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學(下)多選
上面的那個回答太糟糕了。
張某生前共有四個兒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況中,哪些人喪失了繼承權?( BC )
甲過失致張某死亡
乙為爭奪遺產而殺害甲
丙遺棄張某
丁虐待張某但情節輕微
石某於1999年10月外出旅遊,在坐飛機回家途中因飛機失事而死亡,按我國法律的規定,其留下的遺產應由下列( AB )繼承。
石某的父母
石某的兒子
石某的兄弟
石某生前贍養的岳父
王某因心臟病突發去世,彌留之際留下口頭遺囑,在場人員有:護士甲、值班醫生乙、其長子丙、其次子的合夥人丁。上述人員中可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AB )。
甲
乙
丙
丁
趙某於2000年12月8日因意外而死亡,則下列哪些權利義務和財產不能列入遺產(AB)。
趙某與某一音樂廳訂立的演出合同中所負演出義務
趙某的鄰居張某所欠趙某1萬元
趙某某一小說的版稅
好友甲寄存於趙某家的古董花瓶
下列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的是(AD )。
正當防衛致人損害(未超過必要限度)
自助行為致人財產損害
警察追捕罪犯時致罪犯損害
交警將亂停放的汽車拉走
某甲(成年人)教唆並幫助乙實施了對丙的侵權行為。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BC )。
若乙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甲乙作為共同侵權人,應對丙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若乙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甲乙作為共同侵權人,應對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甲乙構成共同侵權,甲對丙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若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甲與乙的監護人應對丙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廠是一家專門生產凍魚的食品廠,該凍魚由B運輸公司負責運輸,由C超市負責銷售。2001年6月,B將一批凍魚運給C,由於冷藏車冷藏設備損壞,造成部分凍魚變質,C未仔細檢查便出售,顧客D購買該魚,食用後造成食物中毒。則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BCD )。
產品生產者A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產品銷售者C超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顧客D可以向A廠要求賠償,也可以向C超市要求賠償
A或C賠償D後,可以向B追償
可以提存在原因有(ABD )。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權人不確定
債權人因工作太忙無力接受履行
債權人地址不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AB)的獨立民事活動被認定為有效。
獎勵
贈與
報酬
遺贈撫養協議
甲請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過程中,B發現甲的掌上電腦遺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與D在搬運甲最珍貴的一盆蘭花時不慎將其折斷,為此C與D二人爭吵起來,爭吵之時不知是誰又將甲陽台上的另一盆鮮花碰下,砸傷路人E。如果你是律師,對此你如何認定?( ABD)。
甲可以要求A公司賠償名貴蘭花被折斷所造成的損失
E只能要求甲賠償損失
路人E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甲可以就丟失掌上電腦的損失要求A公司承擔責任
Ⅱ 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到期後張某沒有還款。張某家除舊電視外沒有值錢的東西,只有在張某曾幫助王某做生
1.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到期後張某沒有還款。張某家除舊電視外沒有值錢的東西,只有張某曾幫助王某做木工有3萬元工錢,到期半年了都沒拿回來。下列關於本案李某享有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理解,正確的是( )。
A.李某可以以張某的名義向王某要回欠款3萬元
B.李某可以扣押張某的舊電視來行使其代位權
C.李某可以請求張某或王某償還王某所欠張某的工錢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債權人的代位權,而無須張某的同意或與張某協商.選擇D
Ⅲ 2010年司考真題第四卷第三題。
你是如何判斷的??
我覺得應該用證據理論,但是敘述不好
Ⅳ 合同法,案例分析。幫忙!!
