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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投融資理

發布時間:2021-10-18 01:54:05

A. 如何規避公務員辭職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相關營利性活動

  1. 《關於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 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3. 公務員辭職後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

    逾期不改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

    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B. 營業執照上有「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是什麼意思 不能從事金融業務具體指那些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1、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2、保險業: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3、信託業: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4、證券業:證券業是為證券投資活動服務的專門行業。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

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5、租賃業:是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質資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2)不得從事投融資理擴展閱讀:

一、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1、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2、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3、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C.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哪些活動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不得從事投融資理擴展閱讀

網路貸款風險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D. 經營范圍是受託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等業務)能向個人發行固定收益類理財品

不可以。這類公司一般是非銀行信託機構,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可以發行私募產品(注意:也非公開發行產品!),此類產品也不可完全承諾固定收益!購買時謹慎!

E. 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具體解釋下,什麼意思

進行吸收存款和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必須要到金融監管部門去辦理許可,否則就是違法的。

F. 如何理解「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

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與營利組織的主要區別,不在於是否營利,而在於營利所得如何分配。

G.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否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本法第22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批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投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44條第3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後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時是以招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直接參與、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因此本法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上述要求同樣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會影響投標人的公平競爭,達不到招標的目的。


H.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從事擔保業務(不得從事金融及財政信用業務)是什麼意思

擔保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從事擔保業務已經是嚴格的擔保的,必須按擔保法規定從事擔保業務。
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此外擔保還可能涉及經濟法、民法等法律法規。所以必須嚴格按擔保法規定范疇行駛擔保責任,避免出現責任延伸。

I. 商業銀行法43條 銀行不得從事信託 股票業務 理財產品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機構運行操作的。這些理財產品是直接賣給客戶,而不是銀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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