶的「約定俗成」,尤其在信託行業,剛兌是信託的牌照「標簽」之一。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6)信託美國剛兌擴展閱讀:
從監管層面的考慮。這是現在金融業監管的大趨勢,如果沒有了剛性兌付,那就意味著好的信託資產,以及投資者手裡錢都會流到那些風險控製做的比較好、資本比較雄厚、管理能力比較強的信託公司,優勝劣汰,對於資源配置來說是個好事兒。
就是對投資者的考慮。打破了剛性兌付,意味著你買的信託產品/金融理財產品更加透明化了,你的收益和風險也會更加匹配,長遠來說,也是讓投資者自己承擔風險,接受市場檢驗,自負盈虧,慢慢地成長為合格投資者。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⑦ 在打破剛兌和新規的形式下信託投資還安全嗎
所謂鋼兌是信託復得以獲取制客戶最初信任和保證的不得已方式,是信託的潛規則,現在國家打破鋼兌只是為了市場公平起見,既然是投資了就必須伴隨風險,不能你信託就鋼兌,其他投資理財就有風險,為了一致化,就打破鋼兌了。但信託公司的風控和模式還是一樣不變,都為了客戶資金的安全會全力的維護客戶利益和公司名譽,這一點是不變的,信託基本100萬起投,銀行還代售各信託產品,銀行的資金也湧入信託公司大批量購買信託,收益還是銀行的2倍,所以找准信託公司,看清信託各個產品的風險很重要,有意向了解可進一步聯系,如有用請採納謝謝
⑧ 信託業年年剛兌,為什麼還有壞賬率二者是不是有沖突
剛兌是說的面對投資者這邊,壞賬那是放出去的資金不能收回,二者都不是描述一個問題的,除了你這邏輯沖突還有什麼好沖突的。
⑨ 美國的信託金到底是什麼啊
就是家族信託,信託主要三方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就是信託公司,委託人是拿出財產或資產設立信託的人,受益人就是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及期間利息分紅等給誰。在所有有信託的國家,有兩個關鍵點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還有信託財產是獨立於上述三方自身財產之外的,而委託人具有管理權,受益人具有受益權。你上述提到的兩宗情況,一般來說都是家長給孩子設立的遺產信託或教育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種,其目的是為了孩子未來的教育或生計或創業准備資金,這些錢按法律來說,在正常信託存續期間,誰都不能動不能據為己有成為自己的私人財產。到期了就屬於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託人或受益人已破產,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個人財產進行相應清算。簡單來說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小金庫,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當於為自己准備了一個東山再起的基金。你第二個例子,爸爸要借兒子的信託基金的錢,也是可行的。因為信託里的這些錢在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進行投資的,要不也無法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受託人也認可,可以將信託財產投向特定領域或企業,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託合同中有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