1、該合同成立,因為張某與該商店已經達成購買的鑽戒的合意。
2、由於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與證書上標明的不同,因而出售該鑽戒的商店有欺詐之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欺詐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可撤銷。
3、得不到法院支持。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贏得那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本案中張某於2007年6月15日知道鑽石品質問題應當於2008年6月15日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但張某直至2008年7月15日才行使撤銷權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Ⅳ 關於刑法基本原則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范圍
卞某,23歲,外國人,系某國在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醫科大學另一外國留學生安某拳打後,蓄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學生l樓104會客室會客,便手持木棒,到會客室敲門。安某將門打開後,卞某用木捧擊打安某。安掙脫後,會同在該校的本國留學生翁某、風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中部208房間門前,雙方形成對峙狀態。後雙方發生毆斗。在廝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隨手用尖型菜刀亂刺,刺中對方留學生翁某的上腹部,創傷透入胸腔,將肝臟切成局部破損,經搶救無效,於次日下午死亡。
[問題]卞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圍
李學沛,男,26歲,工人。王義勇,男,24歲,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國公民。某年10月,該二人受雇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於巴西某港口後,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後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後逃到巴西某市藏身,並策劃逃到第三國。由於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義勇被迫回到船上,並報告了李學沛隱身之處。其後,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
[問題]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圍
]溫源和,泰國籍。戴文,廣東省廣州市人。余錫寬,廣東省台山縣人。上述三人在泰國曾策劃進行跨國販毒活動。約定戴文負責接運毒品,經我國昆明、廣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與余錫寬進入昆明市與從泰國到達的溫源和會面後,共同約見了潛入昆明市的國外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時間和地點。8月16日下午6時許,戴文和余錫寬在昆明市火車站外水果攤接收毒品時,被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2768克。溫源和於當晚亦被抓獲歸案。
[問題]對本案行為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案例4:訴時效中斷
劉某某,男,32歲,工人。劉某某於1997年3月12日,以欺騙手段強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於1999年7月4日被捕後,劉又交待了其於1993年3月3日盜伐集體林木200株。
[問題]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是否還要追究?為什麼?
案例5:刺傷便衣警察案
賴某,男,25歲,工人。 某在與他人打鬥的過程之中,對便衣警察的行為誤認為是對方幫凶的侵害行為,將其作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對待而實行了
某日晚,賴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見兩個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而被迫還手。在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員的身份。賴誤以為黃是對方的幫凶,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後逃走。
[問題]對賴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和處理?並請說明理由。
案例6:負有特殊義務人不作為殺人案
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後服毒自殺。鄰居發現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石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院搶救。石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狠狠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後,鄰居們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但由於時間拖廷太久,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案例7: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
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於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問題]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案例8:刑事責任年齡
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夥同他人搶劫於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並被逮捕。
[問題]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案例9:戀愛期間與幼女發生性行為
馬某某,男,17歲。馬某某在山上幹活,見本鄉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歲,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問段是哪個村的、姓名、年齡等。段謊稱自己17歲。段問馬的年齡及姓名,馬說19歲,並謊稱在縣糕點廠工作。兩人在閑談時,馬某某說要在本村給段介紹個對象,段同意,並且要給馬某某介紹個對象,說:「像我這個樣的行不行?」馬說:「行。」幾天後兩人趕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戀愛關系。晚上兩個人回馬家住宿,並發生了兩性關系。數日後,段得知父母尋找她,要馬某某帶她到外地躲藏。馬某某即帶段到其姨母家同居兩夜,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後馬又帶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姦淫幼女罪,請說明理由。
案例10:運輸毒品罪
田某某從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時與袁某某(另案處理)相識,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帶一樣東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買的750克鴉片用塑料膜包成條狀,使其減少鴉片氣味,然後裝入用毛巾縫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問袁是什麼東西,袁說:「別羅嗦!帶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攜帶時隱隱約約聞到一點氣味,但不知是什麼。當他從德宏市乘汽車到保山經過紅旗橋時被查獲。
[問題]田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為什麼?
