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是,買了些衍生品做的產品而已
② 信託公司的定義是什麼,有什麼功能和業務
監管層主要通過信託資金運用端,將信託業務分為以下八類:
1、債權信託:將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即融資類信託,佔比約70%。該類信託與銀行貸款類似,主要是信用風險。
2、股權信託: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股權信託不同於二級市場股權交易,投資股權也享有相應權利,可以是戰略投資者或者財務投資者,亦可以是控股投資者。此類信託風險主要在於公司的成長性風險,要用投行的角度來做。
3、標品信託:標品就是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有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風險是市場風險,收益來源於標品價差。
4、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中,將通道業務放在其中,而通道業務又面臨穿透監管的問題。此類業務主要面臨流動性風險,管控重點是交易對手的流動性狀況、資本等。
5、財產信託:有財產或財產權的信託,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此類業務就是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目前該類信託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簽署信託協議時的法律風險。
6、資產證券化信託:目前市場上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主。
7、公益信託:即慈善信託,其特點是信託資金使用定向,委託人得到的回報是對支持標的的考核,此類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挪用。
8、事務信託:類似於代人辦事等,此類信託需要專業隊伍,防止欺詐發生。
③ 信託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1、事務信託
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版項、代理存款權等,都是事務信託。
2、資產證券化信託
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3、同業信託
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
4、股權信託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5、債權信託
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6、標品信託
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7、財產信託
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8、公益信託、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④ 中國有哪些金融衍生品
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1、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
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一規定。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因此,期貨交易流動性較高,遠期交易流動性較低。
2、掉期合約
是一種內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更為准確他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討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 Flow)的合約。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3、期權交易
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期權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准化合同,也有在櫃台交易的非標准化合同。
拓展資料
金融衍生產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零和博弈
即合約交易的雙方(在標准化合約中由於可以交易是不確定的)盈虧完全負相關,並且凈損益為零,因此稱"零和"。
2、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的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的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間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的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判斷的准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3、聯動性
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系,規則變動。通常,金融衍生工具與基礎變數相聯系的支付特徵有衍生工具合約所規定,其聯動關系既可以是簡單的線性關系,也可以表達為非線性函數或者分段函數。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未來價格的預測和判斷的准確程度。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風險的重要誘因。
(資料來源:金融衍生品——網路)
⑤ 集合理財屬於金融衍生品嗎
不屬於!!券商集合理財類似信託公司那樣做,投資股市,債市。比如:陽光私募,FOF此類產品性質。金融衍生品是帶有杠桿比例交易的金融產品。
⑥ 金融市場類信託有哪些
根據收益類型、資金流向,信託的具體分類也不一樣。
1,按照信託功能分:
財富管理類、事務管理類、公司/項目融資類和其他類
2,按照受託人/受益人人數:
單一類、集合類。
3,按照受益權是否可以贖回的方式退出信託:
封閉式、開放式。
4,按照管理方式:
標的指定型、范圍指定型、代定型。
5,按照交付財產形態:
貨幣資金、非貨幣資金、財產權、混合財產。
6,按照信託財產運用領域:
金融資產類、證券類、非證券類、非金融資產類、不動產類、動產類、知識產權類、其他權利類、混合資產類。
但是在日常中通俗的分類主要是:
按照投資領域會分:基礎建設類、房地產類、工商企業類。
按照收益會分:固定收益類、浮動收益類、固定加浮動收益類。
⑦ 我國證券公司,基金,信託等有沒有結構性產品就是固定收益與金融衍生結合的產品。
目前,通過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以及私募基金和信託聯手推出的結構化產品很多,其中包括了固定收益結合一定金融衍生品性質的產品。
不過由於監管機構對於金融衍生品的管制較嚴,較為復雜的金融衍生品也需要相應市場體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基礎金融工具作為依託,所以真正的金融衍生品運用得還較少。
⑧ 基金是金融衍生品嗎
金融衍生品是建立在一定的金融和非金融變數之上的一種金融工具。影響的是未來某一時間點的現金流量。
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反應的是信託關系。當然不是基礎產品,也不是衍生品。
⑨ 信託是不是金融衍生工具
不是
1樓給出了衍生工具的解釋
不過他總結錯了
信託不是衍生工具,而是金融基礎工具
在信託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產品才是衍生品
⑩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委員會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要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許可權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和強制帶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內審部門要定期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的境外總行(地區總部)對其授權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於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