案例11:故意殺人罪
某日晚8時許,李劍、李軍華、黃賤德等10人到某工廠尋釁滋事、調戲女工。當該廠廠長和工人前來制止時,李劍從同夥手中接過殺豬刀朝人群亂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輕傷。李劍在逃跑途中,聽到後面有人跑來,誤以為是工廠的人追他,即轉身朝來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結果將緊隨其後的同夥黃賤德刺死。
[問題]李劍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案例12:公安幹警開槍案件
朱某,男,31歲,某縣公安局幹部。某日晚11時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聽到自家門外有響動,便起身持手槍出門察看,發現對門李家院內大樹下有個人影晃動。朱上前問道:「誰?干什麼的?」那人轉身就跑。朱認為是有人偷東西,便追趕。一面追,一面喊「站住」。當追到鄰居丁家房屋後門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隨即在相距一百多米處朝人影開了一槍,王某(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醫院途中死亡。
[問題]朱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心理態度?應否負刑事責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誤擊其父親案
吳某某酒後到其叔家索要欠款,與其叔發生口角,於是到自己父親家拿了一根木棒(長140厘米、直徑50厘米)。回來後見其叔正與父親在路上說話(二人相距約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開,木棒擊在其父頭上,致其父死亡。
[問題]吳某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氣槍誤傷他人案
馬某某手持氣槍在自家門口帶孩子玩。見好友趙某騎自行車路過,就與其打招呼,同時隨便向趙某的車輪放了一槍。誰知子彈偏向上方,正中趙某的左眼,造成趙某左眼球被摘除。
[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案例15:毒蛇傷人案
楊某某與本村的庄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5人,給呂某某家砍木料。歸途中,發現路邊草叢中有一條毒蛇。楊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況下,將其捉到手中。5人成縱隊向前行走,楊某某走在最後,距他前邊的庄某某僅l米。當庄某某彎腰拿起放在路邊的衣服時,楊某某手中的毒蛇將其右腿咬傷,當即中毒腫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經手術右腿截肢。
[問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主觀上是何種心理態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張某,男,26歲,司機。某日上午,張某駕駛小轎車開往長江邊碼頭,車內乘坐供銷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親屬共5人。小車行至離江邊29米的斜坡上時,總泵皮碗突然破裂,剎車失靈。張某踩了三下腳剎車。並立即拉了手閘剎車,均不能把車剎住,汽車遂俯沖落入長江,4人淹死,僅主任的女兒和張某被打撈得救。經技術鑒定,總泵皮碗破裂致使剎車失靈,系機械故障。
[問題]請分析張某的行為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楊某某,男,23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某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在自由市場賣豬肉,見鄰攤有一賣菜的婦女與兩名顧客爭吵,便右手拿著剔骨刀走過去看熱鬧。往回走時,楊某某與王某某鬧著玩、將王某某抱住。王對楊說:「別鬧,我手裡有刀,別扎著你。」王某某邊說邊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來的向下轉為向後,以防刺傷楊某某。但楊仍用雙手摟住王的雙肩向後推;王站立不穩向後倒去,恰好被害人趙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趙某某的腹部,造成趙某某腰部開放性外傷,脾刺傷。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歲,汽車司機。某日下午,某縣城鎮供銷社業務員吳某在外縣鄉購買農副產品後,要找地方住宿。該鄉保管員田某將吳安排在該鄉汽車庫院內小東屋。田曾對吳說:「晚上ll點左右,汽車才回來。」吳在小東屋躺了一會兒,因天氣太熱,便搬到院內睡覺,並用塑料布(長ll米左右,寬1.6米)蒙頭蓋腳睡在地上。晚上11點左右,天下小雨,院內漆黑,司機沈某駕駛柴油解放車返回,乘車的副司機下車將車庫門打開,沈關滅大燈,只開小燈駛進院內。在調頭准備倒車時,左前輪將睡在地上的吳某當場軋死。
[問題]沈某對吳某的死亡是否應負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態
蒲某意圖搶劫,尾隨一婦女身後。當該婦女回家打開房門後准備關門時,蒲某以為其家中無人,強行擠進房內,並隨手鎖上門,該婦女被嚇得驚叫一聲。她的丈夫聞聲起床,拉開電燈,見蒲某站在門口,便問:「你是干什麼的?」蒲某答不上來,該婦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幾個耳光。在鄰居的幫助下,蒲某被擔送到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蒲某供認他到該婦女家的目的是為了搶錢。
[問題]請分析蒲某的搶劫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態
沈某,男,24歲,某廠工人。沈某因賭博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股保險櫃里的現金。某日晚9時許,沈某撬開了財務股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櫃,未能竊取櫃中的現金。於是,沈某將小保險櫃搬離財務股,隱藏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櫃,竊取現金。第二天,財務股的李會計上班後發現辦公室門被撬、小保險櫃失蹤,當即報案。公安人員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找到保險櫃,櫃門尚未打開,櫃內人民幣也原封未動。
[問題]請分析沈某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卞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並在斗毆的過程中,使用菜刀亂刺,將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均持放任態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和第11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均應適用我國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國留學生,不屬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自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
我國刑法對李學沛、王義勇應當適用。李學沛、王義勇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構成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李學沛、王義勇受雇於美國輪船,在輪船停泊巴西時殺人,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3
對本案三名行為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三行為人的販毒行為有一部分是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均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三名行為人預謀販毒雖在國外,但實施販毒的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溫源和雖是外國人,但不屬於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亦應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4
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應當追究。根據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劉某某於1993年3月3日犯盜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劉某某犯該罪的追訴時效本應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屆滿。但是在其所犯的盜伐林木罪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前,劉某於1997年3月12日又實施了強奸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即前罪的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間歸於無效。這樣,劉某某盜伐林木罪的5年追訴時效應從1997年3月12日開始重新計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訴期限內,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5
賴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賴傷害行為。事實上,便衣警察的行為並非不法侵害,賴某對假想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害人的同夥的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6
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態。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為。本案石某與其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在其妻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義務積極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還不讓鄰居救助,最終導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屬於不作為的犯
案例7
張某某的行為屬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8
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9
馬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理由是:姦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段某某雖然不滿14周歲,但身高1.62米,又對馬某某謊稱自己17歲,根據雙方當時的情況,馬某某不能夠知道段某的真實年齡,而缺乏姦淫幼女罪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明知」,因而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運輸毒品罪。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運輸毒品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運輸的行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託幫別人攜帶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觀上缺乏運輸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犯罪。這種受蒙蔽而成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況,被利用者不能構成犯罪,而應當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實行犯。
案例11
李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劍在尋釁滋事的過程之中,被人追趕,便意圖將追趕的人刺傷或者刺死。在實施行為的時候,他對追趕者是死是傷處於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應當按實際發生的結果定罪。本案中,李劍的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至於李劍本想殺死追趕者卻殺死了自己的同夥,屬於犯罪對象錯誤,而殺人罪的對象不屬於構成要件的范圍,對象錯誤不影響行為人犯罪的性質。
案例12
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朱某身為公安幹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盡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並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對擊中後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3
對吳某某應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定罪處罰。因為:吳某某與其叔父發生糾紛,意圖報復,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打擊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至於他本意是打擊其叔父而錯誤地擊中其父親,屬於打擊錯誤。這種打擊錯誤,不能改變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案例14
馬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為:馬某某與被害打招呼並向其所騎的自行車輪子射擊,說明馬某某隻是想和趙某開個玩笑,主觀上沒有傷害趙某的故意。馬某某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傷害他人的後果,但是,自侍技術過關,認為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並未能避免。這種心理態度,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馬某某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5
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主觀上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於毒蛇會咬人致人傷亡的事實,楊某某具有認識能力。在玩蛇時,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會發生蛇咬傷、咬死人的結果,但由於專心於玩耍,沒有注意到這種危險性並未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以致於在庄某某彎腰時,毒蛇將其咬傷,導致右腿截肢的嚴重後果,楊某某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楊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6
張某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對於剎車失靈導致汽車墜入長江致人死亡,張某事先主觀上沒有預見。主觀上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論上有兩種情況: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二是意外事件。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他有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構成意外事件,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根據他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他不可能預見到,即沒有認識能力。本案中,張某駕車失靈,是因為汽車發生機械故障所引起的,張某對該故障的發生沒有預見能力,因而屬於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楊某某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1)王某某在楊某某和他開玩笑時,已預見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會傷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楊某某不要如此開玩笑,客觀上也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將人刺傷。但是由於楊某某的推動,王某某因站立不穩向後倒去時將身後的趙某某刺傷,對王21某某來講屬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2)楊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會傷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摟住王某某向後推,在主觀上符合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輕信能夠避免而實際卻發生了危害社會結果的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18
沈某對吳某的死亡不應負刑事責任。理由是:吳某當天在院內睡覺,沒有任何人對沈某予以提醒,吳某在睡覺時,又用塑料布將自己從頭至腳蒙起來,在天下小雨、晚上11點左右的漆黑天氣的情況下,沈某沒有發現睡在地上的吳某。之所以沒有預見,是因為根據當時的條件,沈某不可能預見。既然沈某對吳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預見,在倒車時將其軋死也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為屬於搶劫罪的預備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是行為人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兩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區別的根本標志,是看行為人的行為處於何種犯罪階段:若處於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之前的,一律構成犯罪預備;若處於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律構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隨被害人並趁被害人不注意強行擠進房內,尚未開始實施具體的搶劫行為,仍屬於為搶劫犯罪製造方便條件的階段,因此,應以搶劫罪的預備犯判處,不構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盜竊罪的既遂是以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失去控制和行為人實際控制為標準的。如果僅僅是行為人控制了物品,但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盜竊行為仍未達到既遂狀態。對於保險櫃這樣的笨重物品,需要行為人搬出廠區,工廠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終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無法打開保險櫃、而將之移至廠實驗室,沈某並未取得財物的控制,工廠也尚未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在此狀態下被查獲的,對沈某仍應以盜竊未遂處理。
案例21
曹某、羅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曹某、羅某主觀上具有毒死劉某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毒殺劉某的行為,但是由於二人對犯罪工具——毒葯的效力有錯誤的認識,最終未能發生他們所希望的結果。而這種結果沒有發生,是他們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違背他們的意志的。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這種情況屬於工具不能犯,對行為人均應按犯罪未遂處理。
Ⅵ 石山石的被控詐騙
知名畫家石山石被指控以辦進京戶口為名,騙取山西煤老闆40萬。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詐騙,石山石在順義法院受審。石山石以畫牛知名,被冠以「當代牛王」。
公訴人指控,2007年6月至9月間,石山石以為張某辦理進京戶口為名,先後3次騙取張某40萬。公訴機關以涉嫌詐騙為由對石山石提起公訴。案卷材料顯示,受害者張某來自山西,是個煤老闆。2002年,他通過朋友介紹與石山石相識。2007年,他對石山石表示想辦理進京戶口。張某稱,石山石表示可以幫他「試試看」戶口的事情,分3次向他要了40萬。
因事情沒有辦成,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時,張某稱自己被騙了40萬,但隱瞞了石山石給自己打借條的事實。石山石因涉嫌詐騙被查獲,他在預審中稱,當時,他正准備大規模改造他在順義的藏獒養殖場,手頭資金不夠。他是借用張某的錢「周轉」,將來有錢了再還,他為此還寫了借條。石山石表示,他沒有辦理北京戶口的能力,也沒有就此事詢問過別人。
案發後,石山石的妻子已將40萬還給張某。張某還書面表示,不再追究石山石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石山石涉嫌詐騙一案在法院開審。庭審中,石山石的辯護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稱,因雙方存在借條,涉案的40萬是民間借貸性質,從目前的證據來看,石山石不存在詐騙的主觀故意。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Ⅶ 幾個民法案例分析題
1、(3)你少回答了理由。應當說明為什麼按出資比例來分配。
其他應該都是對的。
Ⅷ 男子要求私奔被拒欲砍殺女子丈夫,最後被反殺,後來怎樣
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會遇到很多的誘惑,我們必須要學會拒絕誘惑,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護我們平靜的生活,否則很有可能會引起軒然大波,鬧得雞犬不寧,讓我們悔不當初。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進行二審,在這起案件當中有一女子宋某和同村的一位男子石某搞婚外情,等到她想要脫身的時候卻擺脫不了石某了。
不僅如此,石某還想要和宋某私奔,但是遭到了宋某的拒絕,在一時沖動下,石某便帶著刀子去了宋某的家中,想要砍殺宋某的丈夫張某,沒有想到卻被女子的丈夫以及丈夫的弟弟反殺,最終兩名男子被分別判處了十一年、五年的有期徒刑。
在這之後石某給了宋某三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讓宋某和他私奔,第二個選擇是要求宋某還給他8400元,而第三條要求就是殺死宋某的家人。
最終宋某選擇了還給石某8400元,沒想到在這之後石某獅子大開口,在這之後有要求四年宋某還他5萬元。
在2019年的1月21日,宋某和其丈夫張某再也無法忍受石某的所作所為,便向當地的警局報了警,沒有想到在這之後石某仍然繼續著自己的暴行,無奈之下,宋某便假裝答應石某私奔,稱要等孩子長大,四年之後再跟他走,這才安撫了石某的情緒。
在1月23日,石某以要和張某討論這件事情為由,要求去張某的家中,張某因為擔心石某做出什麼不利於他的舉動,便將自己的弟弟和妹夫叫到了家裡。
在事發當晚,石某攜帶著刀具來到了張某的家,兩人在理論過程中發生了爭執,隨後石某掏出砍刀欲向張某以及張某的兒子、弟弟砍去,張某這方也開始反擊,最終石某倒地身亡。
在一審過程中,張某和其弟弟分別被判處十三年以及七年有期徒刑,在近日的二審過程中,經過法院的酌情考慮後,兩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五年的有期徒刑。
不得不說,發生這樣的悲劇著實是令人十分的心痛,如果不是因為宋某和石某的婚外情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請大家引以為戒,一定要學會拒絕身邊的誘惑,不知大家對此怎麼看?
Ⅸ 50萬的民間借貸官司 律師費用大概需要多少錢
按件收費
⑴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
⑵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託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費〔2000〕392號)同時廢止。
情回顧
孟某向趙某借款3萬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上約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為月利率3%須按月支付。如孟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則剩餘本金按每月3%計算利息直至全額還清,同時承擔趙某為追索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擔保人石某和李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日,趙某向孟某銀行賬戶轉賬了3萬元,孟某出具了收據。
但合同到期至今,孟某未依約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孟某歸還借款本息,並支付律師費1萬元,石某和李某對上述給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孟某返還趙某借款3萬元,並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石某、李某承擔連帶責任,駁回趙某要求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未按期返還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屬於民間借貸案。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孟某是否應支付律師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法院已經判決孟某按照年利率24%標准支付逾期利息,因此不再支持其要求支付律師費的主張。
Ⅹ 求2010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二、(本題22分)
案情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夥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摺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後,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
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後,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於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於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櫃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後,聲稱2小時後孫某即可見到丈夫。
28日下午,錢某的屍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於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並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於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後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麼性質?為什麼?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麼?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麼性質?為什麼?
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麼?
三、(本題21分)
案情
張某——某國企副總經理
石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某——張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納
石某請張某幫助融資,允諾事成後給張某好處,被張某拒絕。石某請出楊某幫忙說服張某,允諾事成後各給張某、楊某400萬股的股份。後經楊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張某指令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用於股權收購項目。2006年5月10日,楊某因石某允諾的400萬股未兌現,遂將石某訴至法院,並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作為重要證據,證明石某曾有給楊某股份的允諾。石某因此對張某大為不滿,即向某區檢察院揭發了張某收受賄賂的行為。檢察院立案偵查,查得證據及事實如下:
——石某稱:2006年3月14日,在張某辦公室將15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同年4月17日,在楊某催促下,讓姜某與楊某一起給張某送去40萬元。因擔心楊某私吞,特別告訴姜某一定與楊某同到張某處(石某講述了張某辦公室桌椅、沙發等擺放的具體位置)。
——姜某稱:取出40萬元後與楊某約好見面時間和地點,但楊某稱堵車遲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處理,就將錢交楊某送與張某。
——楊某稱:確曾介紹張某與石某認識,並積極撮合張某為石某融資。與姜某見面時因堵車遲到,姜某將錢交給他後匆匆離開。他隨後在自己車上將錢交給張某,張某拿出10萬元給他,說是辛苦費(案發後,楊某將10萬元交檢察院)。
——張某稱:幫助石某公司融資,是受楊某所託(檢察院共對張某訊問六次,每次都否認收受過任何賄賂)。
據石某公司日記帳、記帳憑證、銀行對帳單等記載,2006年3月6日張某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別有15萬元和40萬元現金被提出。
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刑事證明理論,運用本案現有證據,分析能否認定張某構成受賄罪,請說明理由。
答題要求
①能夠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及對刑事證明理論的理解,運用本案證據作出能否認定犯罪的判斷,指出法院依法應當作出何種判決。
②觀點明確,分析有據,邏輯清晰,文字通暢。
四、(本題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託書前往。
甲、乙公司於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後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後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後再付清餘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於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後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並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後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並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後,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麼?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麼?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麼?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麼?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麼?
五、(本題20分)
案情 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中,為便於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海運向鐵成公司發運2,000噸煤炭,存放於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運剩餘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並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並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查,長遠公司並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此,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於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並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送達後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現,自己存有與季某關於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餘煤炭發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並解除合同的請求。
問題
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麼?
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麼錯誤?為什麼?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麼?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麼?
六、(本題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佔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後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
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於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
戊不幸於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倖存下來。
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願意受讓。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於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麼?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後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佔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麼?
4.北陵公司於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麼?
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麼?
6.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什麼?
7.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麼?
8.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麼?
9.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麼?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二、參考答案: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在我國,存款屬於盜竊罪的對象,趙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是盜竊既遂。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以下處理意見:(1)第一行為即勒頸部、捂口鼻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即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時對死亡有間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則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否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3)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4)將兩個行為視為一體,作為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來處理,只要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就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應當認為,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未中斷,而且客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發生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肯定趙某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3.趙某向孫某勒索20萬元的行為是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像競合犯。一方面,趙某實施了脅迫行為,孫某產生了恐懼心理,並交付了財物。所以,趙某的行為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另一方面,錢某已經死亡,趙某的行為具有欺騙性質,孫某產生了認識錯誤;如果孫某知道真相就不會受騙、不會將20萬元交付給趙某。因此,趙某的行為也觸犯了詐騙罪。但是,由於只有一個行為,故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4.趙某的行為成立自首。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這是針對後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後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5.孫某的行為雖然屬於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為孫某雖然將公款挪用給個人使用,但並沒有超過三個月未還。
三、參考答案(要點):
1.判斷。不能認定張某收受賄賂。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52條、第176條規定的證明標准。刑事訴訟證明理論關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闡述,具體是指:(1)據以定罪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2)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犯罪事實各部分有相應證據證明;(4)全案證據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唯一。
3.分析。——從犯罪行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證明張某收受兩筆款項問題上,均為「一對一」證據,既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沒有收受賄賂,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收受了賄賂。——從本案涉案人員情況看,石某、楊某均為本案利害關系人,有可能為了推脫罪責陷害張某。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這種可能性。
4.處理。本案證據在證明張某收受這兩筆錢這一關鍵問題上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四、參考答案:
1.甲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以交付作為其所有權轉移的標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故此時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權,享有處分權,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間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擔。在途貨物的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故大蒜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戊公司承擔。
4.不能。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購銷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乙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為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表示其已對張某無權代理行為進行了追認。
7.無效。丙公司的轉賣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行為,因為甲公司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
8.無權。因為己公司構成善意取得。
五、參考答案:
1.B縣和D縣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兩個法院,管轄協議無效。本案為合同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轄。
2.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並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法院漏判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應針對當事人請求作出。
3.本案中,上訴人為鐵成公司;被上訴人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4.二審法院對一審漏審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判決是錯誤的。對這一請求二審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請再審。
6.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因當事人有新證據;法院應當就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六、參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構成。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
4.未超過。因為丁作為債務人一直在履行債務。
5.無權。因保證合同是甲與銀行之間的合同。
6.能夠。因為公司法並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7.能夠。設備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
8.不享有。因為不是對外轉讓。
9.有效。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於債的保全撤銷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